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计划
学生实训协议
甲方名称:深圳市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姓名:
办公地址: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0708 就读院校:
所学专业:
联 系 人:丁锋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86218169 联系电话:
E-mail :1149647668@qq.com 现 住 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实训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甲方实训基地 (单位名称) 进行实训,实训导师为 。
二、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协议期间,甲方和甲方实训基地单位负责乙方的实训安排、工作指导、劳动安全、
劳动纪律教育和考勤记录。
四、协议期间,甲方支付乙方实训津贴 元/月,于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实训
津贴至乙方;实训期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津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人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开户账号以便甲方发放津贴。
五、协议期内,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如遇出险,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
报告。
六、协议期间,甲方和甲方实训基地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变更其
实训岗位,乙方应服从安排。
七、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和甲方实训基地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
甲方和甲方实训基地单位的利益和声誉,爱护甲方和甲方实训基地单位的财物。若乙方严重
违反甲方和甲方实训基地单位规章制度,对甲方或甲方实训基地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实训期结束一周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学生实训总结表》和《实训人才满意度调查表》。
九、甲乙双方因故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必须提前至少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乙方提出的申请上还须由所在实训基地签署意见。
十、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和甲方实训基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如有违反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第二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xx年4月5日 深府办〔2007〕50号)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006〕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用于奖励在科技、金融、文化、物流、管理创新等方面,对我市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个人上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在我市各类传统产业企业、科技企业、金融企业、物流企业、文化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重大课题负责人的人员。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在本市有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
(二)在申报前2年内有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处罚的不良诚信记录;
(三)侵犯知识产权或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 符合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所在单位向相关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机构申报。 第十三条 第八条 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人任职证明复印件; (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五)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或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六)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记录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九条 各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候选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人事部门。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年度奖励方案,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联席委员会每年8月31日前确定并公布年度奖励方案,并通知获奖人。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奖励方案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获奖人的奖励金划入其帐户。 第十二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评审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联席委员会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3年内评奖的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
2.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
附件1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 │ 个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国籍 │ │ │ 人 ├─────┼─────┼───┼───┼─────────┼───┴─────┴───┤ │ 情 │ 学历 │ │ 专业 │ │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 │ │ 况 ├─────┼─────┴───┴───┼─────────┼───┬─────┬───┤ │ │工作单位及│ │ 是否在深圳 │ │ 联系电话 │ │ │ │ 职务 │ │ 工作满一年 │ │ │ │ │ ├─────┼─────────────┼─────────┼───┴─────┴───┤ │ │上年度计税│ 万元│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 元│ │ │ 薪金 │ │ 税额 │ │ │ ├─────┼─────────────┼─────────┼─────────────┤ │ │ 开户银行 │ │ 帐号 │ │ │ ├─────┴─────────────┴─────────┴─────────────┤ │ │ 声明 │ │ │ 本人此次申报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 │ │ │ 签名: │ │ │ 年 月 日 │ ├──┴─────────┬─────────────────────────────────┤ │ 工作单位意见 │ │ │ (签名、盖章) │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 │ 年 月 日 │ ├────────────┼─────────────────────────────────┤ │ 主管部门意见 │ │ │ (签名、盖章) │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年 月 日 │ ├────────────┼─────────────────────────────────┤ │ 市人事部门意见 │ │ │ (签名、盖章) │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年 月 日 │ ├────────────┼─────────────────────────────────┤ │ 市财政部门意见 │ │ │ (签名、盖章) │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年 月 日 │ ├────────────┼─────────────────────────────────┤ │ 联席委员会意见 │ │ │ │ 奖励金额(大写): │ │ │ 年 月 日│ └────────────┴─────────────────────────────────┘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工作,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全面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事、财政、贸易工业、科技信息、金融、物流、文化、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主要授予在科技、研发、金融、文化、管理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六条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行业创新型人才认定标准的个人,可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第七条市贸易工业、科技信息、金融、物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
点,主要依据企业对我市财政收入和GDP的贡献率,企业的诚信记录和发展前景,个人对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贡献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等,制定创新型人才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九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至6月,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相关行业协会申报上一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第十条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三)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四)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企业纳税记录;
(五)“认定标准”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市行业协会服务署会同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提出产业发展与创新型人才奖候选人员名单报市人事、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人事、财政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创新型人才年度奖励方案后,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奖励金标准与提取
第十三条奖励金标准的制定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
第十四条获奖人员按规定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专门帐户,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纳入奖励金帐户管理。
第十五条获奖人员自首次获奖起在深圳连续工作3年(含3年)以内的,可提取奖励金的80%,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可提取奖励金的100%。
第十六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不能提取的奖励金,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转入产业发展与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2亿元。 第十八条每年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有结余时,可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奖励专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提出专项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增加安排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审核,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联席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