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一项条件即可申请到港定居工作:
1)投资移民定居香港工作(650万)
2)输入内地优才计划到港工作.
输入的内地人才必须拥有香港缺乏或无法即时提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能为香港本地企业的日常运作及有关的行业作出贡献,以促进香港的经济发展。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除了商界和金融界的专才外,该计划也适用于输入艺术、文化、体育以至饮食界的人才,以巩固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都会的地位。输入的优才和专才数目由香港本地人力市场的需要自行调节。入境事务处会按既定的申请资格,详细考虑每一宗申请.
3)普通就业到港工作(需香港公司聘请,然后同公司向香港入境处代你申请入境许可证,转交给你,你凭此证明到你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申请工作签注到港)
4)有直系亲属定居香港.(比如父母/夫/妻/子女) ,可申请单程证到港定居工作.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Quality Migrant Admission Scheme),简称优才计划,是香港特区政府推出的一个设有配额的计划,目的是为了吸引优秀外地人材来香港定居,以此提升香港的竞争力。
适用人士
1. 国籍:不得为阿富汗、阿尔巴尼亚、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越南
2. 年龄:18岁或以上
3. 经济能力:证明留港期间,能自行负担自己和受养人,不需公共援助
4. 良好品行:入境和保安规定,没有任何犯罪或不良记录
5. 语文能力:良好中文(普通话或粤语)或英文能力
6. 基本学历:一般要求备有文件证明的学士学位,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获考虑
记分制度
符合上述资格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综合记分制或成就记分制接受进一步的评定。综合记分制就申请人的年龄、学历或专业资格、工作经验、语文能力和家庭背景进行评分,满分为165分。最低及格的分数可能会一直更改,最新适用的为80分。如果申请人曾获得杰出成就奖,包括奥运奖牌、诺贝尔奖、国家/国际奖项等,或能证明其工作得到同业肯定,将可申请成就记分制,直接得到165分的满分。
通过优才计划移民香港对一般人来说很难,除非你特别优秀。
第 一 阶 段 : 基 本 资 格
根 据 本 计 划 提 出 申 请 的 人 士 , 必 须 首 先 符 合 一 套 「 基 本 资 格 」 的 要 求 , 然 后 才 能 根 据 计 划 所 设 的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获 取 分 数 。
第 二 阶 段 : 计 分 制 度
符 合 「 基 本 资 格 」 所 有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 可 选 择 以 「 综 合 计 分 制 」 或 「 成 就 计 分 制 」 的 方 式 接 受 评 核 。 「 综 合 计 分 制 」 下 设 五 个 得 分 范 畴 , 而 「 成 就 计 分 制 」 则 设 有 一 个 得 分 范 畴 。
「 综 合 计 分 制 」 设 有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 选 择 以 「 综 合 计 分 制 」 获 取 分 数 的 申 请 人 应 先 评 估 其 个 人 资 历 是 否 已 达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 才 提 交 申 请 。
第 三 阶 段 : 甄 选 程 序
甄 选 程 序 会 定 期 进 行 , 为 申 请 人 分 配 名 额 。 在 每 次 甄 选 程 序 中 , 同 时 符 合 「 基 本 资 格 」 并 在 「 综 合 计 分 制 」 下 累 计 得 分 达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的 申 请 , 及 符 合 「 基 本 资 格 」 并 在 「 成 就 计 分 制 」 下 获 得 分 数 的 申 请 , 依 总 得 分 排 列 名 次 后 , 得 分 较 高 的 申 请 将 获 提 选 作 进 一 步 评 核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下 简 称 「 入 境 处 处 长 」 ) 可 就 如 何 根 据 本 计 划 评 核 、 评 分 及 分 配 名 额 徴 询 一 个 谘 询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该 谘 询 委 员 会 由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的 官 方 及 非 官 方 成 员 组 成 。 谘 询 委 员 会 将 考 虑 香 港 的 社 会 经 济 需 要 、 各 申 请 人 所 属 界 别 及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 向 入 境 处 处 长 建 议 如 何 分 配 每 次 甄 选 程 序 中 可 分 配 的 名 额 。 得 分 较 高 的 申 请 人 不 一 定 获 分 配 名 额 。 每 次 甄 选 结 果 会 在 入 境 处 网 页 公 布 。 由 於 甄 选 程 序 需 时 , 除 非 入 境 处 向 有 关 申 请 人 发 出 申 请 被 拒 绝 的 通 知 , 否 则 申 请 人 可 视 其 申 请 为 正 在 办 理 中 。
第 四 阶 段 : 原 则 上 批 准
在 甄 选 程 序 中 获 分 配 名 额 的 申 请 人 将 获 发 一 封 「 原 则 上 批 准 通 知 书 」 , 在 接 获 该 函 件 后 , 有 关 申 请 人 须 亲 身 前 来 香 港 出 席 会 面 , 并 出 示 其 在 申 请 期 间 递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便 入 境 处 查 证 。 申 请 人 可 以 访 客 身 份 来 港 出 席 上 述 会 面 。 获 发 「 原 则 上 批 准 通 知 书 」 , 并 不 自 动 保 证 申 请 人 最 终 可 循 本 计 划 获 准 入 境 香 港 或 逗 留 香 港 。
第 五 阶 段 : 获 签 发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在 入 境 处 满 意 查 证 所 有 文 件 而 且 各 相 关 申 请 程 序 均 告 完 成 后 , 获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可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发 逗 留 香 港 的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1.如果你是在香港本地由政府资助的8所大学的本科以上程度的毕业生,可以通过“在本地大学毕业的内地学生留港工作”申请表申请。
2.“优才计划”。如果你是博士毕业或有同等学历或具有相等同的专业资格时,可以通过这项计划来港工作。
3.“专业优秀人才计划”。这项计划是去年港府推出的。如果你是本专业的优秀专业人才(具有专业高级职称)的话,可以通过些计划来港工作,即使在来港前没有聘用单位也可以居港两年,但有名额限制。具体的名额和以上三种计划的表格可以去香港入境处下载。
4. 如果你父母是香港人的话,你就可以申请单程证。
在香港住满七年,就可以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2001年3月7日,香港财政司司长曾荫权在发表的“2001—2002财政预算案”中,公布了一项不设限额由中国内地输入人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输入内地专业人才计划》。
紧接着香港入境事务处5月18日颁布“输入内地专业人才计划”的申请程序。该处发言人表示,“输入内地专业人才计划”将于200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入境事务处将在此日起接受申请。
其实香港各界从2000年年初实施的“输入优秀人才计划”中,已经能够轻易获得内地年轻的精英人才。经过将近1年的检验,香港特区政府得出结论“输入祖国大陆优秀人才是正确的政策”,因此再次打开了吸纳大陆人才的大门。
最新消息是:内地青年人才申请去香港工作,一般在4周内就能得到确切的答复,并且一旦获得赴港工作的许可,年薪将在36万~156万港元之间。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人才资源报告推算,香港劳动力市场在今后5年会出现高学历人才供不应求的状况,其差额将高达12万名。
新政策意味着什么?
香港财政司司长在2001年3月7日发表“2001—2002财政预算案”,正式宣布“输入内地专才计划”首阶段输入的是资讯科技和金融服务业专才。
计划有以下几点引人关注:第一,雇主只能就特定行业输入内地专才,初期只容许雇主输入资讯科技及财经服务方面的专才;第二,与2000年的“输入优秀人才计划”不同,“输入内地专业”的重点不同,“输入内地专业人才计划”的重点并不在于创新及研究工作,而要求输入的专才负责公司日常营运的工作,对公司的业务作出即时贡献;第三,输入人数不设上限,让市场透过供求定律自然运作,从而解决人手短缺的问题。另外,计划还容许在本地大学修读学位课程而又符合资格的内地大学生,毕业后留港工作。
“输入内地专业人才计划”规定,内地专业人才不能立即携同家属来港。香港方面解释指出,这些专才一般比较年轻,有些可能尚未成家,已有家室的也需要一段时间先来适应香港的环境。不过,对于这一“暂时不能携家属同住”的决定,特区政府未来将进行进一步的修订。
谁最有机会去香港工作?
我们在研究香港吸引内地人才的政策中发现,“大陆IT和财经人才赴港工作不设名额上限”是个亮点。这也就是说,IT业和财经人员最有竞争力,在所有动心于“去香港工作”
的青年中,这两类人才的机会指数最高。
据悉,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将继续对输入外劳计划作出修订,准备不断实施输入高科技人才的计划,取消内地专才来港工作的限额和限制。香港特区政府已以较宽松的态度批准香港一些公司申请国内高科技人才来港工作的要求。
当然,紧随香港“输入优秀人才计划”之后的“输入内地专业人才计划”,把内地青年赴港工作的学位台阶从“博士或者博士以上”降低到“具备专门特长的学士”,这一点是特别振奋人心的。至少,我们看见通往香港的大门在继续拓宽。
另外《办理一般劳工到香港工作的程序》还让我们看见另外的希望:作为一般劳工,去香港工作也并非不可实现。只要你与国内有输港劳务特许经营权的各“海外劳务公司”联系,就有机会在并非“优才”、“专才”或者“高级劳务”的情况下,以普通劳工身份获得去香港工作的机会。
人们为什么乐于去香港工作?
理由之一,真切感受国际化大都市。其实在“金钱利益”之上,年轻人更关心的是职业体验能带给自己什么样的人生。
理由之二,不菲的高收入也是内在动力。在上个世纪80年代,香港就设法定最低月收入不低于6000港币,中层以上管理者月薪不低于12000港币,这还不包括传统的“年底双薪”和“分红”。
理由之三,为日后个人的创业作准备。到香港工作,你将直接目睹香港人士是如何为人生理想打拚的,也可以在繁忙的工作中逐渐学习如何为自己的创业作准备。
理由之四,相似的人文氛围,增加了“彻底融入”的机会。
到香港前要做哪些准备?
从程序上看,内地居民要应聘赴香港就业,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内地居民应聘赴港就业审批管理办法》,应该:
先征得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向户口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赴港就业申请。
经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其赴港就业证件。
最后办理相应的出境手续。申请人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可同时申请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
内地人员如何应聘香港公司?最好的办法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和《输入内地专业人才计划》,对自己有个正确的认识,衡量一下自己是否符合赴港条件。认为自己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直接或通过在内地比较著名的人才网上登录个人资料,以供香港公司挑选。此外,一些正规的劳务输出公司会定期发布“赴港一般劳务”的信息。也许你想去香港工作,那么你肯定关心如何去香港工作及香港的工薪收入情况,请看相关报道。
内地人可以循香港的“输入外地劳工计划”途径申请,这种申请需要通过香港的雇主提出,就是你必须首先有一家香港公司聘用你,你才能够申请过去工作。输入外地劳工的方式,比较多适用于建造业和纺织业的工人,因为这些行业的香港雇主比较容易向香港政府申请到配额。
香港雇主如果愿意聘用你,雇主将首先向香港入境事务处进行申请,申请获得批准之后,你凭香港批准的函件向内地公安局的出入境部门申请港澳通行证。 香港还有一个“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途径,可供符合资格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工作。该计划旨在吸引一些具有认可资历的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来香港工作,提高香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申请人必须拥有香港缺乏或无法即时提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输入的人才必须能为香港企业的日常运作及有关的行业作出贡献,以促进香港的经济发展。计划也适用于输入艺术、文化、体育,以至饮食界的优秀和专业人才。这种方式也是必须首先有香港雇主聘用你,你才能够申请过去香港工作,“雇主”除了一般的公司之外,还包括香港的大学、科研机构、非牟利机构等等。
1.优才计划。
2.持香港学历,或国外学历去香港找工作。
3.如果有香港公司录取,可以帮你申请工作签证。
4.投资移民650w.
5.同港人结婚,5年后申请赴港。
第二篇:香港专业摄影工作的标准条件
香港專業攝影師公會認可攝影工作聘用標準條款和條件
在攝影工作聘用標準條款和條件(「條款和條件」)和隨附的攝影作品特許和聘用標準確認書(「確認書」)的規限下,攝影師就確認書指明的目的、地區、媒介和期限,授予客戶展示、發佈、刊登和複製攝影作品的特許(「特許」)。
1. 授予客戶的特許
1.1 「特許」指攝影師在特許文件(「特許文件」指本條款和條件、確認書或
其他規管特許的文書) 的規限下,就確認書所指明的目的、地區、媒介和期限,授予客戶[展示、發佈和刊登]攝影作品(「攝影作品」包括攝影師製作的、菲林正片、負片、照片、數碼影像或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或媒體的影像及包括根據第3.2條製成的創作)的權利。
1.2 攝影作品將按特許文件(以在確認書內的檢視空格上標示的「3」號,表
示該項提供為專屬或非專屬性)供客戶作展示、發佈、刊登和複製用途。
1.3 為免生疑問,特許文件所指的複製,包括將平面作品製成立體的複製品
以及將立體作品製成平面的複製品;並指以任何實質形式複製該作品,包括藉電子方法將作品貯存於任何媒體。
1
2. 特許的條件
2.1 使用攝影作品的特許起始於攝影師開始進行拍攝工作之日。在悉數付款
之前,除非取得攝影師的事先書面同意,否則不得使用任何攝影作品。
2.2 在本文第5條的規限下,未經攝影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可將授予客戶的
特許轉讓予任何第三方。
2.3 除非特許文件另有明文指明,否則客戶不得竄改、扭曲攝影作品或對其
作出其他修改。
2.4 除非為了達成特許的目的,否則客戶未經攝影師事先書面同意,於攝影
作品展示、發佈或刊登後,客戶須或促使任何為達成特許的目的直接或間接經由客戶獲得攝影作品的硬本或軟本的第三方(包括製作公司),在切實可行的情況內盡快刪除及消毀所有攝影作品的硬本及軟本。
2.5 儘管在特許文件中的任何條款,攝影師一直保留為以下目的以任何方
式、於客戶把攝影作品公開展示、發佈或刊登後,於全球任何地方使用攝影作品作為個人推廣宣傳的權利:
(a) 安排攝影作品參加攝影比賽或競逐獎項,並就該等比賽或獎項的推
廣而印發的任何材料中使用攝影作品;
2
(b) 以任何方式推廣攝影師的攝影作品;及
(c) 在任何藝廊或其他範圍展出攝影作品。
2.6 除非特許文件另有說明,客戶對任何攝影作品的使用必須附有致謝說
明,以確認攝影師的姓名及其對版權的擁有。
3. 攝影作品的版權
3.1 除本文件第5條所規定外,特許下的所有攝影作品的版權和產權為攝影
師擁有。
3.2 在條款及條件第5條的規限下,茲因攝影作品的版權必定為攝影師所擁
有,所以所有經過任何竄改、變更、扭曲或套印攝影作品的版本,既不會造成一個新攝影作品,亦不會產生任何新的版權。
3.3 因履行本聘用條款和條件項下的攝影師必然產生的所有版權,攝影師仍
為攝影作品的唯一作者及第一擁有者。
3.4 作為攝影作品的作者,除特許文件項下的權利外,攝影師擁有有關攝影
作品的精神權利(「精神權利」包括被識別為作者、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及其他適用法例所賦予的權利)。
3
3.5 客戶無權享有下列任何一項的產權:
(a) 攝影師為支援攝影作品而創造的任何原創或藝術作品;或
(b) 在攝影師的委託下創造的原創或藝術作品在製作圖樣或繪圖時使
用的任何材料;或
(c) 為支援攝影作品而購買以供使用的任何物品。
除非攝影師和客戶另有協議,否則該等物品、材料、原創或藝術作品為攝影師的財產。
4. 使用的限制及收費方法
4.1 除非客戶及攝影師另有書面協定外,首次授予特許的期限為壹個公曆
年,限於一個指定媒介,使用範圍只限於一個指定地區。
(a) 地區之解釋如下:
(i) 香港特別行政區
(ii) 澳門特別行政區
(iii) 台灣
4
(iv) 任可一個國家
上述(i)至(iv)項,均視為獨立的地區,須分別獨立收費。
(b) 媒介的分類如下:
(i) 印刷媒介 (例如:報章、雜誌、宣傳冊子等)
(ii) pop媒介 (例如:旗幟、標貼等)
(iii) 戶內媒介 (例如:地下鐵路、商場內等)
(iv) 戶外媒介 (例如:巴士站廣告、車身廣告、外牆廣告等)
(v) 電子媒介 (例如:互聯網等)
(vi) 電視及電影媒介
4.2 在第4.1條的規限下,客戶須就增加特許使用期限、地區及媒介支付額外
費用,詳細額外費用則按確認書所訂明,而期限、地區及媒介的計算方式則如下:
(a) 期限
增加期限按每壹個公曆年算,不足一公曆年亦作一公曆年計。
5
(b) 地區
增加地區按第4.1(a)條項下的(i)至(iv)的每一個地區逐一分別計算。
(c) 媒介
增加媒介按第4.1(b)條項下的(i)至(vi)的每一個媒介逐一分別計算。
4.3 如授予特許的(a)期限為永遠及/或(b)地區為全球及/或(c)媒介為無限
制,費用則須按照確認書內所訂明。
5. 攝影作品版權的轉讓
5.1 如特許文件指明客戶悉數支付攝影作品的款項後,該攝影作品的版權會
根據特許文件的規定轉讓給客戶,則攝影師須依據特許文件,將攝影作品的全部或部份版權轉讓給客戶。
5.2 作為轉讓的條件,客戶必須就有關使用轉讓攝影作品的版權所引致的任
何責任向攝影師作出彌償。
6. 攝影費和相關開支
6.1 攝影費(包括按金及餘額)和相關開支應按確認書規定的方式及時間支
付。在繳清按金以前,攝影師保留開始工作的權利。
6
6.2 逾期繳付的攝影費和相關開支須附加每月2.5厘的利息,並從確認書或發
票中指明的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算。
7. 夜間和公眾假期的拍攝
7.1 攝影師可就於委託在星期一至六凌晨零時至上午0600時以及於星期日和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刊憲的公眾假期凌晨零時至2359時拍攝的攝影作品,徵收附加費用。
8. 海外拍攝工作
8.1 若拍攝工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以外的地區進行,客戶須於攝
影師開始任何工作之前支付予攝影師的最少50%的攝影費。客戶須負責支付或償付該等拍攝工作的全部住宿費、差旅費、餐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開支。
9. 保險
9.1 客戶須為攝影師及所有其他每一位參與攝影工作的人員購買保險(包括
意外、海外醫療、人身安全、殘疾及財物保險等)。有關保險費用應由客戶負責,而保險金額則由相方另行議訂。
7
9.2 若客戶沒有按照第9.1條履行購買保險的責任,攝影師將可自行購買第
9.1條項下的保險,而有關保險費應由客戶負責。在此情況下,客戶不得對攝影師所購買的任何保險提出異議。
9.3 購買保險的一方須於另一方要求時,出示根據上述第9.1及9.2條所購買
的保險單正本作查閱及/或提供該保險單之副本。
10. 取消/延期費用
10.1 預訂一經確認,客戶隨即負上向攝影師悉數付款的責任,而攝影師亦須
負上完成委託製作攝影作品的責任。
10.2 若客戶:
(a) 於預訂的拍攝日前少於48小時內取消預訂,客戶必須支付該項拍
攝工作產生的所有相關開支和攝影費的100%的款項;
(b) 在預訂的拍攝日前48小時取消預訂,客戶必須支付該項拍攝工作
產生的相關開支的100%和攝影費的50%的款項。
10.3 若客戶:
(a) 於預訂的拍攝日前48小時內延遲或改變預訂,其後客戶須於原定 8
日期起14天內進行拍攝,否則視作取消論;或
(b) 作出超過14天的延期,
則第10.2條所載的付款條款適用。
10.4 就此第10條而言(第10.3(b)條除外),小時或天並不計算香港政府不時
刊登於憲報的公眾假期及公眾假日在內。
11. 緊迫的工作時間表
11.1 若客戶要求在緊迫的時間內提供攝影作品,包括因應客戶的更改要求提
前完成攝影作品,而攝影師因期限緊迫而無法進行拍攝或無法修改的已拍攝影作品,攝影師毋須就其未能進行拍攝工作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11.2 客戶須承擔已產生的相關開支(見9.2條)。
12. 估計費用的變更
12.1 攝影費和相關開支的報價表純屬估計,而非確切的報價,並可予以變更。
攝影師必須就估計費用的任何變更提請客戶注意。
12.2
客戶的工作規範如有任何變更,估計費用和相關開支可因而變更,包括9
超時工作的所有相關費用。
13. 天氣情況
13.1 客戶和攝影師必須在拍攝工作之前議定天氣允許的預訂安排。在客戶確
認因天氣惡劣而將拍攝工作取消後,客戶必須向攝影師支付該項拍攝工作產生的所有相關開支及攝影費的100%的款項。
14. 無法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
14.1 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須為因天災、火災、地震、勞工糾紛、戰爭、戰
爭法、政府命令、騷亂、革命、傳染性疾病(包括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及禽流感)或任何其他超出雙方合理控制範圍的原因(「無法控制的事件」)而導致延遲或不覆行特許文件下的責任而負上法律責任。
14.2 當任何無法控制的事件發生時,各方應通知對方該情況存在的問題,及
應與各方研商達成替代安排。在此種情形下,客戶須負責支付應急款項,並盡力保障全體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同時,如為海外拍攝者,須盡力保障全體工作人員安全回港。
15. 攝影作品的保障
10
15.1 拍攝時應有客戶的代表在場,由該代表負責核准工作。該代表接受該作
品,即視為確認攝影師已經滿足拍攝工作的要求。如果在拍攝時並無客戶的代表在場,則攝影師本人所理解的客戶指示及要求將被當作為最終及被接受的。
15.2 如果攝影師和客戶就攝影作品發生爭議,而經談判後亦未能獲得解決,
爭議須提交香港專業攝影師公會,由該會委任具備適當資歷的人士作出仲裁。
16. 對客戶的保密責任
16.1 如果為攝影目的而傳達給攝影師的任何材料或資料須予保密,客戶必須
明確通知攝影師。攝影師必須將任何該等機密材料或資料作絶對保密,除非該項攝影工作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例。
17. 承包商的責任
17.1 客戶負責清付所有付款(包括延期償付的費用),並履行其對任何就拍攝
工作提供任何產品或履行任何服務的人士(「承包商」)所負的任何其他義務。
17.2
如客戶要求攝影師代表客戶與承包商安排並訂立合同,攝影師即為擔任11
客戶的代理人。攝影師應收取確認書指定的附加款項作為代理費。客戶須就攝影師因擔任客戶的代理人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相關開支和其他義務,向攝影師作出彌償。
18. 照片許用和批准
18.1 如果攝影師安排及/或訂約模特兒,攝影師須負責取得任何必需的模特
兒許可。
18.2 如果客戶安排及/或訂約模特兒或工作場地,客戶須負責取得所有相關
批准,包括但不限於攝影師按規定進行確認書所述工作的任何相關工作場地的進入權及/或照片拍攝權,並須就此有關各方面使攝影師不受損害。
18.3 客戶須負責就客戶使用所授特許有關的攝影作品的版權取得所需的許可
及豁免(如模特兒許可、精神權利和私隱豁免)。
19. 聘用模特兒的費用
19.1 如客戶要求經攝影師安排向模特兒代理公司聘用模特兒,客戶除需負責
支付一切與聘用模特兒相關的費用外,並須向攝影師支付模特兒代理公司總收費之10%為攝影師之代理費。
12
19.2 就攝影作品的使用而言,所有未經或超出模特兒代理公司同意的地區、
媒介、期限及/或用途相關或引致的責任(包括金錢方面的責任),攝影師恕不負責。攝影師及模特兒代理公司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19.3 為免生疑問,第17條項下的承包商責任適用於此19條,即承包商的涵
義包括模特兒及模特兒公司在內。
20. 侵犯知識產權的彌償
20.1 在攝影師不知情的情況下,客戶須就任何為客戶製作的非法或具誹謗性
的攝影作品,以及對任何人士的知識產權的任何侵犯所產生的任何索賠、費用或開支等,客戶須向攝影師作出全數彌償。客戶須負責取得合法使用任何第三方知識產權作品所必需的所有授權、批准、使用許可或其他方式的批准。
21. 客戶財物和供應的材料
21.1 凡持有客戶或客戶的代表提供給攝影師的所有財物和材料,相關風險由
客戶承擔,對該等物資的保險,攝影師一概不承擔責任。
21.2 客戶須支付攝影師因處理或貯存客戶或客戶的代表所提供的物資而收到
的任何款項。完成攝影後,客戶可把物資留於攝影場地最多七日,期間 13
攝影師可收取相關費用。七日期屆滿後,則視作客戶自動放棄該等物資論,攝影師可全權負責處理該物資。攝影師亦可向客戶索取處理物資的相關費用。
22. 攝影師毋須為損失承擔責任
22.1 攝影師毋須為下列各項負責(除非因攝影師的不誠實或疏忽所導致的):
(a) 因攝影作品的完成有任何延遲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b) 任何利潤損失;
(c) 任何性質的間接或繼起損失;
(d) 因攝影師或其僱員的任何疏忽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失;或 (e) 任何第三方責任。
23. 對攝影師責任的規限
23.1 攝影師就客戶因特許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事項而蒙受的任何及所有費
用、損失或損害(不論此等費用、損失或損害如何發生)而須向客戶承擔的併合責任,不超過客戶就該項工作支付給攝影師的收費的全部價值。 14
24. 口頭確認
24.1 若客戶並無簽署確認書,客戶對委託攝影師製作攝影作品的口頭或行動
上的確認將被視為有效的及最終的,而有關特許文件亦被視為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及約束力。
25. 特許的終止、處理和延期
25.1 特許於確認書指明的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
25.2 客戶如欲繼續使用特許,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攝影師,然後另行商議延
期使用特許的費用。
26. 可分割性
26.1 如果特許文件的任何條文被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斷為無效、失效
或不可強制執行,該項條文須從特許文件分割。特許文件的其餘條款應繼續維持完整的効力及作用,但特許文件須由各方合理地修改,以不違反法律為原則,以滿足各方在簽訂該項被分割的條文時的原意。
27. 進一步保證
27.1 各方須作出及簽立或促成作出及簽立所有為使特許生效而合理需要的行 15
為、事情、文件和事宜。
28. 語言
28.1 若特許文件的中英文版本的任何條文或條件有任何矛盾,則以中文版本
作準。
29. 管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
29.1 特許文件受香港的法律管轄,並須據其解釋。就特許文件所產生或與之
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序,各方特此不可撤回地願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
30. 其他
30.1 特許文件構成各方有關特許的主題事項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這方面的
所有先前協議。
30.2 如果特許文件和其他文件的規定互有抵觸或互不一致,則以特許文件為
准。
30.3 特許文件的任何變更,除非以書面作出並經各方或其代表簽署,否則概
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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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特許文件項下的一項權利或補救措施,概不構成對
該項或可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放棄。對特許文件項下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的一次或部分行使,概不妨礙對該項權利或任何其他或補救措施的進一步行使。
30.5 除特許文件明文規定者外,特許文件的權利或補救措施為累積性,並不
排除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
31. 保留權利
31.1 凡攝影師並無於特許文件具體或明示授予客戶的權利均由攝影師保留。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