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生手册(20xx年版)

时间:2024.3.31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学分制管理规定》适用对象为华侨大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的,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者。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注册、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由本人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规定交纳学费),经学院办公人员在学生证上签章,方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分的计算

第八条  学分表示学习知识的量。原则上每18学时的课程为1学分。某门课程的学分数等于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除以18。学分的尾数可算到0.5学分。

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0.75(3/4)即为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及完全是实践性的教学环节,每周以1学分计算。各课程的学分,应在教学计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如课程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如课程成绩不及格,校公共基础课的课程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及格仍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若补考不及格,则应当重新学习该课程。非校公共基础课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该课程的具体办法参见第二十二条。

第十条  各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四年制本科一般为l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一般为200学分左右,三年制(高职)专科一般为120学分左右,两年制(高职)专科一般为80学分左右。最低毕业总学分也称为规定毕业学分。各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值,由各学院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同一个学院、同一种学制的海外、港澳台等境外学生和内地学生,其最低毕业学分可以有所不同(详见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第四章  绩点制

第十一条  绩点是学习成绩的点数。成绩的等级、成绩的百分制分数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如下:

优秀:90-100分,绩点数为5;

良好:80-89分,绩点数为4;

中等:70-79分,绩点数为3;

及格:60-69分,绩点数为2;

不及格:不足60分,绩点数为0。

第十二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时,将该课程的学分与所获得成绩的绩点数相乘,即为学生修读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学生在某段时间(一个学年或四个学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所修读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该段时间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段时间内各门课程按学分计算的平均成绩。

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学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校学习的全部课程的总平均成绩的优劣。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凡多选修的任选课、辅修课程、第二学位课程、创新实验课程、军训、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等均给予相应的附加绩点。

第五章  课程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各学院、教学部开设的课程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应根据学校编印的各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选课修读,一般在每学期末和学期初的前两周内,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第十六条  选课的管理。

1.原则上,校选修课学生学习人数不足20人,学院选修课学生学习人数不足15人的课程,一般不单独设班开课。

2.学生获准选修某门课程后,一般中途不能退选;如该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可以放弃或重新学习,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

3.获准选修课程的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听课,不能无故缺课,任课教师按规定进行课堂考勤。考勤的管理和处理,与必修课相同。

第十七条  免修。如学生过去已学习过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参加教务处或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如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可准予免修,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申请免修课程的手续应当在该课程授课前办妥。预科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八条  免听。学习成绩总评排名在专业年级前10%的优秀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 (一学期最多两门) 或部分免听某些课程。但应当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如果学期考试结束后,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其学习成绩总评排名不在专业年级前10%,该生将被取消下学期的免听资格。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

第十九条  缓修。学生因学习困难、患病或其他原因,可申请缓修课程。每学期缓修不得超过10学分。

第二十条  重新学习。校公共基础课经补考不及格或其他类型的课程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成绩按重新学习时考核成绩记载,每门课程可多次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不及格不予补考。

每学年所修(含重新学习)课程不得超过55学分。

对于挂科课程累计达40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公共基础课由学校统一开出重新学习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学院开出重新学习班,要求重新学习的学生应参加重新学习班听课、考试。原则上,校公共基础课重新学习学生人数超过15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重新学习学生人数超过10人,应开设重新学习班;达不到开设重新学习班人数要求的,不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学生应插班重新学习。由于课程冲突、实习等原因,无法全部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部分听课形式,听课学时数应达课程总学时数的1/3~1/2学时,并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第二十二条  免听、免修、缓修和重新学习等手续的办理程序是: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由学院教务员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并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网络上传教务处学务科备案,并应于开学前三周内确定。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学生修读学分不应少于30学分,最多不应超过55学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最终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

试课程一般是校公共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或其他重要课程。每学期一般安排3至4门考试课程,其他课程为考查课程。考核在每门课程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试和考查均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绩点数的对应关系见第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课程的最终总成绩中,一般课终考试成绩约占60%~80%,平时成绩约占30%~40%。

第二十八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可根据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讨论、阶段测验及完成实验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定;也可以在考查前安排总结性测验来评定;或各占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包含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如学生缺交作业、缺做实验或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3者,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该课程应当重新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  补考。校公共基础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允许补考,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无故缺考者不允许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三天内进行,由教务科负责安排。补考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均按及格记载。非校公共基础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校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学生可根据累计学分获得的情况决定放弃该课程成绩、重选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三十二条  缓考。在课程最终考试期间,如因课程考试安排冲突、急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充分理由的证明材料(急重病须提供校医院的诊疗证明与病历),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如缓考课程属校公共基础课,可在下学期的补考时间参加考试,不当作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缓考缺考成绩按零分记,必须重新学习。如缓考课程不属校公共基础课,则可参加该课程的下次考试。

第七章  辅修专业与双学位

第三十三条  为了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开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供学生修读。全校所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作为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习成绩较好、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了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外,如前两年的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50,可以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对境外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专业应制定本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应当修读的课程设置及其学分,辅修专业规定毕业学分一般为40学分左右。

第三十六条  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所修读的辅修专业学分,可作为跨专业的选修课学分。对因未修满主修专业规定课程或未修满规定毕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无论是否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均取消其辅修专业资格。但是,对因未修满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经主修专业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可用辅修专业所得的学分来弥补主修专业的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一般从二年级下学期开始,学生应当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各学院应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学前审核完毕,报教务处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仍由主修学院管理。学生应按所修读的学分缴交学费。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实践教学环节)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我校本科学生,文科类学生前两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4.00者,理工科类学生达到或超过3.80者,可以申请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经第二学位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对于境外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的要求可酌情降低。

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时间从三年级上学期开始申请。第二学位是指修读本校工学、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的两个学位专业(属于同一学位学科门类内的两个不同专业则称第二专业)。

修读第二学位课程与第一学位课程的总学时,一般每学期应控制在每周30学时左右。

第三十九条  已在我校取得学士学位或其他学校取得学士学位的境外学生,如成绩在中等以上,也可以申请修读第二学位。经第二学位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对于外校学生,由校招生处发给学习第二学位入学通知书。

第四十条  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按所修读的学分交费。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专业应当制订本专业作为第二学位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与相应的学分,其课程为本专业的主干课程及其他重要课程,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毕业学分一般为60学分左右。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者,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不能取得第一学位,则第二学位无效,其所修读的第二学位课程作为第一学位课程的选修课记入成绩单。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未取得第一学位以前,由原所在学院进行管理;在取得第一学位以后,学生转入第二学位所在的学院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由于专业、学科特点的要求,外语、艺术及建筑学,一般不接受作为第二学位的修读专业。

第八章  转专业、转学、插班

第四十五条  境外生入学报到后可申请转专业。境外生要求在校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两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内地生入学一学期以后如有下列情况者,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而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转专业的手续参照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转专业的具体规定:

1.从招生录取分数高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低的专业从宽,反之从严。

2.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需经过外语考核,结合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并面试合格,方能办理。

3.文科类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到理工科类专业;理工科类学生一般可转文科类专业。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不能转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学应当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单、操行评定意见书、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表。

第五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并且成绩及格以上的,可予以承认,不必再修读,学分按转入专业学分记载;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原则上应当再修读,由转入学院确定,但修读者可以申请部分免听;如课程内容不同,可以作为选修课程学分予以承认。

因转专业、转学而未修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应当修读。

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提出申请,学校统一在每学期开学前1周内办理审批手续。学生转学应在每年5月初或11月初提出申请,学校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外、港澳台地区正规大学肄业的境外学生,要求来校插班者,应将原校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寄我校教务处,经接收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合格,教务处批准,由招生处发给插班生入学通知。插班生插入的年级,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商量后确定。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伤病、经济困难、创业等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因经济困难、创业等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

学生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及休养的,境外生因特殊原因必须离校的,时间超过6周者,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一年后需继续休学者,应重新办理休学申请手续。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海外学生为当地医院)“已治愈”的证明,按期到学校申请复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如果复学申请的时间超过该学期开学后第9周,一般不受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时,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且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章  退  学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申请复学超过两周者;

3.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6.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7.挂科课程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者;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六十一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栏公告。同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受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当在2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校可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其中,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在学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后,发给肄业证书。逾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不予负责。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六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设计等环节,以及校、学院规定和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或超过批准的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六十五条  学生旷课以课堂学时统计。对于实习、社会调查、集体劳动以及规定的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

课4学时计。

第六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正常学习及规定活动者,应当事先请假。因病请假,应当持有学校指定医院开出的病假单;因事请假,应当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学生请假可到学院办公室领取《学生请假单》,按规定手续办理。请假在三天及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领导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由教务处批准。如果要申请续假,则申请续假的时间与原请假时间合并计算,批准权限同上。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由于修读课程时间冲突,在任课教师的同意下,允许采用间断性听课的办法,不作为旷课处理。但间断性听课的课时数至少要达到课程总学时数的1/3~1/2。

第六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负责授课课程学生的考勤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及时将上个月考勤情况报学院教务室,由教务员汇总后,将统计结果于每月中旬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备案。考勤原始记录留学院教务室备查、存档。

第六十九条  除了任课教师进行日常考勤工作外,各学院和教务处要进行不定期的考勤抽查。各学院一般每学期进行4至5次考勤抽查;学生在考勤抽查时旷课,则旷课l学时以旷课2学时论计;教务处一般每学期进行2至3次全校性考勤抽查,学生在考勤抽查时旷课,每旷课l学时以旷课3学时计。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或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奖励。1.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学校将授予优秀学生称号,并发给一等奖学金。2.思想品德表现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将发给二等奖学金。3.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授予单项奖。4. 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将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对以上各种奖励,其具体条件和评审程序,学校另行公布,由学生处主管。

第七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毕业生,将按华侨大学《关于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暂行办法》,评定优秀毕业生,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十二条  对获得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参加校内外各种单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华侨大学单项奖学金奖励暂行条例》进行奖励。

第七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栏公告。学生对开除学籍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参照第六十三条退学申诉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旷课(以一学期累计计算)的处理如下:学生旷课累计达10学时,学生所在学院应对学生给予警示;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折算旷课l学时。

第七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记载时按零分记入。属校公共基础课的,不能参加该课程补考,应重新学习。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具体处分按照《华侨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执行。

第七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章  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八十条  我校教学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学生可在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可在四至七年、三年制专科(高职)学生可在三至五年、二年制专科(高职)学生可在二至四年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取得毕业资格。不论修业时间长短,毕业时其学制均按原规定学制四年、五年、三年、二年计算。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在修满主修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后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或报考研究生。

第八十一条  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四年制本科生结业时修读年限未满五年的,五年制本科生未满六年的,三年制专科(高职)生未满四年的,二年制专科(高职)生未满三年的,可在结业后1年内回校重新学习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后,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第八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并上网公布。

第八十四条  入学时经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程序正式录取的学生,德育和体育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时修满规定毕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品德、学术道德表现良好;

2.内地生总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5,境外生应达到或超过2.3;

3.内地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4.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从20##年9月开始执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教务处。

华侨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20##年7月15日印发)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考试工作有章可循,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精神,结合华侨大学20##年5月23日印发的《华侨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促进学生深入学习、培养创新精神、创新思维,提高教学质量起推动作用;实行科学化考试管理,严肃考纪考风,对树立良好校风学风、提高培养人才素质,都具有重大意义。考试必须维护公平、公正,保障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三条  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一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由各学院领导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试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独立开课的实验课、辅修课、第二学位课程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六条  凡考试课程由各学院安排,教务处汇总、安排考场,安排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5门,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考查课程的期末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期的前一周内进行。需要考查的课程,由各学院安排,由各学院教学秘书或教务员报送教务处安排考场。

课程的考核成绩要结合平时测验、作业和实验等教学环节综合评定。

第二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八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除主干课程、基础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外,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基本要求确定考试方式,经学院领导批准。考试或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进行,也可以笔试、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查课程还可以采用测验、课堂讨论、写调查报告、专题报告、课程论文等方式。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中注明。

    第九条  试卷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命题,命题要涵盖学期课程的主要内容,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保证命题质量。既要防止超纲偏难,又要防止降低要求偏浅偏松。命题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应能了解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能力。试卷不仅要有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约占60%),而且要有综合应用知识方面的内容(约占30%),还要有一定深度、难度的内容(约占10%)。题型力求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条  试卷份量应适当:平时测验的考试时间为1-1.5小时,课程结束期末考试的时间一般为2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试卷难度要适中。

第十一条  要积极建设课程试题库,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卷,提高考试和评卷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有题库的课程,考卷要从题库中选题;未有题库的也要尽量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进行命题。凡有两个班以上(含两个班)开设同一课程,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相同,不论是否同一教师讲授,都必须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卷。提倡任课教师与兄弟院校教师交流试卷或试题库,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应准备两份难度、广度、份量相当的试卷(A、B卷)及标准答案,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核签字后,装袋密封,于开考前七天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任选一份作期末考试卷。各学院教师应于考试后三天内及时统计好补考(含缓考)试卷份数,报教务处文印室。

教务处不接收A、B卷不全或不符合考试要求的试卷。

第十三条  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命题教师应认真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试卷草稿应妥善保管或及时销毁,试卷由专人负责印刷和保管,由主考教师凭证取试卷单领取。任何泄密、暗示都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试题必须用炭素墨水誊写(或用计算机编辑)在教务处统一印发的试卷纸上,字迹要工整,图形要清晰,排列要紧凑。

第十五条  评阅完的试卷应及时交学院办公室保存,其中单独开班的境外生公共基础课、校选修课的试卷交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办公室保存,其余课程的试卷交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保存。

第十六条  各学院办公室在学期初第三周应将上学期考试及补考试卷的缴交情况报教务处,试卷的缴交情况列入对教师基本岗位职责的考核内容。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为避免一次考试定成绩的弊端,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性质和具体要求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平时成绩的考核主要根据该门课程的期中考核、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提问、作业、论文、实验、实习、听课出勤率等具体情况确定,至少应占总成绩的20%—3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方案,交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评分成绩按五级记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或按百分制记分转换。

第十九条  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成绩评定方法及考试方式。

第二十条  试卷要及时评阅,评分时要公正、客观、合理,不徇私情,不随意加分、扣分,不弄虚作假,不记人情分。考后三天内,任课教师应及时通过教务管理软件系统,上网登录成绩,并把成绩单一式两份、试卷及试卷分析送交学院办公室。

第四章  补考、缓考

第二十一条  按“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凡允许补考的课程,学生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特殊情况,如急病住院,需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书,由学院领导批准,可办理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再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第五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三条  考生资格:

1.凡课程缺课时数达总课时1/3以上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

2.缺交作业达1/3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

3.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达1/3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

4.平时测验作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二十四条  出入考场时间规定:

1.考生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能进入考场;

3.考生在考试进行60分钟后,才准交卷退场;考试期间,学生不得离开考场,否则视为自动交卷。

第二十五条  考场秩序:

1.学生参加考试,应当出示身份证(华侨大学学生证)和考试证(准考证),否则不予参加考试;

2.尊重监考教师,听从监考教师安排,不得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考生要按指定的位置入座,不得随意调换座位;

4.除考试规定可以携带的物品外,其余物品不得带进考场并应放在指定位置;不准携带的物品包括手机、传呼机、电子词典、草稿纸及任何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材料;开卷考试时,不得与其他同学互借书籍、资料等;

5.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严禁吸烟;

6.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必须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纸交给监考教师后退出考场;

7.不准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8.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闹、高声谈论考试有关情况;

9. 每个教室至少安排两人监考,主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参见附件)。

第六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件时拒绝出示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擅自借取文具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1.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偷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偷看、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闭卷考试过程中,桌内或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试卷、答卷被强行拿走的同学知情不报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的;

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接物品、资料、笔记、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考试中相互交谈,且不听提醒与批评者;

11.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的视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应立即终止其考试,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学校或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我校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作弊行为论处。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第三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5.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6.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7.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蓄意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三十五条  对因玩忽职守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3.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七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在考试结束后,连同试卷和物证及时报送教务处进行处理。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重要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三十九条  发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十条  在确认学生违规行为后,教务处将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的领导,由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对其进行教育,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八章  考试小结

第四十一条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要对考试、评分进行小结,分析、归纳考试总体情况,分析学生在答卷中普遍出现的错误原因,分析考试整体成绩是否呈正态分布,如果有明显畸形,应深入分析现象的出现原因,进一步防止试题偏难或偏易,并从中得出进一步改进教学的措施,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二条  课程的试卷分析应一式三份,一份随试卷保存,一份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办公室保存,一份教师自存。凡有两个班以上(含两个班)统一命题的课程,教研室应在各班级试卷分析的基础上,对该门课程进行统一分析,并将分析情况交学院办公室保存。学院办公室应在学期初第三周将试卷分析的缴交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职、专科的考试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国家教育考试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省级教育考试等。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此前我校颁布的各有关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20##年7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年第21号令)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算起。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解除察看;无悔改表现或者又发现新的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视表现决定是否准予毕业。

第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至毕业前有显著进步或者突出表现的,可以解除处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

2.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的;

3.作伪证、包庇同案人员的;

4.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的;

5.共同故意违纪的为首人员、主要人员;

6.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待违纪问题,承认并且改正错误的;

2.主动检举同案其他人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并且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殴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人伤害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组织、唆使他人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殴打他人的,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侵犯公私财产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窃公私财物的;

2.诈骗公私财物的;

3.抢夺公私财物的;

4.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

5.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严重旷课行为者,视单个学期内旷课学时数,给予下列处分:

1.达2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达30-3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40-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教育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如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含场所、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猥亵、侮辱异性或者其他性骚扰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盗用他人IP地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隐匿、销毁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擅自涂改学习成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伪造饭卡、电话卡等有价证卡,或者明知是伪造证卡而买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伪造证明、证件,或者明知是伪造证明、证件而买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宿舍区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或者晚归爬墙,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在就寝时间使用音像设备,音量过大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者在寝室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未经批准,私自留宿外人或者到校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调房,经劝阻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6.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如蜡烛等),焚烧物品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7.擅自改变学生宿舍或家具用途、颜色、格式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对学生宿舍的电视机、电话机或有关线路擅自进行改装、改造,外接其他设备,私自架设天线或将电视机、电话机挪作他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9.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燃气的,除没收燃气器具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0.未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及其他非法宗教活动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者其他宗教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从事或者参与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处分决定与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依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做出的处分,归口教务处管理;依照其他条款规定做出的处分,归口学生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除本条下款规定外,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决定;记过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召集的专门会议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校长签发。

涉及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或者同一违纪案件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处分,以归口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各相关学院和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听取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按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要求到学院或者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签收,并将签收的处分决定书送学生处存入个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处分申诉的受理部门是校长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并且附上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决定。

被告知“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申诉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申诉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的结论并且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或者福建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校接受非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华侨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


华侨大学关于鼓励学生参加课外学术

科技活动的实施意见

(20##年8月修订)

为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以“挑战杯”系列竞赛为龙头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同时加大对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协调、指导和扶持力度,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范围

1.“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

2.电子设计竞赛和数学建模竞赛;

3.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科学实验和科学研究,探求新问题,提出新方法,发明新技术、开发新产品。

    二、鼓励措施

    1、为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提供经费和物质的支持:

(1)通过学校拨款和接受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经费,设立华侨大学“挑战杯”学生创新项目启动基金(以下简称“创新项目启动基金”),资助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前景的学生课外科研课题和创业计划项目等。一般资助项目标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800-2000元,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500-1000元,科技发明制作A类(科技含量高、成本投入较大)1000-3000元,科技发明制作B类(投入较少的小发明、小制作)800-2000元;创业计划项目,受资助项目研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2)对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3)帮助学生聘请专家顾问和指导教师。

(4)提供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所需的场所、社备、实验器材等。

    2.对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成绩优异学生的奖励:

(1)获得由国家有关部委主办的全国性赛事三等奖(优秀奖)及以上、省赛三等奖及以上的学生,学校授予其“学生科技创新标兵”荣誉称号。

(2)获得国家、省、学校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三等奖(优秀奖)及以上的学生,学校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其奖励标准如下:

(3)获得由国家有关部委主办的全国性赛事三等奖(优秀奖)及以上、省赛二等奖(铜奖)及以上的学生,学校授予其“学生科技创新标兵”荣誉称号。对获得省赛一等奖(银奖)及以上、全国性赛事二等奖(铜奖)及以上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在思想品德合格、学习成绩良好前提下,学校划出1-2名单列指标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或博士生(限第一作者)。

(4)对参加各类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的学生,根据其参与和获奖情况,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取得相应的专业选修课学分,毕业班学生可将其成果作为其本人的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限第一、二作者,具体确认办法由教务处确定)。

(5)参加各类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奖的学生,各学院须参照《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规定》在其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加分;在评优、就业推荐及其他活动中,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3.对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教师的鼓励:

(1)根据活动的等级给予指导教师相应的工作量,并折算成标准学时,作为岗位津贴的一部分予以发放,具体计算办法按《指导省级以上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2)根据老师所指导作品的获奖情况,参照《华侨大学奖励津贴试行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津贴。

(3)获得省三等奖及以上项目的指导教师,由学校授予其“学生科技园丁”荣誉称号。

三、组织保障

1.成立“华侨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校团委、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产业处、资产处、学生处、图书馆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全校学生的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活动的组织经费由学校和相关学院共同投入,师生参赛的差旅费从实践经费或专项经费支出。

2.各学院要相应成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小组,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和鼓励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具体措施,尽可能地为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激发学生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热情,为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4.设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优秀组织奖”,对学院支持、组织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情况进行评审,并列入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各学院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年8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和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测评办法。

一、学生综合素质构成

包括基础性素质和拓展性素质两部份,其中基础性素质分为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拓展性素质分为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团体活动与社会工作三方面。

二、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运用

测评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作为学生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作为学生保送研究生的基本依据

三、综合素质测评计算方法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100分)=基础性素质分75分(德育素质分10分+智育素质分60分+体育素质分5分)+拓展性素质分25分(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12分+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7分+团体活动与社会工作6分)。

另设附加分5分。

四、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基础性素质(75分)

1.德育素质(10分)

主要测评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团队精神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1)政治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要求进步,主动靠近党团组织,能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认真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作风正派、举止文明。

(3)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不计较个人得失。

德育素质测评采用扣分方法,无下列行为者应给满分。扣分标准如下: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直接定为不合格,记为0分;

(2)言行举止不文明,有违背社会公德现象每次扣0.5分,受通报批评者扣1分;

(3)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按处分等级分别扣3-6分;受通报批评者扣2分;

(4)无故不参加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一次扣0.5分;

(5)社区表现分处于楼栋后30%,且累积分低于98分者扣1分。

    2.智育素质(60分)

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所取得的学业成绩,以规定课程的平均学习绩点为主。计算方法为:智育素质分=(学业绩点+2.5)×8。

3.体育素质(5分)

主要测评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课外体育锻炼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体质健康标准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别计5、4.5、4、1分(一二年级学生体育课成绩计入智育素质测评分)。

(二)拓展性素质(25分,单项中不同项目可累积加分,加满为止)

1.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12分)

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学术和学科竞赛活动的情况。

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基本分为6分,每学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项)以上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学术或学科竞赛活动方可得分;得分内容如下:

(1)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或学术科技讲座、报告会情况;

(2)在各类学术刊物、公开出版物发表论文或调查报告情况;

(3)参加学院、学校或其它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科竞赛活动情况(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奖励分为6分,加分内容如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6分):

(1)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第一作者加5分,其他作者加3分;

(2)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第一作者加4分,其他作者加2分;

(3)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核心刊物第一作者加5分,其他作者加2.5分;一般刊物第一作者加3分,其他作者加1.5分;

(4)科研成果获得专利或确实进入应用领域的加5分;

(5)在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获奖的,属个人项目加5分,属集体项目每人加3分;

(6)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学术或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奖按校、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算为4分、3分、2分和3分、2分、1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作者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作者按分值的25%加分;

(7)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2.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7分)

主要测评学生参与文化、体育、艺术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的情况。

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基本分为3分,每学期必须至少参加一次(项)以上的文化、体育、艺术或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方可得分;得分内容如下:

(1)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的情况;

(2)参加学校、学院学生艺术团和各类艺术活动的情况;

(3)参加学院、学校或其它单位组织的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情况(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奖励分为4分,加分内容如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1)在地市级及以上文体竞赛中获三等奖(或前六名)以上,属个人项目加3分,属集体项目每人加1.5分;

(2)在院级及以上文体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加1-2分;

(3)参加运动队、艺术团表现积极者,加1-2分;

(4)获地市级及以上文化、体育、艺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先进个人加3分,获优秀论文的,属个人项目加3分,属集体项目每人加1.5分;

(5)在文化、体育、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获奖励按校、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算为3分、2分、1分和2分、1分、0.5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作者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作者按分值的25%加分;

(6)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3.团体活动与社会工作(6分)

主要测评学生参与学生团体活动、担任学生干部和承担社会工作的情况。

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基本分为3分,每学期必须至少参加一次以上的学生团体活动、社会工作或担任学生干部一学期以上方可得分;得分内容如下:

(1)参加学校各类学生团体活动的情况;

(2)担任校、院各类学生干部或承担学生工作的情况;

(3)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或社会工作的情况(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奖励分为3分,加分内容如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

(1)参加学生团体活动和社会工作,表现优秀者加1分,良好者加0.5分;

(2)参加义务献血者加0.5分;

(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受表扬者加1分;

(4)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年或一届的,考核优秀者加2分,考核良好者加1分;

(5)同一项目在当学年按最高项计分一次;学生干部在各项活动中只作为组织者的,只按担任学生干部情况记分。

(三)附加分(5分)

主要测评学生为学校取得重大荣誉的情况,取得附加分必须是在以上各项测评中没有规定的,加分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五、综合素质测评的方法与步骤

1.测评前对学生进行测评动员,明确测评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2.每位学生参照综合素质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上一学年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

3.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开展互评;

4.班主任组织学生干部对同学互评的数据进行核实、统计、处理,根据评议结果计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班主任填写《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审核,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以根据本测评办法细化计分条款和操作办法,报学工部同意后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20##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个人奖励分为: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校优秀共青团员奖学金、校优秀共青团干部奖学金、校优秀单项奖学金、学院优秀学业奖、学院科技创新奖、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生团体奖励分为:校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校先进团支部奖学金、学院先进班集体奖学金、学院先进团支部奖学金。

第三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二个等级:一等奖每人2000元/学年;二等奖每人1500元/学年。获奖面控制在学生总数5%左右。

    第四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每人1000元/学年。按学生总数0.5%评定。

    第五条  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每人1000元。本科生按毕业生总数5%评定;专科生按毕业生总数3%评定。

    第六条  校优秀共青团员奖学金:每人800元/学年。按团员总数1%评定。

    第七条  校优秀共青团干部奖学金:每人1000元/学年。按团员总数0.5%评定。

    第八条  校优秀单项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及评定办法遵照《华侨大学单项奖学金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优秀学业奖每人1200元/学年;科技创新奖每人1200元/学年。

    第十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奖每人800元/学年;二等奖每人600元/学年;三等奖每人400元/学年。获奖面控制在学生总数25%左右。

    第十一条  校先进班级和校先进团支部各奖励800元/学年。

第十二条  学院先进班级和学院先进团支部各奖励500元/学年。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先进班集体奖学金在每年十月份评选。

    第十四条  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每年五月份评选。

    第十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团支部在每年四月份评选。

    第十六条  获校级优秀奖学金者,学校发给荣誉证书,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各类奖学金均通过财务处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  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申报及审批遵照《华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申报及审批遵照《华侨大学本专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校优秀共青团员、校优秀共青团干部申报及审批遵照《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校先进班集体奖学金申报及审批遵照《华侨大学先进班级评选办法》;校先进团支部申报及审批遵照《华侨大学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校优秀单项奖学金申报及审批遵照《华侨大学单项奖学金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出台本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报学生处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华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和优秀

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20##年8月修订)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学生条件:

(一)在本校学习期满一年。

    (二)必须做到: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忱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认真搞好个人、宿舍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表现突出。

4.参加过一项校级或以上科技学术作品竞赛。

(三)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0%,且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5%,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四)一年内没有违纪受处分的情况。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5%,且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30%,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工作积极负责,有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同学,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至少组织过一次学院及以上活动并有较好影响或受到表彰的。

5.带头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表现突出。

    6.一年内没有补考或违纪受处分的。

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1.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年10月份评审。申请者须详细填写《华侨大学优秀学生审批表》,由班委进行评议,经学院审核后送学生处进行全校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校长决定。

    2.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在每年10月份评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由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提名推荐并签署意见;申请者须详细填写《华侨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经学院审核后送学生处进行全校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校长决定。

四、奖励办法:

1.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二个等级:一等奖每人2000元/学年;二等奖每人1500元/学年。获奖面控制在学生总数5%左右。

2.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每人1000元/学年。按学生总数0.5%评定。

    3.获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者,学校发给荣誉证书,记入学生档案并在全校张榜公布。奖学金均通过财务处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五、本办法自20##年9月起开始执行。

华侨大学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实施细则(试行)

(20##年8月31日印发)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资助生活费为目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

1.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申请国家奖学金还须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还须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申请国家助学金还须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是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还必须符合华侨大学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

6.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评选办法: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在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须详细填写《华侨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须详细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华侨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国家助学金申请者须详细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当年10月底前评审完毕。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推荐、评审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在学生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听取意见后送学生处进行全校公示,公示结果报校领导决定。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发给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学生处发给荣誉证书。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评选人数,根据每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下达的具体名额确定。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管理

暂行规定

(20##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为确保无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勤、减为主体,以社会团体或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多元化助学体系。

第二条  为了管好、用好助学专项资金,落实国家助学政策,确保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助学金来源

第三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缴交的学费中返还部分作为学生的奖、贷、助、勤、减资金。

第四条  国家指定银行向我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国家下拨的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

第六条  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

第三章  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生助学金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按比例掌握全校性的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活动经费及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由学生处统筹安排,其余部分按比例分解为奖学金、困难补助、学生活动费三个项目下拨各学院掌握,各个项目经费独立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八条  全校助学金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持,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组织实施,各学院助学金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领导审批。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

第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细则,困难补助的评定及审批办法,学生活动费的使用及管理办法,报学生处、财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克扣经审定应发给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申请、评定以及学生活动费的使用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助学金帐目,并做到详实、规范、妥善保存以备审计。学校每年将对部分单位进行审计,发现违反本条款者,除追回款项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

第四章  助学金的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学费返还部分分解为学生活动费、困难补助、奖学金三项下拨各学院:

1.学生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等。学生活动费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领导审批后从财务处一次性领出。使用上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2.学院级学生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学生在校月收入(包括家庭及亲友资助、奖学金、开展勤工助学取得的收入和各种补贴)低于泉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线,可以申请困难补助,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和受灾地区的困难学生等。学院级困难补助分400元、200元、100元三等。

特殊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一般400元以上800元以下,具体评定对象和金额视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困难补助一般在学期初和学期末组织评定,每次评定人数为学生数的10%左右,并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的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3.学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奋发向上、全面发展的学生。如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奖学金的等级及金额如下:

(1)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二个等级,一等每生2000元/学年、二等每生1500元/学年;

(2)学院优秀学业奖每生1200元/学年,科技创新奖每生1200元/学年;学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三个等级,一等每生800元/学年、二等每生600元/学年、三等每生400元/学年;

(3)校先进班级奖学金:800元/学年;

(4)校先进团支部奖学金:800元/学年;

(5)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1000元/学年;

(6)校优秀团员奖学金:800元/学年;

(7)校优秀共青团干部奖学金:1000元/学年;

(8)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000元/学年。

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办法遵照《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华侨大学本专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和《华侨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华侨大学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执行。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安排在每年十月份(优秀毕业生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控制在学生数的5%左右,各项奖学金的获奖面控制在学生数的35%左右,且奖学金金额发放控制在90%左右。各类学生奖学金(先进集体除外)均通过财务处发放至学生个人帐户。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毕业典礼上发放。各学院应同时把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4.学院学生助学金结余的使用:

助学金指标划定下拔后,原则上应按学年使用完毕,如有结余(每年7月31日为指标结算日),其结余部分划入各学院“历年结余”项目中。如学生工作方面确有需要,遵照《华侨大学学生助学金节余使用办法》执行,由各学院提出使用计划,报学生处审批、财务处审核后从该项目中列支。

奖学金结余部分超过当年度经费10%的,10%以上的部分收归学校,设立公共基金,用于调节学院之间的经费和学校对学生的重大奖励。

第十二条  学费返还部分分解为全校性的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活动经费及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由学校统一掌握。

(一)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学生贷款和困难补助,此项经费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和审批,财务处审核。

1.学费减免:主要用于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学费减免金额分为2000元╱学年、1000元╱学年二等,具体办法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2.学生贷款:详见《华侨大学陈进强贷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及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3.该项经费和国家不定期下拨的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组成专项困难补助,主要作为学校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和遭遇重大意外事故或疾病的学生的补助。专项困难补助分为期初生活补助、期末返乡补助、假期留校学生生活补助和特种补助等。补助金额一般在300~800元之间,对于个别特困生可一次性给予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特种补助。评审时遵照《学生困难补助的评定和审批办法》执行,此项经费由学生处掌握并组织实施。

(二)全校性学生的奖学金和学生活动费,此项经费按比例分别列入学生处、教务处户头,由学生处、教务处掌握使用。

1.学生处掌握使用部分,主要用于全校性学生教育活动、大型节日活动经费,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校学生艺术团经费,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争得荣誉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学生骨干培训和社会实践经费,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活动场所建设等,对于特大硬件建设项目的开支由学生处提出报财务处审定。

2.教务处掌握使用部分,主要用于设立单项奖学金,奖励参加校级及以上单科及各种科技竞赛优胜者。如奖励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水平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优异者,优秀运动员,体育竞赛获奖者,参加电子设计竞赛、建筑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以及其他学风建设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遵照《华侨大学单项奖学金暂行规定》执行。

(三)勤工助学基金,由校勤工助学基金会理事会掌握使用,并由其下属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勤工助学基金使用遵照《华侨大学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管、助研等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各项公益劳动的报酬。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

由国家指定银行面向我校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专户资金”,分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种。每年两种贷款合计最高不超过应向学校交纳的学费和泉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在校期间全部贴息由国家支付,毕业后由学生本人承担,具体申请和偿还办法遵照《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此项贷款由学生处协助指定银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陈进强贷学金:由香港校董陈进强先生捐资设立。贷款金额分10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等,每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在校期间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学金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具体申请办法遵照《华侨大学陈进强贷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境内本专科缴费生、高职生。境外学生奖助学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办法(试行)

(20##年8月修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为贫困生打造“量身定做”的资助计划,让每一名贫困生都能在华园的阳光下快乐成长、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简称“阳光成长计划”)。

一、“阳光成长计划”的基本内容

“阳光成长计划”是针对我校每位贫困生的具体困难情况而实施的“一揽子”经济资助计划,为其本人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阳光成长计划”统筹各项资助项目、统一办理资助手续,形成特困资助与贫困资助、重点资助与一般资助、长期资助与临时资助、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助困与育人相结合的资助运行模式。

(一)资助项目设定

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意外变故支出等三项必要经济支出,对应设立助学贷款、生活补贴、临时困难补助三项资助:

1.助学贷款资助。其构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学费和住宿费。其中,贷款金额在3000元及以下者,原则上只能申请陈进强贷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陈进强贷学金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且不得超过两年。

2. 生活补贴。其构成为国家助学金、林淑惠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及其它社会捐助等,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日常生活费。助学金分为350元/月、250元/月、150元/月三个等级,每月15日前存入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帐号。其中,校内勤工助学月工资控制在250-350元,当助学金与勤工助学月总额累计超过550元后,应适当降低助学金等级。

3.临时困难资助。其构成为困难补助、社会资助,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因突遭变故而造成的临时困难。临时困难资助分为院校两级,院级临时困难资助金额在100-800元不等,校级临时困难资助金额在300-1200元之间,具体评定视情况而定。

4.以上所有资助均以每年10个月计算,其中助学金及临时困难资助属无偿资助。

(二)资助金额申请

1.新生在每年10月份申请,老生在每年5月份申请。资助总金额及项目构成,以申请人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所在学院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定。

2.新生资助申请,生活补贴原则上实行无偿全额资助;老生资助申请,生活补贴原则上实行非无偿全额资助,即其资助需求的15%左右必须通过勤工助学等有偿性劳动或取得奖学金的方式获得自立性资助,特困生可适当放宽比例。

3.符合西部助学工程减免学费者,不能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再获得国家助学金,不能申请勤工助学或临时困难资助。

4.当学年内,奖学金和各项资助(含贷款)总和超过10000元(学费超过7000元的学生可适当放宽至12000元)后,停止其除勤工助学外的其它无偿资助。

二、参加“阳光成长计划”的基本条件

“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含境外生),申请参加“阳光成长计划”必须通过贫困生身份界定。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诚实守信、品行良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当年度未受学校纪律处分或院级以上通报批评;

4.勤奋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即累计平均学习绩点不低于2.3)。

(二)确定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一般贫困资助对象:

(1)家庭所在地普遍收入较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者;

(2)家庭遭受意外变故、生活困难,因父母(监护人)失业、疾病、多子女升学或其它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开支非常困难者;

(3)家庭经济缺乏依靠、生活水平较低,因父母年事已高以致缺少劳动力或父母离异造成生活困难者;

(4)其他符合国家、省贫困生规定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特别贫困资助对象:

(1)家庭贫困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2)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经济来源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或孤儿;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5)因受重灾、疾病等(包括父母双方残疾)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

(三)优先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大致相同的学生可按以下条件优先考虑:

1.学习成绩优异,在班级排名前20%或上一学年进步突出的;

2.积极参加校、院、班集体各类活动并取得较突出成绩的;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突出表现的;

4.担任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阳光成长计划”的受益范围

各班级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主申报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低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20%上报“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人数,其中一般贫困生15%、特困生5%。情况特殊的班级须经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申请人数比例最高可放宽至25%。

四、参加“阳光成长计划”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参加“阳光成长计划”与申请资助需求额度同时进行。申请与审批程序为:个人自主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班级初审,班级组织认定小组调查、评议、确定名单、班级内公示→学院复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小组谈话核实、确定资助金额、本学院内公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组织实施。

1.个人自主申请

申请人登陆学生处学生资助网页填写《华侨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填写成功后打印两份――同时填写《华侨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交相关材料。

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再次提交《华侨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鉴定,但在一学期内须补齐上述材料。

2.班级初审

班主任组织由班干部、学生代表4-8人组成的认定小组,本着对同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的做好贫困学生的调查、摸底与排序――班主任、认定小组、班干部、经办辅导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申请资助学生的困难情况及资助需求――拟定班级“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名单及排序,在班级内公示5个工作日――上报学院复审。

3.学院复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小组――根据班级初审后提交的名单和资助需求进行谈话审核――确定名单及资助需求额度――在本学院公示栏和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名单须根据学生困难程度排序,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统计分析――确定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校内公示栏和网站公示――下达指标、组织实施、跟踪管理。

5. 资助计划的制定

资助计划的制定应坚持:新生与老生有别、普困与特困有别;权利与义务结合、无偿与有偿结合。其资助配比建议标准如下:

(1)因各具体项目均有具体等级或档次限定,在实际配比中,取与理论计算金额相近的等级或档次,可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或适当调节比例。情况特殊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比例。

(2)学年总资助需求金额低于1500元者或因客观原因自立困难者,原则上不予以“资助包”,但可通过院校两级临时困难补助资助。

五、“阳光成长计划”的管理机制

实施“阳光成长计划”是新时期开展贫困生经济资助工作的大胆尝试,因此,落实管理机制对推进我校贫困生资助与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一)档案管理。各学院应为“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建立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对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将其学习、生活、受助情况等综合信息记录在案,保证档案详实、全面。

(二)公示要求。各级单位在公示资助学生名单时,要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尊严,充分保障学生的利益,不得公开学生的个人详细信息。公示要有效,不得搞形式、走过场。

(三)素质教育。通过党团课、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诚信、感恩专项教育,通过第二课堂活动等平台进行专业技能实践,通过社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进行综合锻炼,使其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身心得以健康成长。

(四)退出机制。“阳光成长计划”资助获得者,在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降低、取消或追回资助。

1.因学习不努力,对自己要求不严格而造成留降级或学习成绩在本班后20%的学生,降低各类资助等级;

2.受资助后,因违纪受到处分者,取消各类资助;

3.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或其它不诚信行为者,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额,并视其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分;

4.社区表现较差,有违规违纪行为者降低或取消资助;私自外宿者,取消各类资助,并追回已受的全部资助;

5.使用高消费物品等与贫困资助精神相悖者,或有抽烟酗酒等生活不节俭者,或接受的贫困资助未用于学业随意挥霍者,取消各类资助;

6.因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视情况取消或停发各类资助;

7.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有关资助的活动者;

8 .因家庭经商、办厂、建房、扩大生产规模等风险性投资而致贫者,降低各类资助等级;

9.其他不符合资助精神的情形,视情节而定。

(五)动态管理。“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因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本人勤工助学所得和社会资助的情况而变化。对家庭经济恶化的学生可适当增加资助,对已基本摆脱贫困或符合退出机制的学生应取消或降低其资助,对因意外变故等特殊原因需申报的学生要适时纳入。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好转的“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主动及时退出本计划,以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偿还机制。“阳光成长计划”是由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相结合的资助计划,要教育学生及时做好有偿资助的联系、确认与还款,做到诚信为本。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其奖金应在一个月内首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等各种有偿资助。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年9月开始实施。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困难补助评定

和审批办法

(20##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地发挥困难补助的作用,用好管好困难补助金,根据《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的种类、等级和金额:

1.校级困难补助分一般生活补助和特种补助两种,一般生活补助金额在300~800元之间,特种补助金额在800~1200之间。具体评定等级视情况而定。

2.学院困难补助分普通补助和特殊补助两种。普通补助金额分400元、200元、100元三等;特殊补助金额在400~800元之间,具体评定等级视情况而定。

第三条  评定对象和条件:

1.通过当学年经济困难学生调查,确立为“阳光成长计划”成员,或家庭突遭变故者,可申请困难补助。

2.对于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和受灾地区的困难学生,以及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或疾病的学生可给予优先考虑。

3.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仍生活拮据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4.获得学院困难补助仍然生活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校级困难补助。

5.学习刻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勤俭节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第四条  评定和审批办法:

1.学院困难补助一般在学期初和学期末组织评定,每次评定人数掌握在学生数的10%左右,每生具体补助等级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评定结果一式三份,一份报学生处备案,一份到财务处领取,一份留底。

2.校级困难补助一般在学期初和学期末与学院困难补助一起配套组织评定,各学院可根据下达的指标额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名单和金额后统一报学生处领取和发放。

3.被评定为特殊补助的学生须填写《华侨大学困难学生登记表》,表格由学生处统一发放。

4.各学院应将每次困难补助的评定结果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并及时将困难补助金足额发放到学生手里。

5.评定困难补助时应事先摸清学生家庭经济和生活开支情况,征求班主任和社区辅导员的意见,做到重点扶持,点面结合,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效用。

第五条  困难补助金是体现国家关怀,学校关心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资助形式,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华侨大学陈进强贷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20##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推进学生助学工作的良性发展,由我校董事会副董事长陈进强先生设立的“陈进强助学金”改为“陈进强贷学金”。

第二条  陈进强贷学金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含境外生,不含成教生)。

第三条  陈进强贷学金采取信用担保、无息贷款、全额返还的方式,由原“陈进强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管理,陈进强助学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贷学金的发放、回收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陈进强贷学金的贷款金额分10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等,每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在校期间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增强信用意识;各学院应加强学生信用教育和借款人的资格审查,配合学校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第二章  陈进强贷学金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贷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诚实守信,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5、能够严格遵守贷学金协议,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履行还贷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6、毕业前无法还清的,同意毕业后毕业证书由学校暂为保存至贷款还清。

第七条  申请贷学金必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须出据派出所证明;2、在学表现说明书;3、承诺书;4、前学年学习成绩单(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第八条  贷学金申请程序: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填写《华侨大学陈进强贷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院对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审核后,由学院党总支统一报送学生处审批。

第九条  贷学金每年申请一次,实行一次申请审批,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老生一般在每年5月份提出申请,新生在入学报到后提出申请。

第三章  陈进强贷学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  学生处就借款人的申请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确定贷款名单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学院协助组织借款人签订《陈进强贷学金合同书》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陈进强贷学金合同书》签订后,由财务处协助将借款人所贷款项划入借款人银行帐户;如果借款人学杂费尚未缴清,则由财务处先冲抵借款人所欠学杂费后余额转入借款人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贷款将被终止或追回: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3.中途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和死亡者;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5.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6.有奢侈浪费行为。

第四章  陈进强贷学金的归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毕业后两年。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可展期一次,并依法签订展期合同,贷款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两年内还清。具体贷款期限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于贷款时与学校商定。

    第十四条  贷学金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借款人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或毕业前还清,也可到期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还贷方式由借款人确定后载入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前与学校再次确认还款计划和联系办法,保证毕业后主动提供最新工作单位和通信方式,并按期归还贷款;借款人未提出展期申请又不向学校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贷方式等变化情况,蓄意逃废债务,学校将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将寻求法律帮助依法追偿贷款。

第十六条  具体还款办法是:借款人在校期间或毕业前还款,可直接将款项交到财务处,并凭交款凭证到学生处换发还款凭证;如毕业后还款,借款人可将款项电汇到财务处指定帐户,并将汇款凭证和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学生处,学生处给予出据还款凭证。

第十七条 借款人所在学院必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通知学校,保持与已毕业借款人的联系,并敦促其按时偿还贷款,协助学校收回贷款;如因工作不够重视导致本学院贷款出现较大面积的呆坏帐,学校将减少该学院的放贷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能认真履行贷款合同,毕业前一次性还清的,奖励贷款总额的10%,即只需偿还贷款的9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华侨大学陈进强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20##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帮助高校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大举措。为了全面落实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 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不含在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华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和成教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利息在学期间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由学生个人承担;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中国银行华大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负责承办。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住宿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两种,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的收费标准,用于基本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泉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贷款总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比例控制在全校境内学生人数的20%以内,研究生也可申请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贷款。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日常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统一指导下协同开展工作。

第六条  借款人应增强信用意识,恪守信用,切实履行贷款协议;学院应把加强在校生信用教育、落实毕业生跟踪联系两项工作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核心,认真做好每位借款人的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配合银行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诚实守信,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履行还贷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6、在相应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新生未办理学生证的可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须出据派出所证明;2、申请书;3、本人对家庭经济情况说明;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5、其它材料以每年度具体要求为准。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填写《华侨大学中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见证人对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送学院党总支审核,由学院党总支统一报送给贷款介绍人(学生处)复核,最后报贷款人审批。

第十条  学院经办人及其职责:经办人由学院安排专职学生工作干部作为本学院贷款工作的经办人。经办人在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履行以下职责:1、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组织下,负责落实本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2、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3、对申请贷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办理完成贷款的相关手续;4、对在校获贷学生进行金融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提高借款人诚信意识;5、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通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6、借款人毕业后在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借款人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介绍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7、督促借款人履行还贷义务;8、核对汇总毕业班借款人信息,所有将毕业班借款人的有关信息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纳入教育部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介绍人及其职责:学生处是我校学生申请贷款的介绍人,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履行以下职责:1、为借款人介绍贷款银行;2、向贷款人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3、根据贷款人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协助贷款人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4、召集借款人在贷款人的指导下办理贷款有关手续,并在有关表格相应栏目签章;5、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通知贷款人,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6、在借款人毕业前,将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协助贷款人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并将借款人的贷款情况在毕业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7、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并在毕业生档案和就业报到证件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年申请一次,实行一次申请,分批审批,分期发放的方式;老生一般在每年5月份提出申请,新生在入学报到时提出申请。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三条  贷款人在收到介绍人所提供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就借款人的申请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确定贷款名单并通知介绍人,由介绍人协助贷款人组织借款人和见证人签订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书》签订后,贷款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住宿费贷款转入学校指定帐户,由财务处协助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并冲抵借款人所欠学费和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贷款人按季度转入借款人指定帐户。

    第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人可终止其贷款: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3、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和死亡者;4、未按借贷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利息者;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者;6、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第十六条  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如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受到纪律处分、学习成绩严重下滑、诚信意识较差或未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等因素被终止贷款的,在校期间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贷款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毕业后六年。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具体贷款期限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于贷款时与贷款人商定。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贷款人应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应于毕业后按季度开始偿还利息;本金的偿还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或毕业前还清,也可到期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还贷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借款人还贷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毕业后二年开始,至毕业后六年内还清。

第二十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应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或宽本。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贷款人提出展期或宽本,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外,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前或中止学业时与贷款人再次确认或调整一次还款计划和联系办法,保证毕业后每年至少与贷款人联系一次,提供最新工作单位和通信方式;借款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或宽本申请,不按借贷合同规定及时向贷款人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贷方式等变化情况,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人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在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依法追偿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在指定帐户上存入到期本息,如帐户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视为未按时还贷;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离校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三条 被终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学校将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能认真履行贷款合同,学习成绩和品行表现良好,毕业后因家庭或本人突遭变故,经银行调查和工作单位证实,确属无力按时偿还全部贷款的,可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帮助请求,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帮助其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并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中支出,但最高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应还金额的1/3。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学校对提前还款的学生进行奖励。毕业前一次性还清的,每笔贷款奖励人民币200元。获得奖励应在银行本息交清后一个月内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供银行交清本息的凭据,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为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到实处,学校每学年对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数据录入情况等)、工作结果(完成贷款情况、在校生违约情况、与毕业贷款学生保持联系率、借款违约率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20##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把勤工助学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和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单位的作用,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华侨大学勤工助学基金会办公室(挂靠学生处)统一归口管理,以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未经允许,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在校园内擅自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如有违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科技文化服务或劳动服务,学校给予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要贯彻聘用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奖优与罚劣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用工单位的规定,自觉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学校每年从学费中返还一定的比例作为勤工助学基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  勤工助学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由华侨大学勤工助学基金会办公室管理和负责(以下简称“勤工办”),各用工单位(指各学院、各处级职能部门、挂靠单位和附属单位等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勤工办开展工作。

第九条  各组织机构的职责:

勤工办的职责有:(1)、制定和改进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2)、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审查;(3)、审定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4)、组织、监督和管理日常勤工助学活动;(5)、制定工资标准,确定各用工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岗位总数指标,结算、发放勤工助学工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6)、制定全校性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研究和处理学生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7)、负责参加勤工助学人员的培训、管理、监督、考核评比。

各学院的职责有:(1)、实行团委书记负责制,团委书记是本学院勤工助学总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2)确定勤工助学候选人名单,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3)、拟定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4)、管理本学院勤工助学日常工作,按时填造和报送学生的《工时表》和《工资表》;(5)、对学生有聘用权、推荐权;(6)、协调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与其他用工单位的关系;(7)、配合勤工办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其他用工单位的职责有:(1)、以各处级职能部门、挂靠单位、附属单位为一个用工单位,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的勤工助学总负责人,负责日常勤工助学事务;(2)、拟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和岗位负责人;(3)、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日常工作;(4)、每月按时报送学生的《工时表》和《工资表》;(5)、对学生有聘用权;(6)、配合勤工办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与管理

第十条  校内岗位分为学院岗位和其他单位岗位两类,学院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请校勤工办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党总支统筹安排;校部机关和直属、附属等单位的岗位,经与人事处协商,决定分日常管理助理(含勤杂岗位)和专项工作岗位(含临时性工作岗位)两类设立,其中管理助理岗位原则上按不超过单位事业编制人数的30%设立,专项工作岗位(指单位承担并需要勤工助学学生参与的全校性专项工作)由单位分类提出,报校勤工办与人事处共同审核后确定。用工单位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向勤工办提出下学年岗位设定申请,并填报《勤工助学岗位设定申请表》,经单位分管领导和勤工助学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勤工办审批。岗位一经设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动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用工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才能更改。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要坚持缓解办公人手不足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多挖掘一些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智力型或综合服务型的岗位,禁止虚设和滥设岗位。对于未经批准设立的或虚设的岗位,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在用工前一周向勤工办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开展;临时岗位的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临时岗位的工资标准和录用办法与固定岗位相同。

第十三条 为了不影响学生期末期间的复习考试,勤工办在期末考试期间停止全校勤工助学用工。如果个别岗位由于特殊情况须继续用工的,可向勤工办提出申请报告,勤工办将根据该单位的年度工资发放情况及实际需要进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延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人员的资格、录用与考核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人员的资格: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2)、品行端正,思想进步,勤奋好学,上一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3)、身体健康;(4)、能自觉遵守本规定。

各学院团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组织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勤工助学,并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勤工助学候选人名单,这部分学生必须包括需要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用工单位有特别要求的具有一技之长的学生,并将确定的《勤工助学候选人员名单》报送勤工办,勤工办将按名单发放《勤工助学上岗证》。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人员的录用:

为贯彻公平、公正原则,所有勤工助学岗位须公开招聘,学生凭上岗证应聘,用工单位凭证录用,不得录用无证人员,凡录用无证人员,其工资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用工单位可以对所招聘的学生试用一周,如学生不符合要求,可以辞退和重新招聘。录用工作全部结束后,用工单位须填报《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情况登记表》,将招聘结果反馈勤工办备案。勤工办根据招聘结果发放工作证,学生须佩带工作证参加工作。勤工办将对用工单位及勤工助学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需要调整人员的,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同意。

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禁止一人多岗的现象,凡是被一个以上岗位录用的学生须从中选择一个岗位。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人员的考核

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人员的管理,上岗期间要做好签到签退记录和挂牌上岗,每月要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表现作出鉴定,勤工办也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学期末根据学生的工作表现,在本单位用工人数5%的范围内推荐勤工助学优秀个人,勤工办将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奖状。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勤工办可取消其上岗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以上处分者;2、虚报工时和工资者;3、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与发放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依据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作业时间制定的,对于技术含量高、劳动强度大或是夜间作业的岗位,工资标准相对较高。现有工资标准分为正常工作日8元/小时,9元/小时或10元/小时;寒暑假5元/小时。部分岗位根据其特点,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发放,具体标准由用工单位与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为保证学生有正常的学习和活动时间,每天的用工时间须严格掌握,原则上在正常工作日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周用于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但每月每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0小时。暑假每周不超过25小时。未经允许超过用工时间,工资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各岗位负责人须做好每月的工时记录,并于本月份结束后将《工时记录表》送交本单位勤工助学总负责人汇总,各用工单位负责人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工结果按月填造《勤工助学工资表》一式二份,经核对学生专业、年级、学号、上岗证号无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每月份5号前报勤工办审批,由勤工办统一转中行储蓄所发放。

第十九条  为保证勤工助学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用工单位应如实填报工时记录和工资(工时记录用时间段表示),勤工助学总负责人对本单位各岗位的工时记录表、学生本人学号须认真审核,并签字和加盖公章;凡是虚报工时和工资的用工单位取消本学年用工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学生用于领取勤工助学工资的与学号对应的助学金指定帐号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更换帐号的须及时将新帐号报给财务处一科,确保以后工资能准确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有关表格可直接从校园网学生处主页下载,用工单位报送材料除了以书面形式报送外,须以电子邮件形式通过网络发送到勤工助学办公室电子邮箱中,邮箱地址是:qzb@hqu.edu.cn。 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可通过校园网学生处主页的“助学体系”栏目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华侨大学学生外出安全管理规定

(20##年8月修订)

为了确保在校学生的外出安全,各学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学校制定和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各学院在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同时,每学年寒、暑假放假前,都要结合部署学生工作,对全学院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对安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二、各学院、各班级和集体组织学生校外活动,需经学院领导批准。由各学院指定带队教师、班主任或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必须做好外出安全教育,制定确保外出活动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学生集体活动确需在外住宿,需经学院领导批准;任何学生组织不得擅自在外搞露营活动。

四、个别在校学生因事确需在外留宿、住宿,需经班主任同意,并说明留宿、住宿地址。

五、严禁学生擅自到校外水库和无安全防护、无救生设备的场所游泳。

以上规定从1991年6月3日起施行,要求各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全体学生严格执行。学生外出教学实习和社会调查,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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