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秋菊打官司,就是寻说法;“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点滴小事,积累成山,学法懂法,为我所用。
教育法规是教师为教之树,能开起教育和谐之花,结出教学质量之果。我们教师举着教育法规的火把行走,才能与教育教学工作结伴而行,诚信是为师之道,教育法规乃治教之本。社会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就像鸟儿需要天空,鱼儿需要大海。自由之花,永远为遵纪守法者开放;学法之风,长久能给教师保驾护航。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人生之旅永恒的安全带。所以,教师学法立信,懂法明理,守法尚诚,用法崇德。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以法为尺,方能规范,以法为镜,才能正直。因此,在我看来,教育法规是和谐校园之源,是教师立教之本,是教育发展之依,是学校管理之基。精彩人生始于德行,和谐社会基于法治。我们只有开启教育法律明灯,才能照亮教师人生前程,当教师学法用法,其幸福生活才有防火墙,知法守法,其教学工作快乐才有安全网。学法用法造就校园净土,和谐教育弘扬教师美丽人生。
我们教师必须做到有法必学,有法必行,有法必依。否则,就是违法必究。一个国家没有正气,就可能亡国;一个民族没有正气,就可能灭族;一个单位没有正气,就可能混乱;一所学校没有正气,就可能衰败;一个班级没有正气,就形同散沙;一个干部没有正气,就会失去威信;一个教师没有正气,就可能误人子弟,遗憾终生。 青年教师,虽然有青年人特有的气质,活力四射的蓬勃朝气,勇往直前的昂扬锐气,光芒万丈的浩然正气,但是你们也得知道,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是琐碎的,是平凡的。依靠不学无术,自行其是,因循守旧,不思进取,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教不出一个好学生的;师德缺乏,不懂法规,是管不好学生的。要当好教师,关键是要做好人,根本在干好事。没有一个伏下身子,埋头苦干的好准备;没有一个风清气正,凝心聚力的好心情;没有一个夙兴夜寐,干事创业的好状态,
就不可能当得了教师,就不可能做得到让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做教师,需要忍让谦和。忍:事临头三思为妙,怒上心一忍最高,小不忍祸端常起,互无欺各自平安;让: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能让人并非我儒,变干戈和睦常乐;谦:人有成绩莫自夸,骄胜自大无益多,历览天下许多事,成由谦逊败归奢;和:世上谁能无有过,莫为小事动干戈,和与人交受众敬,百忍堂中有太和。胸怀坦荡,不拘小节者方成大器,内藏锦绣眼光开阔,不用小心眼算计别人,不为蝇头小利和气,懂得放弃,有舍才有得,不让自己钻牛角尖,宽容别人,善待自己,真心诚意,外圆内方,认真、诚实、守信、正直、乐观、豁达,与人为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八荣八辱,立身立德。
在我的心里,老师以高尚的职业道德,全面的教育法律法规,渊博的文化知识对学生的关爱,像太阳一般温暖,春风一般和煦,清泉一般甘甜,比任何关爱都添甜蜜,比什么关爱都细腻,比一切关爱都纯洁。老师似春蚕一生没对学生说过自诩的话,吐出的银丝就是丈量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尺子,老师从不在大庭广众面前炫耀,但那盛开的桃李们,就是对老师最高的评价。鸟儿遇到风雨,躲进它的巢里;学生心上遇到风雨来袭,总是躲在老师的怀里。老师就像一把雨伞,是学生遮风挡雨的墙。在教育过程中,老师一片真情的灌浇,一番耕耘的辛劳,才会有桃李的绚丽,稻麦的金黄;老师就像化成的一束不凋的鲜花,给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芬芳。老师的工作在今朝,建设的却是祖国未来强大;老师的教学在课堂,成就的却是四面八方;老师的岗位永不调换,足迹却遍布五洲四海;老师的两鬓会有一天斑白,而青春却百年不衰。老师这个崇高的称号,桃李满天下,春晖遍四方。曙光给学生带来明媚的早晨,老师把学生引向壮丽的人生。
一位好老师,胜过万卷书。加减乘除,算不尽老师作出的奉献;诗词歌赋,颂不完对老师的崇敬。老师用知识甘露,浇开学生理想的花朵,用心灵清泉,润育学生情操的美果,枝头绽放的鲜花,就是老师辛勤汗水的灌浇。阳光普照,老师心坎春意暖;雨露滋润,桃李枝
头蓓蕾红。当老师要真诚、要善良,所有学生的心扉才向你敞开。诚然,老师不是演员,却能吸引着学生饥渴的目光,老师不是歌唱家,却能让知识的清泉叮咚作响,唱出迷人的歌曲,老师不是雕塑家,却能塑造一批批青少年的灵魂。有人说,刻在木板上的名字未必不朽,刻在石头上的名字也未必流芳百世,但是老师的名字刻在学生的心灵上会真正永存。
花的事业是甜蜜的,果的事业是珍贵的。我们刚开始干叶的事业,要知道,叶的事业谦逊地垂直着它的绿荫。是教师,就立志恪守学校的校训,治学施教力求渊博精深,为人处事力求纯朴真诚,培养学识广博、气质淳厚、可持续发展的人才为己任,努力在工作中贯彻新的教育理念,乐于本职,善于合作,诲人不倦,以学校之荣为荣,与同事同进步,与学校共发展。学校大计,教师为本。衷心希望你们平时多花点时间,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多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向身边的,自己知道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师德标兵学习,向优秀教师学习,学好人,学楷模,做合格,当先锋,终身从事教育,安心教学工作,常以为人之和,常修为师之德,常思成功之道,做平凡的绿叶,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第二篇:教师法律法规总结
第一章:
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xx年1月1日颁布
《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依法治教成为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制轨道,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法律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权利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
范围: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接受和参与教育的活动,及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
依据:专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
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以罚治教的区别:依法治教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以法治教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教育;以罚治教是依法治教的内容之一,但是在依法治教的过程中,不能仅仅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律夫人其他基本功能。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需具备五个基本条件:
1、 具有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
2、 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3、 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4、 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5、 健全的教育民主监督制度
必要性: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要求。四点:
1、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
2、 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
3、 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 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
基本原则:
概念: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教育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教育社会主义方向: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确定
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教育法》第五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 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部分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
机会。
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指:起点(入学)、过程(就学过程)和终点(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3、 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公共性原则):a、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能因为
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损害国家、人民、社会的利益b、教育事业是公益事业,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其征收营业税;c、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设和依法
进行的监督;d、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 权利义务相统一:要求法律主体必须同时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体现在:a、受
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第四条、第五条。年满十五
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出丧失能力的以外,须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b、
教育权利义务相互依存;c、形式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义务。
5、 教育法制统一:国家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体现在:a、制定
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驶;b、行使权只能由国家机关行驶;
c、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形成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下
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具体措施:5个
1、 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 有法可依
3、 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4、 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
5、 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同:
1、 本质一致(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2、 根本任务一致(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保证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改革与发展、培养全
面发展的人)
异:
1、 制定主体:法律制定主体特定国家机关,而政策制定主体可以为政党、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的领导;
2、 表现形式:文件形式(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等);表述(规范性、确定性,
含有处罚规定)
3、 实施方式:组织系统、党组织及党员执行;普遍约束力。
4、 作用:政策市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政策具有指导性、调控性、灵
活性,法律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
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法律的制定在基本政策下进行,不得与其相违背,相冲突时,依法废止。以法律处理问题。
第二章
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理解:
1、是一种行为规范
3、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4、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教育法的特征:
1、 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具有行政法的性质,调整的法律关系是纵向的,命令与服从,以
隶属性为基本特征,当事人间的法律地位不对等。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法定效力。
2、 强制性,侧重于事前的作为及如何作为
3、 多变性:立法主体多元化
4、 没有统一法典
基本原则:
1、 方向性:第六条,无产阶级,社会主义
2、 公益性:第八条
3、 平等性:第九条
4、 终身性
作用:
1、 规范:a、指引(应该、禁止、可以)、b、评价(判断是否合法)、c、教育、d、预测、e、强制
2、 社会作用:a、教育方向;b、百丈促进教育事业发展;c、安教育规律办事;d、保障各方合法权益;e、
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教育法律规范:
含义: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内在行为规则。
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特指的行为规范,二者是从属关系
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规范是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
结构:
1、 法定条件: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2、 行为准则:基本要求
3、 法律后果:对违反规范的行为给予的处置
教育法的渊源:
发的渊源: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
1、 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基本法律规范(a、目的、形式、任务;b、公民受教育权利;c、从事教育工
作的公民自由创作的自由;d、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e、教育管理的权限)
2、 教育法律:a、教育基本法律(综合,各方面都规定到了《教育法》19xx年3月18日,9月1日实施); b、教育单行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3、教育法规:a、教育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实施、规范、管理教育事业,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b、地方性教育法规:(执行性、补充性的;自主性的)
4、教育规章
5、其他渊源:(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
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
1、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 根治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性质和内容决定,属于上层建筑
3、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4、 以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类型:
纵向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地位不平等,强迫性弱于其他法律关系
横向性: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涉及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人才培养合作等。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能依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须达到一定年龄或具备某种资格)和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中国国籍)。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1、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学校用地、学校具有使用权,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房屋和其他建筑;场馆:为发展公益教育事业而兴建的博物馆等)
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
2、 行为:包括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执法)、管理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行为
3、 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教案、教法、教具、课件等的发明与制作
内容:
权利:
义务:
第三章
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
特点(与企业法人相比):
1、 设立目的与横梁标准不同于企业:德智体全面发展—盈利;人才培养质量—经济效益
2、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股东投资
3、 调节手段:国家干预办学方向、发展规模、学校结构等,学校的办学决策权、用人自主权、招生分配
权、学校财产权等。
法律地位:
1、 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a、享有国家权力(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
招生权、颁发证书权等,经国家授权形式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b、能以自己的名义行驶行政权(是其本身享有的,而非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c、能独立承担法律行政责任(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主体并承担结果。
2、 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责任,具有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3、 是行政相对人:具有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参与制定教育法规和计划的权利、听证的
权力
设立的基本条件:
1、 组织机构和章程:机构名称、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机制
2、 合格的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聘任其担任教师职务
3、 教学场所及设备设施:可以自有、也可租赁、借用,但须有合法的合同文件
4、 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
设立程序:二十七条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备案手续。审批制度(正规学校及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和注册等级制度
权利: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学习、课外活动等
3、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义务教育)
4、 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具有行政性):
处分方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不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
5、 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
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聘任、解聘、奖励、处分办法。平等原则,签订合同,无行
政隶属关系,《教师法》三十三条,
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教育法》二十七条
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教育法》二十七条
9、 其他权利
义务:《教育法》二十九条
1、 遵守法律法规
2、 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知情权,以不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为前提,不得损害受
教育者的身心健康)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
1、 尊重、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其入学,不得开除和勒令退学。
2、 不得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适龄儿童
3、 对流失学生进行思想工作并及时上报
4、 对违法或轻微犯罪的少年送至工读学校
5、 教育教学工作须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不得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6、 对品行缺陷学生不得歧视,给予帮助
7、 保质保量进行教学活动,推广普通话
8、 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乱收费,对家庭困难学生,应减免学杂费
9、 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对完成学业但成绩只达到结业程度的,颁发结业证
10、 对为完成教育但成绩优异达到毕业水平的,颁发毕业证
11、 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12、 贯彻教育方针,把德育放在首位
学生
学生: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
社会的进步引起学生地位的变迁
学生观的转变
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
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的法律地位与其他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相比有以下特点:年龄不同,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也不同;与学校及教师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权利:
1、 基本权利:
A、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B、 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C、 获得学位证、学业证
D、 人身权(生命、姓名、肖像、名誉),《宪法》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禁止
侮辱、诽谤、诬告;民法通则第四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话向有关部门申诉
E、 其他权利
2、 特殊学生群体的特殊教育权利:
A、 女生:《教育法》三十六条;《妇女权益保障法》:学校应根据女生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
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B、 经济困难的学生:《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但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提供资助;《高等教育法》:奖学金、贷学金;
C、 残疾人:《教育法》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
教育,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残疾人保障法》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为其免收学费,减免学杂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3、学生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A、缺乏程序法
B、尊重学生权利的意识淡薄
C、过分强调学生权利,学校、教师处于被动、难堪境地,恰恰组织了学生权利的广泛实现
学生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
行为规范,高等学校行为准则(试行)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学(作息、学习、班级管理制度)、学籍(注册、考
试、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考勤、奖励处分)、品德管理制度及其他
学生权利义务在实施中注意的问题:
1、 年龄特点
2、 心理特点
3、 生理特点
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
1、 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政府干预、管理、影响学校,学校处于服从地位;学校有自
主办学权利,对政府有监督权
2、 与社会的关系:相互协作,相互支援,民事所有和流转关系。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A、 所有权关系:国家授权范围内,学校对其财产具有占有使用处分权
B、 邻里关系: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权时,须履行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力的义务,同时要求他人给
自己行使权力以便利
C、 合同关系:财产流转
3、 与教师的关系:监督、评价课堂教学。奖励惩罚,考核,职务评审,给教师较大自主权,施行教
学民主与学术民主
4、 与学生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19xx年10月31日,八届四次会议,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颁布的《教师法》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法律地位:
1、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内涵):a、直接进行教育教学b、专业人员:学历、专业知识、其他规定,对于不是教
师身份,但临时承担教育教学的人员,不能视为教师。
2、 从教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 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特点(a、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设定;b、与教师
职责职务密切联系:始于取得教师资格并任职,终于解聘,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具有此项权利义务;不得随意放弃其权利与义务;社会物质条件和生活给予保证)
4、 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
5、 其法律地位主要通过其权利义务体现:
教师的权力:
1、 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力
2、 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力
3、 权力受到其侵害时诉诸法律要求保护的权力
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力
特有权利:
1、 教学自主权:自主组织课堂教学,确定教学内容和进度,完善教学内容,改革教育形式、方法、具体内容。
2、 学术自由权:在完成规定教学任务前提下,进行科学研究,有权将教育经验及研究成果写成著作;参加学
术交流活动。但在教育教学中,不应发表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个人看法。
3、 管理学生权:因材施教,知指导学习,客观评价,发展学生个性能力
4、 获得报酬权
5、 参与教育管理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的批评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6、 培训进修权: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进行
7、 申诉权:权利受到侵犯时,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教师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1、 遵纪守法:宪法、法律;职业道德
2、 教育教学: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 政治思想品德教育:
4、 尊重学生人格
5、 保护学生权益:制止、批评、抑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提高思想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证制度:
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证、丧失和撤销的原则、认定程序
分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实习生、高等学校
教师资格条件:
1、国籍、
2、思想品德、
3、学历(幼儿园——幼师;小学——中师;初中——高师专科或其他大学专科;高中——高师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高等学校——研究生或大本;成教——)
5、身体素质、
6、心理素质
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县级认定;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丧失:剥夺政治权利,刑罚,
教师职务制度: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岗位职务的程序和方法的规定
不适用于离退休;三、二、一级小学为初级;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为中级;中学高级为高级职务
教师任职条件:教师资格、思想政治及道德素质;教育教学水平;学历学位及工作年限;身体健康
聘任制度: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公民担任教师职务的制度。双向选择。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教师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任命制向聘任制过度,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并存
聘任制:平等互利、权利义务对等
教师与学生:管理(学校的宗旨和任务、教师的权力和义务);平等(环境民主、人格、学生个性、公正评价学
生)
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追究方式不限于一种)教育法律关系主题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特点:
1、法律明文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
4、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种类:
1、行政法律责任(主要):行政处罚:处罚法定、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警告、通告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取消资格、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行政处分(对内部所属人员的制裁,也称纪律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
2、民事法律责任:
A、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b、侮辱、殴打教师、学生、c、体罚学生、d、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移作它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违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
3、刑事法律责任:
A、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B、严重扰乱义务教育秩序
C、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备情节严重
D、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
E、玩忽职守导致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
主刑: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1、 损害事实
2、 损害行为须违反教育发
3、 行为人主观过错
4、 因果关系
法律制裁:实现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责任是制裁的前提
1、 刑事制裁
2、 民事制裁
3、 行政制裁
对行政主体的制裁:(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
1、 制裁:人身制裁(人身罚)、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剥夺财产(财产罚)、申诫罚
2、 补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弥补损害(财产补偿、精神补偿、对不法行为的否定:停止侵害、纠正不当、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权益)
3、 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义务或追加新的义务,是使违法者承担最后责任的手段。
制裁与强制的区别:
1、 制裁——剥夺权利;强制——强制履行
2、 强制——案件查处过程中;制裁——案件清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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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
1、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教育行政机关:补救性的,赔偿是最重要的形式
2、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3、 有关学校与校长
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1、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保护
措施不力;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
主体和对象不同:自然人、与监护人有关的社会组织——国家和学校
产生根据:血缘身份关系——教育关系
法律关系性质:私法——公法范畴
责任产生方式:法定、指定——法定
内容:人身和财产
手段:
责任:
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权利受到损害;具有弥补性;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1、 保护教育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 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