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心得体会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9xx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xx年4月24日进行了修订,这部法律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心和爱护,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使自己对这部法律文件,有了进一步认识深受感动。过去对于绝大多数残疾人来说,我们的苦难并不局限于疾病造成的后果,更多是现实中的无奈和心灵上的恐惧压到了体肤之痛,排到负面影响的第一位,使残疾人陷于孤立,阻延残疾人发展进程的是来自社会的无知、忽视,是残疾人自身的迷茫和恐惧,传统观念认为残疾人是低能、弱智,是要被健全的人所不齿的,残疾人在这种以健全者为主流约定的背景下,背负着沉重的思想包袱。从内心深处严重地否定了残疾人自身的价值。
残疾人的幸福生活不再来生,而在当世,这部法律的字里行间已经向我们发出热情的邀请,让每一个残疾人毫无例外地共同
参与美好生活,共同开创美好的未来。这部法律告诉我们,残疾并不是异类,而是有着不同特点的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心的宽容,残疾朋友就会逐步醒悟,有一天会发现,我们原来是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
我们是残疾人,但我们残而不废,我们一样可以融入到社会这个大家庭中,也会放出我们的光和热,只要解决了吃饭、解决了养老、就医、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问题,我们残疾人就会怀着无上感恩的情怀,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回馈社会,报答社会,以一种持续报恩的心态,为社会服务,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
建材社区残疾人专委:李红忠
20xx年7月22日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近十年来,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已有很大发展。实践证明,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不仅可以解决残疾人自身的温饱,实现他们平等参与、奉献社会的愿望,而且可以减轻国家、社会负担以及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是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
在当前全国就业矛盾突出、残疾人就业困难的条件下,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就业显得尤为重要,应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切实的扶持。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残疾人本人残疾类别、程度,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并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帮助选择适应市场需要、适合残疾人自身特点的经营项目,并帮助办理工商营业手续,落实经营场地;
——协调城建、环卫等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具体扶助措施;
——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根据需要,在资金上予以扶持,所需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积极承担组织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有效的规定,对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予以切实有力的扶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xx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