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情况表
第二篇:多人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许红亮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xxx
转让方:李雪梅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xxx
受让方:许晨光 (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xxx
受让方:孙友兵 (以下简称丁方)
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xxx
深圳市鑫威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xx年8月28日在深圳市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甲方占51%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公司1%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丁方愿意受让;其中,乙方占49%股权,乙方愿意将其占公司4%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丁方愿意受让;其中,乙方占49%股权,乙方愿意将其占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丙、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51%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25.5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25.5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1%的股权以人民币0.5万元转让给丁方。
2、乙方占有公司49%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乙方应出资人民币24.5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24.5万元。现乙方将其占公司4%的股权以人民币2万元转让给丁方。
3、乙方占有公司49%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乙方应出资人民币24.5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24.5万元。现乙方将其占公司45%的股权以人民币22.5万元转让给丙方。
4、丙、丁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乙方。
二、甲、乙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丙、丁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
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丙、丁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乙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丙、丁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丙、丁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丙、丁方有权向甲、乙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乙方的原因,致使丙、丁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丙、丁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乙方应按照丙、丁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丙、丁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乙方违约给丙、丁造成损失,甲、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丙、丁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丁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丁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公司如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市监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于深圳市
深圳市鑫威特电子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内容:股权转让
参加人员: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议,同意股东许红亮将其持有公司1%的股权以0.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孙友兵。同意股东李雪梅将其持有公司4%的股权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孙友兵,同意股东李雪梅将其持有公司45%的股权以2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许晨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
转让前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许红亮 25.5万元 51% 李雪梅 24.5万元 49%
转让后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许红亮 25万元 50% 许晨光 22.5万元 45% 孙友兵 2.5万元 5%
同意上述变更事项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原股东签名(盖章):
新股东签名(盖章):
深圳市鑫威特电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市鑫威特电子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 深圳市鑫威特电子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都市阳光名苑3栋16B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PCB(线路板)的购销及其它国
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三个。
1.姓名: 许红亮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人民路4号中恒世纪广场B栋1307房 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xxx
2.姓名: 李雪梅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人民路4号中恒世纪广场B栋1307房 身份证号码; 34xxxxxxxxxxxx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许红亮 25.5万元 51% 货币资金 李雪梅 24.5万元 49% 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原股东所认缴出资已于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投入,股权转让后,各股东按各自所拥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 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司章程,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 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
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执行董事、经理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
时解聘。
第七章 监 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 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 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 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 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变更登记后生效。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