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告知书
昌平区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了使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更加规范化,及时准确地为广大参保人员做好生育保险服务工作,现根据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流程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法。参保人员可以到个人选定的综合类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所有的中医类、专科类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在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就医(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限额支付)。
20xx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纳入社保卡就医管理体系,执行持卡实时结算。参保人员在住院分娩时应提供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简称《领卡证明》)、《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简称《联系单》)。
参保人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后再交用人单位汇总,用人单位汇总后交区社保中心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1.因产前检查的门诊医疗费用;
2.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
3.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相关检查的医疗费用;
4.单位欠费期间的住院费用;
5.未持社保卡急诊住院的费用;
6.在外地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计生手术、住院分娩)。
※温馨提示:受理窗口——区社保中心医保综合业务受理科(医保业务大厅)
提交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之后,可凭《社保登记证》到受理窗口领取报销分割单(审批表、支付明细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
*(定额/限额)*:住院费用如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按标准定额支付;如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后手工报销,对参保人员按标准限额支付。
3.费用加收
⑴ 分娩每增加1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⑵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手术费的30%。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
⑶ 高危人工流产费用(项目如下)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的30%。(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
4.按项目付费的几种情况
⑴ 以下2种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项目付费
① 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
② 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⑵ 以下9种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照项目付费
① 重度贫血:Hb﹤8g/dl ② 血小板﹤8万/mm
3
③ 产科出血量﹥500ml ④ 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 ⑤ 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 ⑥ 糖尿病需要胰岛素治疗
⑦ 急性脂肪肝 ⑧ 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⑨ 产褥期感染
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的申报材料
※温馨提示:①请分别申报不同就医方式的医疗费用(需分别提供申报材料);
②为了您顺利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请务必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1. 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门诊)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应注明末次月经日期、分娩方式、分娩日期等内容);
(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8)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
(9)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2.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门诊)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应注明手术名称、手术日期等内容);
(7)急诊证明(提供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诊断证明书、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病历、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8)结婚证复印件;
(9)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3. 住院医疗费用(分娩、计划生育手术)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5)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应注明末次月经日期、分娩方式、分娩日期等内容);
(6)急诊证明(急诊未持卡患者提供,需明确入院途径为急诊入院);
(7)结婚证复印件;
(8)《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9)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
(10)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医保已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单据不能再向生育保险申报报销。尤其是怀孕期间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报销,请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比如妊娠高血压、糖尿病、贫血等。
2. 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3.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 如申报在友谊医院、朝阳医院、同仁医院、天坛医院、积水潭医院及延庆县医院等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医事服务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可同时申报医事服务费。
5. 生育职工于20xx年1月1日起纳入社保卡就医管理体系,在住院就医时请务必出示社保卡或《领卡证明》、《生育服务证》或《联系单》等材料,以确保待遇的正常享受。
6. 请参保人员就医时注意处方、票据上的姓名是否正确,各种医疗费用材料上的印章是否齐全、清晰,比如×××医院收费专用章、诊断专用章、急诊专用章等,姓名错误、印章缺失或模糊的票据将无法办理报销手续。
用人单位在接收单据的时候注意票据的姓名与参保人姓名是否一致,收费票据与处方、明细单等是否相符;手工报销《申报表》和《明细表》需加盖参保单位印章。
7.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可以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查询(www.)。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19家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北大人民医院,北大第一医院,北大第三医院,北大首钢医院,同仁医院,协和医院,友谊医院,宣武医院,积水潭医院,广安门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朝阳医院,大兴区人民医院,北京中医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天坛医院,石景山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
8. 参保人员如需留存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请在申报前自行复印!!!
9. 未尽事宜按北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
垂询电话:
◆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等 医保科:69728625 ◆生育津贴等待遇支付 社保支付科:69714281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业务受理科(接收单据):69747671 离休工伤生育费用审核科(费用审核):69747838
更新日期:20xx年2月10日 (本告知书及手工报销《申报表》、《汇总单》下载地址:http://cprlsb.)
第二篇:通知书(20xx)
通 知 书
同学家长:
注: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
利辛县江集职高二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