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物流仓储服务合同
委托方: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受托方: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本合同合作内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仓储服务。甲方将其货物委托给乙方管理和操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为本业务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本业务内容如下:
1. 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仓库;
2. 仓储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入库及仓储日常管理,日常盘点等服务;
3. 单据及数据服务: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仓储管理报表,并妥善保留业务单据;
4. 仓储增值服务:当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除仓储管理之外的增值服务,如:打码、更换包装、
二次包装、销毁等服务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乙方,并在双方对服务标准及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乙方提供上述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义务
1. 甲方义务:
1) 甲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力能力及主体资格;
2) 甲方保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 甲方应遵守乙方执行仓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4)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货物不得含有危险品、污染品、违禁品等有害或违法物品,如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货物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损害由甲方自行承担;
5)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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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义务:
1) 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
2) 乙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 乙方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货物存储标准对货物进行保管。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代甲方为其存储在乙方仓库内的货物购买保险,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委托货物的货损,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货值表》进行相应赔偿,但最高赔偿数额不超过甲方产品的销售价格。
5)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货物遭受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定义,包括:战争、动乱、飞行物体坠落、商品自身问题或温湿度引起的变质、变色、发霉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风、雨、洪水、雪、地震等。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标准
1. 本业务的具体费用标准详见《物流服务收费标准》。
2. 本业务费用决定的前提条件
1) 本业务相关的报价(以下称“本报价”)表示的前提条件是《仓配物流收费标准》中指定的服务内容,如果超出指定的服务内容之外,报价另行商定。
2) 甲方在本报价的货品因特殊要求而另需增加设备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 结算方式:
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即:乙方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发生的《物流费用结算表》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邮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通知乙方开立#5@p,逾期不确认的视为甲方无异议。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月《物流费用结算表》存在异议,其应在收到上述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与乙方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通知乙方开立#5@p,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5@p后的30日内付款; 2. 付款方式:甲方以银行转帐形式汇至乙方指定的以下帐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 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甲方逾期支付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物流服务费用的,则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违约金总金额=甲方应付当期物流服务费总金额×0.5%×逾期天数。
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物流服务费用超过60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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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对方可立即停止履行本协议;
3. 在甲、乙任何一方未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如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未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本合同结束后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4. 本合同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付款义务以及其他在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了解的对方企业信息,即使本合同终止后,在事先没有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的解决方案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服务协议与补充协议相冲突的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3. 如双方协商不成,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八条 其他
1.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对本合同任何变更、补充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确认。
3.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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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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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分所样本)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甲方(以下或称“企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指派(先生/女士)配合法律顾问工作。乙方律师应尽职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参与起草、修改、审核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修改、审查企业合同;
(四)日常法律事务的咨询;
(五)处理企业劳动法律事务;
(六)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就管理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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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提供建议;
(八)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服务方式:
(一)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以电话及当面咨询、传真、信函往来等方式为乙方处理法律事务;
(二)律师上门服务,了解有关情况,解决现存问题;
(三)根据甲方需要,定期进行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四)与甲方负责人定期会见,交流情况,解决问题;
(五)受企业委托参与诉讼、仲裁、行政处理等事务。
四、乙方律师代理甲方处理以下事务,乙方按优惠标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届时双方另行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一)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专项经济活动,处理其中的法律事务;
(二)受企业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三)办理企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
(四)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清算、注销等事务;
(五)其他重大专项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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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务及案件中特别疑难或涉外的,根据乙方收费标准可以加倍或三倍收费。遇此情形,双方协商并在签订服务合同时予以确认。
五、甲方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配合乙方律师工作。
六、乙方律师为甲方工作期间的差旅费(包含乙方为甲方处理免费法律事务时的费用)等实际支出费用由甲方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查询费、文印费等。
七、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之前两个月之内如果任何一方均没有明确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则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关系自动顺延到下一个年度,依次类推。
八、顾问费每年 元,签订合同时支付。
九、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固定收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需收费的,可协商按有关标准优惠收费,不实行计时收费。如果有特殊案件需计时收费的,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确认计费方法。
十、乙方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回访制度,年终由甲方对乙方律师的工作予以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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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
代表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地址:
年 月 日 乙方: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签字): 电话:86-535-6219401 传真:86-535-6219402 地址:烟台市北马路1号 海关大厦10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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