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建设工程 委托监理合同范本

时间:2024.4.13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桥改造工程 。

2、工程地点: * 区境内 。

3、工程规模:桥梁全长12米,宽5米 。

4、总 投 资: 。

第2条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3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包括补充合同)。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4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5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6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备案验收完成之日(工程施工监理期为日历日 天)。

第7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 三 份,监理人 三 份。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 表: 代 表: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采用交公路发[1997]567号文)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2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监理合同;

2、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3、合同图纸及说明;

4、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有关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6、颁布的国家及有关监理法规、规范。

第4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服务范围仅限盘龙桥改造项目工程监理,监理服务包括三个阶段即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监理。

2、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是指各阶段的大体监理工作,应依照《公路工程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内容正确掌握和执行本工程项目工程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独立、公正地承担对本工

程实施项目的目标控制—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五大控制。

第9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10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根据合同标准条件委托人(甲方)免费向监理人(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为:

1、工程设计图壹份(全套);

2、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3、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其它应当由甲方提供的监理工作所需的资料。

第11条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12条 委托人的业主代表为 ,常驻代表为 。

第15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委托人(甲方)不提供办公用房,而由总包单位提供一间办公用房,监理人所需的任何设施及食宿、交通、办公、通迅、保险等全部费用均已包括在监理费用中。

第16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

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26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39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本工程监理费为: 元。

2、本工程监理服务时间: 个月。

3、支付方式:自签订合同起7天内支付预付款百分之30%,其余的则按工程进度分两次支付完所余的监理费。

4、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

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第41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

第45条 奖励办法:(此项无)

第46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 当地 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补充条款详见《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以上所列条款如有不完善之处或与《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不相符之处,均以三方签定的《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为准,《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二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统一合同文本


附件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项 目 名 称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年 月 日

1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统一合同文本的编制主要以部分公司现行的合同统一合同文本为基础编制,经过征求集团各部室以及各项目公司意见后修订。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规定与企业实际相适应。通过合同条款将公司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加以规范,使合同文本更加符合鲁能集团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及合同签订需要。

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统一合同文本既满足各公司对合同的共性需要,又尽可能增加合同针对性条款约定。

3、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文本的通用条件一经确定,不应随意更改,专用条件中需要特殊约定,可由项目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补充或调整,并报鲁能集团工程部审查。

二、统一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工程建设委托监理业务。

三、统一合同文本由主合同及相关附件构成,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合同谈判和签订应以本统一合同文本为基础。项目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对统一合同文本及合同附件进行细化。

五、编制说明:

1、监理范围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2、在写明“监理内容”时,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可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一般是包括:检测试验设备、测量设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气象设备、照相录像设备、电算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4、根据合同管理办法,对于合同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原则上我方单位应使用合同专用章;

六、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如不需填写该项条款,填入“无”或“/”。

七、修订: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调整以及合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集团每年组织优化调整。

2

目 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 4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件 ................................................................................................................................. 7

第三部分合同通用条件 ............................................................................................................................... 26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 26

监理人义务 ................................................................................................................................................... 26

委托人义务 ................................................................................................................................................... 27

监理人权利 ................................................................................................................................................... 28

委托人权利 ................................................................................................................................................... 29

监理人责任 ................................................................................................................................................... 29

委托人责任 ................................................................................................................................................... 30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 30

监理报酬 ....................................................................................................................................................... 31

其他 ............................................................................................................................................................... 31

争议的解决 ................................................................................................................................................... 32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 33

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 、 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就 项目监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

暂定工程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具体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

暂定监理服务开始日期: ,具体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服务终止日期: 以最终保修终止日期后满三个月为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节《合同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补充协议;

2. 本合同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

4. 本合同专用条件;

5. 本合同附件;

6. 本合同通用条件;

7. 招标文件;

8. 投标文件及招投标过程中的所有书面文件;

9. 双方认可的其它文件资料其它资料。

上述文件互为解释、补充,如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按上列次序中在先者为准。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监理正常工作报酬

4

监理备案与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包括配合检验及检测,配合招标人完成工程结算,协助招标人完成项目相关报建、报批、验收、报验所需的一切配合工作;竣工验收时与监理合同有关的政府手续的全部费用,比如#5@p金额满足政府要求的配合费用等。

2、监理责任期

监理人承诺监理责任期是包含保修期间监理责任期在内,但不含免增延长期的时间,起计日期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中述明的监理开始服务日期为准,结束日期以最终保修终止日期后满三个月为准。

3、免增延长期(即免增工作报酬责任期):60天/90天,在该免增服务期内,监理人免收工作报酬,但应履行职责与监理责任期内职责相同。

4、附加工作报酬

附加工作报酬的计算,按照每人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

六、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有违约,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合同经双方合法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当本工程监理责任期满,监理工程结束并全额结清监理费后终止。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持肆份,监理人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统一合同文本

委托人(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监理人(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6 日·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1.4国家、建设部、 省、 市的其他关于工程监理的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现行相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以及鲁能集团各项管理制度。

1.5监理合同及其附件;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1.6本合同工程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及设计单位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及规范;

1.7经过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委托人确定的工程施工方案及验收规范、建设当地定额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及有关规范。

第二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人的义务

第三条、监理范围:

3.1监理工程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一、用地红线内由委托人出资建设的,构成建筑物及构筑物实体或与建筑物及构筑物相配套的一切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包括但不限于:

1、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含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降排水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砌筑工程、门窗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粗装修工程等(具体以总承包施工合同为准);

2、委托人指定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防水工程、加固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外墙装饰工程、门窗工程、泛光照明工程、标识导视工程、地下停车及地坪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配套工程、园林景观工程、零星工程、开荒保洁工程、整改工程等(具体以委托人实际签署的分包合同为准);

3、独立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供用电、临时用水等配套工程等(具体以委托人实际签署的承包合同为准)

4、设备、材料供应(安装),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空调主机、空调末端、冷却塔、风机、水泵、阀门、锅炉、换热机组、水处理设备、水箱、冷热计量表、消防报警、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电缆、电线、母线、柴油发电机组、洁具、电器等(具体以委托人实际签署的设备、材料供应(安装)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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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地红线外由委托人出资建设的,构成建筑物及构筑物实体或与用地红线内建筑物及构筑物相配套的一切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包括但不限于:

1、售楼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售楼处土石方、基础、主体、幕墙、机电、精装修工程等(具体以委托人实际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或材料设备供应(安装)合同为准);

2、与政府提供的大市政工程的接驳及收口,包括但不限于:给水、排水、雨污水、燃气、电力、有线电视、通讯、道路、景观等(具体以委托人实际发出的指令为准);

三、由委托人出资或组织的非实体项目,监理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委托人完成,该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专业工程方案论证、图纸会审、工程咨询服务、配合检验及检测、配合委托人完成工程结算、协助委托人完成项目相关报建、报批、验收、报验所需的一切配合工作。

3.2监理工作内容:

1 施工前准备阶段

1.1 设计阶段。

? 对本项目的扩初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提交审图报告。

?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书面意见。

? 审核施工图,提出审图报告。

1.2 协助委托人组织设计交底会,参加设计交底。

1.3 组织施工图会审,检查和计算施工图尺寸标注错误,协助委托人对会审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和补充手续,并向委托人提交会审记录;

1.4 审查施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特别是施工进度计划,督促执行。

1.5 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等;

1.6 编制监理规划。

2 施工阶段

2.1 投资控制

? 审查核定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上报的已完工程进度及工程量,报委托人

最终审定。

? 审核工程范围内的洽商签证、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图样外发生的设

计变更、洽商及各种签证,报委托人最终审定。

2.2 进度控制

? 审查施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发布开工、停工、复工通知。

? 根据业主及各有关合同要求条件,指定本工程总进度控制计划、材料

设备采购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 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年、季、月、周进度计划并

监督、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对上述计划提出调整建议。

? 对承包人报送的工、料、机动态月报进行分析,找出影响进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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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纠偏措施。

? 审核委托人、承包商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提出有关建议和补救措

施。

? 检查承包人对委托人指定分包单位进度的协调。

2.3 质量控制

? 严格按照有关监理规范和技术要求实施工程巡视和旁站,并形成准确、

完整的记录文件资料。

? 组织检查工程预检并形成准确、完整的预检文件资料。

? 组织验收隐蔽工程并形成准确、完整的预检文件资料。

? 组织分项工程验收并形成准确、完整的预检文件资料。

? 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并形成准确、完整的预检文件资料。

? 组织工程竣工初验并形成准确、完整的预检文件资料。

? 组织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监控,并形成准确、完整的预检文件资料。 ? 参与审核和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的分包单位,报委

托人最终确认。

?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及时提供分析和处理意见。

2.4 安全管理:

?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实施;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

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 监督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消防、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情况,并提出改

进意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监督施工承包人设定配电箱、垂直运输机械等送配电、用电设备的安全警示牌;

b)监督施工承包人按照规范安置脚手架及防护网;监督施工承包人设置防火、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规范展板;

c)监督施工承包人规整材料场地;

d)监督施工工人遵守现场施工规定,确保一个安全、文明、整洁的施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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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合同管理

? 协助委托人进行有关招标工作。

? 工程变更管理。

?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 工程延期的管理。

? 费用索赔的管理。

? 合同争议的调节。

? 违约处理。

2.6 信息管理,包括对工程监理过程中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处理、

存储、传递、应用。

2.7 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3 工程调试/试车阶段

3.1 对工程调试/试车有关事项作出协调和安排。

3.2 对工程试车活动进行监督和报告。

3.3 整理、移交工程调试/试车记录。

4 竣工验收阶段

4.1 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并组织准备会议。

4.2 协助委托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各方进行竣工验收,整理

完整的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4.3 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并监督按期完成整改。

4.4 组织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竣工验收资料移交。

4.5 工程移交的准备和组织移交会议。

4.6 竣工移交证书的签署。

4.7 落实委托人确定的交房方案和计划。

4.8 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估意见。

5 保修阶段

5.1 定期回访。

5.2 专人检查承包人缺陷修复的质量。

5.3 对委托人反映的工程缺陷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协助处理。

做好保修期监理工作的记录。

5.4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将引起工程保修延长的事件及

延长时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或损害,致使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则工程保修期应延长。

5.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保修期结束经委托人认可之后及时签发解除保

修期质量责任书给承包商并抄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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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监理人员:

3.3.1监理人应指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为保证监理人现场工作的良好开展,监理人应给予总监理工程师足够的权利,作为监理人的全权代表,并必须保证该总监理工程师对于监理的人、财、物具有充分的协调与管理余地。

3.3.2监理人所有人员应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人员名单一致,监理人本工程监理人员合同履约期间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且后任应在前任离职前到岗并做好工作交接。经委托人确认的监理人投入本工程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允许更换。如果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按5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监理人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之外的其他人员,则须1万元/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监理人承担。

3.3.3监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本工程的承包人、供应商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监理人承担。 联系方式:

3.3.5委托人对监理人资质及派驻现场实施监理人员的要求及人员配备计划表: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统一合同文本

3.3.4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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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人员配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同时人员数量必须严格满足____市相关要求,例如济南市需满足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建字[2011]12号通知要求。.

3.3.6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拟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为:年龄 岁,且取得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工民建专业,必须是监理人的在编注册人员,任总监时间不少于5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沟通、协调能力强;同时具有连续3年监理单项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米(含)以上项目的监理工作经验,在专职承担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期间内不得兼任其他任何职务,不得承担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范围以外的其它任何工作,并常驻现场,且需通过委托人面试合格。

3.3.7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派驻现场监理部其他人员要求:项目监理组成员须专业配套齐全,专业监理人员应该具有相关专业证书和岗位证书,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二个以上超5万平方米同类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经验。同时应经过委托人认可后,方可进驻工地并开展监理工作。

3.3.8委托人要求总监为专职,每周在工地上班时间不少于6天,每周不少于【50】小时;其他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工作时间与施工单位上班时间一致,并做到24小时现场有监理工程师值班,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统一合同文本

监理仪器、设备 1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统一合同文本

备注:以上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监理人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到场,未按要求进场的,委托人将自行购买或租用并配备给现场监理人员,并从监理费用中扣除实际发生费用(购买或租用设备的成本)+购买(或租用)成本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在结算费用中扣除乙方报价单中所含的此部分费用。

第四条、监理人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4.1. 施工监理总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4.1.1进场后14天内编报、修改、完成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计划,经委托人批准后全面落实;

4.1.2建立上墙图表和工作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监理人应在进场且施工许可手续完成后7天内建立组织机构框图、工程平面图、关键部位平面、管线位置关系图和工程形象进度图、计划与实际进度统计对照表等。对于监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指令、记录或资料,要认真做好收发登记和统计分析,并建立控制性台帐;

4.1.3每月___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一份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月报要求做到图文并茂,切实反映每月工程质量、进度状况,以实际与计划作比较,对偏差找出原因加以调整,确保工程进展顺利。监理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委托人;

4.1.4根据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工期,组织分解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承包人按计划实施.审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按时填报周、月进度统计表,当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时,要及时反馈或处理;

4.1.5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4.1.6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4.1.7发布监理指令:根据合同文件和委托人授权,及时签发监理指令,对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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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统一合同文本

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及时进行警告、制止或处理;

4.1.8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索赔事件,协调争端,以及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作证;

4.1.9监理投标书及监理规划大纲中所列相关内容及承诺;

4.1.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及本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所列相关义务与责任。

4.2施工监理各阶段任务:

4.2.1在施工准备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4.2.1.1参与设计交底工作,并提交具体的施工图审核报告。协助委托人审查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使用功能上安全。因图纸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或变更,监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4.2.1.2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委托人.在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永久性工程材料、基准点复核及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合格、齐备的前提下,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开(复)工令;

4.2.1.3根据委托人需要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及时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设备的选型意见,包括建筑、结构、水、电、风、弱电、动力(含建筑红线内之室外管网)、配套工程及室外总体的相应设备等;

4.2.1.4协助委托人与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协调,对桩基、结构类型的选择提出建议;

4.2.1.5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格,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上岗证.督促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中核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体系切实可行;

4.2.2在施工阶段,监理人主要任务是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各方的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2.2.1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对机械设备的进出场情况予以动态的监督和记录,按月汇总承包人施工进场的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并报送委托人的工程(配套)部;

4.2.2.2按验评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对工程质量进行实测实量的验收,重点部位要求全频率验收。验收后应认真填写工序质量验收单及有关记录;

4.2.2.3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或发现的质量缺陷,要及时填写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单报委托人,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除了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还要按照委托人要求参与事件的处理;

4.2.2.4在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失效导致监理程序落实不利的违约行为出现时,经请示委托人后发布停工令,并敦促承包人及时整改;在承包人报送整改报告和复工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并报委托人批准后签发复工令;

4.2.2.5经委托人同意后签署中间交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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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计量与支付:依据合同文件和程序要求,对承包人提交的中间计量单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填写中间计量审批单、月计量汇总报审表,配合委托人完成工程量现场确认工作;

4.2.2.7受理承包人、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意向,驳回不能成立的工程变更申请,审核、处理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审核工程变更意见应报委托人审批;

4.2.2.8对工程施工中有可能引起索赔事件的相关情况,如:人员、设备、施工工艺、环境等予以关注和记录,受理索赔、分包等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后,报委托人批准;

4.2.2.9监控工程进度

? 审核施工单位月、周进度计划的可行性,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人。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检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进度的实现;

? 每周定期主持与设计单位、各施工单位间的有关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的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协调处理相关的问题。若情况特殊,监理人应召开现场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报委托人及与会单位代表签字认可,并按时下发会议纪要;

? 建立工程监理日志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等问题和其它有关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的问题;

?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4.2.2.10控制工程质量

? 根据施工图纸、国家及相关施工规范和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要求严格监理施

工质量,督促施工单位达到工程合格率为100%。确保获得 杯奖项,力争获得 杯奖项,具体栋号,开工后由委托人根据进度及开盘需求指定。

? 分基础主体、装饰、总体配套、细部检查四个阶段制订详细的、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表单(按分项工程写),并严格按此进行操作。每个分部工程开工前须提交一份该分部工程的质量通病或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办法;

? 实行分项工程样板引路制(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样板内容)。监理人必须在各分项工程、特殊的工艺、重要的部位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方面把好样板审核关,明确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展开;

? 必须用激光经纬仪、测距仪等复核、验收单体工程角点的定位放线,做好沉降观测等的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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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人在开工后,应及时制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质量的考核细则提交委托人。并定期(一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情况上报给委托人;

? 审查拟进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计划和清单,以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检查工程上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半成品、构配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合同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标准,对进口设备必须检查其海关商检书;

? 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体系,审核其人员资格;建立现场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场时必须检查其出厂合格证、质保书、材质化验单,同时进行见证取样、送样, 并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监理人“见证送试”项目比例不少于全部检验项目 %;

? 密切配合委托人做好甲供材料(设备)的检验、验收工作,并及时对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质量、进度状况跟踪考核,发现偏差,及时纠正。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委托人要求分阶段提交各类甲供材料(设备)供货质量及进度考核情况报告,并进一步配合委托人做好对各供货商合同履约情况的评审工作和对各施工单位甲供材料管理工作情况的考评工作;

? 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总包单位、设计单位研究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监督检查整改工作实施。

? 按照委托人有关质量管理文件(见附件3《质量管理规定》)及《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汇编》进行监理。

? 监理人应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保持沟通,对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文件、技术交底等文件要及时向委托人、承包人传达,对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施工承包人

4.2.2.11监督检查安全和文明施工

? 监督和定期(每周一次)检查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现场施工的安全、文明措施并作好记录,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省( 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和鲁能集团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 督促总、分包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2.2.12投资控制

? 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施工单位工程量及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书面意见报委托人审定批准;

? 负责现场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须征得委托人签证认可签字后方为有效;

? 监理人会签有关各种设计变更,应侧重审查对工程造价是否有不利影响,如发现有不利影响时,应明确提出监理意见,及时向委托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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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须按委托人规定的办理流程及其时间要求完成相关内容的审核。详见附件:《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4.2.3工程验收阶段

4.2.3.1提供专业检测仪器和工具,协助委托人在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每月的例行检查时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同时负责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

4.2.3.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4.2.3.3配合委托人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签署竣工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批;

4.2.3.4编制工程监理报告,负责工程监理文件的整理和归档,经委托人认可后移交委托人;

4.2.4保修阶段(保修期为2年)

4.2.4.1制定保修期的工作计划,实施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4.2.4.2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并报委托人审批;

4.2.4.3配合委托人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协助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项目的物业移交手续;

4.2.4.4工程保修阶段监理人的职责。

? 负责工程保修期内工程量的确认和施工质量监督;

? 从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开始后3个月内,监理人的土建监理工程师、水电监理工程师各2人应留守现场配合委托人作好交房入住工作;对住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技术解答,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修复。监理人应对交房入住时所发现的问题作好汇总,并在这项工作完成后半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这项工作的评估分析报告;

? 保修期内安排负责人(接物业公司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审核维修方案,对工程维修工作量进行确认,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汇报维修工作结果;参加工程保维修期内的质量回访,并将回访记录提交委托人。

第五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在三个工作日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提交给委托人,若有损坏丢失的,监理人应予以赔偿。

5.1监理人应根据现场需要在现场配备办公用品,其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作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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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义务

第六条、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第七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人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7.1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签字生效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60】日内,及时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7.1.1本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审批文件等前期资料复印件一套;

7.1.2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与合同文件复印件一份;

7.1.3合同图纸及说明 套;

7.2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时间、地点:委托人在工程开工前两周向监理人提供上述7.1款所约定的施工所需的图纸、工程地质报告及其他必要的工程资料;监理人应自行到委托人处领取。

7.3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若有需补充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收到的文件、资料错误,则应在收到后【30】日内向委托人书面提出,委托人应根据监理人要求予以补充或补正;若监理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后

【30】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本合同约定并能满足监理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8.1决策与决定:监理人针对有关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的请示,委托人及时予以决定,对上述问题给予答复的期限为____天。

第九条

9.1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工作联系,委托人代表指经委托人授权的派驻工程项目负责人。

9.2委托人指定代表: 同志,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委托人指定代表负责与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联系各项监理事务,凡需委托人审批的事项,须经委托人明确授权后委托人指定代表方可代表委托人签批意见。

第十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的设施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约 平方米办公用房,该办公用房免费提供期限为,自工程现场临建搭设完毕至项目开业(或交付购房业主使用)前30天。

除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外,其它不足的由监理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备并承担相关费用,且监理人不得就此向委托人要求任何补偿。各种工作条件一经进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换,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持状态完好。

监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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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1.11委托人在此明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时,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展开监理工作,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关的义务。监理人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包人及项目负责人。

11.12如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某些权利和职责的详细规定未加以说明,则有关详细规定由监理人和委托人共同协商并书面予以确定。

11.13在有影响结构安全或施工人员本身安全或对其他人构成危险的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必须立即对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及当地法规作出适当的指示,并尽快将情况报告委托人。

11.14 对于委托人指出监理人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必须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避免同类问题的重复发生。监理人对委托人做出的违约处罚存在异议时,应在7天内向委托人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并放弃与该违约处罚相关的任何抗辩权。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12.1、监理人及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12.2、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12.3、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

12.4、监理人存在其他危害委托人权益行为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每月 日以前)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3.1委托人要求现场监理部人员根据现场进度制定值班表并报委托人,关键及主要工序应坚持100%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14.1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应按第4.3.2条承担违约责任,且委托人有权解除本监理合同另行委托监理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监理人承担。

14.2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格仍应得到委托人的书面认可。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提交的要求更换通知后,应于3天内向委托人提供一名资格满足本合同要求的人员,并应得到委托人的书面认可。监理人有义务保证更换人员岗位工作的连续性。委托人辞退监理人员时,有权根据该人员对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向监理人收取 __元/人的违约金。如果替换人员不能保证工作的衔接且使其工作达到满意状态,委托人有权扣支该人员的部分费用,直至不予支付或再次要求调换人员。

14.3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 19

常驻现场。现场常驻监理人员因特殊原因离岗半天以上的必须请假,需书面提交请假申请并获得委托人代表的书面批准,但监理人需要采取措施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14.4委托人将对监理人的监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方法包括日常巡视、工作抽查、工程复查、资料查阅、报表审核、现场提问、闭卷考试、现场考勤、工作考核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予以指出,并跟踪监督。在履约检查过程中,委托人将根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节与后果,进行违约处罚。同时,监理人须书面申报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对于不整改、整改无效或不及时申报整改结果的,委托人有权暂停相应监理费用的支付。

14.5 因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对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14.6 委托人每季度对监理服务情况作出评价,若经委托人评价,连续2个季度评价不合格,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此前的监理服务费进行结算,监理人对此不能提出任何异议。

14.7如发现监理人对正在进行的施工作业应旁站监理的部位未进行旁站监理,每发现一次对监理人处以____的违约金。

14.8工程签证、现场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工程量确认等所有签证量超过审定量___%时,按照超过审定量价款的__%处罚。

监理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内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出现上述情况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监理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相应延长,但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的责任期为自委托人书面通知中述明的监理开始服务起算日期至工程最终保修终止日期满3三个月。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据实赔偿。

16.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承包人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16.2在保修期间,因监理人失职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6.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监理人对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出现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16.4监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造成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造成委托人成本增加,监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6.5委托人向监理人要求赔偿的,应在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监理人收到委托 20

人的索赔文件后7日内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的,视为委托人的索赔成立。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监理人遭受损失,委托人在补偿监理人后,有权代替监理人向第三人追偿。

17.1赔偿责任的期限:监理人向委托人要求赔偿的,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资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监理人未按期要求索赔并提供证据的,视为监理人放弃索赔,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7.2赔偿的限额:委托人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8.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但双方就该变更应通过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认,变更内容以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监理人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将委托人书面确认后,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具备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条件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可以给予委托人不超过10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32.1委托人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确认的客观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本合同,委托人只支付予监理人之服务费计算至暂停或终止本合同日期为止(以较前者为准)。该服务费按监理人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其他一切费用或损失,监理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 32.2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双方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范围如下:(1)6级以上地震;(2)8级以上且持续一天的大风;(3)一次降雨过程,总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且持续一天以上;(4)30年未遇且持续三天(及以上)的高温天气;(5)30年未遇且持续三天(及以上)的严寒天气;(6)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政府要求停建、缓建或其他政府行为而导致本合同工程暂停或终止。

第二十条、监理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通知委托人,因变更、解除合同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39.2.1项所约定的监理费总价的【 】%的违约金并负责据实赔偿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监理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人收到该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21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酬金

第二十一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20.1本合同价格己涵盖整个工程实施中所需的全部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按合同参与本项目工作的监理人人员的一切劳动报酬、现场办公生活设施费用、监理技术手段费用、差旅、培训费用、管理费用、利润及税金、保险费、其它不可预见费用。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价款,不因汇率、税金、物价、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变动而变化。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工期变化时或委托人调整合同范围时,将不导致(合同价格清单中)监理服务费标准的变化,仅可根据工程实际竣工面积调整监理费总额。

20.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20.2.1监理费总价:监理费总价暂定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监理费单价为 地块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包死(不含附加工作报酬),不做调整;建筑面积暂按下述约定面积计算,最终根据竣工实测报告上载明的实际建筑面积调整监理总额。

各地块工程建筑面积及各地块工程监理费价格如下: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统一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统一合同文本

监理备案与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包括配合检验及检测,配合招标人完成工程结算,协助招标人完成项目相关报建、报批、验收、报验所需的一切配合工作;竣工验收时与监理合同有关的政府手续的全部费用,比如#5@p金额满足政府要求的配合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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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因委托人或承包人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委托人。监理责任期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监理责任期以及免增延长期以外附加工作报酬按以下方法计算:

附加工作报酬=Σ每人/月(人民币) (大写: )元*附加工作月数(不满一月者按当月实际服务天数/当月天数计),额外工作报酬标准,不大于上述合同价格清单标准,附加工作时间免增服务期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额外工作报酬=Σ每人/月(人民币) (大写: )元*额外工作月数(不满一月者按当月实际服务天数/当月天数计)

20.2.3工程监理费支付时间及付款比例:委托人将按实际工程开工面积和进度情况,分阶段支付监理费用如下:

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按地块划分,若监理人无任何违约行为,则各地块监理服务费按以下节点进行支付:

_______地块:

(1)工程±0.00结构完成经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该地块监理费的10%;

(2)全部 楼完成 层(平均进度)后14日内,支付该地块监理费的10%

(3)全部 楼封顶经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该地块监理费的10%

(4)砌体结构完成50%后14日内,支付该地块监理费的10%;

(5)砌体结构全部完成,且粗装修工程完成50%后14日内,支付该地块监理费的10%;

(6)外墙装饰、门窗、涂料工程完成后14日内,支付该地块合同价格的10%;

(5)消防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该地块合同金额的10%;

(6)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完成后14日内,支付至该地块监理费的80%;

(7)项目移交委托人指定的物业管理方、商业管理方或购房业主后14日内,支付至该地块结算监理费总额的95%;

(8)余款于监理责任期满14日内,并且监理人正确履行保修期间监理责任后一次付清,并且监理人正确履行保修期间监理责任后一次付清(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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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统一合同文本

特别约定:

1、每次申请监理服务费前,委托人会对监理人的服务进行评价,若经委托人评价该阶段监理服务不合格,委托人有权扣发该期应付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在监理服务期内每出现一次安全质量事故或发生其他监理人的违约行为,则在其后付款节点扣发该期应付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不免除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损失的追偿。

3、各种监理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或其后各期付款金额中扣除。

4、若因监理人工作成效突出使实际开业(或向购房业主交房)日期提前于计划30天以上,委托人支付相应地块工程的结算监理费金额的 %作为奖励。该计划按照鲁能集团总部下发的开发计划为准,因委托人调整开发计划而导致开业(入伙)时间提前不在奖励范围。

5、每次付款前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5@p,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当监理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时,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提供结算额100%的全部#5@p。

监理服务阶段评价表

监理服务范围: 监理公司名称: 评价时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统一合同文本

注:满分100分,评分加权分值低于60分,则该阶段监理服务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21.1委托人因自身原因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条款约定期限的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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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委托人原因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3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货币: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争端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四条、转让和分包:

24.1监理人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予以转让。

24.2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聘用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分包。

24.3 若监理人违反本条前两款关于转让和分包的约定的,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履约保证金:无

第二十六条、保险

52.1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负全部责任。

52.2监理人应根据开展监理服务工作的全部需要,结合监理服务工作的范围与期间,统筹考虑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所需的保险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但。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已按照规定在____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本合同约定工程监理的资质资格;若因监理单位资质不足造成委托人被政府职能部门处罚,由监理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并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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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

的全权负责人。

(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

人。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

作范围和内容。

(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

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

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

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

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

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 26

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

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

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

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

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

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

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

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

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

管理费)。

27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

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

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

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

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

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

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

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

28

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

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

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

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

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法院审判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

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

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

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

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

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

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

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造成了

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据实赔偿。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

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

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监理人应

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

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29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

人要求补偿损失;但若该损失系第三方原因造成,则监理人就该损失应直

接向第三方追索而无需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

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

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

时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监理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

延长,并有权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

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

超过1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

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

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

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

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

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

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

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

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

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

30

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

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第三十八条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其他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1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

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否则,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 】元,并据实赔偿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委托人对于由监理人编制的本合同项下工程有关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不得将其用于其它工程。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2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的协议 附件2:廉洁合作协议

附件3:质量管理文件

附件4:安全管理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各公司制定) 附件5:进度管理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各公司制定)

33

附件1: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的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于 _年_月签订了_________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指令、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指令”、“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正式发出的变更、指令、签证,应及时、完整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发包人应按签证结算审定的金额,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支付承包人签证价款。

第二条: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一)发包人发出的变更、工程指令单、签证通知单,应加盖发包人指定的印章,经监理人送达承包人,否则承包人可以不接受;承包人出具的要求发包人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经监理人审核、送达发包人审批,如果没有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发包人将不予结算费用。

(二)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发包人印章式样) (承包人印章式样)

第三条:关于变更、签证结算的要求

(一)工程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量由承包人按规定的工程量计算办法计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2、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经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确认后,作为减少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变更签证的确认及时限要求

1、变更、签证严格执行月度结算制度,经审核确认的变更、签证费用随进度款支付;

2、现场经济签证(含变更)履行发包人内部审核流程并加盖发包人“ 专用章”后生效。

3、发包人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如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变更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接到发包人工作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签证单报监理及发包人总代表审定,逾期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

34

4、收到的有效变更通知单和现场签证完成后,施工单位在每月25日(不含)前持有效的现场签证单和变更通知单向发包人成本管理部报送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前已实施完成的签证结算书和已收到的有效变更通知单的费用预算书。需要提示的是,对于超出此期限所报送的变更签证费用,发包人在办理结算审核时一律不予认可。同时,在合同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

5、每月25-29日,承包人必须指派专业造价人员配合发包人指定工程师对所报送的当月变更、签证的结算费用进行核对并最终确认。变更、签证费用随进度款支付。

6、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行一事一证一签,与即时发生的工程量及施工内容一一对应并经过核准;按照变更签证表格审批权限,发包人需要报送发包人集团总部审批的,以发包人的集团总部审定结论为准。

7、隐蔽项目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办理签证确认,不得后补,否则,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不予补签。

8、涉及承包人通过发包人向第三方索赔的签证,承包人必须自行办理该第三方认可手续,否则结算时发包人不予受理。

(三)变更签证月度结算办理流程

1、通常,承发包双方应在每项变更签证实施前,商谈确定总费用;特急变更签证也应在施工后10天内确定价款;承包人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单价或总价一致。

2、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需在5日内向监理和发包人工地代表申报市级完成工作的现场签证单,确保在完工后5日内完成签字确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或认可费用。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知会并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计价款。

3、承包人收到有效变更通知单后,即对变更单内容涉及到的增减费用进行计算报发包人成本控制部。

4、双方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变更预算书和签证结算书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竣工结算时,变更预算需根据变更完成情况确认表进行调整,办理变更结算。

6、承包人历次报审的变更预算、签证结算将作为合同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其审减和超报扣款将执行下述第(六)条规定。

(四)变更、签证价款的确定

变更签证中的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执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根据以下“新生成综合单价计算办法”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新生成的综合单价。

新生成综合单价计算办法:

35

①参考《 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相应的 省工程量消耗量定额。其中人工单价:建筑、安装 元/定额工日、装饰 元/定额工日,设备材料单价、施工机械单价参照承包人报价中机械台班单价取定表中的单价,无相应单价时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与施工日期最接近的 市造价信息进行。费用计取按 建筑工程 类工程 管理费率 、利润率 ,或执行中标人唱标单中承诺的组价原则、取费标准。

②新增项目时不再计取任何措施费用。除非新增项目的实施确实需要再次发生脚手架和模板工程费用,并且经发包人现场确认并同意;批准的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除非有明确说明,否则均视为价格中已包含脚手架和模板费用,结算时不再计取任何其他措施项目费。

(4)承包人应在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将按上述办法新生成的综合单价一并报送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能在施工当期报送,视为承包人放弃权利,结算时发包人不予受理。

(五)变更、签证资料要求

1、合同履约中,双方添置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发包人规定的标准表格,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费用,承包人可以不予接受。

2、变更签证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

3、一份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只能办理一份签证单及结算书,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结算书。

4、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前承包人准备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签证(一式四份)、设计变更及工程指令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现场测量记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工程量计算书(一式四份)、结算书(一式两份)、约谈纪要、图片(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5、双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收方不得拒签。

(六)其它约定

1、变更签证结算报价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变更签证结算额的5%,否则向发包人支付审减额10%的违约金。

2、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承发包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写上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确定的人工综合单价(含管理费、利润)。

3、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发生拆除事项前1日与监理、发包人项目工程师和成本工程师确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将视为承包人100%的回收利用。

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36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37

附件2:

廉洁合作协议(双方盖章确认)

廉政合作协议

委托人: (委托人)

监理人: (监理人)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政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

一.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有责任向监理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委托人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3.委托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监理人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委托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委托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监理人单位领导。

5.委托人人员如违反廉政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委托人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对于监理人举报委托人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委托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应保证监理人有关人员了解委托人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监理人不得宴请委托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监理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监理人有任何向委托人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委托人单位领导。

4.监理人有责任接受委托人对监理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政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监理人单位人员有义务就委托人人员以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委托人单位领导举报;如监理人向委托人人员行贿,或委托人人员向监理人索贿,监理人满足其要求且未向委托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外,委托人酌情对监理人进行处罚,监理人自愿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5%或是100万元(两者以高的为准),并对监理人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

6.如因监理人或其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委托人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负责赔偿。

38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9

附件3:

质量管理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各公司制定)

40

附件4 :

安全管理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各公司制定)

41

附件5:

进度管理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各公司制定)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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