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口号

时间:2024.4.27

附件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口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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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口号

附件2:

奖扶制度标语口号征集活动优秀组织单位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

辽宁省人口计生委

吉林省人口计生委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人口计生委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人口计生委

贵州省人口计生委

西藏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大连市人口计生委

青岛市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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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20xx)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以确保“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第六条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批确认、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第七条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第八条 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

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存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评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九条 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审定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第十条 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告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一条 每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由县级组织人员集中时间根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内容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已申报对象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制度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奖励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地、县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见附件3)。等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确认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4)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第四章 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人数及经费测算表,将所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12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5)以纸质和电子

文件方式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导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个人账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县级应立即向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1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第十六条 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县级、地级、省级分别于每年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扶助对象准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资金发放情况检查可与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奖励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电子文档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 鼓励奖励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5]8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附件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附件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附件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

附件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附件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7:填表说明

附件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省(区、市) 地(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小组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20xx

附件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20xx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见Excel表格样式。

附件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20xx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20xx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20xx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填 表 说 明

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报人近期标准1寸或2寸照片。申报人不能填写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必须有申报人的签字。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重新申报的在“备注”栏内写“重新申报”,并在《申报表》右上角标明“重新申报”。

“姓名”:填写申报人的正式姓名,要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5位或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允许空填。 “性别”:填写“男”或“女”。

“出生年月”:填写出生具体年月。如19xx年2月出生,则填写“19xx年2月”或“1940.2”。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农村居民)”、“非农业(城镇居民)”或“其他”。畜牧业户口填写“农业(农村居民)”。

“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初婚”、“再婚”、“丧偶”、“离婚”、“其他”五种情况之一。填写“其他”应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具体情况。

“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如19xx年离婚,19xx年再婚,19xx年2月丧偶,则填写“19xx年2月”或“1990.2”。

配偶信息与本人信息的填写相同。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配偶信息可空填。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年月”、“是否亲生”信息。

“死亡年月”:填写子女死亡的具体年月。如19xx年2月死亡,则填写“19xx年2月” 或“1980.2”;对现存活的子女空填。

“是否亲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收养的子女数。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死亡年月”信息。

“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19xx年6月收养,则填写“19xx年6月” 或“1990.6”。

“家庭地址”:只填写门牌号。

“联系电话”:据实填写。没有填“无”。

二、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本表的填写对象为:上年度具有奖励扶助资格的对象因情况变化本年度不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表中“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等项目的填写同《申报表》。 “表头地址”:填写填报单位名称。

“村民小组名称”:填写本人所在的村(居)民小组。

“退出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代码,子女数增加(包括生育、收养、婚姻变动导致子女数增加)填“1”;本人户口农转非填“2”;迁出本地填“3”,并在备注栏填迁入地址;死亡填“4”;审批错误填“5”;转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填“6”;其它原因退出填“7”,并在备注栏填写具体原因。

“退出年月”:填写退出时的具体年月。如20xx年2月退出,则填写“20xx年2月” 或“2004.2”。

“乡级初审意见”、“县级审批意见”:填写“同意”、“不同意”。

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填表单位”:填写填报单位名称。

“无子女”、“一个子女”、“二女”、“其他”:指分别汇总的符合该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

“上年发放人数”:指上年符合奖励扶助对象人数。

“本年退出人数”:指本年退出奖励扶助对象人数。

“本年新增人数”:指年内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

“本年经费测算数”:分别填写“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各自需要投入的资金,以及各级投入的资金占需求资金的比例。

“上年初累计结余”:指上年初结余的奖励扶助资金额。

“上年中央财政拨款”:指上年度中央财政实际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额。 “上年实际支付”:指上年度实际支付的奖励扶助资金额。

“上年末累计结余”:指上年度结余的奖励扶助资金额。即“上年初累计结余”与“上年中央财政拨款”之和扣除“上年实际支付”后的余额。

四、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

本表由“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奖励扶助对象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现存子女数、家庭详细地址等项目的填写同《申报表》。

“应发放金额”:指当年应发给的奖励扶助金额。

五、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本表由代理发放机构填写,并向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

“填表单位”:填写填报单位名称。

“应发放金额”、“实发放金额”、“发放日期”:由代理发放机构如实填写。

六、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填写填报单位名称。

“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指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人数。

“应发放金额”:指根据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计算的资金总额。

“实发放金额”:指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本次实际拨付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的资金总额。

“实际拨付金额”:指财政部门实际拨付的资金总额。

“结余金额”:指“实际拨付金额”与“实发放金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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