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

时间:2024.4.20

大韩民国国家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

[2005-5-30 14:34:00]

大韩民国国家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应急计划

大韩民国国家海上油污防备与反应计划由韩国海洋警察厅根据OPRC公约第6条的要求制定,已经在20xx年1月11日的内阁会议上通过。

1.一般规定

1.1目的

1.1.1本计划符合《19xx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1990)第6(1)(b)要求建立国家油污防备反应应急计划的规定。

1.1.2国家应急计划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国家级的反应体系,以确保有关主管机关之间对海上油污染事件(以下简称“污染事件”)进行快速有效的防备与反应方面的合作。另一目的是组织协调一切有关污染防备和反应、污染损害评估赔偿等有关的工作和行动,减少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1.2适用范围

1.2.1根据《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法》的有关规定,本计划适用于发生在韩国领海、内水以及专属经济区内的污染事件。

1.2.2除了上述定义的区域外,本计划同样适用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对韩国海域环境保护造成影响的一切油污事件。

1.3与其他计划的关系

1.3.1本计划应该与其他国家计划,如根据《民防法》制定的“民防系统计划”、根据《国家灾害控制法》制定的“国家灾害控制计划”以及根据国际公约制定的国际性应急计划保持协调,以便确保对污染事件实施快速有效的反应。

1.3.2对于本计划未规定的事宜,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则适用于依据《国家灾害控制法》制定的“国家灾害控制计划”。

2.油污反应系统

2.1 国家反应系统

2.1.1为了对紧急溢油事件作出反应,应根据《防止海洋污染法》第51条

的规定建立以下机构:

a)海洋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

(该委员会隶属于海洋与渔业部)

b)区域海洋污染反应决策委员会

(该委员会隶属于海洋警察厅海上警察站长官领导)

c)污染反应决策总部

(该总部隶属于海洋警察厅专员领导)

2.1.2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海洋警察厅专员将作污染反应决策总部主席来管理指挥机动反应队伍。

2.1.3一旦发生污染事件,对人们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污染事件影响到大面积的水域,需要政府的决策支持时,海洋与渔业部部长可以根据《灾害控制法》第45条的规定,建立污染反应决策总部以获得中央政府的应急决策与支持。

2.2 污染反应决策总部

2.2.1建立污染反应决策总部

a) 污染反应决策总部主席由海洋警察厅专员担任;

b) 污染反应决策总部成员由海洋警察厅的官员以及有关主管机关派遣的官员组成。

2.2.2污染反应决策总部主席的职责如下:

a) 污染反应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b) 对油污事故应急反应中的人员和设备进行指挥和管理;

c) 对油污应急反应方法进行决策;

d) 其他与油污应急反应有关的事宜。

2.3 海洋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

2.3.1. 海洋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成员

a) 海洋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分别由海洋与渔业部副部长、海洋警察厅专员担任;

b) 决策委员会由包括主席、副主席在内的15名以下来自财政经济部、外交通商部、政府管理与家庭事物部、民防部、产业能源部、环境部、科技部、海洋与渔业部、国家事务合作局的政府官员,或者由各部长提名的3等以上官员或者海洋与渔业部委任的反应专家组成。

2.3.2决策委员会承担的具体职责如下:

a) 对海洋污染应急反应的体制进行改进;

b) 污染事件发生时,制定反应行动方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有关事务,包括人员、财政预算、后勤保障、装备、处理设备等各方面;

c) 就有关事项与区域海洋污染决策委员会进行合作;

d) 拟订海上污染事件应急反应与防备的各种措施;

e) 对难以清除的失事船舶,决定是否清除;以及

f) 分管应海洋与渔业部部长或委员会主席提出的其他与海洋污染应急反应有关的事项。

2.4 地方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

2.4.1委员会的组成

a) 地方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委员会”)主席由对污染事故区域具有管辖权的海洋警察厅的海上警察站领导担任;

b) 地方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被各地方环境机构、地方海洋与渔业机构、海洋警察站、海军地方司令部以及其他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委任的官员,以及其他由非政府部门之外的团体包括地方渔业协作联合会、船东及海上污染事件处理设备所有人、炼油厂委任的人员以及居民代表组成。

2.4.2地方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承担的具体职责如下:

a) 海上污染事件防备、反应计划;

b) 与地方有关行政机构的工作协调,以保证海污染事件发生时及时提供可能需要的人员、后勤保障、装备和处理设施;

c) 有关海上污染决策的技术建议;和

d) 其他应海洋警察厅领导或者地方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主席要求的有关海上污染事件应急反应的事项。

2.5 污染反应决策总部

2.5.1总部成员

总部主席由海洋与渔业部部长担任,总部成员由财政经济部、外交通商部、司法部、民防部、政府管理与家庭事务部、信息与通信部、保健福利部、环境部、劳动部、交通建设部、计划与预算部的副部长组成。

2.5.2总部主席的职权

a) 对各部长分管的与污染事件应急反应相联系的事务实行全面管理,以便对污染事件做出有效处理;

b) 行使要求各部长对与行政和财政决策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给予协作的职权。

2.5.3总部职权如下:

a) 对损害的设备的恢复与赔偿作出决策;

b) 为损害量的计算制定标准;

c) 控制灾害并支付恢复费用;

d) 对类似灾害事件采取预防对策;以及

e) 委员会主席要求的与灾害控制和恢复相关的其他事项。

2.6 相关行政机关的参与与合作

2.6.1各部之间的合作

各部部长应按照有关法律和各部内部工作指南的要求,为减少油污损害,努力保持一种相互合作的机制,作好全面的应急措施的准备与实施,并参与该委员会的活动。

2.6.2有关地方行政管理负责人之间的合作

考虑到地区条件的不同,地方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应在减少油污损害决策的制订与执行以及地方委员会的参与等方面努力保持适当的互相合作的机制。

2.6.3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

当海洋警察厅专员要求有关行政管理负责人在以下方面予以协助时,无特殊原因各负责人应给予合作:

a) 政府与家庭事务部:负责调动警察站、消防站、民防团等单位的人员; b) 国防部:负责军事装备和人员的供给;

c) 信息与通信部:提供通信技术支持,以及通过该行业相关公司为反应行动提供有线/无线通信设备;

d) 林业局:为污染应急反应提供飞机。

3 油污事件的防备

3.1 区域应急计划的建立与实施

3.1.1考虑到地域条件,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建立区域油污防备与反应计划并负责该计划的实施。

3.1.2区域油污防备与反应计划应包括:

a) 对管辖权限内的溢油的最坏影响作出评估;

b) 准备必要的船舶和其他设备以应对溢油造成的最坏影响;

c) 上述情况下,有关机构、地方政府、船舶及设备所有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通信与信息交流;

d) 上述情况下的清除作业以及对因此导致的损害的预防;

e) 执行区域油污防备与反应计划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3.1.3一旦溢油已经侵入岸线,具有岸线管辖权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应按照《海洋污染决策法令》第50条的规定实施清除作业(如果溢油扩散到的岸线涉及2个以上的行政区域,负责人则应包括市长或者辖区地方主管人员)。然而,如果溢油仅扩散至港口设施(水上设施除外),该设施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则应按照《港口管理法》第2(6)条的要求,计划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3.1.4按照《防止海上污染法》第10条的规定,凡其船舶重量超过一定总吨位的船舶所有人,均应持有说明发生污染事件时应如何采取行动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3.1.5岸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照《防止海上污染法》第36条的规定,配备能说明发生污染事件时应如何采取行动的《油污应急计划》。

3.1.6对于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岸线清除或港口设施污染清除计划以及船舶和岸上设施的油污应急计划,其内容不得与区域应急计划相抵触。

3.2 有关信息的共享

3.2.1海洋警察厅专员应收集并保存一份关于有关主管机关所属的应急反应专家和设备的信息的最新资料,并在主管机关负责人需要时,向该主管机关提供。

3.2.2有关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尽力保证油污应急反应信息的共享。

3.2.3油污应急反应信息应包括诸如渔场、水产业、浴场、潮间带、海洋哺乳动物和鸟类栖息地等内容。

3.3 环境敏感图的准备

3.3.1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准备环境敏感图,表明应急反应信息,尽力利用环境敏感图识别敏感资源、确定反应方式和优先保护原则等,以减少油污染造成的损失。

3.3.2有关行政机构负责人、地方政府、有关研究机构和公共团体,应相互合作并提供适合于环境敏感图制作的有关应急反应信息。

3.4 应急反应设备的获取与动员体系的维持

3.4.1海洋警察厅专员应保证随时获取溢油回收船、设备和其他应急物品,以保证对油污作出迅速有效的应急反应。

3.4.2有关地方海洋与渔业机构,市、县、区的负责人,应按照《防止海上污染法》第50条的规定,保证清除设备、物品的获取以清除其辖区内上岸油污。

3.4.3韩国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协会会长,以及污染清除签约人,应按照海洋警察厅专员或溢油回收船舶所有人和岸上设施所有人的指令获取并使用适宜的回收船和其他应急设备清除油污。

3.4.4溢油回收船所有人和岸上设施所有人,应按照《防止海上污染法》第49条和49(2)条的规定,供给清除作业所需的必要的设备和材料。

3.4.5对有关主管机关、有关机构、清污签约人所持有的污染应急设备和材料,应加以维护并使之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a) 海洋警察厅专员应维持好调用海洋警察厅、相关主管机关、机构、清污签约人的拥有全部污染应急设备的动员体系。

b) 应急反应设备所有人应努力维护保养好设备,使之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3.5 污染应急反应的演习与培训

3.5.1为保证对污染事件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对污染的面积和形式、海上气象条件、油的特征等作出确定,并定期组织联合应急反应演习以增强与有关主管机关和其他机构的协调。演习完成后,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对演习进行评估,尽力改进应急反应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

3.5.2地方政府负责人和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协会会长应尽可能参加海洋警察厅组织的演习。

3.5.3海洋警察厅应对其官员进行应急反应培训,努力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通过训练向船员和岸上设施人员传播应急反应知识。

3.5.4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协会会长应通过油污染方面的培训和演习培养应急反应专家。

3.5.5船舶和岸上设施所有人,以及清污签约人应组织其职员进行培训和演习,以便对污染事件作出迅速有效的应急反应。

3.6 建立国际合作系统

3.6.1为了应对需要国际合作的重大污染事件,外交通商部部长应与海洋与渔业部部长和海洋警察厅专员协作,以使国际合作机制有效、协调地建立起来。

3.6.2为了对大规模污染事件迅速作出反应,司法部部长、福利与健康部部长、海关专员应相互合作,以使国外派遣的油污反应工作人员、设备快速办结入境、检疫、海关等有关手续。

3.6.3交通建设部部长和海洋与渔业部部长应协作,以对来自国外的反应船舶和飞机的航行手续进行简化,并向其提供机场和港口设施。

3.7 通信系统

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建立有效的通信系统,包括可供污染应急反应总部使用的现场通信方式,以及飞机、作业现场、船舶和其他通信方式。

3.8 事故报告

3.8.1一旦出现油品泄漏,下列人员应通过任何可利用的途径无延迟地通知海洋警察厅专员:

a)已经发生油品泄漏或可能发生油品泄漏的船舶的船长和海上设施的管理人; b)除了船员或海上设施人员外,任何将油排放入海或发现海上溢油的人员。

3.8.2 油污报告接收系统的维护

a) 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建立一个中心,24小时值班,以接收油污染报告; b) 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建立紧急通信系统,以保证污染事件的迅速报告。

3.9 通知

3.9.1 接到油污事件报告后,海洋警察厅专员,必要时,应将有关的信息通知有关机构或地方政府负责人。

3.9.2接到污染事件报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迅速将同样内容通知海洋警察厅专员。

4 实施应急反应行动

4.1 确定保护目标

当发生污染事件时,参加应急反应的有关主管机关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应在考虑事发水域的地理特征、气象和海况条件、季节性因素以及其他事项的同时,优先考虑以下事项并采取有效行动减少污染损害。

a) 人类生活安全;

b) 预防事故恶化;

c) 保护公民财产和环境。

4.2 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

4.2.1海洋警察厅专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船舶和飞机赶赴现场,确定现场情况,以便获得现场更详细的情况。

4.2.2海洋警察厅专员应评估事故的影响,考虑溢油面积、溢油位置及其扩散情况、气象、海况和船舶交通条件。在作出适当反应决定时,考虑到这些信息。

4.2.3海洋与渔业部部长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应对污染事件渔业资源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渔场保护计划中予以体现。环境部部长和地方

政府负责人应对污染事件给野生动植物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体现在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中。

4.3 应急反应方法的确定

4.3.1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在全面考虑已获取的全部信息和现场情况的基础上,选择最适当的应急反应方法,采取各种行动诸如防止或减少油的排放、防止溢油扩散、监管并回收溢油、使用消油剂或现场燃烧方法保护敏感区域。如果必要,海洋警察厅专员可以与地方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和技术支持部门协商、征求应急反应建议,以便选取最合适的应急反应方法。

4.3.2选择应急反应方法应考虑的事项如下:

a) 关闭相关阀门和通气管路以阻止或减少溢油源的持续排放、控制船体倾斜,如果可能,转驳受损油舱中的油;

b) 在污染源附近水域布防围油栏阻止溢油扩散;

c) 考虑各种应急策略选择最有效的方法,如使用溢油回收船和撇油器进行机械回收、使用吸附材料进行人工回收、使用消油剂等;

d) 使用消油剂时,应考虑海况、渔场、养殖区等因素;

e) 布放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而此时,海洋或岸线资源正受到溢油污染威胁; f) 连续对溢油的漂移进行监视,而此时海洋或岸线资源没有或不太可能受到污染威胁;

g) 因恶劣的气象条件导致海上回收溢油和岸线保护难以进行或者岸线资源已经受到污染而需要进行岸线清除作业。

4.4 紧急行动和抵御油污行动

4.4.1当发生污染事件时,根据《防止海上污染法》第48条负有行动职责的人员,应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采取紧急行动以防止进一步溢油,防止溢油扩散,清除溢油等,还应该与有关机构合作,如为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提出建议和应急反应行动的意见。

4.4.2如果负有行动职责的人员未采取适当行动,海洋警察厅专员有权根据《防止海上污染法》第48条的规定责令其采取必要的行动。然而,如该人员未采取行动,或者其独自采取的应急行动被认为不足,或者需要采取紧急行动时,海洋警察厅专员应按照《防止海上污染法》第50条(1)的规定与有关机构联合采取适当的措施。

4.4.3如发生的污染事件需要调用反应资源时,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利用应急资源有关的信息,调动人员、装备、材料等参与应急反应。

4.4.4地方政府负责人应为在其辖区参与清污作业的志愿者提供协助。

4.4.5回收的溢油和废弃物的处理

a) 环境部长应对回收油的储存、运输和最终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b) 海洋警察厅专员应掌握储存、运输回收的溢油所需要的油船、油驳、岸上储存设施的接受能力等以及废油处理设施的能力的有关信息,以保证顺畅的清污行动;

c) 地方政府负责人应为回收的油和废物的临时储存提供必要场所。

4.4.6当船舶因搁浅、碰撞、沉没、失火而可能发生溢油时,船东或船长以及岸上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照《防止海上污染法》第48条(2)的规定采取防止溢油的行动。

4.5 为污染应急反应提供咨询的技术支持部门

4.5.1海洋警察厅专员应为应急反应决策组织建立技术支持部门,该部门应由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该研究机构将从事有关研究工作并为污染应急反应提供技术咨询。

4.5.2技术支持部门应根据海洋警察厅专员的要求尽最大努力提供咨询和支持,包括溢油量评估、防止溢油扩散而对当事船舶采取的处置方法以及抵御油污方法的选择等。

4.5.3海洋警察厅专员可以采取诸如提供食宿、支付咨询费等措施,以保证技术支持部门有效地开展现场工作。

4.6 清污工人的健康与安全

4.6.1劳动部长应向海洋警察厅专员和地方政府的负责人提供有关清污工人健康与安全情况的信息和指南,并进行现场安全监督与合作。

4.6.2如有必要,污染区域所在地的市长和地方长官,或者县、区负责人,应对诸如现场受伤工人的撤离、医疗护理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合作。

4.7 海上安全与危险预防措施

4.7.1为确保海上安全,海洋与渔业部部长和海洋警察厅专员应在下列情况下采取船舶改向、禁航、禁渔等适当措施:

a) 因污染事件存在导致人员伤亡的可能性;

b) 由于船舶航行或捕渔活动而妨碍清污作业。

4.7.2在因污染事件而致的船舶碰撞、失火等情况下,海洋与渔业部部长和海洋警察厅专员也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海上作业安全。

4.8 渔业和水产区域的保护和野生动植物的拯救

4.8.1当渔业和水产区遭受溢油污染或有可能遭受溢油污染时,海洋与渔业部部长与地方政府责任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这些区域并使这些区域得到恢复。

4.8.2当野生动植物遭受溢油损害时,环境部部长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应采取以下措施拯救野生动植物:

a) 清洁受到污染的野生动植物;

b) 防止溢油可能导致的疾病;

c) 喂养直至恢复。

4.9 清除行动记录和文件的保存

4.9.1参与清污行动的有关机关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应记录并保存以下涉及清污行动的事项,以便为清污的索赔做准备:

a) 记录清污行动的位置,以及人员、设备、消耗材料的动用情况; b) 样品的收集、分析与保存,以及可见环境损失的数据保存;

c) 有关野生动植物死亡的物证、图片和现场报告;

d) 有关清污行动的记录和文件保存。

4.9.2污染事件发生时,参与清污行动的有关机构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应记录并保存有关事故原因,污染状况及采取行动的报告和记录,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积累污染反应知识。

4.10 公共信息

4.10.1污染应急反应决策总部建立后,污染应急反应决策总部主席应指定一名公共信息官员,并为之提供专用的办公场所和新闻通信系统。

4.10.2公共信息官员应当定期向新闻部门发布有关抵御油污行动的公共信息,如污染事件的情况、应急措施的进展情况等,以保证船舶航行和附近居民的安全,保证清污行动的顺利进行。

5 附加条款

5.1 事件后续管理

5.1.1清污工作结束后,如有必要,海洋与渔业部部长应系统、连续地对环境的改变进程实施监测,调查事故对海洋生态、渔业区域环境、水质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和影响,并对这些后果采取适当的改善措施。

5.1.2清污工作结束后,如有必要,环境部部长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应系统、连续地对环境的改变进程实施监测,调查事故对野生动植物的损害和影响,并针对损害后果寻求保护方案。

5.2 研究、学习与技术开发

海洋与渔业部部长和海洋警察厅专员应与有关研究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行业人员进行合作,促进污染事件防范、溢油应急反应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学习与技术开发。

5.3 计划的制定与修改程序

5.3.1国家应急反应计划应由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审议后,经内阁会议通过后确立。计划的修改也应经由海上污染应急反应决策委员会审议后作出修改。

5.3.2如有必要,政府可对计划进行经常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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