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它证明、凭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2、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3、机动车用作抵押的;4、机动车报废的。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形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一次交替通过。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托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
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在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其它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第五十五条 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六十一条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它车辆牵引。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它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根据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二篇: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通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惨不忍睹的苦果徘徊在我的脑海久久挥之不去。这些事故无一例外都是因为忽视思想作风建设、忽略道路交通安全而引发的,事故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的现场,我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道路驾驶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里,稍有懈怠都有可能酿出恶果,毕竟“车祸猛于虎”。
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后,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巨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学习驾驶机动车,首先要心平气和,不可急躁,要谨慎冷静。其次,要集中精力,不要走神。第三,要多了解交通法规,做到知法守法,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第四,全身心投入,多加练习,不久就会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另外,如更换车辆,必须先了解“新车”的车况,知道其“脾气”,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预防。同时我也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奉献社会,实现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展现青春和生命的价值。
为保障在以后行车过程中的安全驾驶,提高自身安全驾驶意识,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保证:在今后的行车驾驶中,
一定时刻紧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警示和要求,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的要求,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杜绝带情绪开车,行车、乘车一定系安全带,不边开车边接打手机,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同时我也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周围的人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切实为建设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