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讲课稿(20xx年之一)

时间:2024.4.30

农村法律知识讲课稿

同志们:

大家好,首先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真诚的感谢。今天,我们共同学习《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两部法律。希望大家学完后,都能当一次义务法制宣传员,把它讲给身边的人。为我们和谐乡镇的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因为来到在这里的有乡镇的领导,村里的领导和企业的领导们及群众代表,如果我们身边的人都遵纪守法了,那么家庭就和睦了,村里和谐了,企业和谐了,乡镇和谐了,自然我们的社会也就和谐了。而《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建立和谐社会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什么这样说呢?听完以后大家就明白了。

一、首先,介绍一下关于刑法的基本常识

一般来说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实施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表现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是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部门法只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如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法来调整的。而刑法的调整和保护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规定有四个方面1是保卫国家安全, 1

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2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3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第三点区别是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如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的处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也就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长是十五日,两种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而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单就最轻的管制来说最刑期最短,也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可见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是相当严厉的,这也正是它具有最强威慑力的根本所在。区别4表现为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是才能适用刑法。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它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有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我们知到了什么是刑法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不难看出刑法所规定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犯罪和刑罚。什么是犯罪呢?它又有那些特征?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据此,犯罪具有三个特征。一、社会危 2

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啊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刑法

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性。具体表现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全中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群里,以及侵犯其他合法权益。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哟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才可能构成犯罪。这是由刑法的特点和我国的刑事政策决定的。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表明,对于某种危害行为由其他法律处理便能有效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就不应适用刑法。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相对稳定性”是指某些行为(如杀人、强奸等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变易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发展变化。其次、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为反刑法规范,二是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刑法规范,因此单纯违反 3

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受刑罚处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行营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某种行为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前面已经说过,附加刑刑法第34条35条规定了罚金、剥夺这个制权利与没收财产。适用外国人的驱逐处境。

二、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整体,它与犯罪的概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犯罪概念是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包括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要件。这四个方面必须是有机统一。如果 某种行为只是符合某个或某几个要件,而不符合全部要件,则该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不成立犯罪。例如,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害他人的,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不 4

成立故意杀人罪,也不成立其他犯罪。详细的讲解一下犯罪

构成这四个方面。

1、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

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主体的

一般要件,如刑法第17条对犯罪主体的年龄条件(刑事责

任年龄)做了规定,第18条对辨认控制能力做了规定;刑

法分则的部分条文规定了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如有的条文

规定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规定必须是现

役军人。

2、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

度。我国刑法规定两种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是指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二是意志因素,

寄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它

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

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却仍然是使

该行为,就说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行。第二,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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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例如,故意杀人时,只要求认识到有人会死亡即可,不要求具体认识到谁在什么具体时刻死亡。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是那种情况,应以席给人自身的人士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对危害结果的明知表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某些犯罪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例如,窝藏赃物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窝藏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嫖宿幼女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卖淫者为幼女。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已经明知会发生的那种危害结果;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意志因素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方人士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例如, 6

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罪行,企图放火烧毁会计室,深夜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睡觉,明知放火行为可能烧死乙,但仍然放火,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甲的目的在于烧毁帐薄,不是希望乙死亡,而是对乙的死亡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就是放任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狩猎人为了击中野兽而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为了抢劫财物而使用暴力放任被害人死亡,或者为了杀妻而在妻子碗内投放毒物时,放任孩子的死亡。

犯罪过失。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它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有一个开了十余年客车经验的司机在大雪天转弯时,本因该减速否则就有翻车的危险,他自持技术高,没减速结果翻车了。司机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他已经预见到了不减速的危险,自持技术高,轻信能避免,所以它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执行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首先,犯罪的客体表现为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 7

系,其次,必须实行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只能是有道德规范或者其他社会规范调整和保护,而不是有刑罚或者不需要由刑法调整与保护就不能成为犯罪客体。最后,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其次是危害结果。 最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如何维权

我们了解了犯罪的构成,知道了什么是犯罪及其后果,就要远离犯罪。除了我们自己不犯罪以外,我们还要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犯罪的侵害。下面我就讲讲怎样维权的问题

我们一旦遭到不法侵害,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以实施暴治暴,实行在文明程度不发达社会所采取的“同态复仇”。所谓同态复仇按现在的话就是说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表面上看似公平,你打我眼睛,我也打你眼睛。但通过我们上面的学习,知道一样的结果,却不是一样的性质,这里涉及一个主观故意的问题,后者性质更恶劣,处罚也要重。因此我们不能图一时己快,不顾后果,有受害人变成害人之人。 是不是说面对不法侵害,我们只有别动接受呢?不是的,你可以采取自我防范和司法救助两种途径。自我防范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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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我防范:1、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里应该注意到以下几点,否则就会造新的不法侵害。首先,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属于,假想防卫。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如以暴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开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在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英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在不法侵害人侵入住宅时,就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住宅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具体表现为: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应当指出的事,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9

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劫的财物,抢劫罪虽己既遂,但在当场对抢劫犯与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是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结束后,进行所谓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要负刑事责任。防卫明显超过必要先睹造成更大损失的属于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分洪市紧急避险的适例。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如何权衡权益的大小,一般说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利大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应以财产价值来衡量,而不是以所有制来衡量。避险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成立避险过当。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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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村法律知识实务


农村法律知识实务

你们好,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我想用二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和大家探讨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以及法律援助方面的问题。

现在我们全国由农村进入大城市工作的外出务工人员每天都在成百上千地增加,我们泰顺作为劳务输出县,也有大量的农民外出务工,这些农民工外出也象各位来我县打工一样,通过平时艰辛的劳动,为我们国家,为他们所在的城市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是,我们农民工在为国家和其他城市创造财富的同时,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却时常处于随时都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象欠薪、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事情均屡犯不鲜!【例子1】20xx年12月8日《重庆商报》)报道:重庆云阳县农妇熊德明因其丈夫的2240元工钱被拖欠,面对国家总理说明欠薪实情,道出了千万民工及其家属的心声,温家宝出面了工资“当晚就送到了家里”,此后各地都轰轰烈烈开始了对于欠薪的清理、检查和监督。但拖欠工资问题仍不能解决问题,更有甚者,欠薪者“理直气壮”殴打民工枚不胜举.【例子2】据20xx年12月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12月4日上午9时,作为民工工长的徐殿彬正与哈尔滨市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人员交涉,讨要欠了3年之久的工钱,突然从公滨花园小区B7栋楼2单元下来一伙身穿黑衣、手持大片刀的男子。这些人不由分说就对徐殿彬和其他等要工钱的民工大打出手,并大喊“砍死他们”。民工们吓得四处躲避,但徐殿彬还是被他们抓到了,这伙人挥刀对徐殿彬一顿猛砍,最后竟按住他的手腕,砍

断了左腕部肌腱和正中神经。【 例子3】20xx年12月20日,来自四川遂宁、内江、金堂等地代表297名工友的38名农民工在成都向业主追讨欠薪时,不但没有拿到拖欠近两年的46万元工资,反而“讨”来一伙不明身份男子的一阵拳打脚踢,致使6人被打伤住进了医院.为什么受伤的人总是我?(唱).由于农民工因追讨工资未果而引发重大事件有漫延之势【.例子4】新华网银川20xx年9月4日电: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20xx年时值27岁的王斌余原是宁夏某机电安装公司雇用的农民工,由于拖欠工资问题,王斌余多次找到公司老板索要,但一直没有结果。5月11日晚,王斌余再次来到该公司驻惠农区聚氯乙烯工地找带工经理索要工资。在此过程中,曾经一起打工的苏某等人过来劝 解,结果双方发生争执,在丧失理智的情况下,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苏某等4人当场捅死,1人重伤。数次讨要工钱无果,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但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引发对农民工杀人事件的争议.【例子5】20xx年1月15日,450余名农民工因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长期拖欠工资,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集体封堵烟威高速公路,严重堵塞交通;20xx年5月28日,由于该公司再拖欠民工工资,引发200人余集体罢工.这真是道不尽红尘奢恋,说不完人间恩怨,世世代代都有“冤”,是冤家的冤(唱词). 近五年来,农民工劳动权利受愈演愈烈,劳资关系的对抗愈来激烈,但受伤害人总是农民工.这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被

侵害时却往往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或者说他们根本不知道应该如何去通过一些组织去寻求援助。因此,如何维权?如何提高我们农民的法律素质?无论是从我们个人,还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提升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加强农民工的维权能力都已经是迫在眉睫。而这也就是县农民知识化办公室组织我们在此开展法律专题培训的出发点和目的之一。当然,举行法律知识讲座,更主要的还是要提高我们农民的法律素质,让我们农民朋友能够通过培训来增长一点法律知识,树立起维权意识,改变我们以往农民工“人在他乡、有理难申”的现状,促进我们劳务输出由任人宰割型向积极维权型转变。

我国法律法规众多,由于时间有限,今天我们大家一起却只交流劳动法、劳动合同和法律援助这三大问题呢?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内容都是我们农民朋友平时在外出打工经常会接触到的,或者说当我们在遇有劳动争议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是能直接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利器,而法律援助则是我们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载体之一。而今天我讲这三项内容的目的也有三个方面:1.希望通过讲座,让我们农民朋友了解外出务时,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哪些侵权行为; 2. 让我们了解一点平时签定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要注意的有关事项; 3.让我们外出务工人员了解外出务工后如果遇到侵权事件,应该向哪些社会力量求助。

○劳动法○

【劳动权利】下面我先来谈一下劳动法方面的内容。对于劳动法,我们务工朋友也许并不陌生,很多务工朋友肯定知道它的一些内容,

因为它是我们外出务工人员平时遇到劳动纠纷时用它来保护最多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xx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八次会议通过,19xx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是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农民工像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等。此外,我们不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有休息的权利,还有得到职业培训的权利和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等等。说道这里,可能有些人会问,我付出了劳动当然要获得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么简单的事为什么还要用法律专门去规定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又要回到我刚才给大家举列的那么多的例子,这些例子是发生泰顺县境外,去年发生在我县境内的有二例:即58省道改建工程04标段67位民工和力德玩具厂117位民工的讨薪纠纷案,都是在快过年的时候老板跑了,使那些受害的180多个打工者的工资一下子没有了着落,身无分文,连家也回不了。没办法之下,当时,他们就整天跑到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要求政府解决工资款。在那两个案子中,难道他们的老板都不知道要给工资吗?那是犯法的事情,但最后那些老板还是跑了。假设在这两个案子里,那些打工者虽然平时在没日没夜地干活,但万一辛苦干了大半年又拿不到

报酬只能自认倒霉的时候,万一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了伤只能拖着半只手臂回家而又得不到赔偿的时候,大家想一想,那种情形是多么悲惨?如果真的发生这些事情又不能妥善处理的话,我们这社会还谈什么公平?还谈什么正义?我们还敢出去工作吗?还好,后来那些打工者在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忙下,当时这些案子是我出面处理的.由于援助及时,基本上都得到了相应的工资。因此,我们从上面的这两个案子可以看出,我们劳动者的权益还是随时都有可能受到侵犯的,这就需要国家制定法律作为后盾,以维护我们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惩治违法者,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

【劳动合同】

略谈了劳动者相关权利念后,下面我们再来谈谈劳动合同。大家或许对于合同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为什么要签合同?不就是几张纸吗?为什么国家要专门制定《合同法》,而《劳动法》里面又要强调签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举个例子:寿宁仙峰民工范某在58省道04段务工,是受苍南一小包工头做零工的,工资约400元,因老板刑事拘留,拖欠数100人工资款,由于小包头死亡,而范某没有签订合同,再者老板不 承认,我出面讨情,老板是我同学,他承认300元.......这已幸运了.还有当我们外出到外地去工作的时候,我们身处在一个陌生的环境里,你不认识我,我也不认识你,在大家都不熟悉不信任的情况下,如何合作?我们去聘任,但是谁也不敢保证老板会如期给我们工资,甚至他可能反

过来说根本不认识我们而拒绝给付工资,怎么办?万一到时候真的有这些问题发生,我们去申诉、去告状,应该如何证明我们是这个企业的员工?在这时候,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上面我们说的例子,只是告诉我们合同的重要性,因此下面我们着重谈谈什么是劳动合同?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要注意那些问题?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我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三个问题。 首先来谈一下劳动合同的概念。所谓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建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形式。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建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一般我们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要遵循合法原则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既然有这么多规定,那么我们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要注意些什么呢?一般而言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我们主要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不得扣押我们的居民身份证。(万一用人单位一定要违法收取保证金、定金,而大家又不想和单位闹矛盾,那么就要他出具相应的收条、收据,然后自己保管好收条、收据,以便日后能够追还。)

2.合同里要约定相关的保险费〈比如说: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福利待遇,工伤保险和我们平时听到的各种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之类不一样,那是自愿的,是由个人出钱的,但工伤保险呢,是国家强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劳动者是不用出钱的。也正因为这样,用人单位通常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买保险,但万一出事了,比如有某个工人弄断了手,那么,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受伤者。

3.不得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如果有约定这些条款的均是无效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所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签劳动合同比不签劳动合同好,签了劳动合同的话,虽然劳动合同里说不负责,但这个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还是有效的,并且这个劳动合同还能证明到你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他内容双方还是要遵守的。就像一件上衣缺了一只袖子,这件上衣肯定是不完整的,但从剩余的部分还是可以看出这是一件上衣。

万一真的出了事,单位还是要负责的。正是因为劳动合同能最有力地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所以大家一定要力求能够签定劳动合同,签了劳动合同的就更要保管好。

提醒:签劳动合同或在工厂登记时,一定要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这一方面当然是防止聘任童工的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是要保障劳动合同约束主体的特定性。对自己有利的好像关于确定发明创造奖励或者出现纠纷时,都得明确是具体哪个人发生事情。举个例子吧,比如你家的亲戚考上了大学想让你回去喝酒,家里托人带口信或寄信给你,如果你用的假的身份证上的名字的话,那厂里的人可能就会说没有你这个人,那你就失去了这次团聚的机会了。同时还要注意,我们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用身份证原件进行抵押,因为身份证是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扣押的,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甚至可以报警取回身份证。如果真的需要,我们也能把身份证的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如果用假的身份证或者别人的身份证,万一出事以后,劳动保障部门还可以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一旦和单位发生纠纷,可能明明是单位的错,但因为不是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最后吃亏的反而是你自己。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合同,那么我们就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和用工单位之间有事实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证明你确实是用人单位的员工。这些凭证包括:工资单、工作证、工作服、出入证、收取押金的收条、出勤记录等。

上面我们谈了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的问题后,下面我们再来看看解除合同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解除合同,通俗说就是老板把你炒了,或者说是你把老板炒了。解除合同也是我们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两大类:一是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劳动合同成立以后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在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上面我讲到解除合同也是我们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当我们要辞职时,根据法律规定,有些情形我们必须要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书,为什么?为什么要提前这么多天?为什么要写辞职信? 因为假设我们作为某企业的员工,当你在岗的时候,你的工作为企业创造了财富,但如果你悄悄地走了,那么企业就会受到一定损失,这时,老板就可以因为这个损失而要求你赔偿。但是,当我们提前30天辞职,那就可以给老板充分的时间去另外招聘一个人来顶替你的岗位,以避免遭受损失。话又说回来,既然我们能光明正大地去一个企业工作,为什么不能光明正大地走呢?

因此,当某些时候我们要辞职的时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老板,同样地,某些情形下,老板要解雇我们的话也要提前30天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受损失的话也可以要求赔偿。那到底在那些情况下老板可以解雇我们呢?而我们也可以直接辞职呢?下面就说说的我们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5类: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他必须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形。这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其中第(1)项所指医疗期,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分别确定,期限为3个月至24个月。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三种是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在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裁减人员。但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如果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种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发生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五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也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用工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在其他情形下,如调动工作、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出国定居等,劳动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最后,再讲讲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当我们遇到劳动争议时,我们应该向那些社会力量求助。就像我开始上面所说的,我们做为劳动者的权利随时都有可能受到侵犯,但如果你遇到劳动争议时,你会怎么做?你会选择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还是去法院告状?还是自认倒霉?

显然最后一种选择,都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我们最不愿意去选择的。那么当我们真的遇到劳动争议时,该怎么办?我国劳动法规定,当有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规定很明确指出,在我国可以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有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同时,劳动法对具体应该如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也做出以下的规定: 即如果你提出仲裁要求的,你必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其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六十日内作出。劳动争议双方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0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共有18条。该解释出台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便于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于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1) 司法解释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7项规定方便劳动者打官司. 这7项规定分别是: ——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等六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给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引。 ——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者诉讼的过程中,对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和医疗费的裁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确定了申请仲裁期限中断和中止的制度,即: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体现为互为原告和被告,切实体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问题。 ——明确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了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

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2) 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比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哪个优先适用?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依法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 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 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职业病多发,由此造成的工伤事故呈上升趋势。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用司法解释规定了工伤赔偿的救济措施。 我国正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的力度,但工伤事故现阶段仍然难以避免。国家在大力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使伤病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康复和必要的赔偿.(4)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年末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

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5)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

【法律援助】

说到这里,有些人也许会说,虽然法律有这种规定,但是我们如果还是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该怎么办?其实这也不要紧,现在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十分健全,你如果真的不懂,你也可以直接去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由于这个业务是我们司法局的一个为民服务措施,因此,下面我将着种说说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以及我们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程序。首先先说说法律援助的对象。虽然,现在法律援助机构全国各地已经比较健全,但是他可以提供援助的对象并不是针对全部公民的,他所援助的对象具有一些特殊性。到底是什么特殊性呢?按照我们《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公民,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具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2)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同时,他还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以下三种情形的人员必须给于提供法律援助:(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辩护人的;(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了解了可以得到法律援助的对象后,那么到底那些事情才是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呢,接下来我们就讲讲第二个问题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按照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下面六大民事、行政事项可请求法律援助。这6大事项是: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而我们浙江省可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有8项,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9条规定,这8大事项分别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还有就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

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特殊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7种:(1)被告人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2)被告人是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 (3)被告人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提出上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上诉案件;(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5)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6)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确定罪量刑的案件。好,在说完法律援助的对象和受理范围事项后,万一遇到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我们又该如何去办理有关手续,例子:王某为外来务工人员,是内蒙古人,由于某企业老板包某某拖欠工资款4000元(打了欠条的),但其自身不懂法律,经济也十分困难.他不知道能否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能的,就向什么单位提出?应通过何种程序进行?就来我办公室咨询.下面我就再说说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程序。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一般程序是:咨询-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审查

-10天内(浙江省7个工作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一)申请。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1)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2)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3)

属公证事务的,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规定,应当提交的证件、材料:(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所在单位、所在乡镇出具生活贫困证明或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或政府发的低保证);(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

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1)是否应本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受理;(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完备或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说明.为了保证申请人得到公正对待,维护法律援助声誉,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回避:(1)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近亲属;(2)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1)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2)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查一次。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5日内(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将重新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提供)援助。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为提高援助质量,减少援助成本,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要法律援助的,除特特情况

外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五)结案(归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

【农民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总结】

一、哪些行业要提防老板欠薪?

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大都是没有学历的农民工,维权意识差,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所以,这些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较多。

1、建筑行业:由于工程的层层发包,开发商、承建商、施工队等各方互相拖欠债务,到了施工队,老板手中流动资金更是紧张,最容易导致对员工薪金的拖欠。

2、餐饮行业:一般餐馆两三年就从红火走向低谷,这种周期性很强,一些老板根据这个规律,经营一段时间后,欠着一屁股债就跑得无影无踪。

3、娱乐行业:一些洗浴、休闲、按摩中心因其经营诡秘,一些服务人员自身从事有违公德、法规的活动,老板有意拖欠她们的薪金,她们也不敢公开去要,一些老板就抓住这种心理特点,拖欠员工的工资。

4、“黑工厂”:一些无牌无照的“黑工厂”随便写个招牌广告就招人,一旦赚足赚够,老板便卷款溜之大吉,由于是无牌无照,来无影去无踪,劳动部门查处起来也比较困难。所以,进入这些行业去打工,一定要多了解一些情况,平时要多留些心眼。

二、对付老板恶意欠薪的六招

第一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找工作时,一定要先查看用工单位是否经营证照齐全、合法。并要向已经进厂工作的员工打听该厂的工资发放情况。那些经常欠薪的企业,大多不与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你提出签合同,他找借口不签,对这样的老板你就要提高警惕了。同时,你提出要按月支付工资的要求,可老板却坚持几个月才发放一次工资,若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大可一走了之。

第二招:签订合同,以此为据。

规范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劳资纠纷,有书面合同为凭证,劳动监察部门在介入后取证方便,更有利于解决问题。如果只有口头协议,发生纠纷时,一旦用人单位赖账,打工者就无凭无据,劳动监察部门想保护打工者的权益也力不从心。

第三招:依靠组织,及时举报。

现在各地都在劳动部门设立了劳动监察机构,会公正地维护打工者的合法权益,遇到黑心老板,应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如果发现老板转移企业设备或行为异常,企业超过发放工资规定日期6天还不发工资,你就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劳动部门尽早介入,可以更好地监控欠薪行为。在举报时你不一定要亲自到劳动部门面诉,可以通过写信或打电话的方式举报,但是必须说明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及拖欠工资情况。如果没有合同,应该提供自己在用工单位打工的书面证据,

如工资表、考勤表、工作卡等。只要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监察部门也可以受理。

第四招:团结工友,共同抗争。

不管老板有多少理由,欠薪总是与理与法相违的;不管老板多狡猾,使多少招数,总是心虚的。所以,一旦发现工资被拖欠,打工者要团结起来,共同与黑心老板抗争。

第五招:通过媒体,多方呼吁。

现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为了营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对欠薪问题越来越重视。如遇老板有意拖欠工资,打工者还可以向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反映,这样,既促使有关部门重视,也可使老板的信誉扫地。

第六招:聘请律师,依法起诉。

如果以上这些招数仍不能讨回所欠工资,还可聘请律师,对老板依法进行起诉。在起诉时,不仅要追讨所欠工资,还要求老板赔偿起诉费、误工费用等,对于这些正当要求,法律是会给予支持的。 好了,我今天的讲座就说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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