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剩余价值学说

时间:2024.5.15

浅谈剩余价值学说

——《资本论》读后感

金融系 2011010462 杜省英

摘要 《资本论》是马克思用毕生的心血写成的一部光辉灿烂的科学巨著,这部巨著第一次深刻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的全部发展过程,以数学般的准确性证明这一发展的方向必然引导到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确立。《资本论》武装了无产阶级,成为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的强有力的理论武器。是马克思“整个一生科学研究的成果”,它凝聚着马克思的全部心血和智慧,是他献给全世界无产阶级的一部最重要的科学文献。它在世界各国广泛流传,成为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强大思想武器。《资本论》对资本主义进行了彻底的批判。马克思认识到了经济过程的动态性,并预见到了经济周期的存在,而且发展了关于经济活动的封闭理论。他同时还是第一个将经济和历史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学家,而《资本论》就是他这种创举的体现。剩余价值学说是资本论的核心所在,对于资本论来说剩余价值学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关键字:资本论;剩余价值学说;绝对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

一、《资本论》概述

《资本论》是以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为指导,通过深刻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同时也使唯物史观得到了科学的验证和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资本论》运用唯物史观的观点和方法,将社会关系归结为生产关系,将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

的高度,从而证明了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同时《资本论》也没有简单地把精神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般过程归结为它们的共同基础——物质生产过程,而是从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中引出了全部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内容和形式。

正如列宁所说,“马克思学说是人类在19世纪所创造的优秀成果——德国的哲学、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的社会主义的当然继承者"。他继承的不仅仅是19世纪所创造的优秀成果,而且包括了人类社会在他之前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成果,这就使马克思成为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最为博学的学者之一。可见,正是马克思的博学使《资本论》并不仅仅成为一部单纯的政治经济学专著,更使它成为一部精编的人类百科全书。

《资本论》共分三卷,但按照各自所论述的矛盾不同,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所论述的是商品经济的一般性规定,对应的是《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一篇;第二个层次,论述的是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本质规定,对应的是《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二、三、四、五篇;第三层次,论述的是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内容和形式,对应的是《资本论》第一卷的第六、七篇和《资本论》第二卷;第四层次,论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资本运动总过程的结构及其各种具体范畴,对应的是《资本论》第三卷。

二、剩余价值学说

马克思于1867年出版了《资本论》,提出了资本论的核心理论----剩余价值学说。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也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所谓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是资本家阶级不付任何等价物就占有的价值额的一般形式。

剩余价值学说的创立,是马克思在人类科学史上的一个伟大发现,是马克思划时代的伟大功绩。马克思发现了剩余价值的源泉,揭开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剥削的秘密,阐明了资本主义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运动规律,指出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恩格斯、列宁都曾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给予很高评价,恩格斯在评论《资本论》时指出:剩余价值问题的解决,“是马克思著作的划时代的功绩”。列宁高度评价说:“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石”。

这一理论主要包括剩余价值的起源和本质、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分配或转化等理论。剩余价值的创立:第一,它从经济上建立了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的可行性和科学依据.从而为政治上对资产阶级的统治进行反对找到了方向和基础; 第二,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础.马克思主义者哲学的一个主要的方面就是对异化 的批判.而这个哲学观点的出现的经济学基础就在于此.;第三,它马克思主义优势占有道义上的优势.而这种道义上的优势是政治合

理性的根本基础.;第四,它对未来社会制度的构想和设计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将剩余价值分为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

(一) 绝对剩余价值

绝对剩余价值是指通过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必要劳动时间而生产的剩余价值。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的工作日分为两个部分:必要劳动时间,即为自己生产必要生活资料的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即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时间。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资本家只有把工作日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才能使工人为他生产剩余价值。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程度与工作日的延长成正比。工作日愈长,剩余劳动时间就愈长,从而剩余价值就愈多,剥削程度也就愈高。假定工人工作日的长度为 8小时,其中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各为4小时,剩余价值率就是100%。如果把工作日延长到10小时,必要劳动时间不变,仍为4小时,而剩余劳动时间则由4小时增加到6小时,剩余价值率便由100%提高到150%。 资本家为了提高剥削程度,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总是尽可能地来延长工作日。但是,工作日的延长,在客观上受到两种界限的制约:(1)生理的界限。工人在24小时的自然日内,只能消耗一定量的生命力。他必须有一部分时间用于吃饭、休息和睡眠等,以满足生理上的需要;否则工人就不能恢复他的劳动能力,继续给资本家劳动。(2)道德的界限。工人在一天当中,除劳动、休息、吃饭和睡眠以外,还要有一部分时间用于学习文化、发展智力、照顾家庭、养育子女、参加娱乐和社交活动等,以满足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但是,这两个界限,特别是社会道德的界限有很大的伸缩性。

在延长工作日来增加劳动的外延量易受到法律限制的条件下,资本家往往通过提高劳动强度来增加劳动的“内含量”。提高劳动的紧张程度,把劳动浓缩在缩短了的工作日中,“这种压缩在一定时间内的较大量的劳动,现在是算作较大的劳动量,而实际上也是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49页)。劳动强度提高以后,工人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所消耗的劳动量增加了,生产出更多的价值。马克思指出,通过提高劳动强度生产的剩余价值是绝对剩余价值。他写道:“甚至不延长工作日,使用机器就可以增加绝对劳动时间,从而增加绝对剩余价值。这是通过所谓浓缩劳动时间的办法来实现的,这时,每一分一秒都充满了更多的劳动;劳动强度提高了”

(二)相对剩余价值

相对剩余价值是指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条件下,由于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而产生的剩余价值。

跟绝对剩余价值一样,假定工作日为8小时,其中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各为4小时,剩余价值率为100%。如果工作日的长度仍为8小时,必要劳动时间由4小时缩短为2小时,剩余劳动时间就相应地由4小时延长为6小时,剩余价值率便由100%提高到300%。在工作日长度已定的前提下,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成反比,必要劳动时间愈短,剩余劳动时间就愈长。

要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就必须降低劳动力的价值。由于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工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要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就必须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而降低生活资料价值的手段,就是提高直接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部门和为生产生活资料提供生产资料的部门的劳动生产率。

工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是各种各样的,包括不同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商品。其中某一种商品的价值,只是劳动力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生产部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只能使它该部门生产的那部分商品便宜;只有生产工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部门和为这些部门提供生产资料的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工人所必需的全部生活资料的价值才能降低,从而劳动力的全部价值才会降低。所以,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是大多数生产部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结果。

在资本主义竞争的强制作用下,资本家为了追逐更多的剩余价值,不得不改进生产技术,把劳动生产率提高到本部门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以上,使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使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当他按社会价值出售商品时,他就能获得超额剩余价值。超额剩余价值实质上也是相对剩余价值,都是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基础,靠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和剩余劳动时间的相应延长而生产出来的。

个别资本家获得超额剩余价值,是暂时的。其他资本家为了获得超额剩余价值,也必然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只要新的生产技术被普遍采用,劳动生产率获得普遍提高,首先采用新技术的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同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就会消失。当社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使必要生活资料变得便宜,从而使劳动力也变得便宜的时候,必要劳动时间就会缩短,剩余劳动时间就会相应地延长,剩余价值率才会提高。单个资本家竞相追逐超额剩余价值的结果,使超额剩余价值不断产生又不断消失,从而使相对剩余价值不断增加。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这样在资本家竞相追逐超额剩余价值的竞争中实现的。

(三)相对剩余价值和绝对剩余价值的区别与联系

两者的联系:首先,绝对剩余价值生产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一般基础,并且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起点。因为只有把工作日绝对地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才能生产出绝对剩余价

值,也才有可能以此为起点,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进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其次,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方法,同时还是促进绝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方法。因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为延长工作日、增加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创造了新条件、新动机。

两者的区别:第一,它们是生产剩余价值的两种不同方法,具有不同的技术基础。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只同工作日的长度有关,不以生产技术的革命为条件,运用延长工作日的方法把它生产出来;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则以劳动的技术过程和社会组织的根本变革为基础,主要运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方法把它生产出来。第二,它们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起的作用不同。绝对剩余价值生产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相适应并发挥主要作用;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则与资本主义生产较发达的阶段相适应并发挥主要作用。第三,它们所体现的劳动从属于资本的关系不同。与绝对剩余价值生产相适应,劳动形式上从属于资本;与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相适应,劳动实际上从属于资本。第四,在剩余价值量相等的情况下,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可以比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具有更高的剩余价值率。

(四)为什么马克思先研究绝对剩余价值后研究相对剩余价值

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这两种方法同时并存,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意义。最初,资本家都在追求着绝对剩余价值,把工人的劳动时间绝对的延长,从而获得更多的绝对剩余价值;然而,工作日的延长是有一定限度的,过度的延长工作日必然会遭到工人阶级的反抗。而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贪婪是无止境的,单靠延长工作日获得剩余价值的方法是不能满足他们欲望的,接下来资本家就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占有工人的工资,相当于减少了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这就是相对剩余价值的产生。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采用了逻辑与历史统一的研究方法,从历史上看绝对剩余价值产生在前,相对剩余价值产生在后,相对剩余价值是在绝对剩余价值基础上产生的;因此,马克思先研究绝对剩余价值,后研究相对剩余价值,这是按照他的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来安排的。

三、剩余价值学说的历史意义

马克思围绕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的核心问题即剩余价值学说,系统地研究了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50年代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史,详细地分析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各派的理论观点,肯定了他们在科学理论上的贡献,批判了他们的谬误,公正地评价了他们在经济学说史上的地位,透彻地阐明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庸俗化过程,深刻地揭示了庸俗政治经济学产生的历史条件和阶级基础。《剩余价值学说》是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史的重要文献。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分析,促进了马克思自己的经济理论的发展。马克思在研究斯密和魁奈的理论时,建立了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的基本原理和关于生产

劳动的理论;在研究李嘉图学说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了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绝对地租理论和生产过剩危机理论。马克思分析资产阶级经济学说史所运用的方法论,以及评价各个学派、各个代表人物的原则和依据,迄今仍然是揭示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以及资本主义制度本质的理论基础。不过我们不得不承认:剩余价值学说毕竟是140年前提出的,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我们应该慎重对待。不过有一点我们必须得承认《剩余价值学说》是《资本论》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有关政治经济学史的经典著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2版,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林选集》[M],2版,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张定富,《资本论》问题解答[M],1版,宁夏,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

[4] 胡钧,《资本论》导读[M],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 尹吉成,对剩余价值属性的几点认识[J],《经济师》20xx年第10期

[6] 黄焕山,《资本论》中剩余价值范围的探讨[J],荆州师专学报,19xx年第1期

[7] 金兆怀,《政治经济学》[M],4版,吉林,高教出版社,20xx年


第二篇:关于剩余价值学说及所有制的讨论


关于剩余价值学说及所有制的讨论

李冬会

【内容提要】剩余价值理论,与劳动价值论是一脉相承的,二者都是以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其理论出发点。而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是脱离了市场交换而孤立存在的,从而与马克思的关于交换价值决定于交换关系之中的观点相矛盾的。另外,马克思认为资本家是不劳动的,而这又是与其“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等观点相矛盾的,更与其关于社会分工的思想相矛盾。难道说,资本家不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吗?如果资本家于一个社会毫无积极的价值意义,何以会必然地产生并存在下来?在资本家与普通劳动者的交换关系上,马克思认为资本家所购买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确切地说是劳动的结果,从而忽视了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

关于所有制。我们可以说,公有制从来都是相对的,它从来都不曾——比如在原始社会——成为一种体现人类普遍利益的社会制度。它仅仅是一种建立在人类的本性之上的与人类——其实是一切生物——生而俱来的自我保存的本能基础之上的,为维护特定族群利益的一种特殊的或者说是放大了的私有制形式。在那种生产力极为低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族群的生存就是个人的生存。这种观念从来都不曾消失过,只不过这种族群从而血缘的观念扩展为地域的从而国家的观念,人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就是由这种观念发展起来的。而一些必须依靠国家力量才能支撑起来的——比如某种公共事业,则与原始公社所维持的某种形式的土地公有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它体现着人们为追求效用最大化而进行的理性选择,——如果这种选择的确能够达到这个目的的话。但是,人们的所有制观念却并没有因此而向公有制进一步地深化,恰恰相反人们却因此而使私有制观念更加精致了,因为在国家这个宏大的框架下,人们的直接的相互依赖性在相对地日益缩小。如果说在过去人们的过甚的私有观念一定会威胁到个人乃至族群的生存的话,那么之后的这种愈加精致的私有观念则由于这种依赖性的不断减少而只能是更加有利于个人和族群的保存和发展。

所有权,是以人性为其产生的一个必要前提;而这种人性,又是建立在人类社会的一定的物质条件的基础之上的。从而所有权一旦产生,如果不是物质果然极大丰富,则人性定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马克思显然是明了这一点的,而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对此就更加明确了。但是,我们知道,人的需要是无止境的,从而人类的物质条件相对于人的需要,总是匮乏的。我们永远不要指望,人类的一切物质条件如阳光与海水一样供我们几乎毫无代价地取之不尽,从而至少是最基本的人性是无可更改的!人类的道德固然可以逐步地更加高尚,但是我们要注意,这种高尚的道德永远都是相对的。因此,我们可以断言,马克思所设想的全面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缺少自然及社会——包括生产方式——的客观基础的。

恩格斯说:

剩余价值来源的解决?是马克思著作的划时代的功绩。它使社会主义者早先 1

像资产阶级经济学者一样在深沉的黑暗中摸索的经济领域,得到了明亮的阳光的照耀。科学的社会主义就是从此开始,以此为中心发展起来的。? [1] 243

显而易见,关于剩余价值学说的讨论,同时也就是关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前提的讨论;由此,我们也必将涉及到对所有制问题的讨论。

一. 关于剩余价值学说

毫无疑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的,从而这个学说在商品经济社会必须基于如下的前提:

(一).资本家不劳动。即使劳动,这种劳动也不是创造使资本增殖的剩余价值的劳动;

(二)雇佣劳动者劳动。但成为商品的是使这种劳动成为可能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

(三) 资本家必须通过购买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才能使得资本增殖——即获得剩余价值,而这种劳动力的价值是决定于劳动力主体——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之外的。

现在我们来讨论第一个前提。对此,马克思说:

货币资本家?强硬起来。难道工人光用一双手就能凭空创造产品,生产商品吗?难道不是他给工人材料,工人才能用这些材料并在这些材料之中来体现自己的劳动吗?社会上大多数人一贫如洗,他不是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棉花和纱锭,对社会和由他供给生活资料的工人本身进行了莫大的服务吗?难道他的服务不应该得到报酬吗?但是,工人把棉花和纱锭变为棉纱,不也就是为他服务了吗?而且这里的问题也不在于服务。服务无非是某种使用价值发挥效用,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商品还是劳动。这里谈的是交换价值。他付给了工人3先令价值。工人还给他一个完全相当的等价物,即加在棉花上的3先令价值,工人以价值偿还了价值。我们这位朋友刚才还以资本自傲,现在却突然变得和自己的工人一样谦逊了。难道他自己没有劳动吗?难道他没有从事监视和监督纺纱工人的劳动吗?他的这种劳动不也形成价值吗?但是,他的监工和经理耸肩膀了。而他得意地笑了笑,又恢复了他原来的面孔。他用一大套冗长无味的空话愚弄了我们。为此他不费一文钱。? [2]217-218

在此,马克思进行了三项工作:

1.把劳动的概念,换成了服务的概念;1

2.把货币所有者与社会的广泛联系,狭隘化为仅仅是与监工、经理和工人之间的联系;

3.至少是在客观上把劳动的概念局限于一般的显而易见的商品生产行为本 2

身。

于是,货币资本家的一切行为由马克思从这里的观点出发看来似乎都不属于他曾经界定的生产商品的劳动的范畴了。

那么我们下面来看一看马克思关于商品从而生产商品的劳动的某些观点: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

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

2 [2]47

?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

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

[2]48

?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 [2]50

?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 [2]54

?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 [2]55

?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 [2]201

?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2]201-202

毫无疑问,我们仅仅就这里列举的观点来看,也没有任何理由把资本家的行为摒除于劳动的范畴之外。3

然而,马克思却说:

?如果劳动时数不变,强度较大的工作日就体现为较多的价值产品,……如果一个工作日的价值产品发生变化,例如从6先令增加到8先令,那末这个价值产品的两个部分,即劳动力的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按照相同的或不同的程度增加。如果价值产品由6先令提高到8先令,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由

43先令增加到4先令。……在劳动力价格提高时,劳动力价格还可能降低到劳动

力的价值以下。? [2]573

显然,马克思在此是以资本家不劳动为前提而进行的讨论,那么,如果我们假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不变,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等一切不变, 3

只有生产什么、什么时候生产总之是生产的决策发生了变化,那么,毫无疑问地,这个企业的利润是可以发生变化的。那么,当它获得的利润更少时,难道是工人创造出的剩余价值减少了吗?而当它获得的利润更多时,工人又何以创造出了更多的剩余价值?如果有人据马克思的逻辑而说,是市场价格的变化,使得这个企业创造的既定的剩余价值在各个资本家之间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则无非是在说,资本家的决策及管理,与价值创造无关,而只与价值的分配有关。那么,如果这个企业的产品根本没有卖出去呢?它的价值在哪里,它又分配给了何人?

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事实,资本家购买的东西,5对于资本家是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在此,劳动者只是按照资本家的要求进行生产,他所提供的使用价值只是对资本家有用;然而,由此而形成的新的使用价值,显然并不必然就等于对社会也是有用的使用价值。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所进行的交换所处的是一个市场,资本家以其产品与消费者所进行的交换又是另外一个市场。这里首先是市场已经不同,其次是交换物不同。对于第一点,我们不必刻意讨论——严格地说它将包含在对第二点的讨论中;那么对于第二点,既然存在着这种不同,必然是由于另外一种力量使这种不同得以产生。既然资本家购买的使用价值已经是在另外的市场交换和使用过程中是确定的,那么,这种变化显然就与这种确定的使用价值无关了。这也就是说,资本家最终提供给市场以什么样的使用价值——商品,并不必然地决定于他所雇佣的劳动者。

我们按照马克思的逻辑,雇佣劳动者在生产中是完全听命与资本家的,从而就像人的肢体听命于大脑。那么,正如前述,作为一个个体的劳动者,他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难道可以说仅仅是由于肢体动作的原因而与大脑无关吗?如果我们说生产出来的最终的使用价值是一定劳动过程的结果,那么,实现这个劳动过程的要素是什么呢?马克思说:

?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

[2]202

在此,我们要问,这里的有目的的活动,是谁的有目的的活动?显而易见的是,一个企业的目的首先是生产者的目的,从而便是生产者围绕这个目的的一系列活动——马克思不正是认为是资本家在“支配”着雇佣劳动者吗?

如果我们不能认为一种劳动的效果仅仅是由于手或脚的原因,而与其大脑无关,那么,我们又有什么样的理由而认为一个企业的商品生产从而商品价值仅仅 4

是由于雇佣劳动者的原因,从而与生产者——资本家——无关呢?如果说手脚和大脑是一种相互依赖的积极的协作关系,那么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难道不同样是一种积极的协作关系吗?

关于生产协作,马克思说:

?和同样数量的单干的个人工作日总和比较起来,结合工作日可以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减少生产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劳动者在有计划地同别人共同工作中,摆脱了他的个人局限,并发挥出他的种属能力。? [2]365-366

注意,这里的计划同样是生产者——资本家——的计划。马克思还说: ?工人作为独立的人是单个的人,他们和同一资本发生关系,但是彼此不发生关系。他们的协作是在劳动过程中才开始的,但是在劳动过程中他们已经不再属于自己了。他们一进入生产过程,便并入资本。作为协作的人,作为一个工作机体的肢体,他们本身只不过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因此,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只要把工人臵于一定的条件下,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就无须支付报酬而发挥出来,而资本正是把工人臵于这样的条件之下的。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另一方面,又因为工人在他的劳动本身属于资本以前不能发挥这种生产力,所以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象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是资本内在的生产力。? [2]370

既然没有资本从而这种一定的条件,就没有这样的社会生产力,那么何以说这种社会生产力的形成不费资本“分文”?若果如此,那么,以同样的逻辑,也必定不分费劳动者“分文” ,因为劳动者不过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 !

几乎没有什么样的生产是不承担着一种社会风险的,任何一种投资最后都有可能是血本无归的。如果只有投资而不产生利润才是正义的,人们又何以投资?如果没有一定的较高利润作为或然性失败的补偿,所有者何以会不断地进行投资?显而易见,这种利润是社会获得某种使用价值的必要前提。既然人们以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劳动为人们获得某种使用价值的必要前提,那么,如果没有资本的参与,人们就不能获得或更好得获得某种使用价值,何以前者便是在创造价值,后者就必定不是在创造价值,而却只在剥夺人们创造出来的价值?既然人们必须与资本结合才能产生更大的生产力,又何以说资本却是与这更大的生产力所创造 5

的出的更多的价值毫无关系?没有胃固然面包不会自己产生热量,然而有了胃而没有面包就可以产生热量吗?当二者相结合时,难道还可以说仅仅是因为胃的原因才能产生热量吗?让胃与观音土结合起来,看看它能产生些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力” !

然而,马克思无论如何也无法忽视生产者——资本家——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他曾这样说道:

?同样,起初资本指挥劳动只是表现为这样一个事实的形式上的结果:工人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资本家,因而是在资本家的支配下劳动。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 [2]367

?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

[2]367-368 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

而所谓特殊的性质在于:

?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决定的。同样,随着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同雇佣工人相对立的生产资料的规模的增大,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也增加了。……雇佣工人的协作只是资本同时使用他的结果。……他们的劳动的关系,在观念上作为资本家的计划,在实践中作为资本家的权威,作为他人意志——他们的活动必须服从这个意志的目的——的权力 ,而和他们相对立。?

[2]368

如果我们果然可以有什么办法真正地衡量劳动力的支出的,那么,与工资相对应的只能是工人在相应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下提供(支配)多少劳动力,而资本家所能决定的,则只能是在上述前提下如何进行生产。马克思显然将二者混为一谈了,从而似乎资本家对资本的一切权力,就等于了对工人的一切权力。同时,我们也会看出,马克思尽管不得不承认资本家的管理也是社会劳动的一种职能,但却并不认为这种职能具有积极劳动从而创造社会价值的意义。马克思所强调的,只是资本家对工人的支配从而剥削。马克思说:

产业?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所要完成的,恰好是使他同工人相区别、相对立的 6

特殊职能,被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他创造剩余价值,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除了他作为资本家的性质之外,他也进行劳动。因此,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一种和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的等价物。因为资本的异化性质,它同劳动的对立,转移到现实剥削过程之外,即转移到生息资本上,所以这个剥削过程本身也就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与工人相比,不过是在进行着另外一种劳动。因此,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二者作为劳动成了同一的东西。剥削的劳动,象被剥削的劳动一样,是劳动。? [3]430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不过是在说,产业资本家的这种劳动不过是表现为一种不创造剩余价值而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过程”,从而实质上是一种剥削的劳动过程。显而易见,马克思无法否认资本家在生产中的客观作用的,从而无法否认资本家在此是劳动的,但又不能够认为资本家因此而便是创造剩余价值的。6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的确定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另外一层意思,即:如果不进行这样的区分,则资本家的劳动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从而也就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了。换言之,正像马克思认为商业工人的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而仅仅是有利于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的思路一样:资本家的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而仅仅是在剥削别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是与其剩余价值理论有着内在一致性的。

我们必须注意到下面马克思的关于所有者不创造使价值(资本)增殖的价值的见解:

?在流通以外,商品所有者只同他自己的商品发生关系。……商品所有者能够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价值,但是不能创造进行增殖的价值。他能够通过新的劳动给原有价值添加新价值,从而使商品的价值增大,例如把皮子制成皮靴就是这样。这时,同一个材料由于包含了更大的劳动量,也就有了更大的价值。因此,皮靴的价值大于皮子的价值,但是皮子的价值仍然和从前一样。它没有增殖,没有在制作皮靴时添加剩余价值。可见,商品生产者在流通领域之外,也就是不同其他商品所有者接触,就不能使价值增殖,从而使货币或商品转化为资本。? [2]188

皮子与皮靴价值的差额,难道不就是创造出来的增殖的价值吗?尽可管它此时尚未表现为资本的价值,但难道皮靴的价值从而这个劳动者自己创造的差额就不可以转化为资本吗?我们退一步说,之前作为资本的皮子的价值是从何而来的?资本曾经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难道就不可以继续以什么样的方式再生产出来吗?

7

然而,无论如何,正是基于马克思对资本家不劳动从而不创造价值乃至剩余价值的断言,7马克思才得出这样一个的结论:

?因此,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它必须既在流通中产生,又不在流通中产生。? [2]188

显而易见,这个结论是违反形式逻辑的,马克思当然知道这一点,所以要使之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就必须找到一种“特殊商品” 。马克思认为他找到了这种商品,他首先说:

?要转化为资本的货币价值变化,不可能发生在这个货币本身上, 因为货币作为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只是实现它所购买所支付的商品的价格,而它如果停滞在自己原来的形式上,它就凝固为价值量不变的化石了。同样,在流通的第二个行为即商品的再度出卖上,也不可能发生这种变化,因为这一行为只是使商品从自然形式再转化为货币形式。因此,这种变化必定发生在第一个行为G—W中所购买的商品上,但不是发生在这种商品的价值上,因为互相交换的是等价物,

189-190 商品是按它的价值支付的。? [2]

显而易见,马克思在此认为,对于资本总公式:G—W—G′而言,其价值——资本价值——的增殖,“必定发生在第一个行为G—W中所购买的商品上”,那么,我们如果这样考虑:

(一)若一个货币所有者购买一种商品或易地或待时而售,能够获得价值增殖吗?马克思说不能:

?如果抽象地来考察,就是说,把不是从简单商品流通的内在规律中产生的情况撇开,那末,这种流通中发生的,除了一种使用价值被另一种使用价值代替以外,只是商品的形态变化,即商品的单纯形式的变换。同一价值,即同量的物化社会劳动,在同一个商品所有者手里,起初表现为他的商品的形式,然后是该商品转化成的货币形式,最后是由这一货币再转化成的商品的形式。这种形式并不包含价值量的改变。……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都能得到利益,但在交换价值上,双方都不能得到利益。? 8 [2]180

按照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价值是以劳动为其内容或基础的。那么,就商品流通这种社会过程本身,难道不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之上的吗?换言之,不是因为劳动才能够使某种既定的使用价值流通起来吗?从而,这种流通过程本身如果是与社会需要相吻合的,难道不同时就是一种价值创造的过程吗?价值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的增殖,而这种价值同样地——如前述,又完全可以在再生产中并入既定资本从而表现为资本价值的增殖。

8

(二)若一个货币所有者购买一定的生产资料由自己进行加工成新的商品后出售之,能否获得价值增殖?同样地,马克思说不能。马克思紧接着引文[2]189-190说:

?因此,这种变化只能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即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上产生。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 [2]190

显而易见,这里货币所有者没有去找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动力——别人的劳动力,从而很不幸,这里只有货币所有者自己。在此,如果说资本家自己的劳动能够使资本增殖,则马克思便是在否定自己。所以,马克思才多次强调资本家是不劳动的——至少当他作为产业资本家时是不进行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的。

那么,既然马克思是在否定了资本家劳动从而创造剩余价值劳动的前提下,认为找到了这种可以成为资本家的价值增殖源泉的“特殊商品”,那么,我们现在就对其进行剖析,看一看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商品。

这样,我们开始了对第二个前提的讨论。

由本文开头,我们已经知道什么是商品。显而易见,物之成商品的一个必要条件即它的有用性从而使用价值。并且,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从而它必须是实在的。而这种实在性,是如何实现的呢?当然“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

毫无疑问,人们需要一种商品或物,无非是要对其使用价值进行使用或消费。从而,如果人们在使用或消费中不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获得这种使用价值的实在性,则该商品或“物”在客观上就对人们“没有用”,从而不形成价值。因此,人们只能根据对其确定有用的商品内涵或其属性支付其价值。

显然,铁、小麦、金刚石各自具有特定的使用价值并相应的实在性,——我们且不考虑它们在特定市场中的现实地位。

那么,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能否满足这两个条件?

首先,我们看一看什么是劳动力:

?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2]190

我们若仅仅由这个定义,不可否认,劳动力首先满足了第一个条件,即它具 9

有一种有用性或使用价值。

然而,当劳动力试图成为“商品”时:

?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分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这种关系要保持下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了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 [2]190-191

在此,我们要问:当劳动力的所有者把其劳动力“卖”给了资本家之后,他是否还可以对其进行任意支配?

马克思认为:

?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劳动力所有者……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2]200

?……工人起资本动力的作用,属于资本家;……? [2]627

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资本家就根本无须在工人面前扬起钞票,只须挥舞皮鞭就可以达到目的了。既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雇佣工人何以会没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何以会任由资本家的宰割?离开了流通领域,难道同时也离开了法律的约束了吗?法律并不规定资本的利润。难道劳动者之自由仅仅是体现在马克思所说的市场之上吗?既然劳动者仅仅是“只出卖一定的时间”,那么,如果劳动者一到在流通领域之外便失去了自由意志,那么,在整个竞争的市场过程中,我们是否还可能不断地见到劳动者?显而易见,马克思在此把一个连续的市场过程从而社会过程割裂开来了。

如果说,在马克思所说的市场之上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一旦“离开”了这个市场,则这种平等就消失了,从而雇佣劳动者失去了自由意志。那么,这不是资本家在欺骗,就是在用暴力强迫。然而恩格斯在阐释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时指出,要解释剩余价值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就必须?排除任何欺骗,排除任何暴力的任何干涉,用纯粹经济学的方法来解决……? 9 [1]243康德曾指出:

?我通过契约获得的那个被称为外在物是什么?由于它仅仅是他人的积极意志的因果关系,要把一些已经允诺的东西给我,可是,我并没有因此马上获得 10

一件外在物,而仅仅获得一个达到这样目的的意志的行动,根据它,一个外在物便臵于我的权力之下,于是我可以把它变成我的东西。? [5]90

这也就是说,契约权利决定于一种公共意志或联合意志,而不是一种个别意志。从而,对人身的强迫是不可能存在于资本家与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之间的。而在事实上,即使在奴隶社会,奴隶失去了人身自由,其所有者依其所有权所获得的,也不可能是奴隶所拥有的一切。这也就是说,马克思的资本家对雇佣劳动者强迫的观点,既不符合一般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那么,当雇佣劳动者是以其自由意志而支配着自己的劳动能力的时候,他们必然要权衡所得到的与认为所失去的,即要权衡在这个契约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如果雇佣劳动者认为是不对等的,那么,他们完全可以依其自由意志而做出相应的调整或选择。10

显而易见,在生产过程之中,雇佣劳动者仍然是自由的,他们必须是自由的。11从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是由劳动者自由支配而非由资本家不受约束的自由支配。严格地说,这种支配是由双方的契约所规定的,从而是置于相应的法律约束之下。毫无疑问,流通领域之外,并不就是法律之外。就此而言,我们也可以说,既然契约是在市场中确定的从而是双方自由意志的结果,那么对契约的履行就仍然体现着当事者的自由意志。马克思说:

?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机能,而每一种这样的机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质上都人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这是一个生理学上的真理。[2]88

既然人的劳动力是“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而这种总和无非就是人体的机能。那么,无可置疑的是,任何一种外在的力量,都是不可能任意支配一个人的这种劳动力的。

既然劳动者在劳动中具有自由意志,那么劳动者实际上有什么样的劳动能力,和他究竟在劳动中能够体现出什么样的劳动能力,就是截然不同的事物了。12如果人们果然能够确定雇佣劳动者有什么样的劳动能力,那么,在劳动过程中,人们实际体现的也只可能是比这个确定的劳动能力更少,而不会更多。马克思也承认:

?劳动力也只有当它在劳动过程中被使用,被实现的时候,才表明它有创造 11

价值的能力……? [3]428

然而马克思紧接着还说:

?劳动力自身,在可能性上,作为一种能力,是创造价值的活动,并且作为这样的活动,它不是从过程中才产生的,而相反地是过程的前提。? [3]429

他还说:

?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性,使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买者和卖者缔结契约时还没有在实际上转到买者手中。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经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但它的使用价值只是在以后的力的表现中才实现。因此,力的让渡和力的实际表现即力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在时间上是互相分开的。? [2]197

显而易见,劳动力,即使我们可以认为是一种确定性的存在,也不过是相对于劳动者自身的确定性存在。13而对于资本家而言,则仅仅是一种可以进行创造价值活动的可能性存在,而绝不是一种确定性存在。换言之,这种能力仅仅意味着一种劳动的条件或前提,而并不必然就等于一种劳动的效果。

由上述讨论,我们可以确定:劳动力这种使用价值,没有对于需求者——资本家——的客观实在性。这也就是说,资本家不能因为这种使用价值是一种已经确定无疑的存在,从而对其一切的使用情况,仅仅取决于其自己的合法的支配能力。

马克思说:

?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是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

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2]190-191

奴隶失去了只是最一般的自由,而不是他自己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始终要依附于主体而存在。而对于商品交换而言,必须有一种对商品本身的所有权的转让,而这种转让就是相应的使用价值的转让。显而易见,雇佣劳动者并没有因为这种“交换”而减少其劳动能力这种使用价值。相反地,其劳动能力——主要表现为属于智力范畴的劳动技能——在事实上往往是由于这种“交换”从而通过生 12

产过程而得到加强。

尽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会有着显而易见的体力消耗,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者把其劳动力卖与资本家,因为单纯的体力消耗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力的支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力总是一定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从而任何一种劳动力总是表现为一定的质的劳动力。

所以,劳动力本身是无法作为商品而进行转让的。14

事实上,对于资本家而言,要想获得一种实在的使用价值,只有一条合法的出路,即只是购买劳动者以其劳动能力提供的劳动效果,而不是使这种效果得以可能形成的条件。如上述,马克思对此是十分了然的。

既然劳动力并不等于劳动效果本身,那么即使资本家认为他可能获得的最终效果,一定会大于这个“劳动力价值”本身的价值,从而假装无视这个效果;难道雇佣劳动者就不联系这个效果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了吗?

然而,就是这种在马克思看来至多也不过是对于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的确定性(诚然,这种看法马克思也并不是前后一致的。),马克思却同时把它等同于对于资本家的相应的价值确定性。

就此,我们进入了对第三个前提的讨论。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说:

?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2]193-194

由此(包括引文[2]197),我们看到了一个奇妙的现象,即: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是被生产出来的一种确定的效果,并且这种效果在同样的基本主体条件和外部生产条件下是无差别的。这也就是说,马克思把活的人,完全当成了死的资本。

毫无疑问,马克思之前的关于什么是劳动力的观点是与其随后的关于劳动力价值的观点自相矛盾的。因为既然劳动者出卖的是人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15那么显而易见地,即使我们不考虑人的主观努力程度,在同样的前提条件下,不同的人的体力和智力注定是有着不同的这种总和的,很多情况下甚至是有着天壤之 13

别。然而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的确定,却并不以这种总和为前提,16而是以一个人的形式上的或者说是似是而非的劳动力一般存在条件为前提。

既然劳动力状况在劳动中可以因其意志抉择而是不确定的,那么,作为雇佣者,何以以这种不确定的劳动力为标准以确定其工资,而不以其劳动的相对确定的效果而确定其具体工资?任何理论的推导在此几乎都是多余的,生活中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明智的所有者会持有这种观点。也许人们会说,用人单位对于文凭或资格的要求,难道不是一个例证吗?对此,我们的回答十分简单,难道这种要求不是与其工作岗位的性质或劳动条件17相对应的吗?那么当一个人的工作最终不能达到其岗位要求时,结果会怎样呢?而当一个人手举自己的文凭而提出一个工资要求时,用人单位康慨允之,但实际的工作安排却是不确定的,情况又是会怎样呢?无疑,这一切不过仅仅是常识而已。而马克思的观点恰恰是有悖于常识的。比如在英国,“在1880年以前,也许在1850年以前很久,在全国各个不同的地点,投机和非投机建筑师的集团就已经同工人缔订了有关工资和劳动条件的协议——多少是正式性的,也多少是被适当遵守的。” [12]195

显而易见,要么你的劳动能力可以适应另外一种劳动条件,要么你就按这里既定的劳动条件而接受与之相适应的工资。劳动力——我们且按马克思意义确定之——只能是为获得某种劳动效果而提供了一种可能,最好的情况也不过就是其一种必要条件,而绝不会是获得这种效果的充要条件。

既然我们要真实地考察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从而以他的劳动效果来判断之,那么这种判断,只能通过市场进行,而不能够通过市场之外。显而易见,市场之外意味着既定的交换已经结束,从而这种判断对于商品价值的决定便没有直接的意义了。换言之,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恰恰是从属于市场过程,资本家正是在这种使用过程中,才能评价这种劳动力,事实上是对其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就像我们购买一件商品,在使用中发现它不具有购买时所约定的那种品质之后可以按约定退货一样,对“劳动力”的购买,又何尝不是如此呢?然而,对于劳动力的评价一旦如此,那么,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进行的交换,在事实上就不是什么货币(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而是货币(资本)与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所获得的效果的交换了。这样,对于马克思而言,剩余价值何来?于是,在马克思看来,二者的交换必须是货币与劳动力的交换,而劳动力的价值又必须是决定于市场之 14

外。这样,剩余价值的来源对于马克思而言是找到了,然而,上述矛盾也就必然产生了。我们再注意下面这段话:

?有用劳动不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就不能消费这些生产资料;但劳动力要卖得出去,必须能够向使用它的工业部门提供有用劳动。? [2]641

显而易见,马克思的这段话里暗示着这样一个信息,即凡卖出去的劳动力都已经被判断是能够提供有用劳动的了。然而,这种劳动力的有用与否不是在生产过程中从而通过其生产的效果而判断之,难道能够在这个过程之前判断之吗?换言之,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能够先验地代替这种判断吗? 同时,这种先验的有用性还是与引文[2]193-194存在着矛盾的。因为显而易见,所谓有用性——可能性上的有用性——对于部门要求是只能就低而无法就高的。而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地将此言结合马克思的关于价值与有用劳动之间关系的观点,那么这种矛盾就更加明显了。

还有,下面这二段话也是不可忽视的:

?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能提供劳动,从而能创造价值,但这并不触犯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所以,如果说预付在工资上的价值额不仅仅在产品中简单地再现出来,而且还增加了一个剩余价值,那末,这也并不是由于卖者被欺诈,——他已获得了自己商品的价值,——而只是由于买者消费了这种商品。

?交换规律只要求彼此出让的商品的交换价值相等。这一规律甚至从来就要求商品的使用价值各不相同,并且同它们的消费毫无关系,因为消费只是在买卖结束和完成以后才开始的。? [2]641

我们即使按照马克思的思路来思考,也可以发现马克思的谬误。显而易见,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什么呢?如前述马克思所言,是“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这样,这种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难道不是通过这种被生产出来的“某种使用价值”来表现的吗?换言之,这种使用价值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从而是必须通过其效果来表现出来的。就像一台电视机,当我们说它有使用价值时,并不是因为这种使用价值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而是它可以给我们可以感觉到的即它在被使用过程中所显示出来的图像及声音等的真实存在。从而这种表现出来的具体的东西,才能是电视机价值的真正载体。那么显 15

而易见,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同样也不是抽象的,他必须表现为这种由劳动力的使用而对于需求者的真实存在即其所能够体现出来的使用价值的具体性上,换言之,是体现在其表现出来的效果或生产出来的产品上,从而这个效果或产品才是其价值——“劳动力的价值”的真正载体。这样,即使我们可以认为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所交换的是劳动力,也只能是上述意义上的。这也就是说,“劳动力价值”并不是以其保证某种存在形式从而必须消费的商品价值所决定的,而是由其本身的使用从而生产出来的产品状况18所决定的。那么这也就是说,生产过程的开始,在事实上,不过是实质性交换的开始。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劳动力不是商品。

之前我们已经指出,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观点是与其劳动价值论一脉相承的。

而由上述我们知道,马克思显然非常明了:如果没有资本,人们的劳动一定不会有更大的生产力,所以,他宁肯让资本归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不可能说不需要资本。这其中就隐藏着一个矛盾。即:既然资本获得利润应是正当的,从而何以却认为资本家是剥削呢?——注意,马克思是反对资本生产力论的。换言之,在马克思看来,资本获得利润是正当的,但由资本家作为所有者来获得这个利润就不是正当的。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在于其一般成本,——这一点倒是与斯密的观点相类似的,也可以说是脱胎于马克思所反对的所谓三种收入价值论的。然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斯密的观点是建立在一种自然价格概念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立足于一种动态的市场过程。因此,市场价格的任何一点的对自然价格的偏离,最终都会导致生产资本的转移,从而形成一种他所描述的状态;而马克思偏偏忽视了这一点。19这样,同样的极低的利润、工资、地租,在斯密那里看来可能是自然的,而在马克思那里,就是不自然的了。

对于斯密来说,根据市场状况而转移的是资本这种商品生产的条件,而不是商品本身。而对于马克思而言,当他把事实上的作为生产商品的条件等同于一种确定的商品时,那么由市场变化而导致的劳动力的转移便只能是商品的转移。而这个现实的劳动力,作为主体的一种内在的可能性,当然是存在并确定于市场之前的,从而其价值在马克思看来当然就是先于市场便已经确定下来的。20于是, 16

同样是基于斯密的逻辑,斯密的商品是可以实现其自然价格的;而马克思却几乎不可能实现这个价格。

作一个也许不太恰当的比喻,在斯密看来,任何昂贵的机器,也可以通过制造缝衣针而获得其价值补偿;而在马克思看来,一个有博士学位的人,如果去做这个机器的操作工从而雇佣劳动者那就一定是会受到剥削。

毋庸置疑,马克思把作为可能性从而作为前提的东西,等同于由这个前提而达成的效果了。于是,便有了价值从而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于生产过程之前的观点。毫无疑问,人们一旦果然是通过劳动的过程来判断“劳动力的价值”,其实也就是根据其劳动的效果来判断这个价值了。那么,在事实上真正成为商品的,便不是劳动力,而不过就是这个劳动力的劳动效果罢了。这样,如前所述,剩余价值便不见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也就无从解释了,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立足点从而也就不存在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在截取了斯密理论的一部分内容后,又用以去反对前者的这个理论,并以此建立起了剩余价值理学说。

二. 关于所有制

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如果我们承认分工是一种必然存在,那么资本家的产生是否是分工的必然产物从而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马克思显然不会违反人类共识而否定这一点,他说:

?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2] 367-368

既然资本家职能是分工的必然产物,那么,一般工人比如纺织工人或钢铁工人有什么样的获得收入的正当性,资本家就同样要有什么样的获得收入的正当性。只要人们的意志从而行动是自由的,那么就没有什么超越这种自由的占有;资本家可以选择,劳动者也可以选择。那种以资本家的较高经济地位作为证明这种选择权利不平等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除了一些历史的因素外,有很多资本家 17

都是白手起家的,他们在经营中无不胆颤心惊,如履薄冰,对市场上的任何一点判断失误都有可能置他们于死地。在经济不景气时固然有大量工人失业,但同时也有大量的企业倒闭,并且有许多资本家倾家荡产。就一般雇佣劳动者的职业特点和企业的生产特点来说,很多时候他们或可以在必要时进行流动或重新就业 ,而一些企业在不景气时除了等待倒闭,几没有任何全身而退再择日重生的可能。即使有许多资本家重新站立起来了,很多情况下那也是在经营一个付出沉重代价之后而脱胎换骨的全新企业;就此而言资本家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不可否认,很多早期资本主义企业对待其雇佣工人是野蛮和残酷的;但同样也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相比之下,许多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对待其雇佣工人却是不失其文明和友善的。21对此应当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两种情况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这也就是说,至少目前的现实针对马克思做出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将导致资本主义社会日益腐朽、无产阶级日益贫困的预言,给了我们一个相反的回答。同时,活生生的历史过程对这个预言的反命题,也颇有讽刺意味地同样给出了一个相反的答案。

也许有人会以这种现状是资本主义的建立在其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定限度内的自动调整和历史发展的曲折性来反驳我的上述观点。对这个论据,我表示赞成;对于这个论据的精神内核即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化来的量变质变规律及否定之否定规律我也不一般地反对。但对以这个论据所试图支持的论点,我有理由针对性地进一步提出疑问:即人类的所有制观念是怎样来的,或者说,人类的私有制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的?

人们常常说私有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此,我们在表面上似乎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然而如果我们对私有制的对立面,——公有制进行一番考察,就会发现,这个公有制从来都是相对的,它从来都不曾——比如在原始社会——成为一种体现人类普遍利益的社会制度。它仅仅是一种建立在人类的本性之上的与人类——其实是一切生物——生而俱来的自我保存的本能基础之上的,为维护特定族群利益的一种特殊的或者说是放大了的私有制形式。在那种生产力极为低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族群的生存就是个人的生存。这种观念从来都不曾消失过,只不过这种族群从而血缘的观念扩展为地域的从而国家的观念,人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就是由这种观念发展起来的。而一些必须依靠国家力量 18

才能支撑起来的——比如某种公共事业,则与原始公社所维持的某种形式的土地公有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它体现着人们为追求效用最大化而进行的理性选择,——如果这种选择的确能够达到这个目的的话。但是,人们的所有制观念却并没有因此而向公有制进一步地深化,恰恰相反人们却因此而使私有制观念更加精致了,因为在国家这个宏大的框架下,人们的直接的相互依赖性在相对地日益缩小。如果说在过去人们的过甚的私有观念一定会威胁到个人乃至族群的生存的话,那么之后的这种愈加精致的私有观念则由于这种依赖性的不断减少而只能是更加有利于个人和族群的保存和发展。

对历史的回顾,无疑有利于对未来的展望。摩尔根曾说:

?在野蛮阶段晚期,一种新的因素,即贵族的因素,获得了显著的发展。个人的个性和当时已为个人大量拥有的财产的增加,正在为个人的影响奠定基础。同时,奴隶制则通过永远降低一部分人的地位的方式,使个人境况的悬殊达到了以前各文化阶段不曾存在过的地步。这种情况,以及财产和官职,使贵族的感情逐渐发展起来,这种感情给现代社会以及极深的影响,并抵消了由氏族创造和培育起来的民主原则。它很快就引入了不平等的特权,引入了本民族内不同个人的不同身份,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平衡,终至成为不团结与斗争的根源。?[13]555

这段话是很值得回味的。如果彼时是基于能力的平等,尽管一些极弱者会面临淘汰——这在文明社会需要一种爱来使之生存下去,但却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如果我们承认由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是一种进步,那么,原始社会的平等就不是一种真正的平等,而不过一种平均主义罢了。再者,我们不能怀疑人的需要发展的正当性,但如果需要的发展是正当的,则满足需要就必然要以能力从而通过竞争来实现。就算我们有理由认为,每一个人在自然面前都有平等的地位,——因为每个人的需要都应当获得满足,但毫无疑问,满足需要的速度总是不及需要产生的速度。因此,这就必须要有一个规则来决定怎样满足需要。在我们的心智尚未能找到更好的办法之前,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依然是人类的社会法则。只不过是作为理性的人,会在此之外,对弱者辅以的爱与同情。如果我们认为政治经济制度决定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那么奴隶制就是当时最文明的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会使社会进步的速度加快,一方面会使更多的人活下来。显然,当人们对劳动的绝对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小,从而人们的不同 19

的劳动可以区别开来时,旧的民主制下的平均主义惯性,将会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客观地要求打破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而事实上,民主原则的产生,并非是由于人们的一种天然的平均主义观念,而恰恰是由于人们的一种为着生存斗争和生存发展的需要的结果。当生产力尚未足够的发达,人们尚无足够的智慧和智慧差别从而个性差别时,共同的行动与共同的决定无疑是必要和必然的。而当生产力发达起来时,一部分人的智慧和个性也首先发展起来了,从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差别也开始出现了。当这种差别显而易见地出现在人们面前时,幻想以旧的民主原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的。试想,今天我们何曾给我们所规定的未成年人以同等的民主权利?显著的差别——不管这种差别是怎样的一种存在,总是不平等的根源,——尽管我们今天总是在观念上试图消除这种不平等。现实已经昭示,一个在理论上总是鼓吹平等的政党,在实践中所执行的却或是大国沙文主义、或是一党独大的政策;一个最为推崇民主的国家,在实践中却在执行着霸权主义政策。人们的地位本身,往往决定了人们的选择,从而在一定的意义上相对而言,人们的选择往往不是选择。因此,一个社会的责任至少要包括使强者培养一些理性从而爱与同情之情感,而对于弱者则应当努力使之增加一些智慧与能力。

由此,我们可以说,人们的地位总是人们行为的结果,这正如费希特所言: ?只有你的行动,才决定你的价值。?[14]79

无论是经济地位还是政治地位,都不要指望来自于他人的恩惠,而应当寄望于自身的奋斗。那么,显而易见,社会差别,恰恰就是社会进步的动力。阶级间的对立与斗争,正是人们奋斗的结果。如果我们把社会的方方面面,比作一个衡器的两端,那么当一端因为自身的原因而增加了份量从而使之失衡时,其重新获得平衡则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使较多的一方减少;一种使较少的一方增加。那么能够使一个社会不断进步的方法应当是哪一种,不是很明显的吗?

我们知道,一种制度,一方面囿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一方面囿于人类的文明状态。原始社会如果不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而个人的力量是如此的微不足道,决不会产生原始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时代如果不是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的劳动者的日益团结及社会的文明进步,也决不会产生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

如果说由于蒙昧社会与野蛮社会的人类文明尚处于萌芽的状态,从而这个时期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更多地决定于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类的自然本能;那 20

么资本主义时代的民主制度,则必然是确立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类对其自然本能的理性思考的基础之上。22 ——在此,我们应当注意:不要简单地看待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对一个社会的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决定作用,相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的两个社会,完全会产生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政治经济制度。不过毫无疑问,随着时间的推移,总有一个社会的相当一些的政治经济制度会更多地暴露出其不合时宜的弊病来。因此,如果我们脱离一定的历史条件去论说一种制度的优劣,则显然是唯心主义的。

关于人类早期社会制度的演化过程,摩尔根向我们揭示:

氏族成员之间?有相互援助、保卫及代偿损害的义务 在野蛮阶段,本氏族人相互依靠以及保障其个人权利,这是常见的现象;但自从建立政治社会以后,氏族成员都成了公民,他们就会把先前由本氏族负责保障的事项转而依靠法律和国家了。?[13]289

如果说国家是以其国民所缴纳的赋税的形式来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物质基础,氏族则是以其成员对一定事实上的所有权的放弃的形式来作为维护其公共利益的物质基础的。从而严格地说,人们此时作为个人,其人格相对而言是不完全的,从而没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权。23 [16]49那么毫无疑问,迄今为止,无论是人类社会的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是不充分的,从而都是有条件的。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及各个历史阶段的状况和人性来看,所谓公有制总是为了人们利益而存在的,而这种利益的总和显然是在大于相应的私人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成为一种公共利益。换言之,如果使这种公共利益以各个私人利益的形式存在,每个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将会少于在这种利益的公共形式下所获得的利益。

关于人类早期的大家庭或共同劳动从而维护共公利益的必要性,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说:

?新石器时代村落最基本的社会单位通常是由若夫妻和他们的孩子组成的大家庭。这种大家庭由于适宜于处理在勉强维持生活的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所以比独立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更为常见。而且这种大家庭还收养外来的流浪者。而当遇上大事,需要众多的人手来开伐森林、收割农作物或放牧家畜时,这种大家庭也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此外这种大家庭还能有效地利用大块的土地,因为它能够留下一部分成成员在家料理家务和照管附近的田地,而派其他成员长期在外管理远处的菜圃、果园或放牧牲畜。?[17]36

21

无疑,这种大家庭就是氏族的组成部分,这种情况是生产力尚不发达及商品交换尚未被人们作为社会合作的手段时的人们的必然选择。关于生存的本能或人性所促成的人类早期合作,斯塔夫里阿诺斯还说:

?研究人类的本性对我们所有的人来说都有着生死攸关的意义。随着科技的发展,战争变得更加致命,而且其爆发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而在占人类历史大多数时段的旧石器时代,战争则并不多,因为小型的食物采集者群体只能占用那么大的地盘,占领相邻部落的地盘对他们来说并无多大用处。事实上,他们很可能会在战争中失去一切。因为那时全球的人类少得可怜,而血腥的战争极可能会把人类这个种族一举灭绝。小猴子只需完全依赖父母一年就可以独立生活,猩猩需要依赖3—4年,而人类则需要依赖长达6—8年。族群内的合作体系能够给小孩提供必要的食物和保护,从而更好地保证了他们在漫长的依赖期中的生存。简而言之,在旧石器时代的几百万年中,相互合作的血亲社会之所以能够占据人类社会的主导地位的原因就是,它们十分适宜保证人类这个物种的生存。?[17 ]44

人类是在生存中求得发展的,在人类的早期,生存是困难的,发展是缓慢的;从而人类的合作更多的首先是一种生存性合作,而少为发展性合作,——翻开任何一部关于古人类学的文献,都不会向我们提供相反的例证。不消说,生存性合作或发展性合作,总是人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自然选择的结果。而这种选择,总是要以更适合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前提。有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虽然这种选择是残酷的,但对人类的整体发展却是有益的。24一种社会选择或社会制度,如果我们从后向前看,从来都是残酷与血腥的;但如果我们从前向后看,将会更多地发现,现实的自然选择或新的社会制度往往给当时的人类带来了希望或福祉。我们究竟是认可让人类通过自然选择而使之沿着既定的道路不断地存在和发展下去,还是准备通过自我干预而扼制这种自然选择来使人类走向第二条道路,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命题,因为这个命题的答案将决定我们将来的社会制度。

我们知道:家畜的饲养最早不会早于初级野蛮阶段,而成群的家畜和家禽的饲养则产生于野蛮阶段的中期;美洲土著于低级野蛮阶段已有园艺技术;而在东半球,于野蛮中期则有了家禽。[13]21、24、31、32而摩尔根曾指出:

?人们以财产代表积累的生活资料而对它产生占有的欲望,这在蒙昧社会是完全没有的事,但由无到有,到今天则已成为支配文明种族心灵的主要欲望。?

[13]ⅱ

22

那么这也就是说,当人类有了积极的或主动的生产性活动之后,生产资料才成为一个现实而有用的概念,同时生产资料一旦出现,私有制便随之产生了。换言之在成群的家畜和家禽的饲养以及园艺技术出现之前;或者说对于生活资料,在人们尚未从被动的索取解放出来从而进行主动的生产之前,根本就不存在可操作性的生产资料的范畴,从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的问题自然就无从谈起了。至于说之前的石器和弓箭,虽然是处理和获得取食物的工具,但只能算是人手的延伸,而尚不算是对生产的把握;如果说这些工具就是生产资料,那么,海狸的鹅卵石、大猩猩的木棍,则都可算做生产资料了。至于说原始人群的领地,则在人们懂得积极的生产之前,就更谈不上是一种生产资料了,如果说是的话,那么,非洲的狮子们便也有生产资料了。

所有制从而私有制,总是与人的劳动过程以及劳动方式分不开的。对于未知的东西或未知的领域,不会产生所有权问题。而最早已知的过程,总是一种劳动过程,从而至少会因此而产生最初的占有意识直到后来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要求。25一个氏族或部落,不会对未知的土地宣布为其领地,从而也就不会对这片土地上的果实与动物产生占有意识或拥有所有权。因此劳动在多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劳动的主体就在多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对之拥有所有权。这种相对独立性就是所有权的界限。

如果说在食物采集的时代(至少在初级野蛮阶段之前),一个氏族或部落拥有一片广袤的土地,并且为其成员共同占有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这片土地的拥有就决不是个别家庭努力的结果,而是氏族和部落联合行动的结果。而当一个家庭或家庭的联合体,在这片土地上开垦出一片园圃时,他们至少便对之拥有了一种相对的所有权——即一种有限的私有权。——之所以说由他们的劳动所产生的是相对的所有权或有限的私有权,是因为他们对这片土地的开垦是以氏族的劳动为前提的。

显而易见,维持对一片土地的所有权——其实是占有,需要氏族全体成员的努力,而开垦一小片园圃,则未必需要如此;从而人们对园圃的所有权,就比氏族土地之于个人或家庭的所有权更为明确一些。对于一些家庭器具、农具、武器、服装等,即便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料来证明这些东西是在怎样的情况下被制作出来的,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分析而肯定地说,在更多地情况下,作为不断进步的人 23

们,应当有能力独立制作其中的大部分东西,而有些东西至多需要二、三个人参与制作恐怕就足够了。这种需要几个人合作方能制作的东西,通过相互合作即能满足各方的需要,从而使之成为个人或家庭私有的东西,而绝不会使之成为整个氏族所公有的东西。这一方面决定于制作这些东西的劳动方式,一方面决定于这些东西本身的用途和性质从而其使用方式。而由于根本的决定在于前者,所以人们必定会努力使其劳动方式满足使用方式的需要。比如,若一种家用陶器必须由三人合作才能制作出来,并且这三个人是来自于三个家庭;那么,如果他们每个家庭有着现实需要的话,则他们一定会制作出三件陶器来各自使用,而决不会只制作一件而为三家公有之。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产生商品交换之前,人们在多大范围内和程度上进行劳动合作,就能在多大的范围内和程度上进行占有或分配劳动成果,从而就能够在多大的范围内和程度上存在相应的所有权,——当然这要与人们的具体劳动成果确定从而分割的可能性相联系。因此,在这种条件下所存在的所谓的共同占有——从而公有制,在本质上不过是“个体”占有从而私有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罢了。推而广之,一切条件下的公有制都是为着维护个体利益从而私有制而存在的,它的存在前提是相对应的个体利益的普遍而持久的最大化。由于对于个体的最大激励是直接的个体利益,从而这种公有制所涉及的范围应当尽可能的小,即它只应存在于不如此便不足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普遍而持久的相应的个体利益的地方。

为什么过去人们把私有制确定于剩余产品的出现呢?那是因为这种剩余产品使交换从而商品交换成为可能。而商品交换解决了对劳动的评价方式的问题,从而也就界定了人们的权利。在权利无法界定或劳动成果不能分割的地方,或者如上所述这种分割反而会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普遍而持久的相应的个体利益的地方,这种权利归属则只能以公有制而本质上仍是私有制的形式而存在。

没有人不知道劳动是一件辛苦的事情。即便你把劳动看作一件快乐的事情,那也决不会等同于娱乐之快乐;娱乐是不必一定计较得失的,而劳动必须计较得失,否则劳动就失去了意义。娱乐可以率性而为,劳动则必须谨小慎微。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如何能够产生同样的快乐结果呢?从而人们不可能不尽量明确劳动结果的归属——只要能够明确的话。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几乎一切不能够

[19]244-245明确劳动归属的地方,其生产率总是低下的,[17]37 古代社会如此,现代社

24

会亦如此。仅就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而言,列宁曾以总结经验教训式的口吻指出:

?不是直接依靠热情,而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

[20]572依靠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依靠经济核算。?

所以,人们总是试图清楚地区分开一切能够区分开的劳动成果——如果这种区分是有助于增进人们的利益的话。——当然这里不包括那些有着取巧之心的例外。那么毫无疑问,正是因为这种清楚的区分而才有可能存在相应的权利。生产劳动的清楚或明确产生了相应的所有权,血统的清楚则产生了相应的继承权,——显然这是人性的自然或客观的要求。人固然可以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行为,但却不可以控制自己的本能从而反应;人固然可以选择绝食而亡,但却无法控制对饥饿的感觉;人固然可以以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却无法以此法律扼制人们的天性。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如果我们对于未来的期望是人的最大的自由;那么,在人们刻意控制情感和扼制天性的地方,自由还存在吗?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是应当用以之来约束人的天性呢,还是应当凭之来借助人的天性并以此维护之?人,一边有着自爱的一面,一边有爱人的一面;二者皆出自于人的本能或天性,从而二者皆是一种客观存在。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如果不是建立在人们这种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则必然会成为人类不断向前发展的桎梏。如果说人们的如何自爱需要以法律规范之,则人们的怎样爱人则需要以道德教化之。一部尊重人类天性的法律必会使社会在自由与平等的前提下获得健康的发展;同时,一套顺应人类天性的道德教化也必会使人们把爱已与爱人统一起来,从而对社会的弱者施以援手。平均主义倾向的平等,只能以道德教化来作为道德的希望从而道德的内容,而绝不可能通过法律规范来实现之。

泰勒指出:

?土地这所有人使用,但是任何人也不能把它作为专有财产。最简单的土地法是跟狩猎权的法规合在一起的,这种土地法可以在以狩猎和捕鱼为生的部族中看到。例如,在巴西,每一个部族都具有以岩石、树木、天然水沟或者甚至人工界标为标志的疆界。在追击禽兽时破坏了疆界,就被看作如此严重的事件,以致犯罪者可能被就地杀死。在这类社会状况下,在这无论是怎样的世界的一部分里,每一个人都有权在自己本部族的疆界之内狩猎。禽兽只有被打死之后才能成为个人的私产。因此,这里有关于那种属于氏族或部族的土地公有权的明确的法律概念,也有关于家庭所有权的鲜明概念:茅屋属于家庭或家庭群,属于它的建筑者; 25

当这一群体把茅屋附近的一块土地圈起来并加以耕种时,这块土地也就不再是社会财产而变成家庭财产,最低限度,家庭暂时借用它。茅屋中的器具如磨制的石块和陶罐,也属于每一个家庭。同时也出现了个人财产,虽然还是在那种由父亲或家长体现出的族权之下表现出来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由下列的东西组成的:每个人身上带的或直属于自己的东西——武器、装饰品、上下身的微薄衣服;家庭的成员有权制作的生活过程中所需要的东西,这些东西他们死后大部分要带到阴曹地府去。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野蛮人已经熟悉了下列概念:土地公共所有,家庭土地自由占有(freehold),家庭和个人的动产——这些概念组成了古代法权的整个体系。?[18]394

显而易见,有什么样的、什么程度的社会经济单位,就有什么样的私有制;人们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进行劳动,就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进行分配从而确定所有权,这也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生产方式对分配方式的决定。但我们要注意,彼时的共同劳动与之后的共同劳动或社会协作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人们彼时共同劳动关系是建立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基础之上的,人们此时尚不具备进行权利与义务之界限分明的各种形式的交换的条件,从而人们尚无力拿出一些产品以使一部分人专门承担某些的义务,因此一切可能的义务便只能完全由氏族的几乎是全体的成员来共同来承担;有鉴于此,他们自然也就共同享有着相应的权利了;26从而人们必然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这种相对公有权,——仅表现为对于本氏族成员的公有权。但正是由于这种湮没人们个性的公有权——即氏族所有权的存在,27在排斥着一切氏族之外的他人,尽管他们可能——实际上是现实地与氏族之成员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毫无疑问,大部分情况下这种公有权在本质上又是一种以氏族为主体的私有权。而后来人们的共同劳动关系则是建立在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并仍在不断进步的生产力基础之的,各种形式的交换的条件已经不断地成熟;过去一切阻碍人们界定权利与义务的障碍也开始逐渐地消失;人的个性随之也日益获得发展。从而,尽管人们的共同劳动的范围——本质上是人们之间的各种联系仍在不断地扩大;但是由于上述原因,人们对于自身的利益或权利诉求也开始增加了,同时其私有权也就开始扩大了。

那么,我们已看到,只要能够确定人们的劳动的差别,就会有私有观念从而私有权进而私有制的存在;公有权从而公有制仅存在于不得不存在之处,一如公 26

共品存在之必要一样。

一个国家或社会绝不会长久地支持一种无视个人利益的政治经济制度,尤其是这种无视是针对于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的时候。因此我们可以说,自私有制明确地出现以来,社会的发展史足以证明,这种制度并未使更多的人的利益受到伤害;对人们真正造成伤害的必定是私有制——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之外的原因,28不然这种制度也绝不会自其出现的那一天起,便具有如此巨大的生命力;以致千百万年来,能够以不断完善的形式为人们奉行至今。而在这期间,又有多少项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都随着历史的发展或灰飞烟灭、或为人们视为敝履呢?梅因告诉我们: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某一方面都是一致的。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特点很明显,就是家族依附被逐渐消灭而对它个人义务不断增长。‘个人’稳定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考虑的对象。……我们也不难看出来到底是什么样的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逐步取代了源于‘家族’的关于权利义务的互惠形式。这种关系就是‘契约’。作为历史的一个界标,从‘人’的一切关系都被包括在‘家族’关系的社会状态开始,我们似乎就不断地向一种新的社会秩序阶段移动,在新的社会秩序里所有的关系都是产生于个人的自由合意。?[22]211

毫无疑问,财产继承制度与所有制演变的条件是一致的,——即是对关系人的身份的确定和劳动关系的确定。前者明确了相关人的范围,后者明确了劳动的范围。在所有制——私有制的相对具体形式的演化过程中,29所有制的层级关系或私有制主体的范围是不断缩小的:即是从氏族——大家庭——小家庭——个人这样一种演化趋势。梅因指出: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这里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22]213

如果我们从这种运动的物质基础的变化过程来考虑,那么,人类愈进步,个人能力愈发展,从而在经济上对集体——在过去即一般地表现为对家庭或家族——的直接依赖性就愈弱;从而个性也就愈发展,那么个人的相对独立性必然就愈强。

我们应当注意到,马克思为我们所描绘的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至少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物质的极大丰富,即“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 ;[1]12 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 27

产。”[1] 11

首先,物质的极大丰富只能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不可能是一种绝对概念。因为毫无疑问,一种新产品的出现,马上就可以成为所有人的需要;30然而,生产的发展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从而,这种生产相对于人们的需要而言,总是不足的。于是,我们就需要一种分配的原则,这个原则将决定谁有权最先享受较早生产出来的产品。

同时,人类需要的发展是无止境的,即使我们不去考虑这样一种显而易见的问题,即我们的家园是否能够承受每一个人在这种物质极大丰富下的现实需要;我们还要注意到,物质的极大丰富绝不可能依赖于自然的恩赐,从而产品生产总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之上的;即使科学的发展使得劳动成为一件极为轻松的事情,我们也不可能设想每一个人的真实劳动成果是一致的。此时,我们可以设想一下,那个时候人们还会有闲暇及专门的娱乐活动吗?如果说没有,那么谁能告诉我们: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天伦之乐?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谈情说爱?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周游世界?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钓鱼、打球、看电影?如果说有,那么这种闲暇及活动必然要不同于劳动本身。于是我们就要问,劳动成果不同的人们,有什么样理由而可以有同样的享受?在此,任何道德预设都是自相矛盾的,因为道德不应是针对某一部分人的道德;同时,当这种物质的极大丰富仅仅是处于一种相对状态时,“无私”的道德便是虚无缥缈的了。至于马克思的按需分配原则,基于上述原因则更是行不通的。于是,人们依然只能是按劳分配;然而,按劳分配已经被马克思视为资产阶级法权而摒除于共产主义社会之外了。

其次,我们应当考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个人的权利或自由是怎样的。“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 !是这个社会不允许个人拥有财产?还是这个社会没有分配与个人财产?如果是前者,那么,这个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吗?

我们不要忘记,国家,31是由全体个人——我们——结合而成的公共人格,我们称之为国家时,她是处于被动状态的,从而她的意志,必须是我们的意志!

[24]336那么,人们是否愿意为自己套上枷锁而限制自己的自由呢,——当这种自由并不妨碍他人的自由的时候?一个缺少正当自由的社会,个人的相对独立性何在?人们的个性何以发展? 这样的社会难道就是人类的天堂吗?

28

我们知道,所有权首先是对一种指向物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至于其它权利不过是由此派生的。没有对指向物的占有,就无所谓对指向物的所有,而无对指向物的支配权,其所有权又是不完善的。在法学上,所有权其实就是人格权。一个完整的人格权,是不应受到他人的任意支配的,换言之,人格权其实就是体现着一种自由意志。

那么如果是后者,则个人是否有权把个人的生活资料转化为生产资料?如果说没有这个权利,就意味着人们的自由意志从而自由受到了践踏,那么情况正如上述;如果说有这个权利,则毫无疑问地,这个社会将会逐步地重新走向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因此,我们可以断言,马克思所设想的全面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缺少自然及社会——包括生产方式——的客观基础的。

显然,迄今为止,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各个国家所经历的一切发展阶段几乎都是以私有制——我们要注意,一些国家的公有制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一个积极的经验——为基础的,所不同的只是各个阶段的建立于其上的上层建筑。这也就是说,在事实上,我们并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全面的公有制可以作为整个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基础的经验支持。那么综合上述分析,32我的观点是:如果说资本主义注定要经历一次涅槃,那也未必——确切地说不可能——是建立在全面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而很可能——确切地说一定——是建立在其私有制日益精致化的基础之上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自从国家诞生以后,她在所有制的演化过程中,便只是处于一种相对确定的地位;33换言之,国家的存在就此而言只要是能够保证这种演化的实现就足够了。这暗示着,随着社会的进步,进而私有制的精致化,一种效用最大化的选择将会使国家的功能逐渐地有所改变;或者说,旧的国家概念的内涵将要发生变化——至少是顺序地相对于一些国家而言在事实上是这样。这也就是说,旧的国家界限今后将会呈现出一种逐渐消失的状态——诚然,这将是一种十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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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属于人类对他人有用的行为区别为具有不同属性的服务与劳动这种考虑是极其荒唐的,它本身就是与马克思自己的关于劳动的界定相矛盾的。

29

2.在此我们要注意,马克思的关于商品属性的观点是与效用价值论有着内在一致性的!

3.另可参见笔者的另一篇关于劳动概念界定的文章。

4.马克思在此假设剩余价值率为100%。

5.我们且不管它是马克思的劳动力还是我们将要指出的一定劳动的过程性效果。

6.马克思认为资本的增殖在于剩余价值而非价值。

7.如前述,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否定资本家——产业资本家——的劳动,但这种劳动在马克思看来是剥削剩余价值的劳动,而不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

8.显而易见,马克思的商人不创造价值的观点,就是基于后一种考虑,但这明显地与前面的观点相矛盾。同时,我们要注意到,马克思曾持有这样一种观点的:“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

这个问题上的自相矛盾。

9.格劳秀斯认为:“善的事物之交换是自愿的”。[4]23。这也就是说,只要是自愿的交换就是符合正义的原则的,也只有自愿的交换才是正义的。

10.毫无疑问,有人会以雇佣劳动者在市场中所处的不利地位来进行反驳。对此,我要指出的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一切人都是买者与卖者,从而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着市场竞争,资本家也毫不例外。

11.马克思并非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从而这就更加自相矛盾了。[2]629

12.格劳秀斯指出:“因为行为是意图的唯一证据,所以,如果没有相应的行为,那么仅仅意图本身永远不可能成为人法调整的对象。”[6]153

13.无疑,在实践上,这也是极为不可靠的。这种使用价值从而价值的确定性,是建立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的基础之上的。而这个观点,我们已经证明是错误的了。请参见笔者的几篇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文章。

14.我们应当注意到,马克思实际上还是存在着一种在实践中资本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交换是资本与劳动相交换的意识的(诚然,交换的应当是这个劳动的效果):

?因为资本家用来购买劳动(从结果来看,实际上是购买劳动,虽然这里也是通过同劳动能力的交换作为中介,而不是直接同劳动交换)的货币,无非是其他一切商品的转化形式,是其他一切商品作为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所以也可以说,一切商品在同活劳动相交换时买到的劳动多于这些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这个追加量也就是构成剩余价值。? [7] 66 [2]49这恰恰证明了马克思在

显而易见,马克思在此是以其观念的东西替代了实际的东西,并且还据此而批评李嘉图的“资本是和劳动直接相交换”的观点。[8]7而马尔萨斯也曾指出:.

?一定量劳动的价值都必然等于支配它或实际与之交换的工资的价值。? [9]3

30

毫无疑问,马尔萨斯是把资本与雇佣劳动者所交换的东西当作一般商品来看待的,从而就这个结论而言,即使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也必定是正确的。然而,一旦如此,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的利润来源就无从解释了(我们且不管马尔萨斯对于利润来源究竟怎么看),所以马克思就此对马尔萨斯进行了猛烈的批评。[8] 20-22

关于剩余价值问题,之前我国一些作家也作过讨论。如有人认为:

?劳动具有整体性,劳动主体的作用不可能单独存在,价值创造是劳动整体作用的结果,劳动整体中既有劳动主体作用,也有劳动客体作用,因此,有关剥削的认识不能用剩余价值理论解释,必须要在劳动整体价值论基础上,通过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的不同,认识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作用与生产资料的创造价值作用的区别,即认识剥削劳动主体作用与被剥削劳动客体作用的区别,对剥削常态下的价值归属关系重新做出科学的理论解释。?[10]73-74

?剥削劳动主体只占有劳动客体,并不能使劳动客体创造价值,而且,剥削劳动主体本身也没有在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所以本身也是不创造价值的。以本身的不创造价值却只凭占有劳动客体,就获取劳动成果,得到价值的归属,这是剥削的实质。?[10]75

?劳动是人的本质,不能将劳动的产品与创造劳动产品的能力等同,劳动力是一种主体存在,商品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共同创造的,创造者与创造者的产品是不能划等号的。?[10]207

显而易见,这位作者在否定劳动力是商品的同时,是持有一种要素价值论的观点的。

还有一位作者认为,资本家与工人在本质上是资本合作的关系。并且:

?资本创造价值是向自然索取与创造的过程,是劳资双方共同投资向自然界输出功能,也应共同分配利润。因此,从头到尾都是本质上的合作关系,劳资双方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卖买关系。正因为过去劳资双方共同自觉地把本来是平等合作的实质关系,歪曲为买卖关系,才使本来平等合作的关系变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11]263-264

?……生产资料投资利润也是合理的,因为劳动工具与劳动管理是创造价值的要素,理应按功能比例分配。?[11]266

这位作者除了与前面那位作者持有类似的要素价值论观点外,还把交换关系狭隘化了。

显而易见,二位作者都把价值生产与使用价值生产混为一谈。

15. 我们且不管能否测量出这总和。

16. 那怕是这种总和也是需要另外确定的。

17. 显然,效果总是暗含于条件之中。

18. 显然,这是对于社会——它的需求者——有用的状况。

19. 注意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

31

20. 我们当然不会忽视马克思关于生活资料价值具有动态性的观点,然而,这个观点在此几乎是毫无作为的。

21. 哪怕是他们不得不如此。然而,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是给何人所定的?

22. 亚当·斯密说:

“??在建立所有法律或正规的机构之前,人的头脑天生的必须赋有一种官能,通过它我们的头脑能够区分在某些行为和感情中存在着正确的、值得赞同的和具有美德的品质,而在另外一些行为和感情中则存在着错误的、应受责备的和邪恶的品质。

“??法律不可能成为那些区分的根源,??

“因此,既然在所有法律出现之前心灵就对那些区分有了一个概念,看来就必然得出一点,那就是心灵是从理性得出这个概念的,理性指出了正确与错误的差别,它又以同样的方式指出了真理与虚伪的差别;??

“德存在于与理性的一致中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因而这个官能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十分公正地被视为赞同或不赞同的本原以及所有对正确和错误的可靠的判断的根源。正是通过理性我们发现了那些我们应当用以调整我们行为的共同的正义准则,而且正是通过同一官能我们对什么是谨慎,什么是体面的、什么是宽宏大量或高尚的形成了比较模糊和不十分确定的概念,我们就经常随身怀带着这些概念,而且根据它们竭力并尽可能来塑造我们的行为。道德的共同格言像所有其他的共同的格言一样是从经验的归纳中形成的。??因此,关于正确与错误我们最可靠的判断,都要受从理性的归纳所得出来的那些格言和概念的调整。德可以非常明确地说存在于与理性一致之中,因此就这个范围来说这个官能可以被视为赞同和不赞同的根源和本原。

“不过,虽然理性无疑的是道德的共同准则的根源,而且是我们据以形成的对道德的有判断的根源,但是认为关于正确和错误的最初的感觉出自理性,则是完全荒谬和难于理解的了,甚至在那些特殊的场合共同准则也是根据那些特殊场合的经验所形成的。这些最初的感觉以及任何共同准则赖以建立的全部经验都不可能成为理性的对象,而只能成为直接的感官和感觉的对象。” [15]388—390

23.不过,二者的共同特征是以对一定的自由的放弃来作为维护其相对的公共利益的政治基础——只是后者放弃的更多,不过毫无疑问,放弃终是为了得到。

24. 毫无疑问,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对人类的某些观念的影响是巨大的,斯宾塞和赫黎胥就以其思想对某些社会学及伦理学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尽管进化论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达尔文向我们揭示的——生物的自然进化是重种族而轻个体的——现象,却是已经被人类的发展史所证明了的,所有权的产生显然与此不无关系。奴隶制固然是漠视人性的,但却同时保全了人的性命;在一些蒙昧人那里,人们会杀老人和病人,甚至会把这些人吃掉。然而这种在我们现在看来是残忍的方式,却是有利于当时的族群保存的。[18]385-386

25.我们之所以在这里还要对文明社会之前的人们对某种存在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形式称之为所有权,从而将其社会形态视为一种所有制形式,实在是因为彼时毕竟客观地存在着一种行为规范,并且人们总是在一定的范围或程度上承认这种规范。[可参见梅因:《古代法》第五章。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一部 32

分。]

26.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恩格斯的这个观点就是值得商榷的了:“在氏族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21] 154显然,观念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存在与否,同其在我们今天看来的事实存在本身及如何诉诸和承担之是不同的问题。

27.“当社会处于这种低级状态时,人的个体性被氏族所掩盖了”。[13] 83

28.费孝通先生曾指出:农民的贫困并非单纯地因为土地私有制和高利贷者本身的邪恶,而更重要的是某种制度的缺失。[19]201

29.马克思并非没有注意这种所有制——私有制的相对具体形式,只不过是马克思对其认识是不充分的,从而得出的结论最终是与我们这里相反的:“公民仅仅共同占有自己的那些做工的奴隶,因此就被公社所有制的形式联系在一起。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

30.我们且假设这种新产品与人们的需要是必然吻合的。

31.在这里要想象到国家的消失,那也无非是在马克思所设定的情境之下。

32.当然,这里的分析并不完备。

33.关于所有权——确切地说是私有权——的相对性,从我国的一些古代文献中也可以看出来,有学者指出:“无论经过买卖或名田、占田的私有土地都是从封建国有土地中派生出来的,这是秦、汉封建土地国有制与周代井田制的基本区别。那末,为什么董仲舒、师丹下至汉末司马朗都又提到井田呢?就因为在当时看来,封建土地所有权归根到底是属于封建国家的,它与井田制下的国有土地有着历史的继承性。但封建国家统治者无论从法律上、事实上又不能不承认由国有土地派生出来的私有土地,所以董仲舒只得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师丹说,‘宜略为限’;仲长统说,‘勿令过制’;司马朗说,‘难中夺之’。‘夺之’,就是封建国家本来存在着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因既成为‘累世之业’,一旦政府想要从占有者手中把土地夺过来,不能不顾虑会引起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这是封建国家与大土地占有者在社会财产占有关系上的一个矛盾,这个矛盾也反映在阶级关系上。有的同志认为,[47]不能把封建国家‘干预’私有土地,作为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标識。这不是‘干预’。汉武帝利用‘杨可告缗’以法律形式把中家以上的财物、奴婢、田地强夺过来,岂止是‘干预’?正因为封建国家具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而客观上又存在着并为封建法律所许可的方兴未艾的地主土地私有权,因此,这种封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土地私有权一样,便成为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25]47-48

需要说明的是,我认为在这里只能说私有权是相对的,而不能说国家所有权是相对的——因为这个权利严格地说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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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3]26

33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格劳秀斯:捕获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5]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6]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7]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9]马尔萨斯:价值的尺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10]钱津:劳动价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1]王志华:大系统价值学说[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

[12]克拉潘 :现 代 英 国 经 济 史(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3]摩尔根:古代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14]费希特:人的使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5]亚当·斯密:道德情感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1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7]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8]泰勒:人类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19]费孝通:江村经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

[20]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2]梅因:古代法[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4]西方四大政治名著——卢梭:社会契约论 [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

[25] 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xx年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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