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划变更单
编号:
第二篇:营业线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要求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一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施工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及以下规定时间提报施工计划。
涉及到行车设备变动、新建或改建工程、新设备投入使用以及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作业,于施工前12日将施工计划提报主管业务处审核,主管业务处审核后于施工前9日提报局运输处,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或总调度长批准,运输处于施工前7日(特殊情况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或总调度长批准时为施工前3日)批复下达。
其它施工作业应于施工前7日报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审核后于施工前5日提报局运输处,局运输处原则上每月安排3次(逢5、15、25日)集中以文电下达。
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铁路局提前5天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二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施工单位必须按原计划施工日期(施工提前时为变更后施工日期)提前5日、按原提报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局运输处,运输处调整后提前3日以电报或调度命令向有关单位下达。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施工日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准变更。对大型养路机械线路维修、大修等移动施工,若当日施工结束后,计划(包括列车限速地点、作业区间、路用车开行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动影响次日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次日变更计划上报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
并于施工结束后2小时内向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按规定审核后下达。涉及线路施工慢行里程及限速条件变化时,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审核后按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重新办理施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下达。当乘务人员已出乘时,列车调度员必须指定车站向有关司机、运转车长转达。
第三条 施工日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取消施工日计划(项目)。因特殊原因临时取消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局调度所因重点运输、事故、自然灾害、调整车流及整理运行秩序等特殊原因需停止施工作业时,须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或总调度长(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报铁道部)批准,并在《取消天窗审批登记簿》(详见附件6)内登记。由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在实际施工前日18:00前向主管业务处、有关机务段值班室、车务段安全调度室、直管站站调室发布取消施工日计划的调度命令,传(交)列车调度员,并负责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通知施工配合、设备管理单位。车务段安全调度室、直管站站调室报告主管领导和技术(安全)科,并负责通知相关车站、乘务车间值班室。0:00至4:00间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遇专特运、临客开行需调整或停止维修作业时,经局调度所主任(副主任)批准,于作业前日18:00前通知相关单位;遇事故、自然灾害、客车晚点、设备故障影响造成运输秩序特别混乱等情况需停止维修作业时,铁路局审批部分经局调度所主任(副主任)批准,站段(含段管站)审批部分经主管站段长批准,于维修天窗开始前3小时通知相关单位,并做好记录。
二、施工单位提出取消时,必须派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详见附件7)内登记,车站值班员报列车调度员,经批准后由列车调度员向相关车站、施工负责人发布取消施工日计划的调
度命令。施工单位报主管业务处,相关车站报车务段安全调度室、直管站站调室,车务段安全调度室通知相关乘务车间值班室。
三、施工日计划的取消涉及需取消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必须向主管业务处、有关机务段值班室、车务段安全调度室、直管站站调室发布调度命令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传(交)列车调度员。当乘务人员已出乘时,列车调度员必须指定车站向有关司机、运转车长转达。车务段安全调度室、直管站站调室报告主管领导和技术(安全)科,并转发给相关车站、乘务车间值班室。主管业务处转交施工单位。
四、需取消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时,有关单位及主管业务处要制定相应行车安全保障措施,重点把住与行车有关的关键环节,确保行车安全。
五、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六、对于停止的施工,铁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第四条 临时施工安排
一、对突发性设备故障、灾害的紧急抢修和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条件
1.紧急抢修。
(1)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性灾害,线路胀轨或有胀轨预兆,钢轨、辙叉、尖轨、夹板折断,轨检车检查出现Ⅳ级扣分,轨道动态监测装臵监测出现Ⅳ级偏差病害。
(2)电气化区段发生接触线、承力索、供电线、正馈线断线,支柱折断及其它引起接触网永久性接地的故障。
(3)全程电缆绝缘为0ΜΩ;钢轨绝缘阻值为0Ω;钢轨绝缘轨缝小于1毫米;转辙设备发现断裂;道岔转辙设备检查缺口小于0.5毫米;各类型轨道电路受电端电压(参数)低于规定下限值;信号机灯端电压超过规定值(12V);TDCS服务器单机运行;TDCS系统UPS电源单机运行等。
(4)其它严重影响行车安全或危及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情况。
2.临时补修。
(1)发生钢轨、辙叉、尖轨、夹板重伤,桥上伸缩调节器主要部件故障,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标准,轨检车检查出现Ⅲ级及以上扣分,轨道动态监测装臵监测出现Ⅲ偏差病害,动态添乘发现晃车。
(2)电气化区段发生吊弦、定位器、限制管脱落,各种线索断股、支柱裂纹和倾斜率超出技术要求,分段(相)绝缘器、隔离开关、中心锚结、电联结器损坏及其他影响机车受电弓运行安全的设备故障。
(3)全程电缆绝缘低于0.1ΜΩ;钢轨绝缘轨缝小于2毫米;钢轨绝缘阻值小于20Ω;道岔尖轨爬行大于20毫米;尖轨头部与基本轨轨头摩擦;信号机柱倾斜36毫米;信号机灯端电压低于规定值(10.2V);冗余设备不能主备切换等。
(4)其它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
(三)发生需紧急抢修或临时补修情况时,属区间、车站正线或影响正线道岔和信联闭、牵引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和汇报主管业务处,并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报告,经局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后发布调度命令安排(原则上紧急抢修及时安排,临时补修应在申报后6小时内安排);其它情况,由设备管理单位直接与车站联系,由车站安排。
二、对出现突发性设备故障、灾害的紧急抢修和轨道状态超过临
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及施工开通后,未达到规定的放行列车条件的情况时,经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准许限速或改变行车方式及设备条件变化行车后,列车调度员将处理情况(含准许行车后需限速、行车方式和设备条件变化的调度命令)报告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通知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与设备管理单位商定提出下一步的设备整治方案,尽快恢复正常行车。如短期内不能恢复原规定速度、行车方式和设备条件时,设备管理单位向主管业务处提交书面报告,主管业务处根据书面报告,审核后向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与列车调度员共同核实与现场情况一致后,由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向有关机务段值班室、车务段安全调度室、直管站站调室、主管业务处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传(交)列车调度员。车务段安全调度室、直管站站调室报告主管领导和技术(安全)科,并转发给相关车站、乘务车间值班室。主管业务处转交施工单位。此时,列车调度员与有关机务段值班室、乘务车间值班室、车站共同核实途中运行的列车已全部接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后,方可向有关车站发布取消原由该站负责转达司机、运转车长的调度命令。
三、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局调度所提出计划,由局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第五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局调度所,由局主管业务处会同局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或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局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