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名言库

时间:2024.5.13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7.“每个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致一安全且自由的领域,须确定某种看不见的界线,然而此一界线的确立必须依凭某种规则,这规则便是法律。”

[英]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17-18. “秩序总是与无序相对的,秩序的建构依赖一定的规范进行维系,秩序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73.“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宪章[M].杨玉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52. “重要的一点是,政府的一切强制行为都必须明确无误地由一个持久的法律框架来决定,这框架使个人能带着一定程度的信心来进行规划,使前景的不确定性缩小到最低限度。”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5. “我愿意把法律看成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尊严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护政府。”

Berman,H.J.,W.R.Greiner.The Nature of Functions of Law[M].Brooklyn,1996.29.

著名法学家哈罗德·考夫曼,“法律的特点---精巧、明确、公开性、客观性、普遍性---使它成为解决这些干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有机程序。”

Beck,U.Risk Society,Towards a New Modernity[M].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92.

德国著名学者贝克认为,风险是“人为制造出来的不确定性”,传统社会体现了形式理性主义下的稳定性,而风险社会意味着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规范必须做出相应的结构变迁。

朗·L·富勒,美国法学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长期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

富勒学说的基本思想是:在人类有目的的活动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为了正确认识法和道德的关系,首先应分清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后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法和义务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愿望的道德并无直接联系;法无法迫使一个人达到他力所不及的优良程度。

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他把法当作一种活动,一种有目的的和不断努力的事业,其成功有赖于处理法的人,因而法也就注定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反对这种观点者则认为法是社会权力,只研究法现在是什么和做什么,而不是去研究法打算

做什么或变成什么。主要著作有《 法在探求自己 》、《 法理学》、《法的道德性》、《法的虚构》和《法的自相矛盾》。

拉伦茨是德国今天最伟大法学家之一。他是民法学界的泰斗,其24岁获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5岁取得大学教授资格,一生笔耕不辍,其对德国法学及法律实践的影响,至深至远,乃德国民法学的一代宗师。其巨著《民法总论》和《债法总论》等系列著作,代表了德国当代民法学的最高成就的重要部分。但他更是整个德国法学界的思想巨擘,可以这么说,他是承接萨维尼、耶林以来德意志法学思想传统的中坚人物,以德国法学自明之理及方法论进行方式的前锋线上学者的身份,使德国法学主流由历史法学、利益法学发展到今天兼顾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时代感的新评价法学。拉伦茨没有否弃法律的价值属性,他明白,法律和它的实践是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在所有的环节浸入人的价值因素。这就是所谓法治下的人治因素。但是,他注意到法律之所以应该是制度实在,是以它的安定性和普遍性为理由的。追求个案特殊的具体的公正的企图,对我们人类实践来说,不仅是不效率的,也是不可能的,相反,法规范的普遍化和普遍实践,是我们可能而且不得不采用的模式。所以,现代法学的课题不在其他,而在法学方法:寻找使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以保证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安定性在切合时代使命的目标下得以客观地向前地实践。拉伦茨通过描述并评论现代方法上的论辩,提出法规范和实践的关系点,及当为和实存的关系点是:不可分割的“结构交织”,或者说成立“循环学上的论证”,法官要在法律和事实之间“眼光往还流转”,并且其价值判断不能脱离循环中的法规范的规范作用。法的这种规范作用,或者说法律相对固定解释的理由,在于:仅仅付诸个人的法感断案,不能带来可靠的公正,法官只有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更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这些方式,就是通过确定的解释方法以及法的续造方法,立于一些重要步骤,更少遗漏地确定有关法规范的隐含意义或可能扩展的范围,以便能对待判案件作进一步的彻底思考。案件的裁判过程就是在这样基础上的一个思考性的法律适用过程,在确定事实与法律要件的归属关系中,没有真正的涵摄,只有判断的归属,所以,只有思考越深,法规范内涵(静的到动的方面)展现的越透彻,这种归属就越具有可靠性。国内已出版的拉伦茨的著作主要为《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这部教科书的德文第1版问世于19xx年,现在已经出到了第8版。在本书中,拉伦茨主要追求的学术宗旨是:不仅仅局限于对《的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法律规定做出阐述,还要解释司法的基础,使读者领悟民法的体系与基本概念。在阐释民法的体系时,作者不仅分析了所谓的“外在体系”,即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制度所作的概念上的整理和阐明;而且力求揭示所谓的“内在体系”,即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及这些原则间的实质关系。

科宾(A·L.·Corbin又译科尔滨,1874~1957),20世纪美国最伟大的合同法学家,曾任耶鲁大学法学教授及美国法学会合同法特别顾问。他于20世纪完成了合同法经典巨著《科宾论合同》(共八卷),该书内容庞大,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在书中,他以特有的深邃的思想、 透彻的分析力和渊博的学识对美国合同法所作的精辟、独到的论述,至今仍具有无以伦比的学术魅力。直到今天,《科宾论合同》仍然是美国务大学法学院学生们研究合同法的必读文献之一。由于该书共有八卷之巨,所以译成中文的只有节选本。科宾在美国法上的贡献很多,其中最重要的贡献是与卡多佐等人于20世纪30年代奠定了“信赖利益学说”在合同法上的地位。作为新自然法学派在合同法领域的代表,科宾对信赖利益理论的态度十分明显,当传统主义者忙于为对抗反对派而草拟《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时,科宾便收集了大批法院在明显无对价的情况下依然要求造成损害的一方负担责任的案例,指出要一方由于信赖另一方而蒙受损失是不公平的,于是,在他的抗争下,《第一次合同法重述》中就出现了与整体思想格格不入的第90条“由允诺合理而导致的行为或负担”。由此在30年代,一方面传统

契约理论仍然占据着教科书和课堂,另一方面新的信赖利益学说在法院和理论争论中日益占据了优势。 以信赖利益理论为基础,美国合同法发展出了“允诺禁反言制度”(又泽“禁食言制度”或“允诺后不得翻供制度”),动摇了由朗戴尔和霍尔姆斯等人创立的“对价——合同——责任”公式,而代之以新的公式“允诺——信赖——合同责任”。当允诺禁反言制度在美国合同法中确立之后,“无合同即无责任的古典契约逻辑便失效了,整个古典的封闭的合同法体系最终被打破。从这个角度来看,科宾等人的贡献是巨大的。 在《科宾论合同》一书中,他首先提出了对“对价理论”的不同看法,他认为,“对价理论”自其在英国法制史上产生直到现在,从未被明确地规定范围。“对价”一词本身也从未有过统一和前后一贯的用法或者已经被一致陈述和适用的明确定义,法院不仅应当从“对价理论”出发,将他们的注意力放在以“或许为演绎”的逻辑程序来确定对价的充分性上,而且应放到斟酌对庭审案件中的允诺予以强制执行的社会的和经济的理由上来.他提出,信赖学说是符合历史发展的,认定基于信赖的行为使允诺能够强制执行符合最常见的对价定义。在英国的早期历史上,对价学说不起任何作用,金钱债务诉讼似乎要求有等价物的受领,但是这种诉讼并没有被看作是关于允诺的强制执行的诉讼。一项债务常常是在没有任何明示的或者默示的允诺的情况下被确认为存在。后来,为了用违反许诺诉讼代替陈旧的金钱诉讼,英国法院认定,当一个债务被证明为存在时,法律便可以推断出一个允诺来。而从现实来看,他还把“信赖学说”同“既往对价”情况作了比较,指出这两种情况只有一个相同之处,那就是协商成交,没有约定的等价物交换。其中,对允诺的信赖是效果而不是动机,是结果而不是原因。此外,他提出了对信赖学说的限制,对“适应个别案件的补救方法调整——衡平法上的补救方法”进行了论述,还对“为充实银行资产而提供的无偿付票据”、“慈善捐款允诺”、“办理保险的无偿允诺”、“无偿受托人的允诺”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因而,可以说,科宾的“信赖学说”是比较完整的,有—定体系。允诺禁反言制度是作为对价交换理论的对立面产生的,不得反悔产生的责任与契约责任有很大不同,是损害赔偿的一大分支。它最早被提出是在《第一次合同法重述》中(第90条)。战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变化,对价交换理论对合同范围及合同责任的限制已达到令人难以容忍的地步。在此期间,从科宾等人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而发展起来的允诺禁反言制度的出现,使其在实践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该原理的出现使长期受对价交换理论排挤的信任、公平等因素重新受到了重视,并藉此将合同法从片面注重形式性、外部性的迷津中解救了出来。可以说,如果没有允诺禁反言制度(信赖利益理论),英美契约法恐怕就会死亡了。可是批评者却指出,由于把允诺禁反言原则作为契约强制履行或给予赔偿的基本原则,而且信赖也已经代替对价成为契约得到有效履行或当事人受到赔偿的充足原因,因而认为契约法已经死亡,并正在汇入侵权法的洪流中去。不管怎么说,科宾等人创立了英美合同法的一个新时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科宾不愧是美国20世纪最伟大的合同法专家。

罗尔斯,J.B.(John Bordley Rawls,1921~ )美国当代哲学家,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正义理论》(1971)、《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9)。他建立一种新正义学说,以J.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象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为争夺权益而制定的产物,而应将它看作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这种学说在美国和其他西方

国家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认为在美国处于政治动荡的时刻,为自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复兴”的希望。

迪特尔.梅迪库斯,生于19xx年5月9日。曾在符尔茨堡大学与明斯特大学学习法律,19xx年在明斯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xx年在杜赛尔多夫通过第二次国家法学考试。先后任明斯特大学和汉堡大学助教。19xx年在汉堡大学取得教授资格。19xx年任基尔大学正教授,19xx年任图宾根大学正教授,19xx年任雷根斯堡大学正教授。19xx年担任慕尼黑大学正教授,19xx年秋退休。19xx年起任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除了法律史方面德著述外,民法领域的主要著作有:《民法》(19xx年第1版,19xx年第17版)、《债法总论》(19xx年第1版,19xx年第7版)、《民法基础知识》(19xx年第1版,19xx年第2版);参加撰写三部《德国民法典评注》。19xx年起任《民法实务档案》杂志编委会成员。国内已出版的梅迪库斯教授的著作主要为:《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对法社会学、契约自由问题及法律的理性方面均有论述,但他在法学方面的贡献主要集中在法社会领域。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研究中心的问题,按照相韦伯的释义,社会是旨在阐明社会行为及其原因、过程和效果的科学,在他看来,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因此在对社会行为的理解性说明中,法社会学占有不可替代的中心位置。他认为法律的社会学概念涵指人们的社会行为实际“是”什么,而不是指人们的社会行为“应该”如何。此外韦伯还试图将法律概念非国家化。他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只要存在有效的强制性手段(物理的或心里的),就有法律秩序。韦伯还提出,所有形式的法律,相对而言,都理性的;法社会的任务之一是寻找各种参与法律形式以及影响其形成发展的因素。韦伯还运用法社会学理论研究契约问题,原因是他认为作为法律形式,契约关系的实质性变化,犹如一面明镜,形象、准确地反映了社会经济状况的深刻变革,从社会学角度出发,他指出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不论契约的内容如何,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不是无限制的,韦伯强调,一方面契约自由意味着有效参与法律交易的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可以拒绝某些契约的合法效力。总之,韦伯认为,对契约自由限制不仅是为了保护非契约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往往涉及社会制度和公共利益的要求。此外,韦伯还认从法社会学角度描述了近代法典化(法律理性)与自然法理论的内在联系。


第二篇:一百句法学家名言


一百条法学名言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哈罗德J伯尔曼

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4.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S.考文

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6.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

7.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

8.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卢梭

9.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

10.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

11.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王安石

12.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

13.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亚里士多德

14.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15.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6.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17.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繁荣的国度》

18.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19.民不举官不究(指:司法职能的被动性)

20.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21.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22.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23.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

24.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25.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26.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增加社会幸福。——边沁

27.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28.法律人是民主社会最后的贵族,他们是防止民主走向极端和多数人暴政的最坚固的堡垒。——托克维尔

29.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30.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31.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罗森贝克

32.合意创立法律。

33.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34.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35.法律可以揭露罪恶,却不能消除罪恶。——弥尔顿

36.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37.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38.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39.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

40.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41.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42.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43.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44.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45.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卢梭

46.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47.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48.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49.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马克.吐温

50.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克莱门凯

51.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昆体利安

52.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卡多索

53.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伯克

54.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55.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

56.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狄更斯

57.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瓦谢尔

58.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59.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

60.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61.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62.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儒贝尔

63.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威尔逊

64.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

65.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霍姆斯

66.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67.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虞延

68.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

69.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70.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比尔

71.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72.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73.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74.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加里.维尔

75.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约翰.莫蒂默

76.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77.对国家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人民大众,法无禁止即许可。——马克思

78.重要的不在于自由本身,而在于国家使你的自由成为可能而提供的条件。——罗斯福

79.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丁尼生

80.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81.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82.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曼

83.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84.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85.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86.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87.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88.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89.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90.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91.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9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93.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94.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95.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96.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法谚

97. 程序先于权利。——法谚

98.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边沁

99. 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100. 国家应该尊重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国家也责任培养公民对他人的和自己

的财产权利的尊重和热情,仓廪足而知礼节,一个私有草产极大丰富的国家和民族,才可能是一个道德文明昌盛的国家和民族。生命比整个世界都珍贵。——曲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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