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
概算审核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建设方:委托方: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О一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全称):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与受托方(全称):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方(全称): 经过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对以下项目进行概算审核: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4、审核内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
5、送审概算总投资: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标准条件;
2.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专用条件;
3.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受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概算审核工作。
五、建设方(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受托方支付酬金约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六、本合同的概算审核业务自20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20 年 月 日提供概算审核报告,宁海县造价中心于20 年 月 日出具概算审核意见。受托方在概算审核服务结束时,向委托方提供3份咨询报告,咨询报告格式内容详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专用条件》“附加协议条款(一)”。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建设方:(盖章)
负责人:(盖章)
联系人:(盖章)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年 月 日
负责人:(盖章) 联系人:(盖章)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年 月 日 负责人:(盖章) 联系人:(盖章)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概算审核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方”是指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建设方”是指被审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人”是指除委托方、受托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5、“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依据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委托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 委托方应负责与本项目概算审核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五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方提供与本项目概算审核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胜任本项目概算审核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方联系。
第八条 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本项目有关的概算审核费用。
第九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托方赔偿违约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委托方如果向受托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受托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从业资质、执业资格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概算审核计划或方案等,并按合同约定的审查内容、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业务。
第十二条 受托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业务;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四条、第三十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受托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十三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四条 受托方的责任期即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五条 受托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概算审核费用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六条 受托方对委托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受托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建设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方应为受托方就地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建设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提供与本项目概算审核业务有关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 第二十条 建设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签证、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回应。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方应当授权胜任本项目概算审核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委托方和受托方联系。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本项目有关的概算审核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方应当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托方赔偿违约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方如果向受托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具有下列权利:
1、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委托方有权对整个概算审核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4、当委托方认定受托方概算审核人员不按概算审核委托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概算审核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在委托的概算审核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方以下权利:
1、受托方在概算审核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建设方提出要求,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方在全过程概算审核过程中,有权到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有权在不改变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出降低投资的建议。
3、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项目概算审核业务有关的问题,并进行核对或查问。
第二十七条 当受托方认定委托方、建设方不按概算审核委托合同履行其职责与义务,给受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方有提出相应赔偿的权利。
建设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当建设方认定受托方不按概算审核委托合同履行其职责与义务,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方有提出相应赔偿的权利。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概算审核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受托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概算审核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概算审核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三十四条 正常的概算审核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五条 如果委托方或建设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六条 如果委托方或建设方对受托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三十七条 支付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因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业务的需要,受托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三十九条 受托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方承担;在委托的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方认可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受托方及概算审核人员不得接受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概算审核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四十二条 受托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委托合同专用条件
第五条(第十九条) 三方约定概算审核资料由建设方提供,提供时间: 年月日,受托方应在收到资料后的面确认,若资料不全的,受托方应书面通知建设方并抄送委托方,建设方补充资料期间,概算审核期限相应顺延。
第六条 委托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对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或由受托方采用纪要形式记录,并经委托方确认。
第十五条 受托方责任期内,未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与责任,按《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的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 建设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对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回应。
第三十四条 本次财政概算审核中的概算审核基本费用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 执行,实行按实结算。
三方约定上述基本服务酬金: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受托方概算审查完毕提交审查报告,并经委托方确认后,由 在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概算审核费用。
双方约定免除附加服务酬金。
双方约定免除额外服务酬金。
第三十七条 三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宁波市造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一:
严格按照《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及相关的文件制度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
附加协议条款二:
项目评审方案
第二篇:甲乙丙三方合同范本
家政服务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
甲方(经营者):______ 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 经营住所:_______ ____
乙方(消费者):_______ 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__ __
家庭住所:_____________ 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___
丙方(服务人员):____ 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__ 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 户口所在地:______ ___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本家政公司服务协议。
一、三方约定家政服务事项
1.服务内容:甲方同意为乙方家庭选派家政服务员丙方,承担乙方的第( )项服务:
(1)一般家务;(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4)老人护理;(5)半自理病人护理;
(6)不能自理病人护理;(7)医院护理病人;(8)其他 。
丙方按甲方和乙方要求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标准。
2.服务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需续签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_______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
3.工作时间: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____,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____。
4.工作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__
5.服务费用:乙方按日、周、月支付甲方服务费(含家政服务员丙方工资和甲方管理费): ___元人民币/日、周、月。
按日向乙方提供家政服务的,服务费用当日结算;按周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周_______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按月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6.工伤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甲方应为丙方缴纳工伤保险,甲方应组织丙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选派体检合格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必须具有《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2.甲方应为其家政服务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甲方承担。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服务人员,甲方应组织其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如因丙方责任,对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误导丙方脱离甲方管理;
(2)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而隐瞒不报;
(3)未按时交纳服务费;
(4)住址或服务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报甲方或私自将丙方带离约定服务地;
(5)对丙方工作要求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条例;
(6)刁难、虐待、打骂家政服务员;
(7)指使家政服务员从事危险工作或违规作业,以及由于乙方的不当安排,导致丙方发生意外伤害。
3.甲方所派丙方如对乙方有违法行为,甲方应为乙方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家政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家政服务员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基本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一经签订协议,乙方应负责对丙方的管理和指导。
2.乙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家政服务员。协议期内,如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项目或服务
类别要求有所改变,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变更协议内容及服务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有充分理由证明服务需求不再存在的;
(2)有效证据证明丙方有违法行为的;
(3)提出调换家政服务员后间隔7个工作日甲方无法选派新的家政服务员到岗工作的;
(4)丙方在上岗_______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后,仍不能完成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且甲方已先后调换3人均未能达到相应服务标准的。
3.乙方有权要求丙方重新进行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由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平等待人,尊重甲方所派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不准虐待和歧视,并负有保护丙方在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拒绝家政服务员在其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由乙方与丙方约定。
5.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丙方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物、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殴打、威逼等非法方式处理。
6.乙方对初次上岗的丙方应具体说明家政服务方面的要求和进行相应指导,乙方应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因此发生纠纷。
7.乙方应向丙方提供与其一般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为其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安排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8.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丙方的休息和法定假日。若不能保证丙方休息,按规定给予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补助。乙方要保证丙方每天不少于八小时的睡眠时间。
9.乙方在未经丙方及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将丙方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擅自将其带往外省市等非约定服务场所提供服务;不得误导丙方做违法和违反甲方有关家政服务管理规定的事项。
10.乙方对丙方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工作;由于乙方人为或因其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丙方发生意外伤害,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应立即通知甲方。如遇丙方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四、丙方权利和义务
1.享有休息、休假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乙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乙方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有权提前解除服务协议;
3.乙方不履行服务协议或侵害丙方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4.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健康证》和《职业技能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5.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
6.认真完成乙方对工作的安排,并达到服务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
五、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外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协议解除与签订
1.本协议期满,如不再续签协议,协议自动终止。
2.协议期满经协商,可续签协议。若续签协议,乙方应提前7天与甲方、丙方协商,经甲方同意方可续签协议。
3.协议期内,非因违约而由三方依照约定或经协商正常解除协议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的服务费。
七、当事人三方约定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 _____
八、争议处理方式
□ 协商解决;
□ 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 ______________法院判决。
九、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商议解决。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 ______ 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 ____ _
丙方(签字或盖章):____ ____ ___ 年______月_____日 年_____月___ __日 年_____月____ _日 _____ 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