最标准的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章程

时间:2024.5.13

十堰车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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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4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5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6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7

第六章 规章制度………………………………………………………………………………...8

第七章 学校的近期与远期发展规划………………………………………………….….…9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10

第九章 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12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13 第十一章 附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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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车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为:十堰车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由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本机构的审批机关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3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5号,邮政编码为 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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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是:高仁勇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

第十条 本机构已经(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计算机应用、会计考证、工程预算、机械设计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机构的培训规模年培训人数300—600人。

第十二条 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社会成人和在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全年)中短期培训。

第十四条 本机构主要面向(十堰市城区和乡镇)招生,培训对象为社会成人和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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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机构依法设立校长,是本机构的决策人员。学校成员为10人,从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并均有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举办者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各个部门的负责人;

(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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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面向全休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和专业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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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为高仁勇。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本机构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行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国家公务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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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及劳动合同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设备管理制度;

(八)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九)其他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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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学校的近期与远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近期发展规划(1—2年)

(一)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媒体、户外、传单)建立招生渠道、建立校企业合作关系,做好市场调查,努力做到年培训人数达到(600人)

(二)合理利用资源、调整内部结构、提高教学环境、制定合理的管理分配机制。

(三)派送部分教师到各大城市参观学习,提高师资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水平。

(四)在原有开设专业的基础上、做到精益求精、努力打造品牌专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同时根据市场要求增添受学员喜欢、实用性强、就业渠道广、有发展潜力的专业(20xx年5月15开始增加会计专业、机械设计专业和工程预算专业)努力提高各科的教学水平。

(五)做好学员的跟踪服务,做到学员招得来,留得住,出得去。

第二十五中长期发展规划(3—5年)

(一)培训目标:达到年培训人数1200人

(二)打造电脑应用、广告设计、室内装饰、机械设计、工程预算、网络工程、

会计考证 7个品牌专业

(三)以后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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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资;

(二)学费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出资人(是、否)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回报。

第三十条 本机构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 11

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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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举办人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人报审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由本机举办人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举办人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机构凡有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情形的,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举办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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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行解散。

第四十四条 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举办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机构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机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偿债:

(一)应退学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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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机构修改的章程 须在举办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xx年二月15日经本机构成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机成员。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举办者及成员签名: 高仁勇

20xx年 2 月 20 日 15


第二篇:民办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萧氏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萧氏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 本培训中心由宜昌萧氏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 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

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

用。

第四条 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湖北省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培训中心地址:邓村茶叶科技园,邮编:44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

第九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湖北

省 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湖北省 技术维

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

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

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

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

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1、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本中心,执行湖北省***有限公司技术维护局作出的决议。

(2)召集和主持培训中心工作会议。

(3)检查中心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5)决定本中心除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对本培训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提出调整意见。

(6)制定本培训中心的办学经费预、决算,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7)健全、完善本培训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行使湖北省 赋予的其他职权。

2、培训中心主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本中心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正常秩序。

(2)每年年初向湖北省 服务部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中心长远规划的落实与调整意见,每年年底向湖北省服务部汇报当年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下设管理机构

本培训中心建设初期,拟设立以下管理和业务机构:

综合部(财务部):负责中心办公室的综合业务,负责财务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教务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与修改、组织培训计划的实施、招生及学员管理、教学资源的调配与管理、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监督等培训的教务工作; 教学部:负责课程教学计划的制订、提出教师聘用名单及聘用意见、教师管理与考核、承担教学任务、组织专业和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启动资金由 提供,在本培训中心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

第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来源

1、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2、捐赠;

第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培训活动的企业或学员收取费用。培训中心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培训项目和实际设置的学习期限确定。 第十七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培训中心积累可用于增加培训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年终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但不得用于与培训中心无关的投资。

第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本培训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本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湖

北省 服务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 职工技协服务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培训中心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培训中心财产。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二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培训中心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培训中心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经湖北省 服务部审议、通过,并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湖北省 服务部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动议必须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前必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宜昌萧氏集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20xx年 月 日由湖北省 技协服务部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宜昌萧氏集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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