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对生命的承诺
通过学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使我懂得了很多对于施工现场防火管理。
一、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二、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
措施。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三、其他防火管理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施工期间,不应拆除临时消防设施及临时疏散设施。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最后我们在工作时,一定要牢记安全,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常怀责任之心,常行责任之事”做安全生产明白人,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监督,不放过任何细节和小事。安全无小事,用我们认真的责任心来换取持续的安全无事故。
蒋 聪
2012/5/22
第二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范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通 知 )
豫公消〔2011〕11号
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
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消防支队: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
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把好建设工程审核验收源头关,对于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并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相关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
序暂行规定》通知要求,做好外墙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抽检工作; 1
对在建工程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外墙外保温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拆除易燃材料;对新建建筑采用易燃材料装饰的,一律不得审批同意;对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发现采用易燃材料装饰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各地要积极协调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物业单位及在建工程建设单位,针对建筑物外墙外保温系统制定安全可靠、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确定改造时限,明确责任人,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请及时向总队建审处
反馈,联系电话:0371-66615446。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共印6份,存档3份) 签发人:王建刚 签发时间:20xx年3月15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
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3
(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
[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xx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领导,各有关业务局。
承办人:刘激扬 胡安雄 校对:马恩强 李彦军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