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读后感

时间:2024.4.20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读后感

学校要求我们老师读《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一书,并且写读后感一篇。于是我拿着学校发的《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一书,细细的品味了一番。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 她是由瞿瑛主编的,是为教师教育的相关课程编写的教材。一共分为4讲,第一讲 依法治校共3节,第一节 什么是依法治校;第二节 怎样依法治校;第三节 教育行政权的实施。第二讲 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共3节,第一节 学校 ;第二节 教师;

第三节 学生。第三讲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共3节,第一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第三节 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第四讲 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共3节,第一节 法律救济;第二节 教育申述制度;第三节 学校教育问题的司法救济。

依法治校,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和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这3个方面在学校教育法律问题中有着重大的意义。

但做为一名幼儿教师,我还是有重点的学习了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问题一讲。其中在这一讲中,也有最重要的一节,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在幼儿园中,我觉得这是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建立“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创建安全的校园生活环境,形成安全校园的文化氛围,加强

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这些在我们学校对幼儿伤害事故的防范上显的非常突出。

学校里有分区分块安全防范责任人,专人管理专块,比如楼道,大型玩具器材等,大大降低了幼儿的安全事故。上学及放学时,学校会安排保安维持校园门口的治安,和周围的交通安全。学校安装监控电视安排保安人员24小时在岗。学校有相关资格证的专职保健医生在岗。学校每年都会组织各种安全演练,地震,火灾等,使孩子们从小就养成在危急情况下能迅速而有顺序的逃生意识。学校的防范体制也在朝着更完善的发展。

在自己的班级中,我们也响应着学校的防范体制,教师各个地方都是安全提醒,只不过是孩子们更容易懂的卡通画。在安全教育方面,我们老师也是有重点抓的,其中有上上下楼梯你左我右教育课,红绿灯交通安全课等。我们班也是学习“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安全管理制度,使自己班的幼儿安全伤害事故降到零,创建美好班级环境。

读了《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一书,也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我们老师要做得更好,才能让孩子们更好的成长。在幼儿教育方面应该以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问题一讲为主,依法治校,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和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这3个方面为辅,一起学习,一起完善学校教育法律问题。

周捷 2013.1.1


第二篇: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课程教学大纲

1课程介绍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是一门着重培养学生依法治教能力的应用性教育学科。它也是同教育学、学校管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多种学科相互交叉和相互渗透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围绕依法治教,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教育法律救济等内容,结合教育案例,以案说法。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学校、教师、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提高学生的教育法律意识,培养学生依法审视教育活动的习惯,能自觉应用教育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实际问题,能对教育法律现象依法进行分析和评价,从根本上促进教育法的实施,提高教育法的实施效益。

2.课程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课程选择典型的学校教育的相关案例,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明确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了解学校、教师、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提高学生的教育法律意识,培养学生依法审视教育活动的习惯,能自觉应用教育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实际问题,能对教育法律现象依法进行分析和评价,从根本上促进学校教育的法治化进程。

3.教学内容与时间安排表

4.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1)《教育法制基础》,褚宏启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年版;

(2)《教师的法律视野》,肖远军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年版;

(3)《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方益权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年版

(4)《热点教育纠纷案例评析》,李晓兵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年版

5。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

讲授结合教育案例,以案说法;适当组织学生观摩、讨论、分析案例。

6.课程考试方法与要求

要求学生编写一则教育案例并加以分析。

教学内容纲要

第一部分  依法治教(3学时)

主要内容:

一、依法治教的本质内涵和特征

二、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三、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当前依法治校中存在的问题

      五、实现依法治校的对策

基本要求:

掌握依法治教的概念与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  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6课时)

主要内容:

一、学校

(一)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二)政府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三)案例分析:对“孟母堂”事件的反思

 二、教师

(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二)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三)案例分析:教案姓公还是姓私

三、学生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三)案例分析

基本要求:

一、了解设立学校的基本原则、条件及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二、理解教师专业化的法律规定,理解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原理。

三、掌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能依法分析违背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做法;掌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和学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能依法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  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和处理(6学时)

主要内容: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四、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案例分析

基本要求:

一、了解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主要原因。

二、理解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与处理途径。

三、掌握预防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措施。

                 第四部分   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课时)

主要内容: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三、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二)教师申诉的程序

四、学生申诉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

案例1: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在校大学生诉学校名誉侵权案

——如何保障学生的名誉权?对于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如何救济?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1日,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经贸四班的学生向学院反映,该班有几名同学不仅谈恋爱、喝酒,而且男女生还在寝室同屋过夜,影响极坏,希望学校予以调查,制止其不良行为。学院获悉后立即安排人在经贸四班学生中进行调查,很快便了解到该班有3男3女共6名学生存在同屋过夜的情况。学院认为这6名学生严重违反了该学院制定的《关于严格管理学生的几项规定》中“按时就寝;不准抽烟、喝酒;禁止谈恋爱;男女学生不准互串寝室”等条款,遂于1999年10月11日将经贸四班涉及酗酒、恋爱、男女同屋过夜、夜闯女生寝室的男生余某、周某、曾某,女生戴某、彭某、王某6人叫到院长办公室询问。而后,学院对这6名学生作出处分决定:4名同室过夜的男女学生开除学籍,责令酗酒的女生王某回家戒酒,勒令夜闯女生寝室的男生曾某退学。但该院的这一决定没有形成文字,也没有公开宣布。

1999年10月30日,上述6名学生作为原告(除已满18岁的男生余某、女生王某外,其余4名未满18岁学生的父亲作为代理人)以学院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将学院及学院董事长王怀彩告上法庭。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望月湖法庭于1999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

案例2:于浩诉张华平、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足球比赛受伤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原告应当受到何种补偿;学校从本案中获得的启示

案情介绍

于浩与张华平系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20##年3月4日,二人作为队员共同参加了学院组织的“黄河杯”大学生足球比赛。在比赛进行过程中,于浩接队友传球突破,张华平作为对方防守队员从中路上前阻击,于浩摔倒受伤,伤情经法院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于浩遂提起诉讼,认为学院及张华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伤害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

案例3:建庭诉教育局“限聘”处理意见案

——教师尹建庭违反了哪些法律?法院为什么判决撤销教育局的“限聘”决定?教师的言论自由权及其界限分析

案情介绍

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后该奖被取消)。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20##年6月,尹建庭出版了其个人所著的文学作品集《人世老枪》一书,该书中有“世上的一切都必须为我服务,不然,这一切都没有意义”,“天下最大的谎话,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我的真心话就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尹建庭在其教学过程中曾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一书。株洲市教育局发现尹建庭在《入学教育课》论文以及《人世老枪》一书中的一些错误观点和言论以及向学生推销作品的问题后,即组织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查处。20##年8月31日,向市辖各县市区教育局、城区各中学下发了株教通字(2001)60号《关于查处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问题的情况通报》;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意株洲市二中对尹建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尹建庭认为株洲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于是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株洲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法院受理此案。

案例4:余某诉汪老师曝光日记侵权案

——汪老师是否侵犯了余某的隐私权?拒绝让学生上课侵犯了学生何种权利?

本案与教师价值观的关联分析

案情介绍

20##年11月30日下午放学后,在某中学就读的余某和其他同学一起打篮球,同班女生王某上前用纸为他擦汗。这个动作被他们的班主任汪老师看见,她认为两个学生“恋”上了,当即将王某喊到办公室。她给王看了两页日记,是其私下从余某放在课桌内的日记本上撕下的,上面记录着余某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汪老师还告诉王某,余某对其不是真心的,他脚踏两只船。第二天,汪老师不让余某进教室上课。余某的家长多次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汪拒绝。几天后,汪老师又将余某的日记拿给班上其他几个学生看。学校和县教育局给汪做工作,可汪仍然坚持不让余某上课。直到12月5日,在学校校长的命令下,余某才得以重返课堂。而此时,余某无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当天即离家出走。第二天在重庆被找回。7日,余某回校上课,但有人对他指指点点,余某父母要求汪老师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被汪拒绝。余某遂将自己的班主任告上法庭,要求汪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5:高学生诉矮老师人身赔偿案

——矮教师侵犯了高学生哪些权利?教师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案情介绍

女学生小华,现年14岁,是丰县某镇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她家住丰县县城,父母因生意忙无暇照顾她,便将小华送到某镇中学读书,住在该镇其奶奶的家中。20##年10月29日下午,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每周五的大扫除。该校女教师渠某在教室内检查卫生时,爱开玩笑的小华拍了几下渠某的肩膀。小华个头很高,作为老师的渠某却个子矮。非常在意自己身高的渠某看到比自己个头还高的学生竟然拍自己的肩膀,不尊重自己,平日和蔼可亲的渠某认为小华在侮辱自己身矮,遂心生恼怒。渠某将小华叫到办公室进行殴打,她用扫帚把连续在小华身上、头部抽打了几十下,致使其身体受伤,头上还起了个血包。事后,受伤的小华忍着疼痛,被迫写了一份检查。她在检讨书中这样写道:“敬爱的渠老师:我错了!我做了一件傻事,不该拍打您的肩膀,我的举动伤了您的自尊心,侮辱了您的人格……我错了,请您原谅我——一个无知的孩子!”等内容。后小华到镇卫生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头部软组织、双大腿软组织挫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536元。由于开玩笑被老师殴打致伤,生性活泼的小华开始变得寡言少语,精神抑郁,再也不敢到曾经受到伤害的学校上学。无奈之下,小华的父母将她转学到其他学校上学。自己无意之举,却招来一顿体罚,而且身心受到伤害,小华决定给自己讨个说法。于是,她在父母的监护下,一纸诉状将昔日的老师推向被告席,要求渠某赔礼道歉,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4580元。

案例5:黄某因找“枪手”替考诉天津市某高校开除学籍案

——学校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学校在作出处分时应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司法审查的关系问题

案情介绍

20##年11月10日,天津市某高校法政学院教师刘某、张某分别在其电子邮箱内收到举报学生黄某在20##年6月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中请“枪手”替考的电子邮件。20##年12月8日,黄某在其所写的检查中,承认找“枪手”替考并先付替考费,第二天将“枪手”送入考场的经过。20##年1月6日,该高校教务处作出20##年第1号总第24号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分决定书,并告知黄某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日内,向教学纪律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20##年1月9日,黄某申请复核。20##年3月6日,由该高校教务处盖章,教学纪律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黄某同学考试作弊处理争议的仲裁决定》。20##年5月19日,黄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高校教学纪律管理委员会已作出的仲裁决定。20##年5月19日,该高校作出某发字(2004)42号《关于给予黄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于20##年6月3日送达黄某。

案例6:潘尧光、黄群弟与富安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中学校有没有过错;本案中教师体罚学生行为的认定

案情介绍

潘某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富安中学初二(十)班的学生。20##年11月1日下午3时55分,富安中学的体育老师苏伟根据该校的教学安排,组织该校初二(十)班全体同学在校内的训练场上体育课(即当日下午第三节课)。上课后,苏伟老师首先安排该班全体同学进行热身运动,包括绕运动场跑道慢跑400米和徒手松弛运动,接着安排该班全体同学进行了投掷实心球练习,之后又安排该班全体同学在运动场跑道上进行蛙跳练习,要求每一次蛙跳练习所跳跃的距离为4米,男生跳三步完成,女生跳四步完成,每人完成四次练习。下课前,苏伟老师要求男、女生分别在1分30秒、1分45秒内绕运动场跑道完成400米跑训练。训练时,苏伟老师将男、女学生分成两组,先安排男生组跑完400米后,再轮到女生组进行400米跑训练。在女生组进行400米跑步训练的过程中,当潘某跑了约200米的路程时,她是跑在最后的一位同学,此时她感到身体不适并摔倒在地上,当她站起来跑了几步后,突然昏倒在跑道左边的草地上,她倒地时背部朝天、双脚蹬直且双手微弯分开。跑在潘某前面的一位女同学回头见状,便立即往回跑到潘某身边伸手想将她扶起,但扶不起。此时,在跑道终点的苏伟老师见状马上跑到潘某身边,并立即将潘某扶转身过来,为潘某采取按压人中穴、心脏等急救措施。闻讯赶到现场的富安中学陈万志主任立即用手提电话通知校医邓丽珍前来参与抢救潘某,并拨打了“110”报警台,请求协助通知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接潘某到医院抢救。但潘某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20##年11月21日,顺德市公安局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的死亡原因。当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潘某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同年12月10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检验鉴定书(中心编号:20023006、病理学号:2853),对潘某的死亡原因分析说明为:根据尸体解剖,未发现致命性机械损伤,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致死。尸体解剖及组织学检验证实死者生前患轻度心肌炎、肺水肿,全身脏器淤血,符合心脏性猝死的病理改变。对潘某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为:潘某符合心脏性猝死。

潘尧光、黄群弟认为,潘某是在富安中学组织的教学活动(体育课)中因跌倒而死亡的,与富安中学的教学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安机关对潘燕茹、汤雪梅、汤昌恒、霍桂元、潘浩坚等学生的询问笔录,证实导致潘某死亡的400米跑是富安中学的课任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在庭审中,富安中学也承认其课任老师因对当堂课学生的成绩和态度不满意而体罚学生的事实。根据学生的证言及富安中学教学主任陈万志的证言,事发当天因操场上同时进行学校仪仗队训练,导致课任老师不能履行充分注意学生动态的义务。所以提起诉讼,要求富安中学进行赔偿。

案例7: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诉重庆法制报社、重庆青年报社新闻名誉侵权案

——本案中名誉权究竟如何界定;如何认识本案中的新闻侵权行为

案情介绍

20##年4月,海南省教育厅向国家教育部上报《关于上报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报告》,其中海口经济技术学院(即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原用名称)在重庆市的招生计划为35名,后经海南省教育厅批准,招生名额增加82名。教育部学生司核准海口经济技术学院的招生代码为44602。当年重庆市秋季招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使用海口经济技术学院名称对外宣传,在其“学院简介”、“招生简章”及“致新生家长”中均称之为隶属海口市人民政府的全日制国有普通高等学校,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按招生计划在重庆市招收大专新生118名,该118名新生如期报到入学。20##年3月2日,《海南日报》刊登“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该纲要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标题下有“努力办好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海口经济技术学院”的内容。该报道引起了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的性质及办学资格的争论和猜疑。同年4月13日,《重庆青年报》社刊登题为“118名学生误入偷天陷阱”,副标题为“招生时自称十分正规,进校才知上当受骗”的报道,该报道称“118名重庆学生家长联名向本报反映,他们的孩子在去年高考招生时被海口经济技术学院骗了”,经记者调查,国家教育部的工作人员告知,海南省教育厅对海口经济技术学院审查不严,造成部分省区市考生上当受骗,海口经济技术学院根本未在教育部备案,国家根本不承认其为全国普通高校,该校是一个极不规范的学校,并不是普通高校,而只是一个高职校;被调查的重庆市教委的工作人员告知,

海口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诉重庆法制报社、重庆青年报社新闻名誉侵权案。

案例8:校园生死协议的法律效力

  据《中国青年报》4月17日报道,新疆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分院前不久要求学生们签了一份“生死协议”。协议书称,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出现下面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自己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学校禁止性规定的;(2)私用电器的;(3)自杀、自伤的;(4)在假期离校、返校过程中发生的;(5)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6)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而学校已经履行了响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7)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行为不慎引起人身伤害的,由伤害人承担相应责任;(8)他人故意侵害学生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9)学生因行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20##年南京师范大学和4600多名大一新生及家长们签订的《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中,也波及所谓“生死条款”。南京师范大学的学生代表们代表4000多名大一新生,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中,最令人注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这些校园生死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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