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级积极分子“新婚姻法”理论学习心得

时间:2024.4.20

“新婚姻法”学习心得

8月1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犹如投入湖面的巨石,引发社会各界热议。经过党建站各组长与三位副站长通力协作,本学期第一次理论学习在教学楼西12-306成功召开。这次活动的成功首先应归功于各组长以及各位积极分子的踊跃参与,其次,是副站长们用心的策划与组织。我们通过这次活动,在积极分子们的热烈的讨论中,也对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首先,通过一段视频我们了解了司法解释三主要是针对婚姻过程中的不动产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使得原本存在疑问的我们对婚姻法也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新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的法律给一些钻法律空子的不法分子很大打击,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女性为房而婚的局面。有关专家认为新婚姻法的颁布将更有利于结婚目的的纯粹性,使得男女结婚不在为房子而结婚;另一方面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法律公正性的体现,使得结婚不在誉为“合法的抢劫”。其实再多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都是为维护和巩固美好的家庭生活,理想的婚姻是不需要任何司法解释的。从积极的一方面看,司法解释三的出现也促进了女性的独立,

使得女性在未来的生活中更倾向于通过自我的努力来达到生活的追求。任何人都不想自己的婚姻是一个分割财产的圈套。这也未尝不是提高幸福指数的一种努力。

其次,虽然客观的原因导致本次参会人员中没有男生,但“新婚姻法”的辩论也没有偏离原始的轨道,辩论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新婚姻法”的利大于弊的同学,她们的观点是“新婚姻法”的出台让新时代的女性从思想上深刻的认识到奋斗的必要性,极大的打击了部分企图嫁入豪门而好逸恶劳的拜金女这种社会不良风气。二是认为“新婚姻法的出台导致部分女性的法益权利不受保护,如视频中提到的婆婆赶媳妇出门,原因是房子是我的,你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因为结婚而放弃自己的工作,承担绝大部分家庭责任,劳心劳力生儿育女,她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家庭,她们把最美好的年华浪费在厨房小厅,等到人老珠黄一旦被丈夫厌弃,要求离婚,她们却得不到丈夫财产上的补偿,这不得不让我们进一步思考心婚姻法。两种观点讨论的异常激烈,积极分子们争相表达自己的立场。

最后,我们的辅导员黄小龙老师也从百忙之中赶来我们的讨论现场,从较为客观的角度讲述了新婚姻法的利弊,一、“新婚姻法”让“骗婚”不利而破的观点受到大家的一致赞成。二、如果大家都积极维护社会的优良秩序,树立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那么任何一部法律都只是针对哪些违法乱纪的人。

总的来说,这次活动内容上与时俱进,形式上继承传统又别开生面,取得了较好的理论学习效果。在活动的策划组织、落实各方面都

比较好。首先,这次活动基本上是新任的各部领导成员组织实施的,第一次没有老会员的参与,但活动的各个环节都事先设想到了,这也为我们今后的工作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二,这次活动比较好的调动了大家积极性,积极分子们大都踊跃的展现了自己的优越才能,本次的理论学习我们主要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一来减低了部分人员的压力,二来可以让积极分子们都树立“主人翁”的意识,再来就是本次选取的讨论话题也颇具代表性,会场气氛也控制得很好,没有出现冷场的情况,能够激起参与者的活动热情,讨论比较热烈,这是我们要继续保持并发扬的地方;

但是,此次活动在展现这些亮点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部分积极分子的参与度非常高,但还是出现少数积极分子发言的次数少之又少,以后需大力加强;第二,我们组织者在对活动相关问题的掌握上还是做得不够,致使活动中途出现不协调的小插曲;第三,主持人对活动话题讨论的引导上做得不够,虽然主持人将活动程序做了很好的导向,但是,对内容缺乏总结性与深入探讨的引导,针对这个问题,以后在活动的主持上可以选择两个人,两人相互配合或能解决这一问题;当然,此次活动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不足,我们力求各方面兼顾,以提高以后活动的总体水平与实际效果。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和万事兴,家庭融合社会关系才能融洽,社会中的人才能更加安定的从事生产工作。用马克思主义的先进理论武装自己,不断追求思想与实践上的创新,将学习活动继续深入的开

展下去。


第二篇:新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xx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xx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8月1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已于20xx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xx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8月13起施行)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可取之处与不足之处逐条解读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本司法解释花大力气解决夫妻房产归属问题,居然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让人匪夷所思。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经法院判决认定后婚姻无效,这种无效虽是自始无效,但需要有权机关确认。非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婚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是因其具有可撤销情形,则得向有权机关主张撤销。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胁迫婚姻才是可撤销婚姻。 但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无疑给行政机关克以重任,而且这条的目的并未明确,可操作性实差,是不是说如果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经当事人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改正,如不改正,将面临行政诉讼败诉的局面,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时,是否有实质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呢?如果没有该种义务,该条司法解释是否有权给行政机关克以如此义务呢?如果其无实质审查的义务为何要承担责任呢?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该条司法解释是基于民事诉讼中人身不具有可以强制性的特点,而确认的一条举证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条是对举证规则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一次应用。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确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无关,一定程度上为被生而不养的子女、夫或妻实际只有一方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子女和实际抚养人提供了救济依据。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拒绝了法院的懒惰,父母有子女有抚养义务,这是《婚姻法》有明文规定的,以前法院在拒绝受理婚姻持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时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实是法院懒惰不守法的表现。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该条规定的是夫或妻一方可以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虽然较之前有进步,但是何为挥霍,这样抽象的规则在法律适用中得依法官的自由裁量。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是没有问题的,即孳息的所有权随原物,既然原物的所有权是夫妻一方的,孳息也归夫妻一方。但该条解释与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之间是冲突的。我国婚姻法确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不应当与法律的原则发生冲突,相对于物权法对所有权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存在身份关系,其所有权归属应当按婚姻法的原则来确定。本条解释使用了两个概念“孳息”、“自然增值”,从法学的角度看,孳息包括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是从何角度来认定孳息与本处的自然增值,本处的“自然增值”不是法律术语,与前处的孳息放在一块,让人无所适从。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平等主体之间的赠与依合同法规定,该条只是重申这一基本原则。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对物权法的遵守与反动,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物权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的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所有权需经登记才有法律效力。本条解释第一款遵守了物权公示原则,而后一款而是对物权公示原则的反动;同样是物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只因出资不同,所有权归属就有不同。在第一款的情况下可以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第二款认定为共同共有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显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观臆断,公然违反物权法的规定。

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纠纷来说,只要严格遵守物权法,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是没有争议的,即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就为谁所有。如果有纠纷,可以依债权来处理。即通常所说,清官难管家务事,法律是明确的,大家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导致何种结果就可以了,至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由他(她)们自己决定,才经登记将会发生特定的法律后果,是法律的事。最高法院的该种解释出于何种目的,让人摸不着头脑。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解释的本意旨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提供明确且可行的途径。但本条解释将面临如下问题。是否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才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因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将变更监护权和离婚诉讼分别开来的做法是可取的,但其变更监护权的规定却是不明确的,值得商榷。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

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本解释是对妻单方“中止”妊娠侵犯夫生育权的否定。但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可以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的一个事由。

关于该条解释两个问题可以注意:一是“中止妊娠”与“终止妊娠”,一般人很难区分这俩词的含义;二是关于生育权的问题,最高院做出如上解释,不能怪罪于最高院,这是我国目前关于生育权的立法与法学研究都相对滞后所致。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条解释跟第七条第一款是一样的,但比第七条要彻底,将物权与债权区分开来,值得肯定。买房时产权已经确定,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可以请求债权。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房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的规定。

关于如何适用本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善意非常重要,有一点需注意,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夫或妻一方出售能否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呢。个人以为,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应当排除第三人为善意。它应该知道与其交易的夫或妻没有完全产权,仍与其交易,应当承担交易不能的风险。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该条解释与第十条的规定思想是一致的。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

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该种形式即使与夫或妻一方有人身关联性,离婚时他方有权请求分割。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条解释规定当事人事先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在诉讼离婚中有一方反悔,则该协议没有生效。关于该条解释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的条件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是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所以得出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条件的认定是没有错,但是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吗?如果根据协议,一方已经履行了协议,反悔一方得到了预期目的,然后反悔,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分割不具有可以恢复原状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还要一刀切下去认为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吗?显然在特定情况下承认该协议的效力是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该条解释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继承分割做两个程序分别开来,在程序上看似乎合理,但实际操作很容易侵犯无遗产分割请求权一方的夫或妻的权利。亦即如果继承人之间一直不分割遗产,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永远不可以起诉。从当事人的角度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那么其救济途径是什么呢?提起确权之诉?如果确权了,还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有协议按协议处理,自不再论。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发生在侵权领域,一般都要认定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分担的。而最高院在此一刀切的做法难以令人信服。比如夫在外头拈花惹草,生下私生子三两个,用夫妻共同财产几十万支付抚养费,妻气不

过,给公婆轻打几下,花掉医疗费三五百,到头来,都有过错,互不赔偿。如此,天理难容,法之不法。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该条解释是对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再分割的规定,该规定有几处没有明确,一、有无时效规定;二、如何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那么此处是否有时效规定呢?从解释来看,不得而知。

如何分呢?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未能分割,可以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确定如何分。而如果一方有过错、甚至恶意的情况,又如何分呢?解释也未做交待。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更多相关推荐: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在第一堂课里,杨老师提出了两个命题,这成了我日后思考的主题。第一个命题是:“法律是一门很肤浅的学科;更深刻的东西不在这里。”越深入地思考这句话,就越震撼。在我的阅读经验里,初次阅读法学著…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

学习法理学的感受

法学11级四班姓名杨东铃学号1280120xx131学习法理学的感受时间无情的在我们年轻的脸上留下岁月的痕迹不知不觉间学习法理学已经半个学期了在这段时间里面伴随着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变化使我对自己的人生道路充满...

法理学学习感想

法理学学习感想法理学初次接触时给我一种很神秘的感觉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其实并非如此它带给我的不是神秘而是一种对法的更深层次的认识和对法的学习的一种感悟首先对于法理学我认为它是学习法学这门专业课程所必学的一门学...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通过对法理学的学习是我开始初步系统的接触了法学相关知识了解了许多法学基础知识并为今后系统全面深入学习法律相关课程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我重点探讨一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法制的关系的认识民主和法制既是平实...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

法理学课堂学习心得

法理学课堂学习心得法律与政治专业10法本高学号100306134姓名林清梅在第一堂课里李老师说了一句话成了我日后思考的主题他说法律是一门很肤浅的学科更深刻的东西不在这里越深入地思考这句话就越震撼在我的阅读经验里...

人大法学考研复习心得分析

人大法学考研辅导首选凯程教育20xx战绩辉煌人大法学考研复习心得分析为了帮助广大报考人大法学的童鞋们复习备考凯程考研特分享如何看专业书供大家参考很多同学买了书之后天天看书背书但是效果不好在凯程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

20xx北大法学考研心得汇总

20xx北大法学考研心得汇总本文系统介绍北大法学考研难度北大法学就业北大法学专业方向北大法学考研参考书北大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

人大法学考研心得战略思维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人大法学考研心得战略思维为了帮助广大报考人大法学的童鞋们复习备考凯程考研特分享如何看专业书供大家参考很多同学买了书之后天天看书背书但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复习心得分析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复习心得分析一参考书的阅读方法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读书的内容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

20xx清华法学考研复习心得

20xx清华法学考研复习心得本文系统介绍清华法学考研难度清华法学就业清华法学专业方向清华法学考研参考书清华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清华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

法理学学习心得(2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