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
编号:
注: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件即为送达。
第二篇:劳动保障监察要注意两个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提高监察工作质量,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
“五公开”为:
(一)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
(三)公开执法人员的证件;
(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不准”为: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时从事非公务活动或在非公务活动时执法;
(三)不准以言代法或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
政相对人索要或低价购买物品;
(五)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或其他物品;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七)不准越权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私自处理、截留罚没款或罚没财物;
(九)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十)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行为规范,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均属违纪行为,都要认真核查,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举报,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举报电话号码为(0371)5907638.
四、本行为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