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
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决定其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诸环节都存在着不安全因素。
在经营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购进与销售以及围绕购销经营的储存、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等,这些不仅是经营活动,而且包含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如果对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不清楚,发生误购、误售,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安排不当等,会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甚至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经营过程中的事故:如19xx年8月5日,深圳市安贸公司清水河化学危险品库发生爆炸。爆炸引起大火,1小时后着火区又发生第二次强烈爆炸,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和火灾。死亡15人、20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5人,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起火爆炸的原因:干杂仓库4号仓内混存的过硫酸铵与硫化碱(强氧化剂与还原剂)因接触而发生激烈的氧化还原反应,形成热积聚导致起火燃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安全工作十分重视。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又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中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无证经营现象较为普遍。相当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二是企业经营条件不达标。一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开业标准。
三是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一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业务素质低,缺乏必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知识和防范措施知识。
四是经营网点分布不合理。一些地方的经营网点坐落在市区的繁华地带或居民住宅区,不利于消防安全。
五是在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管理上还不到位。一些地方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发证主体职责不清,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上述问题使危险化学品经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篇: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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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改善安全 、健康、环保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一条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 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有积水的建筑中才存放。
第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具备一般的消防知识,还应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第五条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和兼职的消防人员。
第六条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第七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九条 使用危险品场所要保证有可靠的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如体检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火燃烧化学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药品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喷淋强度15L/min.m2 持续时间 90min (净水洗眼器或冲淋眼器)
第九条 危险品的贮存按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分类规定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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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存放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用避光措施。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不能与其他物品同储存,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要与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一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存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重。
第二条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的物品要单独存放。
第三条 有毒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与酸类物品接近。
第四条 腐蚀性物品必须包装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第一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第二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要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贮存期间,定期检查,发现其性质发生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第三条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第四条 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单位,其贮存限量由主管部门与安健部门规定。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暴、泄压、防火、报警、 火灾、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第七条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数量;
B 包装;
C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有疑问时不得入库。
- 3 -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五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按计划供应的要求购买。
第八条 仓库应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冲洗水源,并定期检查器材的可靠性。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一条 装卸队人身体有伤害的化学药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品。
第二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第三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四条 不得用同一辆车运输互为禁忌的物品。
第五条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质、合金
或其他材料的工具。
第五章化学危险品的废弃处理
第一条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内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第二条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第三条 按化学危险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或随意丢弃污染环境。
第四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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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废弃的剩渣、残液、试验废弃油品等要落实到有委托国家环保部门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