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网络缴费操作须知

时间:2024.5.9

福建农林大学网络缴费操作须知

一、网络缴费步骤:

1、请登录福建农林大学计划财务处(cwc.)主页下,点击“网络缴费平台”,进行“在线缴费”。

2、请选择需要缴费的项目,并以在学校的学号进行缴费,填入学号、姓名等必填项后进行缴费。(本处填写要缴费的学生姓名,即要交哪个学生的学费)

3、点击“确认提交”,则进入相应支付的银行界面,直至缴费成功。(注意进入银行界面后输入的名字应为银行卡的持卡人名字)

二、注意事项:

1、请统一使用IE浏览器(6.0版本及以上),不要使用腾讯或其他浏览器,以免因系统不兼容导致无法正常缴费。

2、务必关闭“3721上网助手”等类似工具,否则很可能会在缴费成功后屏蔽掉弹出的缴费成功页面。如使用Windows XP操作系统,请关闭操作系统自带的弹出窗口拦截工具。(打开IE浏览器,在“工具”菜单中,选择“弹出窗口阻止程序”,然后单击“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

3、请确认安装了需要的网银安全控件

目前,多数银行的网上支付都需要安装安全控件,请确保您在支付之前已经安装了相应控件,否则将有可能影响支付的顺利完成。

4、支付成功前勿关页面

为了避免发生掉单损失情况,请务必保证:在支付完成后、未看到缴

费成功页面之前,不能直接关闭支付银行的页面。

5、网速慢时请勿刷新页面

如果因上网条件或网络传输等原因造成系统速度慢,请用户耐心等待,尽量不要重复点击,如果页面无法显示,可尝试刷新。

三、其他问题

1.网上支付是否一定要用本人的银行卡或K宝(U盾)?

不一定要用本人的,只要是有效且已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的银行银联卡都可以进行网上支付,每个银行的银联卡(含信用卡)都可以。

2、请将您的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

3、为保证一次性足额缴费请尽量使用K宝(或U盾)。如无K宝(U盾)的用卡号+短信码的方式,但缴费额较少一般每日不超过1000元。(如:缴费额为1500元,则需要分两天缴费)

附:各银行日限额

1、中国建设银行,日累计限额1000元

2、中国农业银行,日累计限额1000元

3、兴业银行,日累计1500元可支付


第二篇:福建农林大学章程(草案)


 

福建农林大学章程(草案)

(第一稿)



目  录

序  言...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学校功能... 3

第三章  组织机构... 4

第一节  学校党委... 4

第二节  校长... 6

第三节  校学术委员会... 7

第四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8

第五节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9

第六节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10

第七节  党政管理与公共服务机构... 12

第八节  学院... 12

第四章  决策、管理与监督... 14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4

第二节  重大决策与规划管理... 15

第三节  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管理... 16

第四节  机构与人员管理... 17

第五节  财务与资产管理... 20

第五章  教职工... 22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24

第七章  校  友... 26

第八章  董事会... 27

第九章  教育发展基金会... 28

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28

第十一章  附  则... 29



序  言

福建农林大学前身是1936年创办的私立福建协和大学农科和1940年创办的福建省立农学院,1952年合并组建福建农学院。1958年森林系单独分出设立福建林学院。1994年福建农学院更名为福建农业大学。20##年福建农业大学和福建林学院合并为福建农林大学。20##年,学校被确定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分别于20##年、20##年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共建福建农林大学。

在七易校址、八度分合的长期办学历程中,学校秉承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优良传统,不断弘扬首任院长严家显“大学农学院以研究、教学、推广为三大任务,必须兼顾并重,联系进行,其目的为造就具备实际工作能力与切合社会需要之人才”的办学思想,立足福建,面向全国,服务三农,服务社会,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为国家特别是福建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福建农林大学。学校简称:闽农林大。学校英文名称:Fujian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University。学校英文名称缩写:FAFU。

学校域名:www.fafu.edu.cn。

中文域名:福建农林大学.公益。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设立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或新建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学校还是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分别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建大学。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努力建设以农林学科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总体办学实力位居全国同类高校先进行列的高水平大学。[①]

第五条  学校坚持教学、科研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分类培养科学基础、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融合发展的研究型、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②]

学校在校生规模稳定在3万人左右,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可适度调整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九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体,其它教育形式为补充。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积极推行学分制。

第十条  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有: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医学。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选拔和培养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推进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文化产业研究与开发,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农林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③]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农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⑤]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主持校务会和校长办公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校务会议成员由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校长助理、工会常务副主席、各学院院长、机关行政处室负责人以及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组成。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领导、工会主席和校长助理组成。

第二十八条  校务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节  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5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非党政领导干部担任。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提出推荐名单,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后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涵盖不同学科门类、不同学院,担任行政职务的成员所占比例应低于1/3。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数达全体委员2/3以上才可以开会。所有重大决定、决议,均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和若干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具体学术事务,并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通过学校科学研究规划和学术政策。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大学术问题。

(四)评议、推荐科研成果和科技人才。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

(六)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四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决策与咨询机构。

第三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兼任。

第三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位办会同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提名,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全体会议,出席人数达全体委员2/3以上才可以开会。所有重大决定、决议,均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学位点建设规划和学位政策。

(二)审定并指导实施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⑥]

(三)审定并指导实施学位点评估方案。

(四)决定学位授予有关事项。

(五)其它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学位重大事项。

第五节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监督、指导和评价机构。

第四十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等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

第四十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以上全体会议,出席人数达全体委员2/3以上才可以开会。所有重大决定、决议,均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并指导实施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

(二)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与实践教学、教学质量评估与检查等工作进行指导。

(四)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进行指导和咨询。

(五)受学校委托,评议、推荐教学改革项目、出版基金项目、各类教学奖励,指导、监督教学改革研究,参与评议教学质量监控效果、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等。

(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学事项的指导咨询及评议工作。

第六节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工作规程行使职权。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机关部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十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意见、建议和通过的事项,都必须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代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三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有:[⑦]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  党政管理与公共服务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置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并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可根据需要,向所辖校区派出职能机构代表,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五十五条  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实行部长、处长、主任、馆长负责制以及事务公开制度。部长、处长、主任、馆长领导本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党政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师生的意识,围绕学校工作中心,加强效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五十七条  公共服务机构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节  学院

第五十八条  学院是学校管理的二级办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全部责任。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教学单位。其中本科专业达到3个以上,在校生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可设学院;承担全校性公共课教学,且教职工数达到80人以上可设公共教学部。

学院和公共教学部名称原则上以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命名。

学校承担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特色专业、异地办学等,本着从严、精简的原则,从需要出发,经专家论证后,可设置相应的教学单位。

第六十条  学院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和管理本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根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做好学院人员的聘任、考核与管理。

(四)统筹管理学院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做好党建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委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六十二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按学校规定讨论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和工会主席组成。党委书记和院长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2/3方可开会,讨论议题时应一事一议,逐一表决,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十四条  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建、思政、安全稳定、干部、人才等问题的决策会议。

党委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以吸收不是党委委员的党员行政领导和党员干部参加。

第六十五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问题的决策会议。

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学院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和系所办负责人参加,涉及相关单位问题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对科研项目、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事项进行咨询、审议、推荐、评定。

教授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从学院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委员会主任由教师公认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担任,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3届。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所有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大事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纳入审议范围,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保证教代会职权的落实。

第四章  决策、管理与监督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法律事务室,负责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它法律事务,定期整理、汇编、更新并发布学校规章制度。

第七十一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学校的监督机构,监督校内各单位和个人遵守《党章》、本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受理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违章违纪行为提出的控告和申诉。

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参加学校决策会议,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育收费及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基建(修缮)项目管理、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学校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招生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和规范学术活动等工作,发挥监督保证作用。

校审计部门开展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以及校内机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挥财经监督作用。

第二节  重大决策与规划管理

第七十二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简称“三重一大”),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和校长办公会为学校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七十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校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必要时要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按规定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按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第七十五条  学校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校教代会讨论,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学校应支持各单位开展院校研究,为制定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由发展规划部门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施学校统筹领导、学院组织实施、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的学科管理体制,分类推进学科建设。

学校委托独立学科评估机构开展学科评估,为学科建设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第三节  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各学院根据学校原则意见编写(修订),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第七十九条  学校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运行管理,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质量保障机制,设立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督导机构,建立教师、学生、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与评价机制。

学校每年发布年度办学质量报告。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组织评估专家组开展校内专业评估,为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校各层次的招生工作,审定招生方案,分配招生指标。[⑧]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招生省份规定,公开发布年度招生章程,规定录取原则、投档比例和学生录取条件等事项。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科研管理运行机制。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和分级审批制,科研立项与成果鉴定实行同行评议制。

第八十四条  学校采用定性、定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学术评价工作,制订并依据科研工作量化评估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估,组织同行专家评议进行定性评价。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社会服务活动实施项目化管理,统一纳入学校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开展社会服务,必须按照学校规定与接受服务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四节  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院的设置与调整,经发展规划与人事部门调研论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十八条  党政和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调研论证,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十九条  学校内设科研机构采取评审认定制度,由依托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基本条件提出认定申请,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依托学院负责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建设,开展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并报学校备案,作为机构整改或撤销的依据。

第九十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一条  学院内部的教学、实验等机构,由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设置原则,自行设置和调整,报学校备案。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进行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九十三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十四条  学校实行人才竞争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对外公开招聘各类人员。

第九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在核定岗位数内编制进人计划,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形成招聘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按照招聘方案组织落实年度进人计划。

第九十六条  学校在编教职工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以岗定薪、注重业绩,注重贡献,向重点岗位和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的分配机制。

学校非在编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建立与市场相挂钩,注重业绩,注重贡献的分配机制。

第九十七条  学校收入分配方案经校教代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九十八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合一。

学校制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聘任办法。聘任条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聘任办法经校教代会审议通过,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学校组建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决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人选。

学校根据学科特点组建学科专家评议组,负责评议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选的学术水平,提出聘任意见。

第九十九条  学校制定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后,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经充分征求意见和酝酿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条  学校制定学科带头人的基本条件和选聘程序。各学科依据选聘条件民主推荐产生学科带头人人选,经校学术委员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聘任。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制定内设科研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和选聘程序,由依托学院依据选聘条件提出人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聘任。

依托学校建设的科研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研究聘任。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制定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和选聘程序。

博士生导师人选由各学院依据选聘条件民主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聘任。

硕士生导师人选由各学院依据选聘条件民主推荐,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学校备案。

第五节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校友捐赠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将学校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项支出按经济性质、用途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实行“一支笔”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对未纳入集中管理的二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派制。学校委派到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收费,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坚持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确保学校事业收入总量增长的同时,增加和扩大各单位的收入,充分调动各单位办学积极性。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按采购和使用分离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招标采购机制,逐步推行“定额配置、有偿使用”的分配及管理机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依法组建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承担学校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除此之外,学校不得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投资和担保,任何校内二级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职务专利、新品种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申请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

知识产权开发、使用和转让必须经学校审核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深化和完善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坚持按章办事,合理配置资源,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的基建项目遵循先立项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学校校园基建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起草,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校园基建总体规划进行,任何个人或部门均无权进行不符合规划的基建,确需调整规划,须按规划制定和报批程序进行。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百一十七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一百一十八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对在编在岗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由校工会职工权益部受理教工维权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或者考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⑨]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及期限。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支持学生成立社团或其他青年自治组织,支持其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校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努力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受理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  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是福建农林大学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接受校友捐赠。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董事会[⑩]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协助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好福建农林大学,并对学校重大事务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由省内外热心农林教育事业的知名人士、专家和有关人士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秘书长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围绕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推进学校工作。

第九章  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百四十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的具备基金会法人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国内外热心福建农林大学事业发展的团体和人士为福建农林大学建设和发展提供资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金会的款项主要来源于海内外校董、校友、乡贤及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用于开展奖教奖学、助教助学和各种有利于尊师重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发展的活动。

第一百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在协商、合作、共赢的基础上,本着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成果共享、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与各类社会机构、组织、团体、企业合作,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和帮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四年;同时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第一百四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图案组成。主体以和平鸽与树枝的造型为结合体,树技由“F”变化而来,而和平鸽则由“J”和“U”变化而来。外圈与内核底为绿色,内核外圈为黄色,文字为黑色。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毛泽东手书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红底白字,研究生佩戴的徽章蓝底白字,其它学生佩戴的徽章白底红字。

第一百四十六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旗面正中缀中英文校名。校名文字颜色为黄色。中文校名字体为毛泽东手书体,英文校名字体为黑体。

第一百四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诚智、博学、创新”。

第一百四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郑心南作词、萧雨化作曲的《福建农林大学校歌》。[11]

第一百四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0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赞成通过,学校党委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自本章程颁布实施之日起,凡与本章程不相符的标识、规章制度等,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制定的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一百五十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一百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①]综合学校第三次党代会和十二五规划表述,说明学校的发展目标。

[②]综合学校第三次党代会和十二五规划表述,说明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

[③] 学校党委职责摘自《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④]学校纪委职责摘自《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⑤]校长职权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⑥] 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这一职责是否并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尚需讨论

[⑦] 教代会职权摘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

[⑧] 本专科生招生工作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是否统一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尚需讨论。

[⑨] 学生权利义务摘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权利第6款根据我校实际添加

[⑩] 学校董事会目前尚未成立,本章取舍尚待讨论。

[11] 本版校歌沿用《福建省立农学院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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