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矛盾论》读后感

时间:2024.4.13

毛泽东《矛盾论》读后感

今天,我学习了毛泽东同志所著的《矛盾论》这篇文章,读后使我更加明白了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为了克服党内严重的教条主义思想,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终统一了全党的思想,使党的实事求是的作风得以发扬和光大。

读完这本书后,此书有三大特点:

特点之一,全文构思严谨,有一个缜密的逻辑结构。 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两种宇宙观——即形而上学的见解和辩证法的见解。 “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 第二部分论述矛盾的普遍性。 第三部分讲矛盾的特殊性。,第四部分是对第三部分的细化。作者在这一部分的最后一段说明了研究主要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跟研究矛盾特殊性的关系。第五部分讲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这是对前面内容的深化。 第六部分讲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这又是对第五部分矛盾斗争性的细化,作者明确了“我们回答道:对抗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矛盾斗争的一切形式。”最后, 第七部分,作者进行了总结。这七个部分层次关系清楚,逻辑结构明晰;部分与部分之间、论点与论点之间衔接过渡自然。这充分表现了作者高屋建瓴的思想和统领全局的能力。

特点之二,例证丰富。作者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他对马克思、列宁等革命导师和先行者的著作阅读广泛、理解深刻,可以熟练地援引马列主义的经典著作;同时,作者的国学根基也非常深厚,对古籍中的典故可以信手拈来,对《汉书》、《资治通鉴》、《水浒传》、《山海经》、《淮南此文来源于文秘资源网》等典籍都有引用。可见渊博的知识是进行创作的前提条件。

特点之三,语言准确而生动。这是一篇哲学论文,对于论文而言,语言的准确性是第一位的。这篇论文语言的准确、精炼已经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境界。作者通篇用的都是常见的词汇,但却十分精确地表达出了作者的思想内涵。

在世界上,不管什么事物的发展,都存在着矛盾,可以说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这在自然界是如此,在革命事业的发展中也是如此。记得在我们党刚刚成立的时候,那些在苏联留过学,住过洋房,喝过洋牛奶,吃过洋面包的布尔什维克们,不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一味听

命于共产国际那些不切合实际的指示,生硬死板地套用苏联十月革命的某些“经验”,甚至聘用由共产国际派来的洋顾问李德来指挥红军打仗,结果致使中央苏区的第四、五两次反“围剿”的失败,给中国革命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不管干什么工作,都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搞形而上学那一套,因为它是不切合实际的唯心主义的理论。这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所谓形而上学的或庸俗进化的宇宙观,就是用孤立的、静止的和片面的观点去看世界。这种宇宙观把世界一切事物,一切事物的形态和种类,都看成是永远彼此孤立的永远不变的。”从毛泽东同志的这段话中,我们不难看出,无论看什么事物,我们都要从实际出发,唯物辨证地看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坚持原则的条件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观。

再有,任何事物都有着它一定的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问题就存在于我们用什么方法来就决矛盾,不管是自然界还是社会的变化,都是如此。因此我们不要只看表面现象,而是要从内部去挖掘、去研究、去探索,只有这样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可以说,毛泽东同志的这段话可真是说到点子上去了,就拿当时的中国社会现状来说吧,表面上看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亿多农民的力量可以说是不可忽视,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所有的耕地都掌握在大官僚、大地主的手里,而农民只能租种地主的土地,一年到头打下的粮食刨掉交地租以外,所剩下的口粮是寥寥无几,根本解决不了一家人的温饱问题,可以说在正常情况下都是一年糠菜半年粮,如果赶上灾年就更不用说了,可以说,在遭灾的情况下你粮食歉收,交不上地租,那么,那些残酷剥削压迫农民的地主老财就要收回你所租种的土地,甚至逼着你去卖儿卖女,从而家破人亡。老百姓实在是活不下去了,可以说是官逼民反,这样的话自然就会产生内部矛盾,而这些矛盾的产生,必然会推动社会进步。不是吗?在旧中国,由于大官僚、大地主和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使得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而此时,诞生了代表全中国全体受剥削、受压迫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 产 党,它的诞生,给生活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希望和曙光,而中国共 产 党也没有辜负人民的希望,带领全体中国人民,经过二十八年的浴血奋战,终于打倒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由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这些都充分印证了毛泽东同志所说的“社会的变化,主要地是由于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阶级之间的矛盾,新旧之间的矛盾,由于这些矛盾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前进,推动了新旧社会的代谢。”,可以说,毛泽东同志所讲的这一席话真是太对了,因为,

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我们只有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在以前,我的正义感使我对光明与黑暗、善与恶能够分辨。追求前者而厌弃后者。但我从没有想到怎样去改变这现实中的一些丑恶现象。我只知道依靠个人奋斗、掌握实在的技能、本领,在社会上争得一席之地、作一个清白的、有用的、争气的人。读了《矛盾论》,毛泽东的哲学思想,使我的认识升华了。我感到,要改造现实,不能光靠个人的努力,还要团结周围的人,所有的中国人一起来努力。作为一名中国共 产 党人,我必须掌握矛盾普遍性的分析方法,正确认识中国革命的历史和现状,在实践中科学分析和正确处理各种具体矛盾,反对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完善自身发展进而为社会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总之,通过学习《矛盾论》这篇文章,使我更加认识到了世界上任何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着矛盾,而这些矛盾又各有不同,所以,我们要做到对症下药,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根据不同的情况解决不同的矛盾,而不要死抠马列著作中的那些死板教条,要确立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做到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克服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使中国革命这艘航船能够拨正船头,乘风破浪,勇往直前。总之,《矛盾论》这篇文章,是我党反对主观主义特别是反对教条主义的又一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在过去,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同样有着它极其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第二篇:毛泽东《矛盾论》读书笔记


矛盾论》是毛泽东早期(19xx年初稿,19xx年修改稿)撰写的一部非常重要的哲学著作。它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点必须充分肯定。《矛盾论》存在的缺陷是:论述的起点不高,以事物这个反映具体存在的概念为基础。从横向上看,理论分析停留在不同事物之间(即不同质之间)的内在联系上,没有深入到同一事物内部(同一质内部)的矛盾分析中。从纵向上看,基本上停留在直观的抽象层次上,即初级本质层次上,没有牢固地深入到具有间接性的二级本质高度上。将上述两方面的缺陷综合起来,我们得到的结论是:毛泽东阐述的辩证法属于知性辩证法范畴,他没有能够上升到理性辩证法的高度。知性辩证法的特点,是停留在直接经验的总结这一初级本质层次上,没有能够学会运用概念的艺术,深入到事物的本质自身内部,通过概念之间的转换和概念的自我运动,揭示出本质之间的联系,阐明唯物辩证法具有的客观规律。由此可见,毛泽东哲学思想的基础是经验理论型。特点是从实践经验中总结哲学理论,然后再去指导革命的实践。分析《矛盾论》这篇哲学著作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因为它的观点曾经在中国广为传诵。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坚持以《实践论》《矛盾论》作为指导思想和理论武器,向大自然开战,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我们在年青时也曾经反复阅读过毛泽东的《实践论》和《矛盾论》,从中受到了不少的启发。毫不夸张地说,《矛盾论》是指导我们迈进哲学门坎的得力向导,因为它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了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由此可见,毛泽东的哲学思想在革命实践中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随着新中国的建立,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社会基本矛盾发生了质的变化。尤其是经过社会主义的三大改造之后,《矛盾论》中存在的缺陷便日益显露出来。众所周知,在三大改造之前,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在外部,因此,知性辩证法完全能够胜任民主革命任务的需要。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后,这种建立在不同质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基础上的知性辩证法已经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了。社会的变革需要我们的理论也必须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按理说,哲学理论揭示的是最普遍、最一般的规律,它的基本观点应该不会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改变的。但是,由于《矛盾论》分析的理论层次不高,属于经验理论型,因此导致其中的一些观点已经不再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需要,必须将它进行补充和完善。对此,毛泽东生前也曾经明确地提出,应该写出社会主义的《实践论》和《

矛盾论》。毛泽东生前没有能够完成撰写社会主义时期的《实践论》和《矛盾论》的任务,他把这一重任留给了我们。作为毛泽东的学生,我们计划撰写的《矛盾认识论》,其职能就是要体现出社会主义时期的《实践论》和《矛盾论》的统一。由于《实践论》和《矛盾论》都是根据中国革命的具体经验阐述的唯物辩证法理论,因此,它们的特点是实用性和针对性非常强,在语言表述上也做到了通俗化。惟一的缺陷是对辩证法的理解深度不够,在认识上存在层次不高这一问题。下面是我们阅读《矛盾论》之后写的读书笔记。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列宁说:“就本来的意义讲,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列宁常称这个法则为辩证法的本质,又称之为辩证法的核心。P34批注:《矛盾论》一书论述的基础是事物,我们知道,事物和事物的本质截然不同,事物属于直观的具体存在,事物的本质属于间接的抽象存在。或者说,事物属于反映初级本质存在的概念,即它是一个直接从具体存在中抽象出来的哲学概念。事物的本质属于反映二级本质存在的概念,它是具有间接性的抽象概念。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图是这样的:-1-┌客观存在:事物,属于表面现象,具有独立性和可知性。——感性层次│ ┌直观反映:初级本质,用具体概念表示,即事物——知性层次└主观认识┤└间接反映:二级本质,用抽象概念表示,即事物的本质——理性层次黑格尔《逻辑学》一书论述的基础不是事物,而是事物的本质,从反映事物本质存在的概念出发。由于事物的本质在哲学上属于具有间接性的存在,它只能通过抽象概念表示出来。因此,从事物的本质出发,就需要将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扬弃掉。借助于反映本质存在的抽象概念,人们才能将本质运动具有的规律性把握住。这样一来,辩证法具有的三大规律就被黑格尔首先揭示出来了。由此可见,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不是对事物进行直接概括总结出来的产物,而是对事物进行间接概括,或者说,它是上升到事物本质内部才能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产物。辩证法规律反映的是本质之间的联系,它不是直观的反映,而是间接的反映,必须通过反思才能把握住辩证法规律的实质。列宁在《哲学笔记》中针对黑格尔提出的“成为对象的就不是事物,而是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概念。”写了这样的批注:“不是事物,而是事物运动的规律,按照唯物主义的说法。”《哲学笔记》P91显然,列宁用事物

运动的规律取代了黑格尔提出的事物的本质和事物的概念。列宁认为,黑格尔的看法是唯心主义的,事物运动的规律是唯物主义的。显然,这是在区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界限时出现了偏差。列宁将事物的本质即事物的抽象概念,作为唯心主义观点看待起来,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因为它直接否认了本质具有的客观性。我们知道,事物属于初级本质范畴,它是一个反映具体存在的概念,事物的本质,或者说事物的概念,属于反映本质存在的概念。具体存在和本质存在,二者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具体存在是直观的反映,本质存在是间接的反映。前者属于感性认识,后者属于理性认识。因此,在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之间,不存在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区别问题。事物运动的规律,与事物本质运动的规律,这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运动规律。事物运动的规律处在直接性上,它把握的是现象上的联系,或者说初级本质上的联系。从事物运动的规律中人们只能直接得到具体事物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趋势,不可能超出这一事物本身得出具有普遍性的发展变化规律。当然,按照辩证逻辑的规定“个别就是一般”,人们只要从具体事物的规律中通过反思,由直接性上升到间接性,也是能够得到具有普遍性的发展变化规律的。这里的条件就是要通过反思,直观上是把握不住普遍性规律的。对于这一点,最好的实例莫过于我们给出的“1+1”的哲学证明。从辩证运算式中,人们看到,通过“一乘一除”相反的两种运算形式同时进行的办法,实现了由“1+2”向“1+1”的转化。具体的运算形式就是加减偶数法,通过加减偶数2的形式完成了由“1+2”向“1+1”的转化。由此看来,直观的具体的运动规律是辩证运算式。从这种直观的认识中人们还看不到辩证法三大规律在其中的体现。按照辩证逻辑的规定:个别就是一般。辩证运算式属于个别,它的内部包含着一般。也就是说,辩证法的三大规律都将通过个别即通过辩证运算式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把完整的辩证运算式抄录如下:-2- 2 = 1+ (1 × 1) (这是矛盾式,数学上的“1+2”)偶 素 素 素 =[ 1× 1] + [(1 × 1)÷ 1] (这是辩证运算式,从“1+2”转化“1+1”)素 特定 素 素 特定 = 1 + 1 (这是完成式,数学上的“1+1”)素 素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就体现在个别即辩证运算式中,但是,它不是直观地反映出来的产物,必须通过反思才能揭示出来。首

先我们来看量变质变规律:作为矛盾式的“1+2”,如果保持静止不动的话,它就会永远保持自身为“1+2”的状态,不可能发生任何改变。此时矛盾双方体现在表面上一致,表面上同一,都是奇数,内部却存在着对立,一个是奇素数,一个是奇合数。外部统一内部对立,这就是一分为二具有的特征。由此可见,矛盾是事物内部具有的特点,是本质上具有的特征。现象上是直接看不到的。这就是辩证法实质和核心所包含的内容:对象本质自身中具有的矛盾。它的特点不是直观性,可以直接感觉到矛盾,而是必须通过反思,由直接性前进到间接性。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现象上看不到矛盾,双方都是奇数,本质上却存在着矛盾,两个奇数在表现形式上相互对立,一个是奇素数,一个是奇合数。其次,如何解决两个奇数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的对立呢?必须通过运动,只有在运动中,矛盾才能够发生变化。运动的形式是怎样的呢?通过量的变化,实现质的转化。没有量变,就谈不上质变。量变的特点是怎样的呢?一是在运动中要保持自身为奇数,二是要否定自己原来的表现形式。要保持自身为奇数,只能通过加减偶数2 的形式,因此,特定数的性质只能是偶数。通过在素数端增加偶数2,在积数端减少偶数2 的办法,使素数和积数的表现形式发生变化。在现实中,素数和积数二者在发生形式变化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同的情况。具体说来,可以有下列形式:1 素数+积数,2 积数+素数,3 积数+积数,4 素数+素数当然,上述四种形式都是从质的角度把握的变化形式,如果从量的角度分析,形式就会更加多样化,因为积数可以分别由2个3个4个以至更多个素数之积的形式表现出来。随着积数内部素因子个数的不同,就可以使“素数+积数”,“积数+素数”和“积数+积数”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从量的角度加以区分的方法,构成了数学思维方式的特点。哲学是从质的角度分析问题的,因此,它只把握了上述四种分解形式。经过辩证运算之后,结果人们发现“素数+素数”即“1+1”这种形式出现了。这就是辩证运算具有的规律性。具体运算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这些运算形式的存在说明,整个量变过程中,素数和积数在表现形式上不断发生变化。这种形式上的变化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渐变性,只有单纯的数量增减;一种是突变性,形式上出现了质变,此时人们看到,原来的素数转化为积数,或者积数转化为素数。量变的结果,最终实现了矛盾的消解,由“1+2”过渡到“1+1”。这就是客观规律的反映。运算

中出现的不同形式均属于非本质的东西,本质的东西是实现“1+1”。这样一来,量变质变规律通过辩证运算式清晰地展现出来。在这里,量变是过程,质变是量变的结果,只要质变一出现,量变过程就终止了。这就是辩证运算式告诉人们的量变和质变的关系。由此可见,量变和质变不是各自分开的两个变化过程,而是一个变化过程的两个方面,其中量变属于运动过程,质变标志着运动过程的结束。只要质变一出现,运动就停止了。因为质变的结果告诉人们,矛盾双方已经由对立实现了同一,矛盾解决了、不存在了,因此再运动下去就失去了意义。-3- 量变质变规律的逻辑图是这样的:┌渐变性:量的增减┌量变是过程,存在两种形式┤量变质变规律┤ └突变性:形态上的质变└质变是结果,本质上的质变:矛盾由对立转化为同一。在这个逻辑关系图中,毛泽东关于部分质变的观点,就体现在形态上的质变环节中,它把握了形态上具有的突变性。这种突变性发生在整个量变过程中,因此使事物的发展变化显现出阶段性。从实际分解中我们发现,突变性不是普遍具有的形式,而是一部分偶数具有的特点。这一事实说明,只有在复杂事物中才会出现形态上的质变这种现象,例如蚕的一生变化。而在苹果的腐烂过程中则不存在形态上的质变。也就是说,苹果的形态不会发生任何突变。否定之否定规律也体现在辩证运算式中。第一个否定是内部的否定,表现形式为矛盾双方运动的特点是自我否定,自我运动,向对立面转化,这种转化具有双向性。具体说来,素数向积数转化,积数向素数转化,在转化过程中,素数和积数实现了表现形式上的一致,都以素数的形式(或者都以积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第一个否定,它发生在矛盾双方之间。第二个否定发生在外部,矛盾通过辩证运动,从原来的对立形式转化为同一的形式,此时矛盾由存在转化为非存在。其特点同样是向对立面转化,不同的是,外部的转化具有单一性,因为它是以统一体形式表现出来的转化。以内部矛盾形式表现出来的转化具有双向性,以外部统一体形式表现出来的转化则具有单向性。内部的否定和外部的否定,具体表现为矛盾双方的否定和统一体的否定,两个否定同时体现在辩证运算式中,这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实质。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关系图是这样的:┌本质:自我运动、自我否定┌内部的否定:┤否定之否定规律┤

└形式:向对立面转化,具有双向性└外部的否定:否定的结果,统一体内部矛盾由对立转化为同一。否定之否定规律体现出内部和外部两个层次的否定,是一个运动过程内部具有的特征,它揭示了辩证运动的特点,是自我运动,是内部矛盾导致的自我否定,这是一切事物本身具有生命力的表现。生命就是运动,生命的结束,就是运动的终止。对立统一规律。从现象上看,偶数分为两个奇数之和,没有矛盾存在。从本质上看,两个奇数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不一致,存在着对立。表面形式上同一,都为奇数;本质上对立,一个是奇素数,一个是奇合数。于是,人们通过反思从矛盾式里把握了本质自身中的矛盾,这一矛盾具体表现为素数和积数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由此看来,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矛盾的存在,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变化过程,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的特点,它们分别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客观存在的发展变化规律。我们将辩证法的三个规律上升到认识论高度之后,就会得到《矛盾论》、《过程论》、《转化论》。它们构成了辩证法的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揭示了辩证法的一个规律,因此形成了辩证法具有的三大规律。由于存在和运动属于本质的规定,变化属于形式上具有的特点,因此,辩证法三大规律之间就形成了两个层次的一分为二关系,具体的逻辑关系图为:┌存在:对立统一规律辩证法规律┤ ┌本质:否定之否定规律└运动:┤└形式:量变质变规律-4-个别就是一般,这是辩证逻辑告诉人们的真理。通过剖析“1+1”这个具体实例,人们就可以清楚地把握辩证法三大规律之间具有的内在联系。这里揭示出来的两个层次的一分为二,完全是客观规律自身具有的,不存在任何主观因素在内。因此,这一结论是真理,它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从辩证运算式到辩证法三大规律之间的联系,人们清楚地看到,个别和一般具有的辩证关系,从认识论角度上讲,个别属于直观反映,是感性认识的产物;一般属于间接性的反思,是理性认识的结果。事物和事物的本质,二者之间就是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事物运动的规律就是具体规律,如上面揭示出来的辩证运算式,就是偶数分解为“1+1”具有的客观规律。事物本质运动的规律是通过对辩证运算式进一步反思之后,才能揭示出来的客观规律,它处在间接性上,把握的是本质上的联系,或者说二级本质上的联系。从这里我们看到列宁用唯物论改造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时出现了偏差,结果导致

了列宁从理性辩证法高度降到了知性辩证法的层次上,具体途径就是从事物的本质(一般)过渡到事物运动的规律(个别)。在辩证法的基点上,列宁从反映本质存在的概念下降到反映具体存在的事物上,这样一来,就从间接性过渡到直接性,从本质高度下降到现象层次上。毛泽东从事物出发,恰恰是与列宁坚持的唯物主义观点相吻合。由于事物是反映客观存在初级本质的概念,事物的本质则是反映客观存在二级本质的概念。具体说来,事物的本质,唯物主义用物质概念来表示。物质这个概念将事物之间具有的特殊性扬弃了,它抓住了不同事物之间的同一性,即事物的本质。因此,物质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的概念。哲学理论研究的是一般的普遍的规律,因此它必须上升到二级本质高度。在哲学上,从具体存在的“事”和“物”里面直接抽象出反映具体存在的概念——事物,然后再前进到反映事物本质存在的概念——物质。这是人类认识不断深化的三个阶段。它们分别表示为:具体存在物(客体),具体概念,抽象概念。认识过程中存在的这三个阶段被康德分别称作:感性、知性和理性。具体概念的特点是直观性,它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到,因此属于知性概念。抽象概念的特点是间接性,它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到,只能通过反思才能将它把握住,因此属于理性概念。停留在对具体事物的分析上,就是知性层次的表现形式,上升到事物本质的高度上,从具有客观性的抽象概念出发,就是理性层次的表现形式。将感性、知性和理性这三个层次的认识用逻辑图表示,则为: ┌客体存在:具体存在的“事”和“物”,主体认识:感性认识的三个层次┤ ┌知性:直接抽象出来的概念——事物└主体认识:┤└理性:间接抽象出来的概念——物质(事物的本质) 在这个逻辑图中,感性是联结主体和客体的桥梁,属于直观的感觉印象,此时还没有形成概念。知性则形成了具体概念,特点是直观性,直接概括出来的本质。理性则从直接性前进到间接性,上升到二级本质的高度,将事物之间的差异扬弃掉,从而形成了抽象概念,即反映事物本质的物质概念。由此看来,将分析的起点定位在事物这一具体概念上,就是知性层次的表现,上升到事物的本质内部,就是理性层次的表现。知性和理性属于认识论中的两个层次,它们之间不存在唯物论和唯心论的问题,只有在它们的基础上,在概念的来源上才会产生唯物论和唯心论问题。因此人们不能以知性和理性作为区分唯物

论和唯心论的标志,只能以知性和理性把握的内容是否来自客观存在这一点作为区分唯物论和唯心论的标志。“矛盾”这个范畴与事物不同,它既可以作为具体存在物看待又可以作为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看待。作为具体物时,“矛盾”它代表古代作战时使用的两种不同兵器。作为具体概念时,“矛盾”它代表反映具体存在的概念,如事物即是矛盾。作为抽象概念时,“矛盾”它代表反映本质存在的概念,如物质是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5-可见,“矛盾”这个概念既可以是客观存在物,又可以是反映客观存在的概念。当它作为反映客观存在的概念时,“矛盾”这个概念又可以“一分为二”,它既可以反映具体概念,又可以反映抽象概念。因此,“矛盾”这个概念是“具体存在和抽象存在”的对立统一。正是由于“矛盾”这个概念具有如此普遍的适用性,所以,我们才将“矛盾”作为科学理论的起点范畴,用它来取代“存在”这个自身包含着主观和客观对立因素的概念。显然,这样做是符合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在现实中矛盾是无处不在,无所不在的。在客体内部、主体内部、主体和客体之间,主观和客观之间,都是矛盾的表现,各个环节都是对立统一关系的反映。由于“矛盾”本身能够体现出“具体存在和本质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也能够体现出“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的对立统一关系,同时还能够体现出“个别和一般”的辩证逻辑关系。因此,用“矛盾”作为哲学理论的基本范畴,就能够实现唯物论、辩证法和逻辑学三者的同一,真正体现了它们三者的完美结合。列宁说:“就本来的意义讲,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注意这里的“本质自身中”的规定性,它在研究对象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表现在事物的外部,矛盾双方是分离的,各自是独立存在的物。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区别不同事物之间具有的质的规定性,同时把握住不同质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比如偶数和奇数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整数,人们通过研究把握了它们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其中偶数能够被数目2 整除,奇数却不能够被数目2 整除。因此偶数和奇数它们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第二个层次表现在事物的内部,矛盾双方是一体的,是同一质内部具有的矛盾。这就是“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本质自身中的矛盾表现在哪里呢?它表现在同一质内部本质方面和非本质方面之间具有的对立统一关系。这种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具有的特点是,同中之异。从外部观察,

对立双方具有同一的质,因此是无矛盾的、一体的。深入到它的内部,人们发现同一质内部也是有矛盾存在的。如偶数和奇数之间属于外部的对立统一,当我们深入到奇数内部时,发现奇数内部也是矛盾的统一体,具体表现为奇素数与奇合数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从外部形式上看,奇素数与奇合数二者都是奇数,它们之间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从内部关系上看,一个可以分解为素数之积的形式,一个却不能再分解了。因此又具有质的不同。这种质的不同,反映在表现形式上,而不是根本性质的不同。这样说来,偶数和奇数之间的对立统一,是根本性质上的不同。奇数内部存在的奇素数与奇合数之间的对立统一,则不是根本性质的不同,而是表现形式上的不同。由此看来,这是两个层次的一分为二,第一个层次属于根本性质上的对立统一,第二个层次属于表现形式上的对立统一。两个层次之间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之间体现了认识的深度不同,一个停留在外部联系上,一个深入到本质自身内部,由此构成了矛盾运动的完整系统。知性辩证法就是停留在第一个层次上,应用“一分为二”的观点进行分析;理性辩证法就是上升到第二个层次的高度,应用“一分为二”的观点进行分析;它们二者都是采用单一的“一分为二”的方法,没有将知性和理性两个环节联系起来。只有科学辩证法才能够将知性辩证法和理性辩证法统一起来,联系起来,对它们进行全面系统的科学分析,从而把握了知性和理性之间的内在联系,结果形成了“两个层次的一分为二”观点。毛泽东撰写的《矛盾论》,其鲜明特点就是停留在知性层次上把握对立统一关系。当然,在《矛盾论》中,毛泽东对辩证法的本质特征还是系统地把握住了。具体表现在他将《矛盾论》《过程论》《转化论》这三个环节都把握住了。从方法论角度上讲,《矛盾论》还贯彻了《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原则。这三个环节和具体的分析方法是辩证法本质上具有的基本特征,它们之间是一体的,不能分割开的关系。如果我们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把握这三个环节的话,就会得到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图:-6-  ┌外部发展:过程论┌客观存在:矛盾论┤│ └内部变化:转化论└分析方法:两点论和重点论 通过一分为二的逻辑关系图,我们看到:辩证法的三个环节是不可分割的,失去了其中那个环节,都将偏离辩证法的轨道。如果我们将辩证法具有的三大规律贯串进去,就会得到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图: 主观认

识┌存在:对立统一规律│ ↓ ┌外部发展:过程论(量变)┐客观存在┤本质:矛盾论┤ ├发展变化形式:量变质变规律│ ↑ └内部变化:转化论(质变)┘ 矛盾运动的形式规律└运动:否定之否定规律矛盾运动的本质规律 在这个逻辑关系图中我们看到,存在和运动是一体的,二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反映存在和运动的规律构成了矛盾运动的本质,它们二者处在内部,具有间接性。而发展变化的形式则是量变质变规律。它表现在外部,可以被人直观感觉到。当然,这是理性辩证法把握的三大规律与辩证法三个环节之间的关系。知性辩证法和理性辩证法的主要区别体现在运动规律上,即体现在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认识上。知性观点停留在事物发展变化的外部,事物的表象上,因此,它把两个否定之间的关系看作是连续性发展变化的事物前后相继的两个发展过程,于是,两个否定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了平列的,或者说并列的关系。如果把发展变化局限在一个发展过程内部的话,否定之否定规律就不存在了。此时,事物的发展变化就成了由肯定向否定的转化,其结果,就会得出将否定之否定规律用“肯定否定规律”取而代之的观点。这就是毛泽东最初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看法,他主张用“肯定否定规律”取代否定之否定的提法,认为否定之否定提法不科学,不准确。毛泽东认为,两个发展过程可以采用肯定否定、肯定否定分别表示出来。然而,这种表述的缺陷是,两个肯定否定之间的联系中断了,割裂了,所以用两个肯定否定来表述连续性的发展过程缺乏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它不如否定之否定规律更科学。这是用肯定否定规律来表述发展规律具有不妥当的原因之一。用“肯定否定规律”取代否定之否定提法的另一个不妥当的原因是,由肯定到否定这种提法与马克思提出的“肯定否定”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直接发生了冲突。马克思明确提出,辩证的否定观是,在肯定的理解中包含否定的理解,肯定和否定二者不是相互分开的关系,而是一体的关系。由肯定到否定的发展,显然,这样的提法将肯定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割裂开来。它不能真正体现出肯定中有否定,否定中有肯定这一辩证法的精神实质。知性辩证法把握的否定之否定逻辑关系图是这样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正题————反题————合题理性辩证法把握的否定之否定逻辑关系图是这样的:-7- 统一体┌──┴──┐

正题 内 反题 (第一层次的否定,表现为矛盾双方之间的相互转化)肯定 部 否定 这是相互否定的运动过程,具有双向性的运动└──┬──┘│ 合题└──否定之否定(第二层次的否定,表现为矛盾运动的结果,实现了同一)这是矛盾运动的一个过程,体现了矛盾由存在转化为非存在的特点。 用哲学术语来表示否定之否定规律,则是这样的:┌本质:矛盾双方自身的运动,自我否定 ┌内部:否定过程┤否定之否定规律┤ └形式:矛盾双方各自向对立面转化└外部:否定结果,矛盾由对立转化为同一从逻辑图的对比中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知性辩证法把握的否定之否定具有直线性和单一性的特点,它的优点在于,把握了连续性的发展。理性辩证法把握的否定之否定,具有两个层次的一分为二这一特点,两个否定之间分别处在内部和外部两个层次上,否定的特点是相同的,都是向对立面转化,不同的是,内部否定突出了自我运动,自我否定和转化具有的双向性。这是事物运动变化的本质。因此,一些哲学工作者将否定之否定规律又称作“转化律”。与之相对应,对立统一规律则被称作“矛盾律”。在哲学上,矛盾表明了存在的特点,转化表明了运动的特点。运动的形式则是从量变开始,最后以质变告终。以上就是辩证法三大规律之间具有的内在联系。其中,从发展角度上看,转化是最重要的,转化的形式是质变,是飞跃,没有飞跃,渐进性是什么也说明不了的。转化论是通过否定之否定规律表现出来的。它反映了辩证法三大规律之间的侧重点不同。知性辩证法由于将否定之否定作为连续性发展的特点把握住了,因此,只能把转化论放置在对立统一规律之中。我们知道,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矛盾具有的两种性质:对立性和同一性。在这两种性质中,转化应该由那种性质体现出来呢?对立性显然不行,它将导致矛盾双方的分离或者矛盾双方的消失。于是只能将转化的特点放置在同一性中。因为同一性强调矛盾双方的联结。而矛盾双方的转化可以作为相互联结的特殊形式看待。这种特殊形式体现的矛盾双方所处的地位发生了转化,这是其一。其二,矛盾双方由对立向同一的转化。这里的同一是矛盾得到解决的标志。毛泽东就是根据对立统一规律的本质特点,将转化论放置在同一性中,认为只强调矛盾双方的相互联系还不够,还必须把握住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所以,毛泽东在讲同一性

时,特别突出了转化论,他将转化论作为同一性的第二种含义阐述出来。斯大林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中没有发现同一性中包含转化论的观点,因此,始终不赞成毛泽东将转化论放置在同一性中的观点。于是,毛泽东和斯大林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根本的分歧。矛盾的同一性中究竟应该不应该包含转化论呢?我国哲学界一些人士近来根据经典作家的论述观点,否定了毛泽东将转化论归入同一性的做法,赞同了斯大林的观点。从理性高度上讲,应该说,把转化论从同一性中排除出去,这样的观点本质上是正确的。但是,一旦人们将转化论从矛盾的同一性中排除之后,就必须将它归入到否定之否定规律之中,否则的话,辩证法的灵魂就没有了。事实上,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转化论存在的准确位置。因此,有的哲学家将否定之否定规律称作转化律,这是十分准确的概括。当人们把转化论归入到否定之否定规律中去之后,就会使知性辩证法理解的否定之否定观点发生根本的变化,此时,再用螺旋式上升这种表象形式上的变化就会无法涵盖这一规律的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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