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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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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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同时废止。 中文名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目 的

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施行时间

20xx年7月1日

章 数

五章

目录

1.

2.

3.

1.

2.

1.

2. 1 基本信息 2 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基本信息编辑

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会〔2013〕26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xx年7月5日

实施办法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及中央驻鲁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有关规定从事代理记账工作。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报名、统一网上缴费、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公布成绩。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含珠算)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财政厅于每期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公布考试结果。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后,到所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证书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填写《从业资格证办理委托书》,并由代办人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考试成绩作废。

会计从业资格证申请按属地管理,具体为:有工作单位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财政局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常住人员向户口所在地财政局申请,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没有工作单位的暂住人员向居住证所在地财政局申请,须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生向学校所在地财政局申请,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对有关材料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组织、管理本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本区域内各考点的日常工作;

(二)汇总统计、统筹安排、上报各考点的考试计划;

(三)对考试机构有关变动事项进行初审、监督检查;

(四)对各考场考试时间的录像实时监控,并保管录像资料。

(五)考点设在县城驻地的,县财政局协助市财政局做好考试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省财政厅负责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工作。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号采用本人二代身份证号码。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统一信息化管理,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分别通过内网“山东省会计信息管理平台”和外网“山东会计信息网”办理更新下列业务和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的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发表论文、专著情况;

(八)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件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继续教育情况、工作单位、奖惩、论文专著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档案信息变更。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如: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简历等由本人通过“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信息变更,本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也可以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机构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会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设置会计人员诚信管理模块,系统为每位持证人员建立诚信积累空间。会计人员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到退出会计行业整个期间的基本信息和职业道德水平等相关信息,都客观记入本人的诚信空间。

第二十四条 管理平台提供会计人员信息查询功能,依托“山东会计信息网”设立“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查询”功能,可依据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会计人员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管理平台设置人力资源模块,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山东会计信息网”参加人才交流活动,享受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同时遵守人才交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在省内发生变化,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调出或调入本省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

登记表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山东会计信息网”或所属市会计信息网履行公告程序,下载并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下载并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原件,向所属会计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在“山东会计信息网”下载并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分析本地会计人员情况,对管理平台的会计人员信息进行清理,确保管理平台数据真实可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将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省级或地方会计信息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免费提供,同时通过网站供申请人下载。

第三十二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兼职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

会计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会计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举报信息,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成绩,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持证人员参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七条 会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凡具备以上两类免试条件的人员须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向所属会计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市级会计管理机构汇总后上报省级。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复审后在“山东会计信息网”予以公示7日。公示期结束,对无异议的人员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在“山东省会计信息管理平台”上添加基本信息。然后免试人员通过“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个人信息采集, 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同时废止。[1]


第二篇: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总会计师;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三)出纳;

(四)稽核;

(五)资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七)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八)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九)总账;

(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以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除外)。

中央驻鲁单位,其驻济南市区的省级管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省直属单位,其驻济南市区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临时、聘用人员,由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由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违犯《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除上款之外的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成绩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合格单,合格成绩自考试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发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珠算科目须参加各级珠算协会组织的等级鉴定并取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统一使用“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统”。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统一制定考务规则、统一命题、统一制作题库、统一制定标准答案、统一阅卷,各市财政局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考点由财政部门统一设置。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单、会计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单;

(二)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

(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三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栏内注明,同时标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栏内注明“同意颁发”或“不同意颁发”;不能

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负责印制、编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IC卡辅助管理,用于记载持证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继续教育情况以及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等,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并颁发。会计从业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有关事项时应一并提交。

IC卡在全省(不包括青岛市)范围内通用。IC卡不替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IC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教育大纲。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培训规划,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在现注册登记财政部门报备后,持证人员在省内可异地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教育实施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由现注册登记财政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发证和注册在同一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证与注册不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由持证人员到原发证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手续,并填写调转登记表,由原发证机构签署意见。持证人员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向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卡,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统一使用“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卡,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受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声明遗失,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收回已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后,应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将处理情况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取得、注册、变更、调转登记、处罚等管理事项,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所持会计类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证明,应附中文译本和有关法定部门的公证书。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是指持有已注册或未注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岗位,是指第二条所列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xx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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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如何学习怎样备考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又是怎样制定学习计划成为考生们很受关注的问题大家都知道计划的重要性不仅可以让我们宏观的把握自己的学习进度还可以对自己的学习起到一个鞭策作用从而在规定的时...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如何学习怎样备考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又是怎样制定学习计划成为考生们很受关注的问题大家都知道计划的重要性不仅可以让我们宏观的把握自己的学习进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指导之如何制定学习计划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指导之如何制定学习计划要想制订学习计划就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计划要全面订的是学习计划自然要多考虑学习的具体安排不过为了保证学习任务的完成应当对学习生活做出全面的考虑和安排例如除了学习以外还要...

20xx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

1预提本月应负担的短期借款利息3000元该笔业务应编制A收款凭证B付款凭证C转账凭证D单式凭证答案解析预提利息时应借记quot财务费用quot贷记quot预提费用quot该笔业务未涉及货币资金的增减故应编制转账...

20xx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包过题库

1一个完整的计算机系统是由几部分组成aa两个b三个c四个d五个2使用a程序可以将用户的计算机通过网络与另一台计算机连接起来a电话拨号b超级终端c传真程序die浏览器3一个窗口一般只占桌面的部分空间使之充满整个桌...

20xx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技巧与口诀

1在任务栏的左边是开始按钮任务栏的右边显示时间单击任务栏上的按钮可以b应用程序a关闭b快速切换c保存d打印2开始菜单的windowsupdate命令的功能自动从b更新windows20xx系统a操作系统bint...

20xx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资料

1下列属于总分类会计科目的是A辅助材料B差旅费C银行存款D辅助生产成本答案解析ABD三项均为明细分类科目而银行存款为总分类会计科目2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最长为A20年B15年C25年D10年答案解析会计档案管...

20xx西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必过技巧

1依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润表采用的格式为A单步式B多步式C账户式D混合式答案解析利润表的格式主要有多步式和单步式两种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国企业的利润表采用多步式2下列对于各种财务报表报送的时间的要...

会计从业资格学习计划(2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