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时间:2024.4.7

国华人寿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国华“财富增值”万能理财计划书

一、计划特色:

保单相关费用低、持交奖励快又多

终身重疾保障全、稳健理财增值高、百变因需灵活强 二、账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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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利益说明:

一、教育无忧: 18、19、20、21岁时,每年领取8000元,共32000元,作为宝宝大学教育费用的补充,减轻父母的负担。

二、健康无忧: 另外当你存进第一笔钱,孩子立即拥有健康利益。这份计划提供全面大病保障,终身拥有10万元重疾保险金,防患于未然。这份万能计划具备保额因需可调,也就是说18岁后在保费不变的情况下,大病保障金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想要多少就要多少,确保大病无忧! 三、养老无忧: 60岁时每年领取12000元,相当于每月1000元,作为养老金的补充,领取10年,合计领取 120000元。按中高档假定结算利率计算,70岁时账户价值还有 61.2万元至187.7万元;可以转换年金、自由支配、安享晚年。其实帐户可以实现两代人养老,你退休时可以先领养老金,再孩子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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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卓越财富(20xx)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1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退还保

险费·····················································3.1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退保和部分领取的权利······················2.11,3.1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2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2.5 ? 您在部分领取时需遵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2.11 ? 如何计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2.12 ?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4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9 ? 退保和部分领取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2.10 ? 本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3.2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一、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 1.1 保险责任 1.2 免除责任 二、保单账户 2.1 万能账户 2.2 保单账户 2.3 结算利率

2.4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2.5 保险费

2.6 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分配 2.7 持续奖金 2.8 死亡风险保险费 2.9 保险单管理费

2.10 退保费用的收取 2.11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2.12 保单账户价值 2.13 年金转换选择权 2.14 保单账户价值不足的情况

三、一般条款 3.1 保险合同的构成 3.2 保险期间 3.3 保险金额 3.4 保险事故通知 3.5 保险事故鉴定 3.6 保险金的申领

3.7 索赔时效 3.8 失踪处理 3.9 如实告知

3.10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3.11保险合同复效 3.12合同解除 3.13 保险合同终止 3.14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3.15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3.16 合同内容变更 3.17 地址变更 3.18 争议处理 3.19 货币单位 3.20 释义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经“本公司”(见3.20释义)核查属实,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一、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若保单账户在被保险人身故日之后发生过部分领取,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扣除该期间内累积部分领取的金额。

免除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任一原因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1.1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

杀;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见3.20释义);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漂流、赛马、赛车、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及其

他高风险体育运动或娱乐活动;

九、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见3.20释义)。

因上述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申请保险金额变更,须经本公司同意。保险金额增加的,如果被保险人在自新增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增加的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前述情况下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先减去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两年内增加的保险金额后再加上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保单账户

万能账户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即属于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保单账户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投保人的权益,本公司专门为本合同项下的投保人设立保单账户。

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见3.20释义)为每月1日。本公司将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距该结算日最近的上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于每月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项下保单

账户价值在上个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

本条上述所指的利率均为年利率。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的前5个“保险单年度”(见3.20释义),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为2.5%。从第

六个保险单年度开始,本公司有权每5个保险单年度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单账户最低

保证利率不会低于2%。

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见3.20释义)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

结算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单账户最低

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本公司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本合同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

作最低保证。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 基本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费以期缴方式缴付。基本保险费的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

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本合同基本保险费缴费金

额不得变更。投保人缴付首期基本保险费后,须按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缴付其余各期的基本

保险费。

基本保险费的缴费年期为10年。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投保人缴付首期基本保险费后,若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死亡风险保险费、保险单

管理费,投保人可以选择暂缓支付基本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以后投保人缴纳基本保险费

时必须按顺序依次补缴以前缓缴的各期基本保险费。补缴的各期基本保险费按照本合同2.6条

的约定,依次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再进入保单账户。

二、 追加保险费

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应缴的基本保险费后,经

本公司同意,可随时向本公司缴纳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追加保险费按照本合同

2.6条的约定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再进入保单账户。

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分配投保人缴付予本公司的每期基本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分别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基本

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在下表分别列明。

初始费用扣除比例表 保险单年度

第一保险单年度

第二保险单年度

第三保险单年度

第四、五保险单年度

第六保险单年度及以后

基本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注:该表列明的比例为在投保人所缴基本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中应扣除的初始费用的百分比。

持续奖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投保人于每个保险单年度均在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该

期应缴基本保险费,则自第五个保险单年度起,投保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该

期应缴基本保险费时,本公司分配该期所缴基本保险费的2.5%作为持续奖金进入保单账户。在本公司向保

单账户分配持续奖金之后的任一保险单年度,如果投保人未能于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

支付该期应缴基本保险费,则本公司自投保人未按前述约定缴纳基本保险费之日起,永久性停止向保单账

户分配持续奖金。对于投保人补缴前五年所欠基本保险费的,本公司也不支付持续奖金。

本公司分配的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死亡风险保险费死亡风险保险费是为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而收取的费用,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上所载

《死亡风险保险费表》依据被保险人的性别、保险单年度初被保险人年龄、保险金额和其他核保因素在“每

月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见3.20释义)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死亡风险保险费。《死亡风险保险费表》所载

费率为相应保险单年度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费的费率。

保险单管理费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月向投保人收取保险单管理费。保险单管理费于每月的保险单生效对应

日从本合同项下投保人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险单管理费为5元/月。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月的保险单管理

费在本合同生效日收取。

退保费用的收取退保费用为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或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

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退保费用为其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 退保费用收取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第5年第6年及以后 保险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退保费用比例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在犹豫期满之后,若本合同有效,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经本公

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投保人每次申请部分领取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

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投保人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如果本公司接受投保人部分领取的申请,则在收到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

十天内,本公司将投保人申请领取的金额扣除相应退保费用(详见2.10)后给付投保人,保单账户价值按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在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为本合同每一投保人建立保单账户。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投保人支付的每期基本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在按本合同2.6条有关约定扣除相应的初始

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金额等额增加;

二、 本公司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金额等额增加;

三、 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按本合同2.4条的约定,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

户最低保证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四、

五、

六、

七、 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按本合同2.9条有关规定,本公司每月收取保险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保险单管理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 按本合同2.8条有关规定,本公司每月收取死亡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死亡风险保险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 本公司发放的持续奖金直接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年金转换选择权本合同生效之后,且自第十一个保险单年度起,本合同如有效,投保人可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经

本公司同意后,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年金转换时本公司所提供的领取方式

及标准转换为年金,其相关事项应符合年金转换时本公司的相应规定。

若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保单账户价值不足的情况当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该月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和保险单管理费时,本公司提供六十天的缴

费宽限期,宽限期自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该月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及保险单管理费之日开始计

算。在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宽限期内投保人所欠的本

合同死亡风险保险费和保险单管理费。宽限期内投保人可以继续缴付保险费,否则宽限期结束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满两年,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其解除之日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

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3.20释义)。

三、一般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期间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本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

九日的,其生效对应日为每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一) 保险金额的增加

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每个保险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投保人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已支付了各期应缴基本保险费;

2、 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第一个本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

投保人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疗机构”(见3.20

释义)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同意后,增加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本

公司审核同意并作出书面批注后的下一个月保险单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生效。因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

期限内自杀导致的保险事故,按本合同1.2条有关规定办理。死亡风险保费随着保险金额的增加而相应增

加。

本公司不同意投保人变更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能变更。

(二) 保险金额的减少

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每个保险单年度最多申请

一次。减少后的保险金额必须符合本公司关于最低保险金额的规定。经本公司同意后,减少的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作出书面批注后下一个月保险单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终止。

保险事故通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投

保人或受益人须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而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保险事故鉴定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故原因进行鉴定。

保险金的申领 一、 申领保险金时,须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 填写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 保险单正本;

3、 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本公司查验身份证明正本并留有该身份证明

的复印件);

4、 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本合同规定申领保险金时,除提供第(一)项“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所列明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三) 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受益人或合法继

承人向本公司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合法监护人依前述约定申领保险

金时,除提供本条“身故保险金的申领”所列明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合法继承

人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及对其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二、 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索赔时效 权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

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日期,并按本合同1.1条的有关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被确知其下落,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

知其下落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账户价值将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计算,第一阶段为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日的前

一个结算日到本合同的效力中止日,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合同规定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第二

个阶段为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本合同效力中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

存款利率进行累积,本公司不收取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的保险单管理费,且本公司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不承担本合同1.1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复效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本合同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

并且投保人缴付所有应缴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恢复。若本公司不同意投保人本合同复效的申请,则本合

同效力不能恢复。

投保人所补缴的保险费,先按照本合同2.6条的约定,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后,本公

司还将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效力中止前所欠缴的死亡风险保险费。

合同解除一、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解除

本合同,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填写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单正本;

3、 投保人身份证明正本(本公司查验身份证明正本并留有该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 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即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扣除保险单制作费

10元后退还保险费。

三、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将于接到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未缴足2年的基本保险费,本公司会

在扣除“手续费” (见 3.20释义) 后退还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

额等于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1.1条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

险金。

3、 保单合同效力中止满两年,本公司按本合同2.14条的约定终止本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本公司按本合同3.9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

保单账户价值。

5、 投保人按本合同2.13条的约定,已经将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则本合

同在年金转换之日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再进行累积。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3.20释义)计算。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真实年龄申报送达本公司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但是若本合同自生效之日

起逾二年,本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为由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死亡风险保险费少于应缴死亡风险保险费,且本公

司发现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的,将按最近一次实缴风险死亡风险保险费和当期

应缴风险死亡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调整保险金额,本公司将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死亡风险保险费多于应缴死亡风险保险费,且被保险

人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多收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将无息退入保单账户;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

多收的死亡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

投保人可以指定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投保人指定、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当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各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依法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但应当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

顺序或受益份额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注明,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

司的效力。未向本公司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或者书面变更通知未到达本公司,或者书面变更通知不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致使本公司无法在保险单上注明,其变更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

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

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未完成前述手续的变更

申请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变更自履行完毕前述手续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变更本合同内容凡依法需被保险人同意的,书面变更通知必须于被保险人生存时送达本公司,并由本

公司履行前款约定的手续,否则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地址变更投保人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

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未做选择的,默认为

投保人和本公司均同意以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货币单位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释义一、 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公司住所地为在保险

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住所地。

二、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或等于20毫克。

三、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发生保险事故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

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

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四、 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有关机关颁发的准予机动交通工具在我国境内道路上

行驶的法定证件。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也视作无有效行驶证。

五、 机动交通工具:指航空器、机动船舶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机动车辆(含汽车、电车、电瓶

车、摩托车、各种专用机械车(机)、特种车)。

六、 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乏症,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乏症病毒。

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

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七、 结算日:指计算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利息的日期,保单账户价值利息每月计算一次。

八、 保险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例如,合同生效日为20xx年9月1日,20xx年9月1日零时至2006

年8月31日24时为第一保险单年度,20xx年9月1日零时至20xx年8月31日24时为第

二保险单年度,依此类推。

九、 最低保证价值:根据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计

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十、 每月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每月的对应日为该月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若生

效日为三十日,其月保单生效对应日为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若生效日为二十九日、三十

日的,其二月份的月保单生效对应日为二月份的最后一天。

十一、 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十二、 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

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十三、 手续费:指本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

任所收取的费用 3项之和。

十四、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按出生后所经过的整年计算,不

满一整年的部分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xx年9月1日,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

31日期间为0周岁,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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