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八大报告心得体会
——民三庭 乌日娜 20xx年x月x日至11月x日,中国共 产 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顺利召开。这次大会,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做出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有许多新思想、新论述、新亮点。关于法制建设方面,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等新论述,我认为,其中有几大亮点值得注意。
第一,确立了人本法律观。在人类历史上,奴隶制时代实行的是神本法律观,封建制时代是君本法律观,资本主义时代是“物本法律观”,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怎样的法律观?在科学发展观成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后,这一答案清晰起来,即应实现“人本法律观”。科学发展观既是国家的整体指导思想,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因此应当将以人为本作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人本法律观”。
第二,明确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即从法律体系到法治
体系。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十八大报告则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变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再到法治体系是目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特点。当法治体系构筑起来之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局面形成之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中的法治目标就会实现。
第三,用宪法的平等原则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报告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指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与此相呼应的是,报告提出要坚决反对三种现象: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态度非常坚决。这是用平等原则来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腐败产生于特权,反腐败如果不反特权等于不反。此次重申,既有现实的针对性,更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第四,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职权独立始终是宪法对于司法的第一原则和根本原则。没有独立行使职权,就没有现代司法制度,也就没有法治保障。独立行使职权包含多层含义: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法院和法院之间要独立、法官的人格独立、法官的判断独立和法官的责任独立。
只有满足上述五个要求,才可以称得上审判机关依法独立
行使审判权。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使用“确保”的字眼来表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是司法改革的新任务,也是我们对法治如何最终实现路径的新探索。在这个意义上,十八大报告抓住了法治建设的根本。
第五,用法治保障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关于社会管理创新,此前的提法是四句话、16个字:“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十八大报告发展了这一体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这是法学界一直呼吁的,也是人民法院的一大贡献。重大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基础上的社会管理创新,因此,管理社会最先进、最可靠的方法应该是法治,而不是其他。
第六,突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法治开始于约束公共权力,“约束公权、保障私权”始终是法治的精髓。十八大报告以专门段落阐述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是我党对法治功能认识的新水平。分权并形成制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得以实现的表现之一。
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官,我清醒地认识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司法保障的有效手段。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一种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定纷止争。实质上,法官不仅是案件裁判者,也是社会管理者。公正合理的裁判
结果,有助于引导社会管理良性目标的实现,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积极作用。人民法院要用社会管理者的思维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处理每一个案件,既要保证公正高效裁判,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加强社会创新和管理,着眼于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