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瑞富诚1 1 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时间:202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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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富诚1 1 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 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释义

参见信托合同。

第二条 受托人基本情况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百瑞信托的前身, 原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郑州信托投资公司改制而来, 始建于

1 9 8 6年4月,2 0 0 2年5月改制, 同年9月完成重新登记, 并更名为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2 0 0 7年1 1月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后更名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 币1 2 0 0 0 0万元,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包括: 资金信托; 动产信 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 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 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 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 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3 . 1 信托计划名称:

3 . 2 信托计划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将信托计划 本金以贷款方式一次或分次发放给孟津县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津建 投或借款人),用于孟津县新城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以用于存放商业银行、投资于银行间债券 市场、货币市场基金、信托产品以及受托人认为低风险的其他金融产品。

3 . 3 信托计划期限:分为1 . 5年期、2年期,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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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信托计划规模:3 0 0 0 0万个信托单位, 其中1 . 5年期信托规模为6 0 0万个信托单 位。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情况,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具体规模以信托计划终 止推介时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3 . 5 受益人预期收益:

3 . 5 . 1 受益人年预期收益率为:

3 . 5 . 2 受益人预期收益自加入本信托计划之日起以其依据本合同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份额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基数,按日计算,日预期收益率=年预期收益率÷该日所在信 托年度实际天数。如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提前终止,则受益人预期收益按其持有信托受益 权的实际天数计算。

第四条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 . 1 信托利益的分配

受托人以现金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受益人加入信托计划后,信托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2 0日和信托计划存续

届满1 . 5年之日,受托人于分配基准日收到贷款利息后1 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 收益,于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终止后1 0个工作日内向(该期信托项下)受益人分配 最后一期信托收益。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向(该期信托项下)受益人分配信托资 金。

4 . 2 受托人报酬

4 . 2 . 1 受托人报酬包括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和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

4 . 2 . 2 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的收取标准和时间

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以信托计划存续规模为基数, 按照

1 . 9 % /年的标准按日计算( 日报酬率=年报酬率÷3 6 0) 。受托人于每自然季度末月2 0日后

1 0个工作日内收取当期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于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终止时收取该期信 托最后一期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

4 . 2 . 3 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为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其他费用(不含浮 动部分受托人报酬)和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额,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收取。

4 . 2 . 4 本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销户息计入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归受托人所有。 年预期收益率

100万元(含)至600万元(含) 9%

1 0 0万元(含)至3 0 0万元(不含) 9 . 3 %

2年期

1 . 5年期

3 0 0万元(含)以上1 0 %

期限单份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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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5 . 1 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截止。受托人有权于推介

期内(含推介期届满之日,下同)随时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或根据信托计划募 集情况调整信托计划推介期限。

5 . 2 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日,委托人交付的每壹元人民币信托资金为一个信托单 位。

5 . 3 推介机构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 . 4 加入信托计划的方式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之前,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 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的,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募集情况,继续募集信托资金。信托计

划推介期内,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之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 托资金的,委托人自受托人宣告加入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项下单笔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 0 0万元;超过1 0 0万元的, 超过部分金额应为1 0万元的整数倍。

5 . 5 信托计划的成立

5 . 5 . 1 满足下列条件时,本信托计划成立:

(1)推介期内,信托计划规模达到其规模(如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调整规模 的,以调整后的规模为准);

(2)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审核完毕;

(3)下列法律文件生效,如存在抵质押等担保措施的,已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 ①受托人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生效;

②受托人与孟津县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孟津华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同 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抵押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5 . 5 . 2 满足下列条件时,本信托计划终止推介:

推介期内,信托计划集合资金规模达到发行规模;或推介期届满;或推介期内,信托 计划集合资金规模虽未达到发行规模,受托人决定宣告信托计划终止推介的。

5 . 5 . 3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 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 . 6 成立、加入、终止推介通知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成立情况以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 委托人/受益人,内容包括信托计划成立日集合信托资金金额、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等。 信托计划成立后,终止推介前,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集合资金募集情况,以信托合同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第4页,共4页

约定的方式随时发出加入通知,内容包括当期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范围,加入信托计划 日期等。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终止推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划推介

情况以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受益人,内容包括: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终 止推介日、信托计划本金金额、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后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金 额等。

5 . 7 受益权证明书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及每次宣告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后

开始向已加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发放受益权证明书, 内容包括受益人名称、信托单位份 额、加入信托计划日期等。

第六条 信托计划管理团队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与管理由下列信托计划管理团队全面负责。

信托经理:张 宁女士,澳洲塔斯马尼亚大学国际商务硕士,具备丰富的相关财务与

金融知识;

信托助理:吴文彬先生,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

备丰富的相关财务与金融知识。

第七条 法律意见书

受托人聘请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对本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关于本

信托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托公司,具有设立本

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拟设立的本信托计划,未发现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情况,信托计划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第八条 风险警示

信托合同所揭示的风险仅为例示性质,未能穷尽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 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所有风险都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信托合同所列示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对风险的预防、对冲或补救,并不能避免风险的发 生,也不能抵消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附则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合同的附件,与信托合同不可分割。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与信托 合同不符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鉴于委托人需要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管理并谋取相应利益,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就信托管理有关事宜达成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提醒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对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仔细阅读,并重点关注 其中的风险提示、责任承担等条款以及受托人用黑色字体重点标注的内容,如有任何疑义 或不理解之处,请与受托人沟通。

第一条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 1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本合同附页第一条所约定的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1 . 2 信托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 . 3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受托人制订的关于本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 用和处分等相关内容的说明书。

1 . 4 信托计划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等相关法律文 件。

1 . 5 信托当事人:指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 1 . 5 . 1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且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的合格投资者。合 格投资者,是指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且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 额不少于壹佰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 . 5 . 2 受益人: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合 同项下的受益人即为委托人。

1 . 5 . 3 受托人/百瑞信托:指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 . 6 保管人:指本合同附页第一条约定的承担信托计划资金保管职责的商业银行。 1 . 7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加入信托计划交付的资金。

1 . 8 信托计划本金:指本信托计划终止推介日,信托计划项下集合信托资金的总和。 1 . 9 信托计划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本金及对该信托计划本金 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形成的财产,包括:

(1)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本金;

(2)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本金形成的财产;

(3)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4)法律规定其他应属于信托计划财产的财产。

1 . 1 0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正文第1页,共1 1页

1 . 1 1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1 . 1 2 信托单位: 指用于计算、确认委托人认购份额及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计 量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日,委托 人交付的每壹元人民币信托资金为一个信托单位。

1 . 1 3 受益权证明书:指受益人依法主张所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证明文件。

1 . 1 4 受托人报酬:指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的报酬。

1 . 1 5 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 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 为。

1 . 1 6 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 在信托计划文件中就信托计划财产 的运用方式、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 划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1 . 1 7 加入信托计划: 指委托人根据签署的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后, 根 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之日, 具体以信托受益权证明书载明的日期为 准。

1 . 1 8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信托计划存续每满1年的期间。

1 . 1 9 法律: 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含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与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在本合同中凡提及一项“法律”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 下文另有要求,应被解释为其随时修订或最新颁布的生效文本。

1 . 2 0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日。

1 . 2 1 元:指人民币元。

1 . 2 2 自然季度/自然季/季: 指每年第一季度(1月、2月、3月) 、第二季度(4月、5 月、6月)、第三季度(7月、8月、9月)和第四季度(1 0月、1 1月和1 2月)。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自愿将本合同附页第十一条约定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为受益人利 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 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后,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按照信托计 划文件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

3 . 1 受托人建立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 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保障信托目的的实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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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1 决策机构

受托人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决策委员会的分层次业务决策 体系,根据决策权限,对信托业务进行审批。

3 . 1 . 2 执行机构

(1)信托业务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的决策,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 计划财务部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财务核算,并协助客户服务部门对本信托计划的 委托人、受益人提供相关服务;

(3)理财中心、机构业务部为本信托计划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 人、受益人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4)综合管理部负责催收信托资金及收益,处理信托项目信息,办理信托清算等管理 工作;

(5)合规法律部负责监督检查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合法性、合规性。

3 . 1 . 3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与管理由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确定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全面负 责。

3 . 1 . 4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机构职能、人员、信息的分离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置的信托计划财产管理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 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资金运用部门 与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3 . 1 . 5 信托分账核算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来源、运用与 信托损益,确保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项下的 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3 . 2 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

3 . 2 . 1 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3 . 2 . 2 受托人委托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 保管协议,由保管人对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进行保管。

3 . 2 . 3 保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3)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计划财产交易纪录、 资金和财产账目;

(4)记录信托计划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5)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6)保管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3 . 3 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处分

信托计划财产的具体运用方式见本合同附页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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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依其信托受益权享有的利益, 包含信托资金和应分配的信托收 益。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见本合同附页第七条。

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与首个信托收益分配基准日间隔时间短于1个月的,则首期信托收益 延后分配,即与第二个信托收益分配基准日信托利益一并分配;如信托计划到期日前一个 信托收益分配基准日与信托计划到期日间隔时间短于1个月的,则该期信托收益延后分配, 即与信托计划到期日应分配信托收益一并分配。

第五条 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5 . 1 因信托利益的享有而产生的税费,如营业税、所得税等,受托人不作代扣代缴, 而由信托当事人依其享有的利益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缴纳义务。因法律变更导 致受托人需对上述税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受托人将及时通知受益人,并依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 . 2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 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 . 3 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

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印花税、监管费等,根据实际发生 金额核算,在信托计划财产中据实支取。

5 . 4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具体见本合同附页第六条。

第六条 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包括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和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收取标准、收取方式见本合同附页第八条。

第七条 信托终止时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7 . 1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终止时,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7 . 2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终止时,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分配给受益人。

7 . 3 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终止后1 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后的信托利 益划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7 . 4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 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本信托 计划清算报告不做外部审计。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发布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7 . 5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终止后,信托利益交付前,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 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代保管财产,保管期间的费用由代保管财产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利益无法交付的,受托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 . 6 信托计划如需通过变卖、拍卖或司法途径进行财产清收变现的,则信托计划顺延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正文第4页,共1 1页

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清收变现后再进行终止清算、分配。出现该等情形的,不受信托合同 附页第二条第2 . 1款信托计划期限约定的限制。

第八条 信托计划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 . 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8 . 1 . 1 委托人的权利

(1) 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 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应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计划财产为限;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 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 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 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4)除《信托法》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计划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5)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8 . 1 . 2 委托人的义务

(1)向受托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按本合同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保证已履行 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 托方式谋求非法利益;

(6)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

债权人利益;

(7)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8 . 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8 . 2 . 1 受托人的权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行使信托计划财产上的权利;

(3)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收取受托人报酬;

(4)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有权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调整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在内的担保措施,或更 换包括保管银行、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为本信托计划服务的中介机构;

(6)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下限、信托计划推介期;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正文第5页,共1 1页

(7)信托计划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8 . 2 . 2 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受托人须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 依照法律规定及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情形除外;

(5)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6)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8 . 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8 . 3 . 1 受益人的权利

(1)自加入信托计划之日起根据信托计划文件享有信托受益权;

(2) 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 明;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继承/承继;

(4)信托计划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8 . 3 . 2 受益人的义务

(1)本合同有关的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2)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9 . 1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制作受益人名册,并向已加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交付受 益权证明书。

9 . 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但

(1)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2)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受益人一旦转让信托受益权,视为将委托人的相应权利义务与信托受益权一并转 让至受让人。受让人将信托受益权再次转让时,其同时享有的委托人的相应权利义务亦随 信托受益权一并转让。

9 . 3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受益权证明书载明的身 份证明文件,受让人持身份证明文件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与受益权证明书

变更手续。如受让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其他人持上述文件原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 身份证明文件、资金交付凭证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

9 . 4 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承继,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的,合法继承人/承继人须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正文第6页,共1 1页

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承继手续。合法继承人/承继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承继申请,并提 供合法的继承/承继法律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受益权证明书、信托合同。

第十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0 . 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或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协商一 致外,受托人或委托人/受益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1 0 . 2 信托终止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 0 . 2 . 1 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 0 . 2 . 2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 0 . 2 . 3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 0 . 2 . 4 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1 0 . 2 . 5 信托期限届满;

1 0 . 2 . 6 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计划因下列原因或其中之一终止:

(1)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继续存续面临较大风险或有理由认为信托计划财产继续增值 的可能性较小,决定终止信托计划;

(2)当期信托计划财产净收益小于当期信托计划基准收益,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 计划的;

(3)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4)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5)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6)本合同附页第九条约定的其他事由。

1 0 . 2 . 7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

1 1 . 1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 1 . 2 本信托计划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 召开受益人大会审 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计划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依法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 1 . 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 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代表信托 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召集。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正文第7页,共1 1页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正文第8页,共1 1页

1 1 . 4 召集受益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 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 项进行表决。

1 1 . 5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 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 1 . 6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 方可召开; 大 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 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计划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 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召集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1 2 . 1 受托人职责终止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辞任或者被解任;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或者清算人/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计划财产,协助 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1 2 . 2 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或者清算人/管理人应提名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条件的专业信托机构作为新受托人的候选人,并由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全体 通过,方可成为本信托计划的新受托人。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1 2 . 3 受托人应于职责终止后1 0个工作日内做出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受益人在信托事 务管理报告发布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 任。

第十三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

1 3 . 1 风险揭示

本信托存在的各项风险见本合同附页第十条。

1 3 . 2 风险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 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正文第9页,共1 1页 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但 不承诺信托计划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

1 4 . 1 信息披露方式

具体见本合同附页第十一条。

1 4 . 2 定期信息披露

1 4 . 2 . 1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自然季度结束后1 0个工作日内制作信托计 划资金管理的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及其他必要事项说明,告知委托人 和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备查。

1 4 . 2 . 2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1)信托计划账户的开立情况;

(2)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3)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4)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5)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6)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它内容。

1 4 . 2 . 3 信托计划保管人定期出具保管报告,由受托人存放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备查。 1 4 . 3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事项,受托人将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并在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出受托人采取的 应对措施:

(1)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计划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相关法律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4)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事项。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1 5 . 1 地址变更的告知

委托人/受益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1 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 托人。如因委托人/受益人没有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无法及时、 准确送达的,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相关后果及法律责任。

受托人变更联系方式的,可通过在其网站发布公告的形式履行通知义务。

1 5 . 2 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正文第1 0页,共1 1页 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发生变化时,受益人应当持信托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受益 权证明书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手续。如因受 益人账户发生变更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导致信托利益无法划付的,将由受托人暂为 保管,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由代保管财产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1 5 . 3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告知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重大事项通知委 托人和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备查。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 6 . 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违约责任等争议事项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 6 . 2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 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信托计划 项下其他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 6 . 3 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成立、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 均不 视为受托人违约,由此而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1 6 . 4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 应向合同签署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 7 . 1 合同组成

本合同附页,根据本合同形成或附加的其他一切补充(修改)协议、文件,以及根据 本合同做出的凭证、报告、清单、承诺和放弃文件都构成对本合同的附加,并与本合同形 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不可分割,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

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 以公告形式通知委托人/受益人,公告内容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1 7 . 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自然人委托人在本合同签字/法人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本合同签字( 或用

印)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合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委托人的负责人在本合同签字(或用 印) 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合同签字并加盖公章, 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本合同签字( 或用 印)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合同签字并加盖信托合同专用章,自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之日起生 效。

1 7 . 3 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贰份,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正文第1 1页,共1 1页

1 7 . 4 特别提示

受益权证明书是指受益人依法主张所享有受益权的证明文件,需妥善保管。

(以下为本合同附页)

附 页

第一条 释义

1 . 1 信托计划:指百瑞富诚1 1 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1 . 2 信托计划当事人

1 . 2 . 1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

名称和住所见本合同附页第1 1 . 3款。

1 . 2 . 2 受托人

名称: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 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 . 2 . 3 保管人

第二条 信托计划期限、规模

2 . 1 信托计划期限:1 . 5年期、2年期,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 . 2 信托计划规模:3 0 0 0 0万个信托单位, 其中1 . 5年期信托规模为6 0 0万个信托单 位。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情况,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具体规模以信托计划终 止推介时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第三条 受益人预期收益

3 . 1 受益人年预期收益率为:

3 . 2 受益人预期收益自加入本信托计划之日起以其依据本合同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 额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基数,按日计算,日预期收益率=年预期收益率÷该日所在信托 年度实际天数。如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提前终止,则受益人预期收益按其持有信托受益权 的实际天数计算。

第四条 信托计划管理团队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与管理由基础设施业务部组成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全面负责。

信托经理:张 宁女士,澳洲塔斯马尼亚大学国际商务硕士,具备丰富的相关财务与 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 2号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附页第1页,共7页

年预期收益率

100万元(含)至600万元(含) 9%

1 0 0万元(含)至3 0 0万元(不含) 9 . 3 %

2年期

1 . 5年期

3 0 0万元(含)以上1 0 %

期限单份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

金融知识;

信托助理:吴文彬先生,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

备丰富的相关财务与金融知识。

第五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处分

5 . 1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将信托计划本金以贷款方式一次或分

次发放给孟津县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津建投或借款人),用于孟津

县新城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5 . 2 为保障孟津建投按照约定履行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的义务,本信托计划设置以下担

保措施:

(1)借款人以其合法持有的位于孟津县小浪底镇寺院坡村的十一宗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土地证号: 孟国用(2 0 1 2) 第0 2 0号、孟国用(2 0 1 2) 第0 2 1号、孟国用(2 0 1 2) 第0 2 2

号、孟国用(2 0 1 2)第0 2 3号、孟国用(2 0 1 2)第0 2 4号、孟国用(2 0 1 2)第0 2 5号、孟国用

(2 0 1 3)第0 1 2号、孟国用(2 0 1 3)第0 1 3号、孟国用(2 0 1 3)第0 1 4号、孟国用(2 0 1 3)第

0 1 5号、孟国用(2 0 1 3) 第0 1 6号】;

(2)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位于孟津县内县城学院路与负图大

道交汇处西南角的三宗土地【土地证号:孟国用( 2 0 1 2 )第1 3 0号、孟国用( 2 0 1 2 )第1 3 1号、 孟国用( 2 0 1 2 )第1 3 2号】提供抵押担保;

(3)孟津县华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位于孟津县白鹤镇鹤中村境内、华

阳大道南侧等四宗土地【土地证号:孟国用( 2 0 1 2 )第1 0 6号、孟国用( 2 0 1 2 )第1 0 7号、孟国 用( 2 0 1 2 )第1 0 8号、孟国用( 2 0 1 2 )第1 0 9号】提供抵押担保。

经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上述抵押土地评估价值总计为人民币

7 1 7 0 2 . 9 9万元。

5 . 3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借款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建

工程、房产、银行存单抵/质押给受托人,或由银行为其向受托人出具保函,或向受托人支

付保证金,以置换信托计划项下原抵/质押物,但应保证置换完成后:信托贷款项下抵押物

评估价值×信托贷款初始抵押率+信托贷款项下银行存单、保函或保证金总金额(如有)≥信

托贷款存续本金金额。

注:信托贷款初始抵押率=信托计划本金金额÷7 1 7 0 2 . 9 9万元

信托贷款存续本金金额,指届时借款人尚未偿还的信托贷款本金。

5 . 4 本信托贷款利率为:(适用的打“√”,不适用的打“×”)

(√)固定利率,即在信托贷款存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应期限贷款基准利

率调整时,本信托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浮动利率。

5 . 5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以用于存放商业银行、投资于银行间

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基金、信托产品以及受托人认为低风险的其他金融产品。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附页第2页,共7页

第六条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计划发行、成立、管理和终止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包括收付代理机构

的代收代付费、推介费、客户服务费、账户管理费、P O S机手续费、资金汇划费、信息披露 费、文件制作费、印刷费、资料费、邮递费、差旅费、财产清收变现费用等);

(2)审计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

(3)保管费;

(4)受托人报酬;

(5)依法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在信托计划财产中据实支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 已支取的费用不予退

还。受托人因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七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7 . 1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收入(不含收回的贷款本金,下同)计算出信托计划财 产净收益:

当期信托计划财产净收益=当期信托计划财产收入-当期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税费 和其他费用(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

7 . 2 当期信托计划财产净收益大于或等于当期信托计划基准收益的,则当期受益人收 益为当期信托计划基准收益;当期信托计划财产净收益小于当期信托计划基准收益的,则 当期受益人收益为当期信托计划财产净收益。

当期信托计划基准收益为当期受益人预期收益。如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提前终止,则受 益人预期收益按其持有信托受益权的实际天数计算。

自借款人还本日(含该日)起,不再计算与偿还该笔贷款本金对应部分的受益人预期 收益。

7 . 3 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加入信托计划后,信托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2 0日和信托计划存续

届满1 . 5年之日。受托人于分配基准日收到贷款利息后1 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 收益,于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终止后1 0个工作日内向该期信托项下的受益人分配最后一 期信托收益。。

如当期信托计划财产净收益小于当期信托计划基准收益但大于零的,则信托计划项下 当期应分配信托收益的受益人当期信托收益按照其所持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计划项下当期 应分配信托收益的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但,受益人实际分配的 信托收益不高于其预期收益,超出部分在其他受益人之间按照各自所持信托单位份额的比 例进行分配。】

当期信托计划财产净收益小于或等于零的,则当期受益人信托收益为零。

7 . 4 信托资金的分配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附页第3页,共7页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照如下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

如当期信托计划财产净收益大于或等于零的,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载明的信托资金金 额向该期信托项下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

如当期信托计划财产净收益小于零的,受托人按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该期 信托项下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该期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但,如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 信托计划的,则受托人以“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不含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为限,按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计 划项下存续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

7 . 5 募集期利息

7 . 5 . 1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日至加入信托计划日(不含) 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7 . 5 . 2 募集期利息在各期限信托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该信托项下受益人。

第八条 受托人报酬

8 . 1 固定部分受托人报酬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以信托计划存续规模为基数,按照

1 . 9 % /年的标准按日计算( 日报酬率=年报酬率÷ 该日所在信托年度的实际天数( 或3 6 0))。受托人于每自然季末月2 0日后1 0个工作日内收取,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收取剩余固定 部分受托人报酬。

8 . 2 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为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其应承担的税费、其他费用(不含浮动 部分受托人报酬)和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额,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收取。

8 . 3 本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销户息计入浮动部分受托人报酬,归受托人所有。

第九条 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事由

本信托计划还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本信托计划存续届满1 . 5年后,借款人提前偿还完毕全部信托贷款本息的,信托 计划提前终止;

(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任一期信托贷款本息,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的;

(3)借款人违反约定致使受托人要求其提前偿还全部信托贷款时,受托人决定提前终 止本信托计划的。

第十条 风险揭示与防范

以下揭示的所有风险都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风险防范措施是对风险的预 防、对冲或补救,并不能避免风险的发生,也不能抵消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1 0 . 1 风险揭示

1 0 . 1 . 1 政策风险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附页第4页,共7页

政策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行业的各种政策、法律的变化等因素导致信托 计划财产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由于国家及区域政策发生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调整等因

素,可能会直接影响孟津县地方经济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等,导致借款人的收入持续增 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致使本信托贷款本息的回收存在不确定性。

1 0 . 1 .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信托 计划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本项目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所导致的风险。借款人主营 城市建设投资,目前处于项目前期投资开发阶段,尚无经营收入。综合分析,借款人存在 一定的信用风险。

1 0 . 1 .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可能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上调基准利率水平,则委托人会面临着资金机 会成本增加,相对投资收益降低的情形。

1 0 . 1 .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计划财产未能以合理的价格变现,从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经 济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流动性风险体现为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情形时,如以债权形式存在的信托财 产不能及时变现,将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1 0 . 1 . 5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建筑材料、人工成本的上涨会对借款人建设孟津新城区内的道路 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1 0 . 1 . 6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错误、技术缺陷或不利的外部事件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经 济损失的风险。受托人在资金控制、尽职管理过程中,如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将造 成一定的风险。

1 0 . 1 . 7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信托计划文件无法履行、发生争议/诉 讼或其他法律纠纷,从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委托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要求,委托人以不能确定的财产、非法财 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 围不能确定都会造成法律风险。

1 0 . 1 . 8 信托财产登记风险

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除法律规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附页第5页,共7页

定情形外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 理解,并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损害。

1 0 . 1 . 9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不可抗力包括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 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风险。该 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 系统出现问题、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其他风险主要包括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相关法律的变化对信托计划财产产生影响的 风险。

1 0 . 2 风险防范

1 0 . 2 . 1 为保障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息, 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担保措施具 体见本合同附页第5 . 2款。

1 0 . 2 . 2 受托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托经理选任机制, 规范的信托业务操作流程, 完善健 全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为防范风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1 0 . 2 . 3 本信托计划委托合格的商业银行对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进行保 管。

第十一条 其他填写信息

1 1 . 1 受托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宝军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 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邮政编码:4 5 0 0 1 8 联系电话:0 3 7 1 - 6 9 1 7 7 5 6 6

免费咨询电话:4 0 0 - 1 1 8 - 6 6 6 7(全国免费)或4 0 0 - 1 0 4 - 9 9 9 8(上海) 传真:0 3 7 1 - 6 9 1 7 7 3 0 0 网址:w w w . b r x t . n e t

1 1 . 2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1 1 . 3 委托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账户名: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9 2 3 0 1 8 8 0 1 5 0 0 0 1 0 5 1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附页第6页,共7页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1 1 . 4 信托资金金额和信托合同期限

信托资金: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

信托合同期限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届满 年;

(2)自加入信托计划之日起至信托计划存续届满 年之日。

1 1 . 5 受托人将以网站发布(w w w . b r x t . n e t)的方式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告知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发布清算报告; 委托人如要求以其他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请列

明:

(以下无正文)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附页第7页,共7页

[本页无正文,为百瑞富诚1 1 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签署页]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受托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签署页

第1页,共1页

百瑞富诚1 1 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

认购风险申明书

百瑞富诚1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

融机构,遵循合法守信原则,为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百瑞富诚1 1 8号集合资

金信托合同(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前,仔细阅读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加入“百瑞富诚1 1 8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孟津新城区基础设施)”(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决定。

1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和运用信托计

划财产,但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仅适合风险

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2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

计划;

3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

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

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4 .信托合同附页第十条揭示的任一风险的发生都可能导致受益人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甚至可能导致信托资金遭受损失;

5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 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

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申明书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壹份。

受托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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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及上述认购风险申明书等有关文

件,已充分了解信托计划存在的风险。

本人/本单位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 万个信托单位( 计人民币 万

元) , 并自愿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本人/本单位承诺该认购信托计划的资金为本人

/本单位合法所有的资金。

委托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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