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使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创业融资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用语或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定义:
词语 定义
天使汇金融 指北京天使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天使汇
指天使汇金融运营的为天使汇平台认证会员提供创业投
融资撮合、创业咨询以及其他信息对接服务的互联网平
台。
创业者
指符合天使汇金融或天使汇规定的在线融资资格、同意遵
守本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并经天使汇审核通过,使用天使
汇创业融资服务的认证用户;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
如果创业者为自然人,尚未设立公司或其他实体运营融资
项目,本协议项下适用于该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
后续承继运营该项目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创业融资服务
指天使汇金融基于天使汇为创业者提供的在线融资服务;
创业者可使用创业融资服务,按需在天使汇上进行多轮融
资。
白名单
如承诺投资于创业者融资项目的投资人为非天使汇平台
投资人,创业者可将该等投资人列入白名单。 2
实际融资额
指创业者使用天使汇创业融资服务实际获得的、除白名单
投资人以外的投资人出资的融资额;即:
实际融资额=创业者总融资额-白名单投资人投资额。
1.2 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均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3 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协议当事人
2.1 本协议当事人为天使汇金融与创业者。
2.2 天使汇金融与创业者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天使汇金融基于天使汇向创业者提供创业融 资服务事宜,达成本服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2.3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天使汇金融、创业者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 单称为“一方”。
第三条 服务内容
3.1 创业者在本协议生效后有权依据天使汇金融和天使汇的相关规定及 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天使汇软件系统,并通过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创业融 资服务开展多轮融资活动。
3.2 天使汇金融基于天使汇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创业者提供创业融资服 务,主要包括:
(1) 信息对接服务,平台软件系统支持服务等;
(2) 更新、完善项目信息,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指导;
(3) 在线向投资人推介创业融资项目;
(4) 协助创业者与投资人进行约谈;
(5) 快速合投服务;
(6) 媒体报道服务; 3
(7) 天使汇提供的其他创业融资相关服务。
第四条 服务期限与服务佣金
4.1 本协议服务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具体服务期限依据下述方式确 定:
项目状态 服务期限届满时间
六个月内有认购意向
且完成第一轮融资 至创业融资项目完成天使轮融资、开启 A 轮融资时 六个月内有认购意向
但未完成第一轮融资
延长六个月,且在延长的
期间内完成该轮融资
至创业融资项目完成天使轮融资、开启 A
轮融资时
延长六个月,且在延长的
期间内未完成该轮融资
至延长期届满之日止
六个月内无认购意向 六个月
(1) 为避免歧义之目的,“第一轮融资”指创业者签署本协议后的第一 次融资;“完成融资”指创业者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与投资人达成 融资交易、完成投资交割。
(2) 创业融资项目完成天使轮融资、开启 A 轮融资时服务期限届满, 创业融资项目转至天使汇金融 IPO.LA 平台(IPO.LA 平台系服务 于 A 轮以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及服务平台),创业者接受 IPO.LA平台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并与天使汇金融或其关联方另行 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4.2 创业者在服务期限内,在其每轮融资活动中与投资人达成融资交易、 投资交割后十五日内,向天使汇金融支付服务佣金,具体数额依据下
述方式确定:
投资人预约认购数额(不含白名单投资人预约认购数额) 每轮融资服务佣金数额注 项目意向融资额×n(n<2) 项目实际融资额×2%
项目意向融资额×n(n≥2) 免费
注:服务佣金计算方式说明
如创业者的项目某轮融资收到的预约认购意向未超过意向融资额的 2 倍, 则创业者在与其选定的投资人达成融资交易后,依据本款的约定向天使汇金融
支付服务佣金,服务佣金数额为项目实际融资额的 2%;如预约认购意向达到意4
向融资额的 2 倍及以上,则创业者无需向天使汇金融支付服务佣金。
第五条 天使汇金融之权利和义务
5.1 天使汇金融声明并承诺其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
务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5.2 天使汇金融或其指定方享有第 4 条约定的获得服务佣金的权利。
5.3 天使汇金融或其指定方有权跟投(跟投数额为创业融资项目每轮总融
资额的 10%-30%)创业者的创业融资项目,给创业者以资金支持,推
动创业融资项目的发展。
5.4 天使汇金融承诺并保证运用其天使汇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本协议约定
的创业融资服务,并利用其自身及外围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相应的融资
业务指导,但天使汇金融不对创业者融资或其他交易的达成作出任何
担保或保证。
第六条 创业者之权利和义务
6.1 创业者声明并承诺其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组织或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创业者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天使汇金融基于天使汇提供的创
业融资服务。
6.3 创业者承诺并保证遵守本协议以及其与天使汇金融或其指定方签署
的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天使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用户
服务协议》等)的约定,并遵守天使汇金融/天使汇制定的其他相关
制度、规则,维护天使汇金融及天使汇的正常运作及其公信力,不实
施有损于天使汇金融及天使汇的行为。 5
6.4 创业者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第 4.1 款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仅接受天使 汇金融/天使汇或其关联方提供的创业融资服务,不再与其他任何第
三方股权众筹互联网平台或主体就与本协议服务内容相同或类似的
服务事项进行磋商、谈判或者合作。
6.5 创业者承诺并保证按照本协议第 4.2 款的约定向天使汇金融按时、足
额支付服务佣金。
6.6 如天使汇金融或其指定方跟投创业者的创业融资项目,创业者承诺并 保证优先选择天使汇金融或其指定方的投资。
6.7 创业者承诺并保证其提供或发布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 申报项目信息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符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使汇金融/天使汇相关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及时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和管理。
6.8 创业者承诺并保证其提供或发布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 申报项目信息等)不存在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 利的情形。
6.9 创业者承诺并保证在其完成每轮融资后,按照天使汇金融/天使汇信 息披露相关规则就其项目的重大进展情况、财务状况、后续融资计划 等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
6.10 创业者承诺并保证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而给天使汇金融或天使 汇造成损失,创业者同意对天使汇金融或天使汇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对于协议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对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要求补救。 除非违约方在十日内采取及时、充分的补救措施,否则要求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就 其所受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
6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1 本协议自创业者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之日(以在本协议下方“□ 我同意”处划“√”为准)起生效(含附件)。本协议生效后,本协 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8.2 本协议至第 4.1 款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 终止合同或创业者与珠海天使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融资顾 问协议》时终止。
第九条 附则
9.1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所涉及的税项和费用,按照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各自/
平均负担。
9.2 协议任何一方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天 使汇金融/天使汇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信息、资源,创业者
的基本信息和商业秘密等)及本协议所涉保密事项承担同等保密义务, 未经协议双方许可不得擅自将有关信息、资料披露给第三方(根据法 律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外);如因违反本保密义务给对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9.3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 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约束。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 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双方于三十日内协商不 能解决或任意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 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 协议应继续执行。
9.4 若发生了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任何一 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7
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而不加以处罚。遭 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十天内向对方
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 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9.5 本协议取代了双方就服务事项之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协议、谅解或备 忘录。 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构成双方完整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协 议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的补充协议或确认函,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6 除非取得天使汇金融的书面同意,创业者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 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9.7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9.8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和/或享受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或 利益,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和/或利
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和/或利益的行使。
8
附件:
承 诺 函
全体股东/创始人承诺,自其在本协议下方“□我同意”处划“√”之日起:
1、(如尚未设立项目公司)我们将于《创业融资服务协议》生效后三个月
内完成创业融资项目公司(或其他法律主体)的设立和注册登记;项目公司设立 后,《创业融资服务协议》自动由项目公司承继,由项目公司享有该协议中约定 的权利,承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2、我们承诺自身并敦促和促使创业融资项目公司切实依据《创业融资服务 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有违反该协议的情形,由全体股东/创始 人承担连带责任。
3、我们承诺并保证,如北京天使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方通过
跟投项目公司的方式给项目公司以资金支持,我们及项目公司将优先选择北京天 使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方作为投资者。
特此承诺!
第二篇:创业型网店服务协议书
杭州布千服饰有限公司
合
同
(创业型)
甲方:杭州布千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
请将上述文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杭州布千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圣奥领寓5幢1单元1101
电话:0571-85133969 传真:0571-8513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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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1、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公司或个人)特许经营权。甲乙双方自 年 月 日建立合作关系,乙方有权限经营甲方所有产品,自主享有管理经营自己店铺的权限,并且同时可经营其他商品。
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24小时内将元服务费用即(大写)
3、加盟授权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并且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款项(实际须支付的款项种
类和金额按签约合同规定为准)之日起生效。
4、乙方加盟甲方支付完加盟费用之后,甲方有义务在24小时之内提供相关的服务(节假日
除外),并且有义务指导乙方相关操作与售后等常见问题。
第二条 产品细则
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单件发货的物流服务,通过普通货运、特快专递等方式向乙方指
定地方发送货物,乙方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发货方式,发送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产品方面无需任何库存压力与风险。
2、产品售后由甲方负责,乙方收到货后7天可无条件退换(促销特价商品除外),证实产品
有质量问题运费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合同的续约、解除和任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保留继续追讨乙方违约责任
的权利:乙方恶意散布甲方内部网盟资料与政策;乙方进行经营违法产品;乙方违反或未实现本合同的约定,破坏加盟体系或对甲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乙方单方面退出加盟除外)。
2、乙方加盟后,甲方如果没有提供相关服务与产品授权,没有任何的指导与售后。因甲方
未及时提供相关服务与产品授权而导致乙方产生重大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利立即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第四条 项目服务
1、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网店装修设计,并且装修的原代码可以提供给乙方。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产品的图片以及描述信息等数据包,并且做到及时更新上架最新
产品,乙方在产品方面无需任何库存压力与风险。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最基本的开店指导服务,提供专业的在线客服指导,保证服务质
量。但同时淘宝网开发的可选性增值服务,甲方并没有义务承担相关费用,比如:消保、直通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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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如果证实因甲方的单方面原因造成乙方
的资料以及帐号被他人利用造成乙方网店不可正常营业,甲方有义务赔偿乙方受影响工作日利润的损失。
5、甲方有违本条例任一规定,乙方均可提出赔偿相应的损失。甲、乙双方建立在信任、诚
信的合作基础上,合作中相互都有义务支持对方发展,维护对方形象、口碑。
业务表格: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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