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

时间:2024.12.6

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

——以学习著作权法为例

在我入大学前,得知自己进的是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当时,特别不清楚这个知识产权专业是干什么的,只觉得这个专业会跟他人的知识产权权有关,就是说在我脑海里知识产权专业就是专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产权就是公民的一项权利。

在这个学期,我就接触到了知识产权法,并进行了学习。通过十几周的学习,我初步了解到: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包括了众多权利,不仅仅局限于一种权利。我们学的这本书介绍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从本书结构来说,我觉得符合法学人的思维,首先介绍该权利的基本概念,再从该权利的客体、主体、内容、权利的归属与获得,权利的限制及侵权行为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能够使我们思维一步一步地紧跟下来,具有条理性,且书上与课上能够有很多鲜活的例子,具有趣味性。

原本以为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写作的著作权,没想到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说,却有多种多样,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来说,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

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除此之外,对于同样是照相机拍出的照片,一些照片只属于普通的相片而有些却够得上摄影作品,且不得复制传播、相同篇幅题材的文章,有些也许可以称得上是文学创作作品而有些只不过是普通的文字通过此类形象的对比等来说,虽说法和作品定义,却满足不来了著作权具有独创性的特点,只有那些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能够称得上是作品,才具有被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同时作为独创性,还要注重作品“独”与“创”,是否独立创作,源于本人?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而不仅仅停留在“额头流汗”?这些都使我对作品的理解加深,不是停留在作品只是意味一个人的文章,以及而不是个人“额头流汗”的成果。除了对作品严格规定外,一个人完成了一个作品,是否由他来享有著作权?在法律上,《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就是说在这里规定了,法律上也不是完全认定作品创作者是作者,可能是其他组织或法人。如果自然人获得了著作权,同时也享有了著作权所包含的内容。著作权包含着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对于这些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如: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对于著作权也有限制,法律上规定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最后对

于著作权的侵权,又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侵权后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了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创造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总和。这意味着又扩大了著作权的范围。

从学著作权法来说,感觉到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保护人智力成果的法律,贴近生活,比较实用,与社会经济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一个写作与完成作品的行为,在法律上却包含了许多构成要素,作为学法的人,所做的要把每个要素分离出来,对应法律规定,就如老师上课所讲的要学会抽象,把具体的事物分解,形成一个个抽象的小事物,最后加以概括。

通过该课程学习,最起码我明白了自己所学的知识产权专业具体所要研究的客体及具体内容。我也逐渐明白了,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能够引导法律人去明白一条法条或一本法条的内容。本次学习让我觉得学法律是一件快乐的事,引起了对知识产权专业的热爱,打破了以往的迷惘。最后,我还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一定要复习,往往法律内容很多,也许学完后当天感觉自己懂了,明白法条的规定,但是几天后却只记得法条的条目,不记得法条的具体内涵,这对于法律学习是不利的。


第二篇:知识产权法重点


知识产权法重点

总论

1、 *知识产权法含义*: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和工

商业领域的识别性标记与成果享有的法定权益。该权利或法定权益

一种是基于人的智力投入即“投智”所产生,另一种是对基于资金投

入即“投资”所产生。前者如对发 明创造和文艺创作等“投智”成果

依法*的工商业成果权 。

2、 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和知识产品

3、 *知识产品特点*:(1)创造性 知识产品不是现有产品的 简单重复,必须有所创新、 有

所突破。

(2)非物质性(无形性)。 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

有一定的空间。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

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3)公开性 。知识产品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

4、*知识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 两层含义:

1)知识产权为其权利人所独占;

2)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属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

依照某一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

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

(4)可复制性(copy, reproduce)

是指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信息、符号、形式)能够

重复再现。

(5)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获得要件、

限制、乃至救济制度等关键内容,须由法明文确定,除立法者

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之外

创设知识产权。由此推定,知识产权法定性反对法官行使自由

裁量权,以免在制定法之外为智力成果创造者创设某种权益。

为克服知识产权法定导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僵化,立法者可

通过法律的授权,给行政和司法机关留下适当的自由裁量空间。

(6)非稳定性

对有形财产所有权而言,所有人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对所

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得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

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和毁损,故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保护

范围是确定的。相比之下,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就

要困难得多 。

5、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

(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4)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

(7)反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

其他权利。

著作权

1、 *客体*: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

果。

2、 著作权概念: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

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狭义: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除包含狭义的著作权外,还包括邻接权(Neighbering rights ;

Copyrights and related rights) ,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3、 *作品类型*:(一)文字作品 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书

面形式) 注: 1、文字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

2、文字作品还包括以数字、符号表示的作品 例如,

计算机软件、盲文 、数据的汇编

二)口述作品 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

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指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交响乐、歌

曲、乐曲等)

2、戏剧作品 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品

一般通过对话、旁白、配词等构成的剧本加以体现。

3、舞蹈作品 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态、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

作品。 注:舞蹈作品不是指在舞台上的表演,而是

指被表演的舞蹈动作的设计。

4、曲艺作品 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

作品。

5、杂技作品 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

品。 注:著作权法不保护任何操作方法、技术方案或

实用性功能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 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有审美意

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建筑作品 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仅

指三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建筑物的实用功能与艺

术美感无法分离,则建筑物的外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五)摄影作品 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

象的艺术作品。

六)影视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

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

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图形作品.为施工、 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

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

作品。 注:保护的是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美感,绝非其

中的实用性功能。

2、模型作品.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

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4、 *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1)思想、感情的表达

1)必须是基于人的行为

2)人的“智力”成果

(2)可复制性

1)作品必须已经表达出来

2)是否需要固定在所不问

(3)独创性

1)表达形式的独创。“独”的含义:独立创作,

源于本人 。 第一,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第二,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2)独创性的基准 类型化的做法( 美国)事

实性works和功能性works及艺术性works

AND一元基准,即作者个性基准。

5、 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这主要是指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如违背法律,宣

传反科学、反人类,危害公共安全,有悖社会善良风俗的

作品。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

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思想

4)公有领域的作品 作品因超过保护期等原因进入了公有领

域但著作人身权仍然受保护。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

格、公式

6、*主体*:

一、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一)作者

1、自然人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拟制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作者的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继受著作权人 。通过受让、继承或受遗赠等而获得和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继

受的著作权范围主要是财产权利 ,但是著作人格权中的发表权可以有 条件

的继承

三)外国人和无国籍。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

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归属: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

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

权。 利用演绎作品时,必须同时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

双重同意,并且分别支付报酬。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合作作品: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

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

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

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

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

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归属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

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

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

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两个要件:

1、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

2、创作属于职责范围。

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

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

务作品。

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

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7、*著作人身权*

又称精神权利,是作者对作品中体现出的人格和精神享有的权利。

作者创作作品的过程,是一个表现作者独特思想、感情、意志和人格的过程。(作

者“心智的孩子”)(德国:迪茨)

(一)发表权。 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在何时、何地

发表的权利 。注:至于公众是否实际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

特点:是一种具有经济权利性质的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以视情

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

(3)作者对发表权的行使还可能受到他人民事权利的制约。(例如受肖像权、隐私权等

权利的限制)

(二)署名权 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

关系。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包括是否署名、怎样署名(真名、笔名等)、署名顺序(第一、第二作者

等)等。

署名权的侵害

(1)违反本意的署名或者不署名;

(2)为谋取个人名利

(三)修改权

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

可。注: 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

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指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不得篡改原作品。

6、 对著作权的限制:

概述: 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于著作权的各种限制和例外。

合理使用(fair use): 可以自由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

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

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的情形 :(一)个人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作品。 1、个人使用的方式(个人、家庭等)

2、须是已发表的作品

3、没有营利性的复制、出售等传播行为

(二)适当引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

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引用目的的正当性(限于“介绍、评论和说明)

法定许可 2、被引用作品已发表 3、适当性。引用的作品部分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 部分和实质部分。 (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1、不可避免性 2、作品已发表 (四)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 。刊登或者播放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1、限于课堂教学、科学研究2、少量 3、已 发表作品 (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非直接接触)。直接接触的方式如拓印须经著作权人的同意。 (十一)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制作盲文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他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

同意,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

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二)

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三)播放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

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

报酬。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

得使用

(四)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

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

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

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

他权利。

期限限制 (一)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限制。发表权有

期限限制,即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 1.公民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截止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 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 3.匿名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

? 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商标权

1、 商标分类:

(一) 可视性商标和非可视性商标

1、 可视性标志,

2、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二) 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1、 平面商标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2、立体商标

(1)与商品分离

(2)识别性商品的外包装

(3)商品自身的形状

(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 。制造商标、销售商标

2、服务商标

3、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集体组

织可以是行会组织,或企业集团。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即用以证明商品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密度及其他特征的商标。证明商

标一般由商会、机关或有关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应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检测能力并负保证责任。联合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同类

商品上注册的若干个近似商标。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的为正商标的联合商标。例如,琴岛海尔、琴岛

一利勃海尔、利勃海尔、QINDAO-LIEBHERR和其图形,这些商标都用在冰箱之上,成为相近似的商标。联合商标的注册,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正

商标,防止他人影射。因此,联合商标不受3年不使用则撤销其注册商标的限制。)

2、*商标注册的对象——符合法律要求的特定标志*

(一)标志具有显著性

1、固有显著性 。按照标志与它所指代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系密切程度,可以将标

志大致分为五类:(1)通用标志 (2)描述性标志 (3)暗示性标志(4)任

意性标志(5)臆造性标志。

2、获得显著性 。“描述性标志”在经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之后,就

具有了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出处的功能。

3、显著性的退化

(二)标志具有非功能性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三维标志不得被注册为商标:

1、三维标志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2、为获取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三)标志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1、不得与特定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

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

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

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

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

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7)

(8)

(9)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此外,政治术语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2、不得使用特定的中国和外国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 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不得采用欺骗和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 .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营业执

照等有关文件等手段欺骗、蒙蔽商标局。

(四)不得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标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

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五)标志的注册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1、以不正当手段 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2、代理人抢注被代理商标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

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4、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5、侵犯他人其他在先权利

3、*商标申请原则*:1、先申请原则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

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

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

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优先权原则

3、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为原则, 强制注册为例外 (烟草制品)

4、分类申请原则和单一原则(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4、*限制*:一、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描述性使用”:虽然使用了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但却并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

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

二、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 如果使用他人商标中文字或图形的目的,是为了

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则这种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商标权用尽 “商标权一次用尽”,又称“商标权穷竭”:对于商标权人许可

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

就可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

四、先使用权。 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

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5、*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

识的;

(四)未经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五)给他人的注册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专利权

1、 *主体*: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的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完成人称为发明人,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为设计

人。

注: 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发明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故未

成年人虽无法律行为能力,也可以成为发明人。

二、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三、合作发明与委托发明的权利人

四、外国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

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

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受让人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

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客体*:一、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物品发明,

包括各种制成器和用品;(2)物质发明,包括化学物质、药品、食品等;(3)材

料发明,包括合金、玻璃、陶瓷、水泥等。

二、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与发明的区别

1、两者的专利性要求不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相对较低。

2、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对产品的改进。

3、两者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手续比较简便,只需初步审查,

不进行实质审查。

三、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表的设计,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而实

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既涉及产品的外形和外部结构,也涉及产品的内部构

造。

2、外观设计的目的是利用美学原理达到美感效果,而不重视技术效果;但实用

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旨在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

3、外观设计把产品作为载体仅对其外表进行独特设计;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方

案与产品本身溶为一体,体现于产品本身。

4、实用新型产品必须以固定的立体形态存在;而外观设计产品既可以是立体的,

也可以是平面的。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

发明创造。

2.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违反法律

3.专利法特别予以排除的对象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

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对

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授予条件*:(一)新颖性 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

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申请日以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公开标准(1)出版物公开 包括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 在出版物上发表的文

章必须充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内容,能够使本领域的

技术人员实施。对于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

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

版物。

(2)使用公开 包括使公众从中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

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和展出等 .对技术的使用只有能

够导致公众从中得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性技术内容才是

“公开使用”

(3) 其他方式公开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

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

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

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

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4) 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

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

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

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创造性的标准

(1)现有技术

(2)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该

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不是显而易见的。

(3) 显著的进步 .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

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

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

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

(三)实用性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

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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