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君——从税吏到流浪的法律人

时间:2024.5.2

从税吏到流浪的法律人——《站在纳税人这一边》后记

赵国君

这是我一本书的后记,完成了很久了,一直没有出版,确是极珍爱的。对一个从事税收工作多年又转行到法律的人来说,是一种总结,提炼,也是一次智力上的检验。

还好,我完成了它,具体如何只等读者评判了。

后记第一次记录了角色转变间的心路历程,记录了我的税收观与法治观,也算是人生历程的一个记录,录于此,愿有识者察之。 由税吏转行到法律,确是出乎理想,非有其他,由学法者到今天流浪的法律人,我的理想依然在路上。

北京到上海的列车朝发夕至。

漂亮的车厢现代、气派,旅客坐上去很舒适,想起当年同样去上海的时光,恍若隔世。二十多年的经济增长有目共睹,同样,政府办事的能力也在逐步加强,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变化最大,公民受益最多,北京到上海的列车就是例子。

应该承认,这样的变化多少与一次税制变革有关。19xx年的分税制改革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财力,使中央集合了更多资金用于发展。这次改革尽管现在看来亟需新的突变,但放在历史的进程看,对现代中国的发展,居功至伟。

那时候我还在税务机关工作,刚参加工作不久,这样的变化对作为一个“征税机器”的我而言并没有多少认识。在我所工作的乡间,只是感觉到地方政府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发不出工资是常事,还有许多乡村的经济组织不断破产,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偷税的大案,算是反弹,或着不适应新税制的变化?随后,政府摊派、乱收费闹得越来

越厉害,以至有了《中国农民调查》里记录的种种逼税成灾的情况,基层矛盾十分激烈。

一个显著的变化是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越来越注重抓征管,练内功,征收能力不断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话题也谈得多了起来。作为一个亲历者,我承认,税务机关在不断转变着作风,改进着征收管理模式,就是贾康在访谈中指出的,通过征管在加大征收,把分税制的“水分”一点点拧干,历来的税务机关都是这个主题吧。

必须承认,有几年,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出现了不少问题。我那时也在基层,做着征收上最紧要的工作——税收会计。每次年底都是很紧张的时刻,地方政府首脑与税务领导、财政领导天天碰头,为任务开会,怎么完成任务,完成多少,这些口径既涉及到政绩,也涉及来年的生存空间。

有时候,是为完不成任务急,政府领导就把有钱的单位如粮食部门、银行、大企业都叫到一起,指着人头要他们出钱。

有时候,是为超了收入着急,因为今年超收,明年加码,日子可能会更不好过,为税收增长百分之几大动脑筋。不过,那是领导们的事,需要他们宏观把握。可怜的是一些具体办事的小马仔,所有的造假都得需要他们去落实,苦不堪言。颇有一些人为此犯了错误,或犯罪,很让人惋惜。

慢慢的就有了思索,征税忙,为什么忙?为谁忙?为什么政府部门的待遇要比企业还好?为什么政府开会吃得讲究、住得舒服,还有礼品?对于我这样一个乡野出身的孩子,先是进了大观园,眼花缭乱之后便是满心的不适应。读书、写文章,日记也不知记了多少本,都是反思自己的,但反思过后还得在到那个环境里讨生活,去不问是非,

比赛堕落,真是扭曲得不自在!我不喜欢这样的生活,努力寻找着突破,也努力思索着自己的工作和未来。

其实我一直不太愿意提及自己的税务经历,原因很多,正的反的,好的坏的都有。有时候,我爱装做客观地表示,那一段岁月为我读书自学提供了大量的时间,许多知识积累都是在税务机关养成的。大家都知道,税务机关是个好单位,收入高也有一些地位,不必太为生活操心,如果换了另外一个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环境,哪里有时间读书学习呢。

这么说,显得自己很清白,事实上也不尽然。人是环境动物,在里面工作了十一年,不可能无动于衷,不受影响。影响有好有坏,现在看来一些坏习惯还是那时候养成的,要改都难。十一年的工作都是做业务工作,直接与纳税人接触,与税收业务接触,潜移默化也有许多痕迹。

也许是农村出身,也许是看书使然,工作的时候考虑问题由下往上的时候多,几乎很少从上面,所谓管理者的角度来做工作,忽略了自己是个“征税机器”,国家税务干部,这样的“阶级立场”很有问题。

站在纳税人角度观察,收获非常之大,会发现好多问题,虽然站错了队,但能够深入到问题的深处,也算抓住了要害。尽管在科层的机关里面并没有任何位置,理当属于人微言轻那类的小角色,但自己并不这样认为,只要发现问题,义不容情,自以为是,该怎么说就怎么说,该写文章就写文章,是那种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主儿,不服管,现在看来对解决问题不曾有益,可对思想的历练与人格的形成作用很大。

京城读书,专心学法,也曾考虑过法治税收的结合,做些深入研究,奈何一下子投入到了律师制度的研究中,专心司法变革之道,竟然忽略了很久。幸得军宁先生的点拨与提醒,鼓励与支持,乃重操旧业,做起了宪政税收这篇题目,重新燃起了一些希望,至今想来,颇有重操旧业之感。

税收的问题很大,涉及的问题很多,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我们不能容忍对私人财产的粗暴剥夺,不能对税款的秘密使用无动于衷;我们希望执法不要太恣意,司法要有完善的救济。

这么说暗示着税收领域存在的问题很多,由此都应该一一指陈出来,然后才会找到解决的办法。所以,现在的重点还是揭露与发现,这么做不是逞一时之快,不是别有用心,理性负责的公民理应发现问题、正视问题,从而寻求变革之道。

多年来,无论是经济体制的局限,还是意识形态的作梗使我们对税的认识存在着太多的偏差,民众几乎是没有任何感觉或任何概念的,反正得交,不交不行(当然,能不交最好不交),很有点儿逆来顺受的意思。纳税人的身份被严重遮蔽了,基本的权利意识丧失了,剩下的:一是对权力的膜拜与投机,一是对自身权利的漠然与麻木,如此,双方比赛着堕落,社会道德水准一路下滑!

没有清醒的认识,怎么会有基本的共识——

到底什么是税?

为什么要交税?

纳税人和政府是什么关系?

怎样征税才是合理的?

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行使自己的社会责任?等等等等。

没有一个问题是小,没有一个问题不该深思。我不相信社会把人培养成经济动物后就万事大吉,“衣食足而知荣辱”、“有恒产者有恒心”,工商社会的建立也必然是由臣民到公民的站立过程,具言之,也必然是纳税人权利觉醒的过程。

由此而来,我们只有顺应这种趋势而不是排斥它,只有说出真相而不是谎话连篇,要一点点地做些扎实工作,厘清些概念,梳理些历史,站在人权、人性、人道的角度来思考,鉴古知今,正本清源,把税的问题解读开来,这就是我编辑这本书的初衷和目的。

我的书是概念先行的,立场是宪政的、人权论的,必然就是法治的、民主的指向。为此,我翻阅整理了大量关于税收的文献和资料。可惜的是,一方面是学院的、税务管理机关方面的文章非常多,一方面是学者或民众方面的文章比较少,无论多少,满足于制度设计得多,跨越一步站在更高维度思考得少,看来看去,好像也就是那么几个人在宪政的立场上持续研究着这个问题,比较冷清,另外,大家在一起争吵交锋的情况很少,基本上是各说各话,不热闹。

更值得警惕的是,还有一些人对私有财产心存疑虑,对为纳税人服务的说法大感不快。在这些人看来,只有神圣的国家、神圣的国有财产才是荣耀的、令人兴奋的,税收体现的国家的意志,政府“劫掠”,天经地义。这种心理一半缘于思维惯性,一半,可怜见的,是知识上的贫乏,使他们根本不能理解税的真相,这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但,反过来讲,也正是我们工作与存在的意义所在。

当然了,也不必苛责,毕竟税的问题才起步。与以往比起来,这个领域进步还是挺大的。比如,北大、人大、法大等各大院校已经建

立了比较成熟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体制,在学术探讨上佳作迭出,建树颇多;作为国家税务系统唯一报纸的《中国税务报》也开辟《纳税人周刊》好多年了,无论专业水准还是社会影响都不小,非常可喜。 当然是要感谢一些人的:

感谢刘军宁先生,是他一直在背后鼓励着我、支持着我,才有今天的收获;

感谢贺卫方老师,他不但是我可尊敬的师长,也是最可亲近的朋友,与他的交往已经成了我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既有把酒言欢之乐,也有凝眉辩思之“苦”,古之“亦师亦友”的境界今天我算是体会到了。当然,还要感谢他的那篇序言。

还有刘凤江先生,他领导着一个群体,在税务机关内部努力寻求着为纳税人服务的路子,做得仔细而辛苦,使人充满敬意。没有他的帮助,本书的出版是很困难的,感谢他!

最后,感谢所有在思想上启发我、帮助我的师长和朋友们,包括本书采访的十三个对象,我想,他们的思想,他们为税而呐喊的正义感不但激励着我,也会激励着每一个人。

初步的表达应该是:没有理由不纳税,没有理由稀里糊涂地纳税。 我们尽心尽力,但求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公民社会而努力吧!

茅于轼经典语录:

1、经济适用房是席卷全国的最大的腐败。

2、房价是被买房者自己抬高的。

3、我主张廉租房应该是没有厕所的,只有公共厕所。

4、贪污5000亿不是大事,我们国家一年被贪污的钱顶多是5000个亿,而全部生产是20万亿,5000亿只占了百分之二点几,所以这么一看,贪污不是一个很大的事。

赵国君从税吏到流浪的法律人

5、现在一个服务员给布什总统倒一杯咖啡,总统也得说一句“谢谢”,但当年慈禧太后绝对不会对李莲英说“谢谢”。

6、现在为穷人说话的人很多,替富人说话的人很少。另一方面,为富人办事的人很多,为穷人做事的人很少。

茅于轼

7、降低学费是让不穷的人搭了便车。

8、每个人有每个人的长处,我的长处是做研究而不是办企业,我办天则所,是很失败的。所以我奉劝每个人要给自己定位,如果你适合做企业家,你就干企业。

9、经济学是一门伟大的科学,它能够帮助我们合理利用资源,使用一定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靠经济学的指导,人类社会变得越来越富有。经济学发展的二百多年中,社会财富成百倍地增加,教育得以普及,寿命得以延长,人类真正走进了不愁匮乏的时代。大家都认为经济学造福于人类,功莫大焉。

1.经济学是一门伟大的科学,它能够帮助我们合理利用资源,使用一定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靠经济学的指导,人类社会变得越来越富有。经济学发展的二百多年中,社会财富成百倍地增加,教育得以普及,寿命得以延长,人类真正走进了不愁匮乏的时代。大家都认为经济学造福于人类,功莫大焉。

2.真正的经济学家都是自由派,你主张计划经济,那么你根本就不懂经济学。真正懂得经济的,都是赞成自由的。

3.过去我们把富人打倒了,全世界都是穷人造富人的反,可是把富人打倒了,一小部分穷人变成了富人,世界上还是分穷人和富人,然后历史重新再来一遍。但是我们过去是造富人的反,全部人都变成穷人。

4.中国经济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贫富差距的扩大。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保护财富的体系,保护穷人和富人的财产。穷人的财产虽少,但对之性命攸关;而保护富人的财产,就是鼓励穷人争取成为富人。如果富人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那就没有人敢做富人了;只有富人队伍扩大了,社会才更稳定。

5.要补助,就只能补助穷人,而不要补助全社会。现在的政策好多都是这样的,富人搭了穷人的便车,穷人的声音很响亮,很有力,富人说,我也赞成,但是最后谁得到的好处最多?是富人 6.为什么孟加拉可以,中国却干不成?现在小额贷款不允许吸收存款,这肯定要改,我是看准了。宪法都改了几回了,法律为什么不能改?我相信不是我错了,是法律错了

7.读书让精神丰厚,让心灵充盈,让思想纵横捭阖。不囿于一门学术,穿越壁垒,拓展视野,终成大家。


第二篇:外国人在中国的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外国人在中国的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涉外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的劳动合同属于涉外合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考虑我国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规定。具体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第5条(一)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二、关于中国境内的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6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三、外国人在国内就业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取决于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法律令有规定”的除外情形。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都规定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但并没有特别提及涉外劳动合同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6条有两种解释的可能,一种解释是仅仅针对“劳动争议”程序性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本身确实包含了程序性规定;另一种解释是所有劳动争议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来看,应当优先适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来看,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新法优于旧法的关系来看,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果劳动合同不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除外情形,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应当适用的准据法。

学者对涉外劳动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只能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主体双方兼有平等性和隶

属性的特殊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通常具有公法性质,在一国境内具有强制力,以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同利益,不能为当事人的选择排除适用。虽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接下来有一但书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涵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因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法律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涉外劳动合同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及处理合同争议协议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当在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适用与劳动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通常情况下是劳动实施地国家的法律。但是,不管是依当事人的选择,还是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该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因为涉外劳动合同尽管有其特殊性,但仍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合同法》中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仍应适用于劳动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适用,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是一通行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以通过公共秩序原则达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这就是为什么目前国内对于外国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适用各地做法不一的原因,上海地区采用了有限适用劳动法的原则,允许当事人对于除了强制适用的部分标准以外的事项自由协商约定,甚至约定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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