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范本

时间:2024.5.2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单位:

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使用单位: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

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内容

1、代建方式(①全过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设实施代理)

2、代建内容

①前期工作代理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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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年度计划、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代理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按项目投资的):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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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成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单位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个执 份。

委托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使用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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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单位"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单位"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单位"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出代建单位足见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出代建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单位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单位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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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单位权利

第四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单位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单位权利

第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单位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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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单位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权对委托单位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负责协调代理人、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单位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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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作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单位报委托单位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单位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学习。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单位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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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单位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责任

委托单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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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单位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政策因素的、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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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单位承担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并经委托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单位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 ,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凋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代建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代建单位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单位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 ______%)(10%-30%提取,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奖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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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在____天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的联系人: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按项目_________的_____%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项目经理: ______________

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_______________

使用单位为代建单位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同意按工程进度向代建单位拨付政府资金。

第四十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间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 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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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单位可继续向代建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5)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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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浙江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20xx)_secret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代建单位:

使用单位:浙江xxxxxxxx学院迁建一期项目 教学楼等部分工程代建 浙江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xxxxxxxx学院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

项目名称:浙江xxxxxxxx学院迁建一期项目教学 楼等部分工程代建

项目代建人:浙江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使用人:浙江xxxxxxxx学院

项目鉴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代建人与使用人双方协商同意,鉴证人鉴证,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浙江xxxxxxxx学院迁建一期项目教学楼等部分工程代建

项目总投资: 估算投资约15175(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其中建安投资12438万元。 建设地点:xxxxxxxxxxxx地块 。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约5662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492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 。

建设内容: 一期项目教学楼等部分工程(主要包括图书馆、教学楼、宿舍楼、行政楼、食堂等) 。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方式 ②建设实施代建 。

①前期工作代理 ②建设实施代建 ③全过程代建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② 。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协助招标人做好尚未完成的项目前期报批工作;协助招标人组织、策划、实施开工典礼工作;协助施工招标;设备及材料选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办理工程许可等手续;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

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12438 (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建安投资概算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550日历天(其中房建施工期450日历天,室外100日历天) 。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① 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 1.205 %

金额(大写): 壹佰伍拾万 元人民币。

¥: 1500000.00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八、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建人和使用人各执 份,鉴证人执 份。

代建人:(签章) 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鉴证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鉴证人:(签章) 鉴证人:(签章) 本合同签于 年

日 月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2)“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3)“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对代建项目及代建人行使监督管理权利,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使用人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使用人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代建人权利

第四条 代建人根据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使用人提交支付计划。

(4)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5)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6)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第六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第七条 代建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八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有权对代建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同时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参与项目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第九条 使用人有权提出工程变更内容与指令,并对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成果文件提出变更要求。

第十条 使用人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于以纠正。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要求赔偿因代建人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代建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使用人提交银行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使用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十六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代建人负责办理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使用人监督。 第十八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使用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使用人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根据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为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和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并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和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并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由于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使用人,使用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使用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工程决算审核通过,代建人收到代建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双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

第二部分:附加条款

第六条 代建管理费的计取

(1)以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建安费为管理取费基数,按费率报价,代建管理费一旦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如经项目使用人提出相关调整并经批准后使项目建安费调整超过批准额度正负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投标费率同比例调整(费率一次性包干)。

(2)代建项目管理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建设管理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代建单位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其中包括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等。

(3)投标总报价不包括代建项目图纸审查费、招标代理(编制工程量清单)、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不包括专业工作单位考察费用、质量、安全监督委托费、预决算审核费、行政性规定的环保等专业性质量测控费用,不包括专家评审费、有关会议经费、前期报批、开竣工典礼费用。

(4)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除另有约定外,否则不予计取。

(5)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如果本项目实际建设周期超过合同建设周期且非代建人原因造成的,则按代建服务费用除以18个月的均价计取附加工作酬金,其他一律不予计取。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代建人加强管理工作,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优化施工技术方案、提高科技含量,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A.工期奖励:工期(以项目使用人约定的竣工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3000元,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B.质量奖励:创出“湘湖杯”的,奖励5万元;创出“西湖杯”的,奖励10万元;不累加奖励。

C:其他奖励:项目建成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建安投资比最终批准建安投资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将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或其他优化(如设计变更等)所节约建设资金的30%提取作为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代建招标文件提交履约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 代建人按以下约定向使用人和鉴证人提供项目进展报告。

代建人的项目负责人: 。

代建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 25 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

(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使用人和鉴证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施工质量情况、工程进度情况、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建设管理服务情况及其他。

(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使用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经使用人确认)、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第十七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由区招管办、区监察局、项目使用人、项目鉴证人对其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即刻进行警告,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由代建单位负责资金出入手续办理,每月向使用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浙江xxxxxxxx学院进行费用的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核拨建设资金:代建人按照工程进度情况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学院基本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拨付。

代建管理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合同签订后 25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 20 %的预付款;

(2)完成地下室至+0.000后25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10 %;

(3)主体工程通过中间验收25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0 %;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5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0 %;

(5)工程交付使用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批准后25 日内,结清最后尾款。 注:代建人收取每期项目合同代建管理费时应开具正式#5@p。

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 。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代建人在责任期(项目开工建设至交付使用止)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之和: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其违约赔偿金按超出数额的 20 %计扣。

(2)发生了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5 %计扣;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5 %计扣。

(3)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10 %计扣;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10 %计扣。

发生了上述(2)、(3)两款任何一类事故时,除违约赔偿外,使用人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3000元/日计扣,但累计不超过20万元。

(5)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

附加协议条款:

(1)代建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设备及班子必须到位,不能更换(特殊情况需经招标人确认同意),同时上述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到岗、到位,否则项目负责人缺席按500元/天,项目技术负责人按300元/天,现场班子人员等按100元/天进行处罚,相关内容作为合同条款列入考核内容并按此签订有关管理条例。

(2)由于代建单位监管不到位或自身原因引起工程质量问题,使用人有权对代建单位除以每次500—5000元罚款,代建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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