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业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时间:2024.4.20

上海银行业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一、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或持有非本人的操作员卡和密码;已调离柜员或停用的柜员号不注销;

二、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印鉴卡、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三、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印鉴卡、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四、将个人名章、授权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授权,相关业务授权流于形式或未按规定执行;

五、不按规定的频率、方法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碰库;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

六、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 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

七、未经批准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参与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八、代客户(含亲属)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代客户保管银行存单/折/卡,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 — 1 —

入密码,代客户办理电话/手机/网上银行业务;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

九、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明示或暗示告知他人内幕信息;

十、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一、不按规定为客户办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的领卡以及过期卡片的销毁手续;

十二、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本人或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派驻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

十三、开户前不核对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原件,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

十四、预留印鉴卡的采集和保管人员兼岗;

十五、对公记账人员制作打印银企对账单,参与对账;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及验印;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返原岗处理;

十六、企业销户不回收并统一登记销毁重要空白凭证;

十七、违规办理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十八、不按规定定期检查未开通运行的自助设备;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即上线运行;在没有视频监控或监控不清晰、全覆 — 2 —

盖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

十九、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 二十、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由同一人管理,以及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和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本行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

二十一、不按规定定期巡查自助设备;清、装钞后不与会计账务核对现金情况;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即对外营业;

二十二、不调阅自助设备现金工作区域的监控资料;

二十三、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故障进行报修及协助排除;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上发生的安全问题和可疑现象进行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对自助设备服务商或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的存储设备;

二十四、账外经营,违规揽存,虚假宣传,设立“小金库”; 二十五、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伪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或擅自对外出具资信证明、担保承诺函等;自开自贴票据业务和自管保证金;

二十六、单人值守现金区;

二十七、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相关业务; 二十八、不落实会计主管委派制,不落实基层网点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

二十九、涉黄、涉赌、涉毒以及大额举债、经商办企业等行为; 三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 — 3 —

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真实信息;打击报复案件举报人。

十 三 条

1、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

以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了专门研究,及时制定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有岗位,并严肃处理。

2、切实加强稽核建设

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议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和霜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能超和独立性。

3、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的监督

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4、订立职责,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

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5、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

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可以 — 4 —

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6、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行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

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7、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

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有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8、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

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有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9、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台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帐频率、对帐对象、可参与对帐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10、加强未达帐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帐岗位和对帐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帐和帐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位处理

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11、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12、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 — 5 —

的出单要全部核对

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帐和走帐,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帐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守“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

13、案件防控的“四到位”、“六问责”、“四项制度”

1、四到位:责任到位、追究到位、惩戒到位、整改到位;2、六问责:问案件当事人之责、问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之责、问知情人之责、问业务管理部门监督之责、问内审部门再监督之责、问案发单位两级领导之责;3四项制度:指(赔偿)、罚(罚款)、走(开除)、送(司法移送)。

“三项制度”。组织落实对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十条禁令

1、严禁违规办理任何未经批准或授权的业务;严禁逆程序办理各类业务。

2、严禁违反岗位制约原则混岗兼职。

3、严禁“虚存实取”、“虚存虚取”办理业务;严禁出具虚假对账单、回单、存款证明、证实书、存单、合同文件等;严禁假作废、假遗失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印鉴卡、有价单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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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禁挪用银行资金为客户垫款,或截留、挪用客户资金为其他客户垫款。

5、严禁隐瞒不报、掩盖所知道的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严禁对所发现的、或应当发现的重大风险不作为。

6、严禁滥用过度性科目;严禁随意调整、冲正、撤销账务。

7、严禁会计、储蓄业务管理人员下放各项核查、监督职责;严禁会计、储蓄业务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下放审批、授权职责;严禁对已下放的审批、授权执行情况不过问、不跟踪。

8、严禁将个人印章、权限卡、操作号、密码交于他人办理各项业务;严禁使用他人的印章、权限卡、操作卡、密码办理业务;严禁将专人保管的压数机、编押机交于他人使用。

9、严禁离开工位时不签退操作系统;严禁随意放置现金、印章、权限卡、重要空白凭证和压数机、编押机等重要物品;严禁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公章。

10、严禁会计、储蓄业务管理人员发现员工异常行为后,放任不管或不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三种不良行为或异常现象

1、有严重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反映的,如长款隐瞒不报、连续发生短款、连续发生临柜纠纷、贷款发放违反程序、不认真按照操作程序操作并屡教不改的、对经济处罚麻木不仁、信访反映多的等;

2、有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活动反映的;

3、有利用职权收受企业、下级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券和贵重物品反映的;

4、有嫖娼、卖淫、吸毒、赌博或为赌博等非法活动提供场所反映的;

5、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且收支明显不平衡,个人信用卡恶意 — 7 —

透支的;

6、有违反规定从事第二职业或有经商行为反映的;

7、欠债不还或违纪参与集资发生纠纷的;

8、有参与聚众闹事或斗殴反映的;

9、对现有待遇不满,常常发牢骚并不安心工作的;

10、上班时间无精打采,并情绪反常的;

11、明知他人违纪违规而知情不报的;

1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并影响工作的;

13、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和异常现象反映的。

案件治理“六个重点环节”

包括:

授权卡(柜员卡)

印鉴密押印章

空白凭证

金库尾箱

查询对帐

轮岗休假

对上述关键环节逐一排查。

“十个联动”

1、关于“针对票据业务案件高发,要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系统内他行托管保证金的联动,禁止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

2、关于“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章的管理联动”

3、关于“基层行行长、主任的定期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的委派 — 8 —

制并行与联动”

4、关于“重要岗位的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紧密衔接联动”

5、关于“激励基层员工署名揭发坏人坏事与对员工保护制度配套建设联动”

6、关于“贷款三查的尽职调查与三查档案(纸质或电子介质)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建设联动”

7、关于“完善审计体制,充实审计队伍,提升工作质效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和联动”

8、关于“查案、破案同处分适时与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建设联动”

9、关于“案件查处和相应信息披露的制度配套建设联动”

10、关于“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的奖(表扬、奖励)惩(惩戒和处分)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联动”

“四必须”

每案必须专人负责,每案必须分析成册,每案必须实施问责,每案必须总结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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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20xx)


附件3: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20xx年版)

禁止:

一、重要物品的保管及操作行为

(一)复制、盗用、串用、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不执行定期更换密码或操作口令要求;已离行柜员或停用的柜员号不及时注销;

(二)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印鉴卡、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权属证书和业务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三)将个人名章、授权卡、操作卡、柜员号、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授权,或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柜员号、密码进行业务操作;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超越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四)不按规定的频率、方法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营业终了或营业期间柜员因故结束工作、离开营业现场的现金尾箱库存情况进行核实;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 — 1 —

押、签章;

(五)假作废、假遗失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印鉴卡、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私自留存银行废止的重要空白凭证;违规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或事先在重要空白凭证、票据、函件上加盖印章;私自将重要空白凭证带离工作场所,不按规定运送和配送重要空白凭证;

(六)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私自将业务印章带离工作场所;超出工作和授权范围使用单位公章或业务印章,由同一人负责单位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批;

二、账户及相关操作管理

(七)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定为单位及个人开立账户;开户前不核对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原件,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等手段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经办人、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投资人的身份,违规离柜办理开户手续或将已受理的开户资料违规交回客户;不严格执行单位结算账户生效日制度;

(八)预留印鉴卡的受理、办理和保管为同一人;印鉴卡保管人违规将印鉴卡借用他人或离柜调阅;在未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前提下将空白印鉴卡交于客户离柜办理业务;

(九)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未跟踪对账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返原岗处理;代理客户进行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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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销户不回收并统一登记、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且未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已过期客户未领取的退票理由书、客户回单及办理业务时需退回客户或客户未取走的资料(客户授权委托书及开户资料,加盖过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等)未及时注销处理;

(十一)违规办理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十二)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 擅自垫款、压款,无理退票,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违规办理验资业务;

三、储蓄、现金及自助设备管理

(十三)不按规定擅自为客户办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的领卡以及过期卡片的销毁手续;

(十四)不按规定定期检查未开通运行的自助设备;现金类自助设备未报警联网和安装视频监控即上线运行;在没有视频监控或监控不清晰、全覆盖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不指定专人定期调阅、检查自助设备现金工作区域的监控资料;

(十五)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单人值守现金区;单人上门收款、收单,单人上门送单、送款;

(十六)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由同一人管理,以及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和密码保管人员发生岗位调动仍沿 — 3 —

用原密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

(十七)不按规定定期巡查自助设备;清、装钞后不与会计账务核对现金情况;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或确认即对外营业;

(十八)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故障进行报修及协助排除;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上发生的安全问题和可疑现象进行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对自助设备服务商或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对其使用存储设备进行监控;

(十九)擅自处理长短款,长款私拿、短款自补、以长补短和无依据办理长短款的销账,随意调整、冲正、撤销账务;不按规定处理柜面拾得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物品;

(二十)在非规定交接区与提供押运人员办理库箱交接,不认真审查押运人员工作证件,或单人办理库箱交接;未经批准,非现金业务人员出入现金区域或其它需授权区域;

四、岗位制度及履职管理

(二十一)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相关业务;

(二十二)不落实会计主管委派制和轮岗轮调制度,干预派驻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不落实基层网点负责人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

(二十三)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本人或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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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业操守及道德风险管理

(二十四)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违规代客户(含亲属)办理转账、现金、承兑等业务,代客户(含亲属)购买、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代客户(含亲属)开立、领取、保管银行存单/折/卡,代客户(含亲属)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代客户(含亲属)办理电话/手机/网上银行业务;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

(二十五)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私自出售、查询、泄露、修改客户信息,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明示或暗示告知他人内幕信息;

(二十六)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伪造、变造或私自修改业务协议、业务凭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或擅自对外出具资信证明、担保承诺函等;自开自贴票据业务和自管保证金,私自漏收或少收保证金;越权代表单位与客户私下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书,或向客户作任何超授权的单方面无条件承诺;

(二十七)未经批准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直接、间接参与或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票据中介、集资经商或参股入股、充当社会融资掮客,介绍他人参与社会融资从中收取贿赂、提成、佣金等违规经济往来;私自收取中介机构、合作机构返佣;

(二十八)无制度规定、无客户支付指令、无合法原始凭证、 — 5 —

无上级授权办理业务;账外经营,违规揽存,虚假宣传,设立“小金库”;隐匿、伪造、篡改或损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会计报表及其他业务档案信息;

(二十九)涉黄、涉赌、涉毒以及大额经营性举债等行为; (三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真实信息;打击报复案件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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