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思考

时间:2024.4.30

关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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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近年来,因医患纠纷引发的冲突事件此起彼伏,个别更引发大型骚乱,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中国内地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5093起,打伤医务人员2604人,医院财产损失6709万元。到20xx年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9831起,打伤医务人员5519人,造成医院财产损失超过2亿多元人民币。三甲医院中,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61.48%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家属在医院摆设花圈、设臵灵堂的现象。以上数据表明,我国医患关系正在逐年恶化。因此,相关部门应针对当前医患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根源,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医疗鉴定制度、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开展公民教育、普及医疗卫生常识等多层面、多渠道找准对策,以消除医患关系的紧张状态,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医患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课题组就当前医患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调查,先后在我省石家庄、保定、邯郸等十个地区对患者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了调研。通过对调研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课题组认为当前医1 本文是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患者权利义务现状、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0HFX001)。作者:梁艳清、王怀福

患关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医患双方彼此互不信任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医患双方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医患双方的彼此信赖、互相配合是达到理想医疗效果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而现实中双方却彼此提防、互相猜忌。

患方的不信任首先表现在看病前托熟人打招呼,手术前向医务人员送礼物、送红包。没有熟人打招呼、医务人员不接受礼物、红包,患者(或其家属)就不放心。其次,有的患者(或其家属)在就医过程中,对正常的医疗行为无端猜疑,就同一问题反复询问多个医师,惟恐医师漏诊、误诊,生怕医师滥检查、滥打针输液、滥用好药贵药进口药等。以上情况说明,医患关系的基础欠牢固,医患之间的信任非常脆弱。如医师对患者的治疗较为顺利,能达到预期效果,则万事大吉。否则,一旦发生不良医疗后果,患方的期望落空,这种“脆弱的信任”就会立即出现戏剧性转向,变为彻底的不信任:要求医院退赔医药费用等损失。

医方的不信任主要表现在保守应对:对患方的问题再三思考,言语谨慎,生怕对方抓住什么把柄;倾向保守治疗,即便对有把握的诊断也要做各项检查。谨小慎微,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小病大治以保护自己;大病不治,对治疗没有十成把握,无论病情多么紧急,在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尽快敦促患者转院诊治。

(二)医患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是维持医患关系和谐的最低标准。然而,课题组的调研 - 1 -

结论却是医患双方总体法律意识淡漠,大多数患者及医务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如,只有21.37%的患者认为“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臵障碍阻挡其他患者就医行为”是违法行为。仅17.95%的患者认同手术同意书(这一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并不是医方在推卸责任。此外,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有的患者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却冒用参加新农合者的姓名就诊,并在医师问诊时隐瞒病情,给医师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在调查中,大部分医师不能明确说出患者与医务人员各自享有的权利义务,而是笼统地表述为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仅有少数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务人员了解医方的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还表现在:记载病程记录不规范;涂改病历不签字;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实习医师单独执业等。

(三)患者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医患关系中,由于医方具有医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检验设备,相对患者来说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故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侧重于保护患者一方的权利。因而,“满足患者需求”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医疗服务工作永恒的主题和宗旨。但在医疗实践中,医师“以病为本”、“看病不看人”、态度不积极、言语生硬、告知不到位的情况非常普遍,不仅忽略了患者的需求,而且侵犯了患者的人格尊严、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就医平等权等。课题组 - 2 -

的调查结果表明:对医师描述的病情、医疗措施、预期医疗后果、医疗风险、有无其他治疗方式等应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的内容,14.53%的患者不明白,54.7%患者不完全明白。对于医嘱,高达47.01%的患者认为不能完全理解;27.35%的患者认为有时能完全理解。当患者对治疗费用清单发生疑问而向医务人员询问时,对医务人员解释不满意的占到了74.36%。此外,64.96% 的患者认为就诊时医务人员熟人加塞现象非常普遍;86.32%患者就诊时,遇到过其他不相关人员在场,其中36.75%的患者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以上行为,说明医师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只是把患者看作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不是法律意义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医患之间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患双方自身的原因,又有制度设计缺陷的原因。

(一)宏观角度

1.政府责任缺位,医疗体制改革走了弯路。肇始于19xx年的医改在没有明确目标的前提下让旧有体制下的医院自己想办法增加收入来弥补财政补贴的不足。时至今日,因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及医疗资源分布失衡造成的“看病贵”“看病难”导致了医患关系的紧张。表面上看,“看病贵”、“看病难”是医疗服务市场失灵,其实是政府责任缺位。直到医改后的第24个年头(20xx年),国务院才在新一轮医改方案中明确宣布“逐步实现 - 3 -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一改革目标。但本应由政府负责建立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医师合理流动制度,放开医疗市场价格,设臵更多的非国有化医院,加大对医疗中商业贿赂的打击,建立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障体系等等迄今为止成果寥寥。

2.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缺陷。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要经过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书相当于一份前臵的判决书,但鉴定制度却存在缺陷,影响了医疗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一,医学会的中立性、独立性缺乏保障。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医学会的章程、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都要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约束,医学会会员的工作和待遇也掌握在卫生行政部门。在这种体制下,医学会很难做到中立、独立。并且,医学会本身是一个具有行业利益色彩的社团性组织。在利益纷争的一般场合,这种利益要求和倾向是合理的,医务工作者应当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业性学会组织。但在医患纠纷中,这种行业性的利益要求应当受到合理的和公平的约束。否则,医学会是很难做到中立性的。

第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与民事诉讼鉴定制度脱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 - 4 -

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该通知将医疗纠纷案件分为两类,一是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二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并明确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适用于民事审判中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案件中。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造成没有任何机构和个人认为自己可以脱离医学会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鉴定或是咨询。所以,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下,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在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时,如何获得医学专家专业知识的帮助,目前在制度上还是一个空白。

第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主体不明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从这条规定看,医学会仅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者,真正进行鉴定的主体是专家鉴定组。而《条例》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所包含的内容又不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签署个人姓名,鉴定书以什么名义出具,条例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鉴定书所加盖的图章是医学会的图章。《条例》所规定的专家鉴定组是一个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的临时组织,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专家鉴定组是履行医学会交办的事务,其活动应属职务行为范畴,但《条例》又明确将医学会定位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者而非鉴定者,这种体制是非常矛盾的,造成鉴定结论主体不明,无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 - 5 -

求,落实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制度。

3.公民教育长期缺失。公民教育是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课题,是以公民为对象的教育活动,通过教育使个体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这是民族国家对个体发展最基本的期望,也是教育最基本的目标。我国长期奉行思想政治教育,缺乏公民教育。实际上,思想政治教育仅是公民教育的一部分。一名受过公民教育即具有公民意识的人能够正确履行公民的道德和法律义务,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尊重个人价值与人类尊严等。医师看病收受红包,开回扣药;患者手持录音录像设备就诊,发生纠纷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采取“闹”的方式让医院就范等都是缺乏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的表现,折射出公民教育的缺失。

(二)微观角度

1.医院管理滞后、不到位。近年来,患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其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但医院管理却没有与时俱进。尽管医方在某些方面也考虑了患者的需求:如患者选择医师制度、导医服务等。但从总体上看,医院的服务缺乏社会公平、机会均等、公民权利、健康需要等现代价值理念的支持,其管理的核心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医疗服务、健康照顾服务的社会目标位居其次。理念的偏差,使得医院的管理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

第一,尚未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管理制度。在医院公示栏等显著位臵尚看不到有关患者权利义务的公告。第二,缺乏危机管 - 6 -

理制度,对各类医患矛盾、医患纠纷难以积极主动地应对和化解。第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集中在招聘、使用、考核、激励等环节,缺乏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大部分医院,岗前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医院的规章制度。有些医院聘请了法律或服务方面的专家,讲授法律知识、亲情服务,但在设计上缺乏系统性、关联性、连续性;不考虑成人学习的特点,未在成人教育理论指导下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缺乏对培训效果的评估,不能确定是否达到了预期培训目标。第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管理不到位。在调查中,患者和医师反应较多的看病、检查加塞及检查或诊断治疗过程中常有不相关人员在场的现象,任何一家医院都是明令禁止的,但却普遍存在。

2.部分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偏低。救死扶伤不同于修理汽车,医学科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健康、为了人生存的美好。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对医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医学教育不但强调专业知识技能和科学精神培养,还特别注重人文修养和健全人格的养成。但在我国,医学被划归为自然科学的一个分支,造成医学发展的严重缺损,导致医学教育在内容和方向上的迷失和旁落。医学教育长期缺乏人文教育,致使部分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偏低,言语生硬,缺乏同情心、责任感,缺少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个别的甚至公然索取红包,或采取拖延手术、态度冷淡等方式变相索要红包,破坏了白衣战士在患者心中的美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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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患者对医疗的风险性认识不足。“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既可以造福人类,也可以毁灭人类”。医学作为一门探索性科学,也是如此。“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治疗措施”。实际上,由于“人体个体的不确定性”、“疾病本身的不可预测性”、“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及“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医疗服务充满了风险性,既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又有给患者人身造成伤害的后果。医学的伤害是绝对的,疗效是相对的,高风险性永远是医疗服务的特征之

一。但有些患者却这样认为:“医生是治病的专家,医生说能治疗就是说能治好,花了钱就应该有疗效,治疗没有出现预期的结果,是医务人员的问题,医院应该承担责任。”实际上,中国目前神医层出不穷、假药泛滥的核心根源之一也正是民众缺乏基本医学常识的反映。

三、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建议

针对医患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来推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一)深化医疗体制改革,革除制度弊端

1.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医疗体制改革。第一,政府应在制度上为医疗卫生服务设立底线标准,明确哪些医疗服务由政府提供,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确定政府责任范畴以凸显公民权利。第二,修订《执业医师法》,使多点执业名正言顺;完善相应制度,在促进医师合理流动、弥补医疗资源失衡的基础上,切实保障患者利益。第三,消除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歧视,通过在同一起 - 8 -

跑线上增加竞争者、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及患者选择等市场机制,提高全社会医疗服务的质量,降低医疗服务的价格。第四,放开医药价格管制,让市场决定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价格,使医疗资源配臵更为合理。第五,加强对医疗市场的有效监管。对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不同类医疗机构之间有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管,防止医疗机构、医药供应商谋取暴利;对医疗服务标准和质量进行监管,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保障患者利益。

2.建立医疗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解除“看病贵”顽疾。在新医改方案建立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组成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上,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医疗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第一,放开医疗保险市场,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由现行的患者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后再向第三方——即医疗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险公司)报销的模式转变为第三方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由于患者与医师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也便于第三方监督医疗费用的支出是否合理。第二,设立医疗责任险。使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医疗过错而致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依法应由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时, 保险公司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通过保险的杠杆作用及其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医疗风险责任承担的社会化。第三,设立医疗意外保 - 9 -

险。医疗过程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为, 当投保人在医疗过程中遭受意外, 如手术失败, 但又不是医疗事故、也不存在医疗过失时,该保险能够让患者获得经济上的补偿。第四,设立医疗救助基金。由救助基金承担无支付能力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使患者因贫困放弃治疗,更不能发生因患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拒绝治疗的现象。

3.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臵,促进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化解“看病难”顽疾。针对我省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失衡的现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已出台多项措施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如鼓励吸引卫生人才下乡等。但是,在送医下乡活动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下乡时间短,人员更换频繁,下乡队伍稳定性差;回访少,患者的后续治疗方案缺乏连续性;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等。课题组认为应在继续保留现行的“下乡巡诊小分队”、“医学专家大篷车”等形式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第一,大力整合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鼓励和引导城市医疗卫生服务向农村转移。鼓励城市公立医院利用自身的人才、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等资源优势,通过派出技术人才,提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新的管理理念,大力整合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区域内医疗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托管、转型及一体化或集团化管理模式,实现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促进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发展。第二,完善专家逐级下乡制度。即省市级医院 - 10 -

专家到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定期开展医疗服务。专家逐级下乡制度能够使专家尽量在自己熟悉的工作平台上展开工作。至于对所需专家的具体要求,由基层医院根据本单位的人员配备、医疗设备以及当地疾病发病特点等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协调。上级医院应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指派合适的医师进行对口支援,使之更有针对性。同时,上级医院与基层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下乡医师的服务时间、服务范围;尤其要明确基层医院对下乡医师医疗服务活动的管理责任、协调配合义务(如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由基层群众组织通知村民下乡医师的专长、出诊时间等),最大限度地发挥送医下乡的作用。在下乡服务时间方面,应考虑到下乡医师及基层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多种方案,由下乡医师、基层医院在保障医疗服务连续性的前提下灵活选择。第三,开展“师傅带徒弟”活动。选择省市医院医德好、医术高明的资深医学专家为“师傅”,基层医院的骨干医师为“徒弟”,两年为一个周期,采用传、帮、带等授徒带教形式,逐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师傅带徒弟”活动,应由上级医院与基层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医师人选,确定传帮带活动的内容、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其负责监督。

(二)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1.借鉴JCI标准,健全医院管理制度。JCI标准是世界卫生 - 11 -

组织认可的全球最高权威标准,主要关注的是医院的医疗质量、患者安全、及其不断改进和提高。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和保障患者、家属的权利。如隐私权的保护,JCI标准要求门诊实行一室一医一患制度;又如手术知情同意,JCI标准明确要求知情同意的范围包括手术可能获得的好处、可供选择的其它治疗方法、拒绝手术可能产生的后果、预期的治疗效果、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最后才是手术的风险。而我省大部分医院主要是告诉患者有关手术的风险如何,缺少患者十分关心且非常重要的内容。医师假如为了个人和医院的利益而不向患者说明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法,无疑等于剥夺了患者选择其他治疗方法的权利,对患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再如在决定一个患者是否需要输液治疗的问题上,JCI标准赋予医师的权利受到了严格控制,尤其是对抗生素类、麻醉类药品的使用,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用药,克服了经验主义的片面性缺点,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患者的利益。

以患者为中心的 JCI标准着重强调医院提供人性化的、人本主义的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不但要对患者的安全与疾病康复负责,同时还要理解并保护每一位患者的心理、社会、精神和文化价值观。在医院管理中应借鉴其先进的服务理念,健全医院管理制度,对告知义务的履行、知情同意书的签署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获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和配合,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提升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 - 12 -

2.建立医院危机管理制度。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随时可能面临危机,而医疗体制的改革、公众对医院期望值的提高等加大了医院发生危机的概率,如果危机处理不当就会使医疗机构多年建立起来的良好形象化为泡影。医疗机构应针对可能或正在面临的危机,制定措施加以预防、控制并对危机发生后的处理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危机事件对医院产生的负面影响,并最终从危机中获利,不断提高医疗工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3.完善员工培训制度。医疗机构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健全职工培训制度。

第一,进一步完善培训内容,除专业技术、医疗法律、亲情服务等培训外,还应针对因医疗知识壁垒给患者知情同意制造的障碍、对医务人员进行与患者沟通技巧的培训。美国早在19xx年的《病人权利法案》中规定:病人有权利要求医师,以病人或其亲友能够理解的方式告知其有关诊断、治疗方式及预后的情况。而我国大部分医师都做不到这一点,在医师看来,医学术语、医学专业知识是其经过多年的学习后掌握的,患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理解,也不可能用几句通俗易懂的语言使患者明白。实际上,能否完全、正确地履行告知义务,不是医师无法用患者理解的语言告知患者的问题,而是医师是否重视与患者沟通的问题。

此外,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法律培训,要注意培养其法律意识而不是单纯地让其记住法律条文。对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法 - 13 -

律意识的增强比简单记住法律条文更能帮助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思维的方式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如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人格、隐私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诊治,依法修改病历、保全证据等等。

第二,员工培训应考虑成人学习特点。医务人员都是具有一定经验的成年人,培训内容的设计应考虑到成人学习的特点,以问题为中心,让受训医务人员自己形成看法,自己找到答案,而不是简单地告诉受训医务人员该做什么、什么时候做。

第三,进行培训效果评估。科学的培训效果评估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评估受训医务人员的反应。它可以告诉管理者受训的医务人员是否喜欢培训课程;受训医务人员自己认为最有用的内容和技能是什么;甚至会促使受训医务人员批评培训工作,积极提出交流和反馈建议。其次,评估受训医务人员所学的知识。测定受训医务人员与受训前相比,是否掌握了较多的知识,是否学到了较多的技能,是否改善了工作态度。最后,评估受训医务人员工作行为的变化。为了使培训转移的效果最大化,管理者可以经常采取措施对受训医务人员的行为改变进行评估,以便记录受训医务人员是否真正掌握了培训内容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三)改革医疗鉴定制度、完善医疗诉讼制度

1.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应当合并为医学司法鉴定。如果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合并为医学司法鉴定,因其性 - 14 -

质是司法鉴定,那么法官就享有全面的医学司法鉴定的决定权、组织权和审查权。需要进行医学司法鉴定的由法官决定、组织,由法官确定鉴定的合适人选,确定鉴定的时机和内容;对于医学司法鉴定的结论,应当同其他司法鉴定结论一样,法官有权进行审查,有权决定是否应重新鉴定,有权决定对医学鉴定结论是否采信。

2.对医学司法鉴定制度立法时,应摒弃以机构名义做出鉴定,建立完善的独立鉴定人制度。独立鉴定人制度是指接受法官委托、指定或者控辩双方传唤的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某一鉴定机构。鉴定应当属于一种个人行为,而不是集体行为。鉴定人应当亲自实施具体的鉴定活动,亲自在鉴定报告书上签字,并亲自接受法庭的传唤或者控辩双方的申请,在法庭上出庭作证。此外,鉴定人都不能具有任何官方人员的地位和背景,而只是接受控辩双方或者法官委任,帮助事实裁判者确认某一事实是否存在的人,即使是被列入鉴定人名册的专家,也不过是普通的专家而已。

3.建立鉴定结论排除制度,保证鉴定人的出庭。鉴定人和证人一样,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质询,在庭外所作的陈述或者向法庭提交的书面意见都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法庭对不出庭者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法庭公开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依法邀请媒体旁听。

(四)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培养医学生的人文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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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强医学人文教育的理念引导。把医学人文教育纳入学校重点建设内容,形成医学与人文并重的办学氛围。第二,积极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医学人文学科与专业建设,调整医学人文课程建设与教学内容,改革医学人文教育教学的方法与手段。第三,把医学人文技能教育贯穿医学终身教育体系。要在医学生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中,通过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使学员们掌握以患者为中心的沟通方法,提高职业素养。第四,强化医学人文师资队伍建设。聘请文史哲功底深厚的临床医师到学校开设课程作专题讲座;不断加大对医学人文教师专题培训、进修;派出医学人文教师到临床教学基地的医德办公室、医务科等部门锻炼。

(五)制定《公民教育计划》,开展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是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课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大任务。现代社会,《公民教育计划》已经成为向公民教授权利与责任的越来越重要的手段。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公民教育计划》,将公民教育纳入到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社区终生教育的各个阶段,将公民意识教育融入到日常生活和学习中,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社区活动、讲座、观摩等多样化的形式培养受过教育的公众,即培养理性的、自由的、有德性的公民群体,并促使公民独立自主地参与社会,履行道德与法律义务,学会在尊重他人 - 16 -

的前提下和睦共处。

(六)普及医疗卫生常识

加大医疗卫生常识的普及和宣传,让公众掌握基本的医学常识和常见疾病的防治,破处“医学万能”、“医生万能”的神话,减少因患者和家属缺乏医疗卫生常识对疗效不满所造成的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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