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文明岗规范通知[08]

时间:2024.4.20

南充市“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通  知

南妇知〔2008〕36号

南充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充市“巾帼文明岗”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妇联、市级机关妇委会(女职工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巾帼建功”活动,积极引导和激励女职工爱岗敬业、建功立业,推进我市“巾帼文明岗”创评活动向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拓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巾帼文明岗 ”创建活动的运作程序和模式,提升活动的品牌效益,根据全国、省妇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创建工作实际,对南妇知[2005]23号文件《南充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充实、规范。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积极组织实施。

    附件:南充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南充市妇女联合会

                             20##年12月10日

附件

南充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妇女、团结妇女、带领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文明劳动竞赛。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创建活动思路,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开展“创先争优强素质,文明服务树形象,奉献社会创佳绩”的主题活动,促进女职工思想道德修养、工作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水平的全面提升,促进妇女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的转变。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各行各业女性集中的岗位(单位)等组织中开展。全市辖区内凡具备本办法中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岗位(单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该纳入所在单位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在党委和政府部门的领导下,由妇女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为:

    1、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纳入单位年度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或分管,定期检查和指导,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2、立足创建。坚持科学发展,明确争创计划和目标,细化创建标准,规范内部管理,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巾帼文明岗“三进”活动(进行业、进社区、进乡村),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3、优质服务。岗位成员政治素质高,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创先争优、从业文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注重团队文化建设。

4、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完成各级妇女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妇女权益有关法律法规,无人参加邪教组织,无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5、示范性强。岗位成员中女性占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在本行业或系统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报、考核、命名

    第六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评审考核工作由各级妇联组织负责,日常工作由各级妇联妇女发展部负责。

    第七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的申报工作,采取由创建单位向所在地妇联组织申报、群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应获得县(市、区)级“巾帼文明岗”称号; 申报省级“巾帼文明岗”的,应获得市级“巾帼文明岗”称号;申报全国“巾帼文明岗”的,应获得省级“巾帼文明岗”称号。

    第八条  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各县(市、区)必须由所在地妇联向市妇联进行申报并签署意见,市直单位、驻市中省单位,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直接向市妇联申报并由市妇联予以考核、命名。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创评程序:

    1、申请创建“巾帼文明岗”(交纳申请书);

    2、组建“巾帼文明岗”创建机构;

    3、制定“巾帼文明岗”创建具体规划;

    4、创建标语、口号上墙或上板报,且有文件记录;

    5、开展的各类创建活动有文字、图片或光碟等记录;

    6、创建单位自查总结;

    7、申请上级验收;

    8、上级检查验收后,对合格者命名授牌。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对申报的省级文明岗采取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措施;市妇联对申报的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年度命名表彰一次。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程序:

    (1)各创建单位(岗位)在创建工作正式展开半年后上交申报表, 申请上级验收。(2)听取汇报。(3)岗位(单位)现场向参创人员、服务对象了解创建实效。(4) 查看硬件软件。查看有无创建活动规划和实施方案;有无创建机构;有无开展创建活动的文字或记录;有无创建活动总结;岗位现场有无创建标语、口号。

    第十二条  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协调和管理,把好质量关,做到成熟一个申报一个,保证申报和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按照省妇联有关规定,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成员,各主管部门要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级同类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命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荣誉称号的处理:

    1、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3、弄虚作假,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被媒体曝光或群众检举揭发,经调查属实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

5、经营管理不善、服务水平明显下降,或有其他严重损害“巾帼文明岗”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各县(市、区)申报推荐的“巾帼文明岗”,由各县(市、区)妇联进行管理;对市直单位、驻市中省单位申报的“巾帼文明岗”由市妇联直接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正在争创的岗位(单位),要求服务对象能明显看到的地方摆放或悬挂与争创“巾帼文明岗”内容相关的标牌;已被命名的岗位(单位),要求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岗”牌匾;所有的创建岗位(单位)都要面向社会推出优质服务承诺。标牌、牌匾和承诺均应放在岗位(单位)现场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市妇联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市级以上的“巾帼文明岗”每两年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全面检查和重新认定工作,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对符合创建条件的文明岗进行发文通报,并对各地,各系统已经不再符合条件的岗位(单位)进行摘牌处理。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中要强化学习交流制度。通过在岗位(单位)内部、同行业各岗位之间、同地区各岗位之间以及跨地区、跨行业岗位之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技能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努力提升“巾帼文明岗”的创建水平和社会形象。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各行业、各创建单位要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推广“巾帼文明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使之产生广泛的示范辐射效应。

    第二十条  各创建单位应把各项制度建设贯穿于“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始终,促进创建工作规范化运作、科学化管理,不断提升创建活动的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要喊响“树文明新风、做文明使者、献优质服务、展巾帼风采”的创建口号,应利用横幅、标语、宣传画等形式,广为宣传,不断提升“巾帼文明岗”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第二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应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培训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作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层次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妇联妇女发展部负责解释。

                                      (共印190份)


第二篇:关于开展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通知


附件1: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职业女性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职业女性岗位建功、岗位成才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家、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系统、区域发展实际和工作岗位的特点,引领广大女性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做贡献。

第二章 创建要求与条件

第四条 创建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的班组或集体女性须占该班组或集体总人数的50%以上,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是

- 1 -

女性,班组或集体的人数规模不少于3人(含3人)。

第五条 创建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的班组或集体必须是先进的团队,有完善的管理机制,能较好地完成岗位主要工作任务,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在行业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无违法违纪、责任事故等现象。

第六条 创建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班组或集体中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出类拔萃,有良好的职业文明形象。

第三章 创建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由创建班组或集体提出申请,经区县、系统资格审核合格,推荐上报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备案工作。

第八条 班组或集体在创建上海市巾帼文明岗期间,要有明确的争创目标与计划,有切实的人力、物力等保障措施,有规范的创建档案,接受相关创建检查。创建时间原则上需要半年以上。

第九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的创建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2 -

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全面负责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创建的管理、督查等工作;区县、系统巾帼建功领导小组或各级妇女组织负责做好日常具体指导工作。

第四章 评选与奖励

第十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实行定期评选表彰,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申报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岗称号。在创建的基础上,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自我申报、区县(系统)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办法。

第十一条 申报评选班组或集体,经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公示后,由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予以命名表彰并授予“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奖牌及胸牌。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或活动组织管理部门统一集中公示的办法,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二条 被评为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的班组或集体,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由所在区县、系统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荣誉称号的班组或集体要将奖牌放置于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

- 3 -

成员要自觉佩戴胸牌,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在各区县、系统自查的基础上,对上海市巾帼文明岗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凡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挂牌;凡不符合第十五条标准的,将摘牌并取消上海市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因岗位轮换或流动,班组成员中女性不满50%、领导班子中没有女性领导的;

2、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3、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4、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受群众检举,经查证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6、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立足创建,各区县、各- 4 -

系统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上海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妇女发展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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