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意向书
项目名称: 3G移动网塔顶放大器
甲方: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深圳市丰锐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深圳市丰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化基地。进行“移动通信3G网络塔顶放大器”的产业化实施,具体条款如下:
1、 甲乙双方同意将该项目技术作价人民币捌佰万元;由甲方及参与研发人员提供技术服务,乙方负责产品化及市场营销的实施。
2、 乙方每支付技术费人民币捌万元给甲方,将取得该项目的1%股权。乙方具体出资金额及控股比例,双方另行沟通并签订合作合同书。本合作意向以甲乙双方的合作合同书签订后同时生效。
3、 若乙方支付的技术费高于人民币肆佰万元,即乙方对该项目的控股比例高于51%,甲方不得对项目剩余作价比例进行再转让等处理;若乙方支付的技术费低于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即乙方对该项目的控股比例低于20%,甲方有权独自继续对项目剩余作价比例进行再转让等处理。
4、 在合作意向书生效后,该项目所有知识产权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不得再对该项目的扩充版、升级版、变形版单独转让,且对该项目的核心及相关技术负有保密的义务,违约将追究法律责任。
5、 甲乙双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签署阶段性实施计划书。
6、 未尽事宜,双方将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深圳市丰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登记编号: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3G移动网塔顶放大器
转让方: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甲方)
受让方: 深圳市丰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鉴于乙方对甲方技术的充分了解,合同双方就 3G移动网塔顶放大器 技术成果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1、技术内容
系统主要由二个部分组成:无源器件部分与有源器件部分。另配12V馈电器辅件1个。
系统应用于移动电话网,安装在基站铁塔顶端,由塔放背夹固定,天线由1/2跳线接到系统的ANT端口, BTS基站由1/2跳线接到系统的BTS端口。系统供电由基站经馈电器提供12V电源。
2、指标要求
上行信道技术指标:
频率范围: 1920~1980MHz
增 益: 12dB±1dB
隔离度: ≥90dB@1920~1980MHz
噪声系数: ≤1.5dB
旁路插损: ≤1.2dB
最大输入电平: 13dBm
端口阻抗: 50Ω/L29-KF
端口驻波: ≤1.3
抗失配能力: ∞
馈电方式: RF电缆馈电
电源: DC+11V~DC+15V
温度范围: -40~+70℃
MTBF: 50000h
功能: 防雷保护、电源异常旁路、大信号旁路
下行信道技术指标:
频率范围: 2110~2170MHz
插入损耗: ≤0.5dB
抑制度: ≥90dB@2110~2170MHz
带内波动: ≤0.5dB ( P-P )
最大通过功率: 50dB ( 平均功率 )
互调: ≥140dBc
端口阻抗: 50Ω/L-29KF
端口驻波: ≤1.3
温度范围: -40~+70℃
二、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1、项目所有的技术文档。
2、系统全部软件。
3、系统全部硬件的原理图和PCB版图。
4、系统结构设计、装配图。
5、系统样品(10个)。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乙方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使用该项技术。
五、合同成交总额及其支付方式:
1、合同成交总额:人民币壹拾万元,由乙方支付。
2、采用分期支付方式。
第一次支付人民币叁万元,时间:20##年11月15日前,甲方在乙方付款后,交付技术资料。
第二次支付人民币叁万元,时间:乙方使用该技术,试生产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后10天内,20##年12月31日之前。
第三次支付人民币肆万元,时间:20##年6月30日前。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支付一天,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甲方计划顺延,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乙方补交使用费及滞纳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已支付金额的10%。
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违约方应支付合理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额。
七、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所作出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归改进方,改进方申请专利前,另一方负责保密;双方共同对合同技术作出的改进,改进成果归双方共有。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申请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它: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甲方: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深圳市丰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项目合作意向书
项目名称:“汽车轮胎智能监测系统”
甲方: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深圳市海盾安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深圳市海盾安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化基地,进行“汽车轮胎智能监测系统”的产业化实施,具体条款如下:
1、 甲乙双方同意将该项目技术作价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由甲方及参与研发人员提供技术服务,乙方负责产品化及市场营销的实施。
2、 乙方每支付技术费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给甲方,将取得该项目的1%股权。乙方具体出资金额及控股比例,双方另行沟通并签定合作合同书,本合作意向于甲乙双方的合作合同书签定后生效。
3、 若乙方支付的技术费高于人民币陆佰壹拾贰万元,即乙方对该项目的控股比例高于51%,甲方不得对项目剩余作价比例进行再转让等处理;若乙方支付的技术费低于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即乙方对该项目的控股比例低于20%,甲方有权独自继续对项目剩余作价比例进行再转让等处理。
4、 在合作意向书生效后,该项目所有知识产权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不得再对该项目的扩充版、升级版、变形版本单独转让,且对该项目的核心及相差技术负有保密的义务,违约将追究法律责任。
5、 甲乙双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签署阶段性实施计划书。
6、 未尽事宜,将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深圳市海盾安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合同登记编号: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四轮小轿车轮胎智能监测系统
转让方: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甲方)
受让方: 深圳市海盾安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深圳市海盾安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项目合作意向书
项目名称:“ARM嵌入式教学实验系统”
甲方: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深圳市旋极历通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深圳市旋极历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化基地,进行“ARM嵌入式教学实验系统”的产业化实施,具体条款如下:
7、 甲乙双方同意将该项目技术作价人民币贰佰万元;由甲方及参与研发人员提供技术服务,乙方负责产品化及市场营销的实施。
8、 乙方每支付技术费人民币贰万元给甲方,将取得该项目的1%股权。乙方具体出资金额及控股比例,双方另行沟通并签定合作合同书,本合作意向于甲乙双方的合作合同书签定后生效。
9、 若乙方支付的技术费高于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元,即乙方对该项目的控股比例高于51%,甲方不得对项目剩余作价比例进行再转让等处理;若乙方支付的技术费低于人民币肆拾万元,即乙方对该项目的控股比例低于20%,甲方有权独自继续对项目剩余作价比例进行再转让等处理。
10、 在合作意向书生效后,该项目所有知识产权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不得再对该项目的扩充版、升级版、变形版本单独转让,且对该项目的核心及相差技术负有保密的义务,违约将追究法律责任。
11、 甲乙双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签署阶段性实施计划书。
12、 未尽事宜,将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深圳市旋极历通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第二篇:项目合作意向书
项目合作意向书
甲方:山东福田药业有限公司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位于山东省禹城市南环路666号。
乙方:吉林市华康益民木糖有限公司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兴隆路197号。
甲乙双方就木糖生产项目的合作事宜,经过初步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同意利用乙方现有的厂房、设备进行木糖生产(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合作开发。
合作项目简介:乙方木糖厂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兴隆路197号,占地面积22万平方米,厂房等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目前共有职工近300人,设计能力年产木糖1万吨,目前实际产能约6000吨。
目前乙方名下无银行借款,主要举债体现为前股东益民集团利用政府资金对公司投资的约6000万元(期限10年,目前距离还款日约7年),目前除部分未付设备款(1000多万元)及与益民集团的往来款外,不存在其他对外债务。
二、具体合作意向如下: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项目启动与合作模式谈判同时进行; 1
(二)项目启动采取甲方向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借款的方式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重新启动生产必须的资金、技术及人力资源的支持,乙方同意由甲方派员出任乙方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三)甲方对乙方的前期借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甲方提供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甲方委派的财务总监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四)为保证甲方资金的安全,乙方自愿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方式根据乙方具体情况待双方协商后确定:
1、以乙方自有设备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2、由乙方协调,由吉林市(或者昌邑区)政府国有投资公司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3、由乙方自然人股东以其自有资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4、由乙方自然人股东在上述3的基础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确定担保方式后,双方另行签署书面的法律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五)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负责为项目提供启动资金、技术及人员支持;乙方负责办理公司与项目所需的各项资质文件(包括安全、生产、环评等),乙方保证办理完毕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资质文件,并协调与当地有关部门及地方的各种关系,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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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的生产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甲方委派的总经理全权负责乙方的生产经营;双方确定于20xx年1月1日由甲方正式派相关人员入驻乙方;
(七)双方同意如非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停车持续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停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全部借款;
(八)乙方采用以货物抵偿借款的方式,将产出的木糖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每吨16000元)全部供应给甲方。
三、双方确定在项目启动的同时,进行具体合作模式的协商。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公司及项目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为甲方的尽职调查提供各方面的便利条件。
四、双方初步确定可以采取相互换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合作,以便符合双方利益最大化。
五、本合作意向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确认。
六、本合作意向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甲乙双方的具体合作内容以双方的正式合同为准。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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