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购销合同
甲方: 威汉市金辉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因承建威宁县滨海大道道路改造工程,向乙方订购工程所需石材,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如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 各种规格道牙、青石板等石材内容概括。
2.1乙方应威宁县滨海大道道路改造工程使用道牙、青石板等石材向甲方供应。
2.2石材供应开始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2.3石材供应总量:具体以双方依实际用量结果为准。
2.4石材供应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自装规格、质量等符合工程规范要求的路牙石、青石板等石材,并组织车辆按时送至甲方工程地点。
具体运作为:甲方向乙方下达所需石材的品种、规格、尺寸、数量与到达时间的通知,乙方按此要求组织车辆运送至甲方施工现场,甲方收料员按要求收取乙方运送的石材。
第三条 石材供应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以详见下表。
以上价格不得波动,乙方不允许抬价,并按此单价完成甲方工程所需量,否则算乙方违约,如石材规格变小,价格应相对下调。
4.1甲方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电话通知有效)甲方工地所需石材规格、数量等要求。
4.2乙方运送石材到达工地后,甲方应有专人指挥车辆到指定地点。
4.3甲方不负责石材的卸车工作,石材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车由乙方完成。
4.4、甲方收料员发现乙方运送的石材与样品不相符(规格、尺寸、质量)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必须将石材托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4.5乙方供应的石材必须满足工程进度、质量的要求。
第五条 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5.1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质量与数理要求的石材,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5.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道路交通、卫生等方面的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其他的任何责任,保证甲方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或者损失。
5.3进入工地点,必须遵守甲方工地的一切规章制度,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而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或补偿责任;不遵守甲方管理制度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5.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的按时将甲方所需石材运至指定地点,不得影响甲方施工进度,造成甲方的窝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5.5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石材产品合格证、出场检验报告等一切甲方所需各种资料。
第六条 结算及支付
6.1工程量核算:以现场实际用量为准。
6.2价款结算与支付:甲方不支付乙方预付款,每批货到后结付贷款的0%,工程竣工后余款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当乙方不及时运送到甲方的指定地点,或运送的石材不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和,也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合同款项付清后失效。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身份证号: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篇:大理石销售合同样板
销售合同
需方(甲方):
电话:
地址: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供方(乙方):
电话: 传真:
地址:
甲乙双方就供货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交货地点:
二、工程所用石材见下表:
三、质量检验及验收方式乃是天然产物,略有色差及花式变化纯属正常现象。
四、交货时间、运输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签定,定金到账后7天内供完。
2、运输方式:需长途运输的,供方可协作安排车辆,所有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但供方负责装车。
五、结算方式: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30%作为定金。(大写:伍万叁仟元,小写¥:53000元)第一次提货时,支付所提货物的货款,第二次提货时支付清货款,定金在提货款冲减。
六、经济责任:
供方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未能交付部分0.1%违约金。
需方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未付款部分0.1%违约金,逾期三十日仍未能付款的,供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如终止合同需方还应支付供方合同未履行部份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2、中途不能无理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需方应支付供方退货部份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七、定单上所注明的内容可示为本合同的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法律效力。
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以上合同条款,另一方均有权终止合同,以书面通知对方,七日后自动生效。
八、经济纠纷及处理的方式:
如遇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定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