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唐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优先级资金)

时间:2024.4.30

中融唐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资金

中融唐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资金

中融唐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资金


第二篇:2中融-唐升1号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013211209000801-A3B3C3-

2中融唐升1号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2中融唐升1号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该等信托文件的决定。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

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委托人特在此确认:(请委托人亲自抄录风险提示内容)

(抄录内容如下: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认购/申购信息表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翔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中融唐升1号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2中融唐升1号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2中融唐升1号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2中融唐升1号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2中融唐升1号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目 录

1 定义 ................................................................................................................1

2 信托事务管理人 .............................................................................................9

3 信托目的 ....................................................................................................... 10

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 10

5 信托单位 ....................................................................................................... 15

6 信托单位的认购 ........................................................................................... 20

7 信托单位的申购和续期 ................................................................................ 24

8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 31

9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 36

10 信托费用及税费、规费的计提和收取 ....................................................... 43

11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47

12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48

13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50

14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50

15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16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52

17 信息披露 ..................................................................................................... 54

18 受益人大会 ................................................................................................. 56

19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59

20 风险揭示与承担 ......................................................................................... 61

21 违约责任 ..................................................................................................... 64

22 保密义务 ..................................................................................................... 65

23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6

24 其他 ............................................................................................................ 66

附件一:续期授权书(格式) ........................................................................ 71

资金信托合同

本编号为-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

【 】年【 】月【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委托人:见本合同前附认购/申购信息表载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邮政编码:150090

鉴于:

1. 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2. 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1 定义

1.1 释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3211209000801-A3B3C3- 的《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合同》”系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和《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次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前述各合同的附件(包括对前述各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受托人提供给各委托人的《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认购风险申明书》” 系指《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认购包含了本合同中申购和认购的含义。

“《优先级信托单位类型及年化预期收益率公示表》”系指受托人在其官网()公示的《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类型及年化预期收益率公示表》,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同时,优先级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时亦需签署该表,在其中对委托人认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适用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进行明确。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1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系指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信托合同》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优先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根据预期存续期限、年化预期收益率等因素的不同,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本次划分为A3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B3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和C3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每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特征见本合同第5条规定。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还可发行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具体安排依据受托人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披露方式的公告或通知为准。

“次级信托受益权”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劣后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

“年化预期收益率”系指优先级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其所持有的各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成立时A类、B类和C类优先级受益权所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以受托人与在推介期内认购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受托人可以根据项目运行需要,不定期发行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并调整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发行的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如有)以及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的调整(如有)具体请见《优先级信托单位类型及年化预期收益率公示表》,以受托人官方网站()上公告的信息为准。具体每一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 2

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以受托人与相应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上述调整只适用于调整后新加入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滚动认购和申请续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尚未届期的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在其预计存续期限内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并不因此而调整。次级受益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受益权不设置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设定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并不代表受托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对信托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包括A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B类优先级信托单位、C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C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次级信托单位以及受托人发行的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如有)所对应的对应类型优先级信托单位。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类型具体请见《优先级信托单位类型及年化预期收益率公示表》,以受托人官方网站()上公告的信息为准。

“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信托受益权。其中购买并获得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A类优先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B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B类优先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C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C类优先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次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次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受托人发行的其他类型优先级信托单位(如有)的委托人为所对应的对应类型优先级委托人,以此类推。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其中持有A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A类优先级受益人,持有B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 3

受益人为B类优先级受益人,持有C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C类优先级受益人,持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如果受托人发行其他类型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持有其他类型信托受益权(如有)的受益人为所对应类型优先级受益人,以此类推。

“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信托资金”或称“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交付的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且最终转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系指委托人以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保管人”或称“保管银行”,系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020021532920002465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内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1288012017417170; 开户行:哈尔滨银行科技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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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本合同第4.4.1款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11.1款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推介期”系指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的期间。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对推介期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最低募集规模”系指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拟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的最低规模,为人民币伍仟万元(小写:¥50,000,000),但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调整该等拟募集的信托资金的最低规模,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申购开放日”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已持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办理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追加资金视为新的申购)的日期,本信托计划项下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和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周三(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受托人可以对此进行调整,并可以自主决定在其他日期开放发行优先级信托单位,并在其网站()发布另行决定的申购开放日。

“预期存续期限”系指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其中,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为自其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其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满十二个信托月度之日(含)之间的期间,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为自其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其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满 5

十八个信托月度之日(含)之间的期间,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为自其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其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满二十四个信托月度之日(含)之间的期间。受托人发行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该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由受托人与该类型优先级委托人另行约定。

“支付日”系指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之日,对于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和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其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为其期满信托利益支付日,对于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和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满一个信托年度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为其期间信托收益支付日;信托计划终止的,所有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支付日(终止)”)。

“信托月度”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或是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至下一个月的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经历的信托月度的个数为信托月数。

“信托季度”系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或是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季度,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

“信托年度”系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或是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

“认购”系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设立时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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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交付资金申请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行为,包括未持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和已持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请追加信托资金的行为,其中,优先受益人追加资金视为新的申购。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营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资者或受益人的申购。

“信托单位取得日”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各类受益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就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就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申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的申购开放日或受托人确认其申购成功的其他日期,但对因受益人已取得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滚动申购和续期而申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受托人已取得的对应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的次日。

“信托单位届满日”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各类受益人不再拥有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从该日(不含该日)起不再计算。就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和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在其预期存续期内信托计划未终止、未进入延长期、变现期的,则其信托单位届满之日为其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对于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信托单位届满日按照认购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确定;就信托计划终止时仍存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届满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日。

“滚动申购”系指在未发生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或延长期的情况下,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届满日后,对应的优先级受益人无需提交任何续期申请文件,受托人在对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在信托单位届满日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进行核算后,其届时可获的信托利益中相当于其取得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金额的信托利益再次用于自动申购同种类的信托单位。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时应在前附《认购/申购信息表》中对是否参与滚动申购进行选择, 7

滚动申购后的信托单位的类型、预期存续期限不变,年化预期收益率以届时受托人最近一次公告有效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类型及年化预期收益率公示表》为准。除非相应的委托人提出滚动申购取消申请书有效地取消其滚动申购,否则滚动申购将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循环。

“续期”系指对未选择滚动申购或取消了滚动申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对应的优先级受益人于该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届满前签署《续期授权书》(本合同附件一),向受托人申请只对其就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在信托单位届满日应获分配信托收益进行支付,其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中相当于其信托本金的部分用于自动申购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单位,并由该优先级受益人选择相应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行为。续期后的信托单位的类型、预期存续期限及年化预期收益率等以优先级受益人签署的《续期授权书》为准。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营情况决定是否接受优先级受益人的续期申请。

“《续期授权书》” 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受益人申请续期时与受托人签订的、关于该等信托资金续期授权的文件。《续期授权书》的内容与格式参考《信托合同》附件一;但受托人另行制定《续期授权书》内容与格式的,则以最新的《续期授权书》之内容与格式为准。

“《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已生效的《信托合同》而持有次级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购同类或其他种类信托单位时,与受托人签订的、关于追加信托资金的文件。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1.2 其他定义

1.2.1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

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1.2.2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

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

2 信托事务管理人

2.1 受托人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联系人:高文跃

电话:010-85710330-8022

传真:010-85711577

2.2 保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天银大厦B座

9

联系人:张锴博

电话:010-66410055-8503

传真:010-66415652

3 信托目的

3.1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

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3.2 为了保证信托计划的稳健运行,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不得用于资金拆

入、对外担保;不得将资金运用于房地产领域,不得直接投资于债券正回购、QDII产品(代理客户境外理财产品)、黄金期货等商品期货、股指期权、股票期权等产品以及法律禁止投资的领域、对象。

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1 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2 投资者范围

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0

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五十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3 信托计划的规模

4.3.1 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规模不设上限,预计为人民币10亿元(小写:

¥1,000,000,000),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调整募集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最低募集规模,即人民币伍仟万元(小写:¥50,000,000)。本信托计划已于20xx年3月20日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时募集的信托资金规模为人民币316,800,000元。

4.3.2 信托计划成立时,全体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优先信托资金”)

与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次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9: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发行优先级信托单位导致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之比高于9:1,不视为违反本条规定,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情况依法调整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比例并要求次级受益人追加购买次级信托单位,亦有权根据下述第7.2条规定要求次级受益人追加购买次级信托单位。

4.3.3 本次开放发行的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及C3类优

先级信托单位总规模预计为【5000】万份,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50,000,000),实际规模以本次开放募集成功日认购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及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实际规模为准。

11

4.4 信托计划的成立

4.4.1 本信托计划已于20xx年3月20日成立。

4.5 信托计划的期限

4.5.1 本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8年,自信托

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4.5.2 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可以延长:

(1)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2个月前,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实际

运营情况认为需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可以自行决定将信

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延长而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决议,延长期限不

超过2年,并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

(2) 受益人大会决议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信托计划预计存续

期限延长。

(3) 在信托计划未进入变现期(定义见后)的情形下,若信托计划预计

存续期限(包括根据本4.5.2条(1)、(2)延长的期限,下同)届

满之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届时预计应

予支付的本合同第9.3.2.1至9.3.2.3条规定款项的,信托计划进入

延长期(“延长期”),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预计应

予支付的本合同第9.3.2.1至9.3.2.3条规定款项且受托人决定不再

变现信托财产之日止。

(4) 发生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

的,信托计划期限延长。

12

4.5.3 根据本合同第11.1款,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4.6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4.6.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自行承担其因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事宜而发生的费用,概与受托人无关。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手续费。

4.6.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4.6.2.1 本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次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

4.6.2.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3

4.6.2.3 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

转让双方应持原《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4.6.2.4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转让的确认手续费。

但信托受益权转让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转让相关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概与受托人无关。

4.6.3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信托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4.6.3.1 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4.6.3.2 受益人赠与信托受益权的,受托人不收取赠与确认手续费。信托受

益权赠与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赠与相关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概与受托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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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流动性支持

4.7.1 次级受益人在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项下同时承诺,在本信托计

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认为信托财产专户内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对应的支付日预计支付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及预计应予分配的信托收益/信托利益金额或受托人调整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资金和次级信托资金比例的,次级受益人应以其自有资金随时追加认购次级信托单位。

4.7.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进一步流动

性保障,具体安排以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5 信托单位

5.1 信托单位基本情况

5.1.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份信托单

位对应一份信托受益权。

5.1.2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

5.1.3 本信托计划以发行信托单位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信托资金,投资者以资金

认购或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5.1.4 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

受益权发生转移的,受益人为以受让等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5.1.5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分为优先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其中,优

先级信托单位分为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类优先级信托单位、C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还可开放发行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具体安排依据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 15

的披露方式发出的公告或通知为准。具体请见《优先级信托单位类型及年化预期收益率公示表》,以受托人官方网站()上公告的信息为准。

5.1.6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为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

优先级信托单位或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5.2 优先级信托单位

本合同项下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特征如下:

5.2.1 预期存续期限

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为:

(1)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为自其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其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满十二个信托月度之日(含)之间的期间;

(2)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为自其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其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满十八个信托月度之日(含)之间的期间;

(3)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为自其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其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满二十四个信托月度之日(含)之间的期间。

(4)受托人发行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该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由受托人与该类型优先级委托人另行约定。

5.2.2 年化预期收益率

5.2.2.1 本合同签署时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

率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之《优先级信托单位

16

类型及年化预期收益率公示表》。对于已经签署信托文件的优先级委托人,若需要对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进行修改的,需经受托人同意并以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准。

5.2.2.2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调整优先级信

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具体以受托人官方网站()上公告《优先级信托单位类型及年化预期收益率公示表》为准。受托人根据本款规定调整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的,只适用于调整后新加入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滚动申购和续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尚未届满的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并不因此而调整。

5.2.2.3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收益的核算,

见本合同第9.1条规定。

5.2.3 申购和续期

5.2.3.1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周三(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信

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受托人可以对此进行调整,并可以自主决定在其他日期开放发行优先级信托单位,并在其网站()发布另行决定的申购开放日。受托人于申购开放日开放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购。有关信托计划开放申购的具体事宜,见本合同第7.1条规定。

5.2.3.2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就未由委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时确认滚动

申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或已取消了滚动申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优先级受益人可以于该信托单位所对应的预期存续期限届满前签署《续期授权书》,向受托人申请只对其就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在信

17

托单位届满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进行支付,而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中相当于其信托本金的部分则用于自动申购信托单位并由该优先级受益人选择相应的信托单位类型。续期后的信托单位的类型、预期存续期限及年化预期收益率等参照届时有效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类型及年化预期收益率公示表》,具体以优先级受益人签署的《续期授权书》和《优先级信托单位类型及年化预期收益率公示表》约定为准。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营情况决定是否接受优先级受益人的续期申请。续期成功的信托单位视为完成了新的申购,续期后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以《续期授权书》中约定的份额为基数进行计算。有关优先级信托单位续期的具体事宜,见本合同第7.3条规定。

5.2.4 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及信托单位届满日

就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其预期存续期限为自其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起,至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含)止。

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届满的,该等信托单位届满,退出信托计划;但若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信托计划进入或已进入变现期、延长期的,或若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信托计划按照本合同规定终止的,则其信托单位届满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日。

5.2.5 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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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发行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受托人决定发行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有关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年化预期收益率、存续期限等事宜,以届时受托人公告的内容为准。

5.2.6 期限

次级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自其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该日)为止。

5.2.7 信托利益

次级信托受益权不设预期收益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第9条的约定向次级受益人核算和分配信托利益。

5.2.8 次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5.2.8.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次级委托人/其他投资者可随时申购次级信托

单位,但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购申请;在发生第7.2.2条规定情形时,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向次级受益人发行次级信托单位,次级受益人应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追加认购次级信托单位并交付相应的信托资金。有关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次级信托单位申购具体事宜,见本合同7.2条规定。

5.2.8.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次级受益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不得赎回。 19

6 信托单位的认购

6.1 认购资格要求

6.1.1 认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

投资者。前述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能提

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

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

入证明的自然人。

6.1.2 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6.1.3 信托单位按面值认购,每人民币1元认购资金可认购1份信托单位。

6.1.4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份额数最低为100万份,超过100万份应按照10

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www.zritc .com)上予以公告。

6.1.5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时,按照认购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 20

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权利。

6.1.6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

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6.2 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

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

原件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授权他人

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人为6.1.1条(2)、(3)种情形的,还须

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原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

构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原件以及前述证件

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经办人不是法

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

6.3 付款

6.3.1 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于签署《信托合同》后二(2)日内(以

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日为限),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

21

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名称)认购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万份【 】(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类优先级/次级信托单位”。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位,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或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i)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信托募集账户或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财产专户的;

(ii)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iii)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iv)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形。

6.3.2 信托募集账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或申购开放日应当将信托募集账户内的信托资金一次性划入信托财产专户。信托募集账户为:

开户行:哈尔滨银行科技支行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1288012017417170

6.4 签约

(1)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如需,包括但不限于《认购风险申明书》)正本一式两份。

(2)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计划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3)提交本合同第6.2条规定之必备证件。

(4)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 22

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6.5 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等文件原件交受托人核验后由委托人持有,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一份,在受托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6.6 认购的撤回

信托计划成立前,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未按本条规定提交撤销申请的,其撤销申请无效。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信托资金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认购次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不得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

6.7 信托计划的加入

认购本次开放发行的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及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成功的委托人,于本次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及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开放募集成功日加入信托计划,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亦即,本次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及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成功日即为本次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

23

7 信托单位的申购和续期

7.1 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购

7.1.1 申购开放日

本次优先级信托单位开放募集成功后,自开放募集成功后每周三(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受托人可以对申购开放日进行调整,亦可以自主决定在其他日期另行开放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并在其网站()发布另行决定的申购开放日。投资者可于申购开放日申请购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7.1.2 申购价格及申购份额

投资者申购A3、B3、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份。投资人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单次申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不低于300万份,超过部分以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并应为符合本合同第6.1.1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7.1.3 申购程序

7.1.3.1 申购材料

优先级受益人/投资者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应于对应的申购

开放日(T日)前五个工作日前(即T-5个工作日0:00前)

将如下申购申请材料提交受托人:

(1)6.2条规定的必备证件;

(2)签署6.4条规定的签约文件。

24

7.1.3.2 申购资金的交付

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优先级受益人/投资人交付的申购资

金,应在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当日12:00前到达信托募集账户。

7.1.4 申购申请的审核

受托人收到优先级受益人/投资者为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而提交的前述材料后,应在对应的申购开放日之前对该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优先级受益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并在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优先级受益人/投资者是否接受其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项下委托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等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优先级受益人/投资者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请。

7.1.5 申购申请的撤销

申购开放日(T日)前5个工作日前(即T-5个工作日0:00前),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签署的信托文件/《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申购资金(如已交付),撤销申请需于申购开放日(T日)前5个工作日前实际送达受托人方为有效。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申购资金(如已交付)的,不加计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收。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撤销申购申请的委托人签署的有关申购信托单位的所有法律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7.1.6 信托单位的取得

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单位且受托人接受其申购申请的委托人,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加入信托计划,取得其申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交 25

付的申购资金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划入信托财产专户。该等资金付至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至前述加入日期(不含)期间的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受托人不接受优先级受益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受托人将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已交付的申购资金及该等资金划入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至实际退还日(不含)之间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银行划付手续费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收。前述款项退还后,受托人就优先级受益人/投资者为申购优先级信托单位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解除一切责任。

7.1.7 暂停申购

发生以下情形时,受托人可以决定本信托计划暂停办理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购,不接受任何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在其网站()发布暂停申购的公告:

7.1.7.1 信托财产总值过大,受托人认为继续扩大信托计划规模会影响信托

计划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7.1.7.2 受托人认为根据信托财产管理需要应办理暂停申购手续的;

7.1.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申购手续的;

7.1.7.4 因其他任何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办理申购可能损害现有受益人利

益的;

7.1.7.5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情

形。

26

7.2 次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和发行

7.2.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次级受益人/投资者可随时申请申购信托计划项下次

级信托单位,申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份,需提交的申购材料比照第7.1.3.1条的规定执行,并应按照其届时与受托人签署的申购文件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购申请。

7.2.2 次级受益人在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项下承诺,在发生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向其发行次级信托单位,次级受益人应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追加认购次级信托单位并交付相应的信托资金:

(1)受托人调整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的比例;

(2)信托计划存续期内除次级信托收益支付日外的任一支付日/相应的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前,受托人认为信托财产专户内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

9.3.1.1条至9.3.1.4条/本合同第9.3.2.1条至第9.3.2.3条规定款项的。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7.2.2条规定向次级受益人发行次级信托单位的,若次级受益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全体次级受益人应对交付该等次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受托人有权要求任一次级受益人全部履行该等义务,任一次级受益人不得以其他次级受益人未履行或未按比例履行交付义务而向受托人提出任何异议。

7.2.3 次级受益人在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项下同时承诺,在本信托计

划存续期间,应随时应受托人要求追加资金增持次级信托单位。

7.2.4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安排第三方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进一步流 27

动性保障,具体安排以受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7.3 信托单位的续期

7.3.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加入信托计划时未申请滚动申购或取消了滚动申购的

优先级受益人可于相应的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时申请续期其持有的部分/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

7.3.2 续期条件及程序

7.3.2.1 优先级受益人拟续期其持有的预期存续期限届满的优先级信托单

位的,对应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之信托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

的,其签署的续期申请材料应在相应的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届满

前45日(不含当日)前实际送达受托人;预期存续期限届满的优

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不满5000万元的,其签署的续期申请材

料应在相应的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届满前30日(不含当日)前

实际送达受托人;前述两类截至日期以下合称“续期截止日”,同一

受益人持有的不同种类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或信托单位取得日不同

的同一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在确认其续期截止日时对应之优先级信

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分别计算,无论其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是否为同

一日。

7.3.2.2 受益人提交续期申请,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书面续期申请材料:

(1)《续期授权书》;

(2)已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签署页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签署申请人姓名;如申

请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

28

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身

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交付信托资金的银行汇款凭条复印件,并签署姓名或加

盖公章;受益人系通过受让或其他方式取得其申请续期的优先

级信托单位的,无需提交前述银行汇款凭条,但应提交相应的

信托受益权转移之证明文件;

(5)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优先级受益人应当对其向受托人提交的各项续期申请材料的

真实、准确、有效性负责。若因优先级受益人提供的文件有误

造成损失的,由优先级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7.3.2.3 优先级受益人提出续期申请后,不可撤销。

7.3.2.4 优先级受益人可以部分或全部续期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因优先级受

益人部分续期导致其持有的信托份额低于300万份或者导致信托计划项下委托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人数超过50人的,提出的部分续期申请无效。对此优先级受益人可以选择不续期或全部续期;全部续期的应当于续期截止日前向受托人重新提出续期申请。

7.3.2.5 受托人在收到上述续期申请及相应材料后对优先级受益人的续期

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确认是否接受优先级受益人的续期申请。受托人应当于续期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所有提出续期申请的优先级受益人,并为经审核确认同意其续期申请的优先级受益人办理续期手续。

29

7.3.3 受托人同意优先级受益人的续期申请的,视为在受托人向该优先级受益人

分配其持有的预期存续期限届满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后,该优先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本金用于申购新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经受托人认可的《续期授权书》构成其与受托人之间已有的《信托合同》的更新和修改,续期后的信托单位的类型、预期存续期限及年化预期收益率、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计算和支付以提出申请所签署且经受托人确认的《续期授权书》的约定为准。

7.4 信托单位的滚动申购

7.4.1 委托人于加入信托计划时申请滚动申购的,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其认购

/申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间届满后,对应的优先级受益人无需提交任何续期申请文件,受托人仅对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届满后的优先信托收益进行支付分配,而按照信托文件可获分配的信托本金金额再次自动申购同种类的信托单位,受益人于对应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之信托单位届满日的次日即取得自动申购的信托单位。滚动认购后的信托单位的类型、预期存续期限不变,适用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以受托人公告的有效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类型和年化预期收益率公示表》为准,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已有的《信托合同》视为继续存续但适用最新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类型和年化预期收益率公示表》。

7.4.2 受益人取消其持有之优先级信托单位之滚动申购的,应向受托人提交滚动

申购取消申请书。受益人提交的滚动申购取消申请书需按照受托人要求填写并于对应的截止日期(“取消截止日”)前实际送达受托人方为有效。取消截止日比照第7.3.2.1条规定确定。

7.4.3 除向受托人提交滚动申购取消申请书取消滚动申购外,申请滚动申购的受

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时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中相当于 30

其信托本金的部分自动用于申购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单位,不断循环,直至信托计划终止。

7.4.4 本合同项下的A3、B3、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不适用滚动申购。

8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1 信托计划资金的投向

8.1.1 信托资金主要通过投资基金专户理财计划份额、证券类公募基金份额、证

券投资类信托受益权等形式参与上市公司股票的定向增发,也可以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新股申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包括国债、公司债、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等)、债券基金、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和证券的投资,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项目及产品。 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不得用于资金拆入、对外担保;不得将资金运用于房地产领域,不得直接投资于债券正回购、QDII产品(代理客户境外理财产品)、黄金期货等商品期货、股指期权、股票期权等产品以及法律禁止投资的领域、对象。

8.1.2 受托人应按照下述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8.1.2.1 本信托计划设立后,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

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8.1.2.2 信托资金主要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类信托受益权、基金专户理财计

划份额、证券类公募基金份额等形式间接参与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增

发等形式进行投资,并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通过转让受益权份额、

参与分配收益等方式实现获利。

31

8.1.2.3 被投资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

(1)被投资上市公司住所地应位于经济发达地区或中西部地区、东北工业区等国家政策支持地区,企业应具有所在行业国内市场足够大、行业集中度低、国际化需求强等特点,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重点关注文化产业、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生工程、低碳经济及城乡统筹建设等领域优质上市公司;

(2)被投资上市公司应为治理结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运作规范;

(3)被投资上市公司应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已经形成较大规模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过去三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4)被投资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与市场结构、企业具有重要的市场地位,具有完整审慎的经营战略、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成熟的企业文化和可靠的股东支持;

同时,受托人将重点投资同时符合如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上市公司:

(1)拥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产业且是行业内的龙头品牌的企业,或是:处于品牌认知度不断提升或客户对产品差异化认知度高的行业,或拥有优势资源、专利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垄断区域或者渠道、高难度技术且难以替代的行业;

(2)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等国民经济的支柱、先导产业;

(3)从事大消费行业的企业,如汽车、商贸零售、餐饮旅游、家电、纺织 32

服装、医药、食品饮料、农林牧渔等行业。

8.1.2.4 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对于间接参与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增发的形式进行的投资,受托人将采取如下投资策略:

(1)对A股市场进行持续研究,寻求在市场处于相对较低位时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寻找上市公司业绩拐点,尽量在上市公司业绩进入上升通道前进行投资,并避免在其业绩进入下降通道时进行投资;

(2)回避产能过剩且短时间内难以平衡的行业;

(3)重点考虑非周期性行业的投资机会,降低标的公司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

(4)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行业在定增锁定期中的景气度的影响;

(5)关注资产注入型的定增项目;

(6)从寻找并购标的、帮助上市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债券融资等多方面,积极与上市公司合作,帮助提升上市公司价值,提高投资收益率;

(7)寻求定增价格相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价率较大的项目。

8.1.2.5 在信托财产具体运用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运用方式、期限及

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且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而无需经过

受益人大会决议,同时进行信息披露。

8.2 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33

(1) 信托计划资金;

(2)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

8.3 信托财产之管理原则

8.3.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

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8.3.2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

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8.3.3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8.4 信托财产之投资管理

8.4.1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具体项目及投资方式进行决

策。

8.4.2 信托计划资金对外投资时,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8.4.3 在本信托计划下,受托人可聘请第三方为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投资管

理提供居间/顾问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信托费用中。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该等第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顾问协议》(具体合同名称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准)约定。

34

8.5 信托财产之变现期

8.5.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若截至某一支付日,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次级

受益人未按照受托人要求交付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该等日期对应的支付日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9.3.1.1条至第9.3.1.4条规定的款项的,本信托计划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进入变现期(“变现期”)。

8.5.2 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的,则在支付日不支付相应的信托利益,受托人自变

现期开始之日即开始以市场公允价值尽快变现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变现完毕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9.3.2.1条至第9.3.2.3规定款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的,则变现期结束,信托计划终止;若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或经受托人决定或受益人大会同意延长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计划已进入变现期且尚未结束,则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变现期结束之日。

8.6 管理权限

8.6.1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

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8.6.2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2) 依据信托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信托计划保管人,如认为保管人违反了

《信托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呈报中国银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信托计划投资者的 35

利益;

(3) 在信托计划保管人更换时,选任新的保管人;

(4) 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6) 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8.6.3 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

托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7 信托资金的保管

8.7.1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担任保管人,将信托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

8.7.2 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合同》(“《保管合同》” ,

具体协议名称以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进行约定。

9 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9.1 信托利益的计算

9.1.1 受托人负责核算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应取得的信托利益。

36

9.1.2 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应由信托财产

承担的税费、规费。

9.1.3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

对于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和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

9.1.3.1 对于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和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受托人于其

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满十二个信托月度之日(“期间收益核算日”)核算

该等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其期间收益核算日(不含)

期间内的预期信托收益(“期间预期收益”),每一受益人在其持有

的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之期间收益核算日

预计可获分配的期间预期信托收益金额为:

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等优先级信托

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其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其期间收

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9.1.3.2 在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和C3类优先级信

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核算其预期信托利益(“预期信托利

益”),每一受益人在其持有的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优先级

信托单位或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预计可获分

配的预期信托利益金额为:

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1+该等优先

级信托单位适用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该等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

取得日(含)至其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不含)期间内的实际

37

天数/365)-该受益人已就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获得分配的信托

收益(如有)。

某一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预期存续期限届满的优先级信托单

位之预期信托利益扣除其信托本金后,即为其预期存续期限届

满时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届满预期信托收益”)。

如果某一优先级受益人同时持有不同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

则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按照前述公式分别计

算。

对于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信托收益/信托利益的核

算,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

托合同》约定为准。

9.1.4 次级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

9.1.4.1 次级受益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不设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存

续期间,当如下条件均满足时,受托人向其分配一次信托收益:

9.1.4.1.1 受托人运用信托资金对外进行的一个投资项目(受托人

为运用信托资金而与同一主体就同一标的事宜签署的

法律文件项下的交易视为“一个投资项目”)已结束(以

就该投资项目签署的法律文件全部履行完毕或受托人

在该等法律文件项下全部权利均已实现或已无法实现

或在该等法律文件项下取得的资产已全部变现完毕为

标志);

38

9.1.4.1.2 该投资项目的年化投资收益率高于该投资项目所涉首

笔(如适用)信托资金支付至对应的交易对手指定账户之日(含)至该投资项目结束之日(不含)期间(“投资期间”)内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加权平均值,且高于届时存续的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加权平均值。

其中,一个投资项目的年化投资收益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该投资项目结束时受托人就该投资项目累计取得的收入总额-受托人就该投资项目支付的全部信托资金金额-受托人就该投资项目支付的或可归属于该投资项目的全部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受托人就该投资项目支付的全部信托资金×100%÷投资期间的实际天数×365。

其中,对于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受托人为某一投资项目的开展而支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均归属于该投资项目,对于非为针对某一特定投资项目而支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则按照计费期间、费率等,以各投资项目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占届时存续的全部信托资金金额的比例,归属于各投资项目;投资期间内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加权平均值为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值:

“投资期间内每一日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值×该日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逐日相加之和/“投资期

39

间内每一日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

×1元”逐日相加之和。

9.1.4.2 在满足第9.1.4.1条规定条件时,受托人可以以该投资项目结束时

取得的收入按照每一次级受益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份数占届时

存续的全部次级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向次级受益人分配次级信托

收益,金额为:

【(该投资项目结束时受托人就该投资项目累计取得的收入总额-

受托人就该投资项目支付的全部信托资金金额-受托人就该投资项

目支付的或可归属于该投资项目的全部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受

托人就该投资项目支付的全部信托资金金额×(投资期间内信托计

划项下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加权平均值与投

资期间届满日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加权年化预

期收益率二者中的较高者)×投资期间的实际天数/365】×80%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以支付完毕信托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的税费、规费并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完毕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财

产为限,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9.1.5 年化预期收益率仅为受托人对受益人预期可取得的信托收益的测算,并不

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收益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者保证。

9.2 信托利益的支付

除非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否则:

40

9.2.1.1 对于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和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在其期

间收益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期间支付日”)向其支付

期间信托收益;但对于滚动申购和续期的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和

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在实际支付期间优先收益后,信托本

金不予分配,直接用于申购相应的优先级信托单位;

9.2.1.2 对于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和C3类优先级

信托单位,其在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届

满支付日”)向其支付截至其预期存续期届满日的信托利益;但对

于滚动申购和续期的A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和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受托人只对其预期存续期限届满日

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进行实际支付,其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中相当

于其信托本金的部分用于自动申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

9.2.1.3 对于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按照届时受托人与认购该等优先

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约定向其进行信托收益/

信托利益的核算;

9.2.1.4 对于次级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根据第9.1.4条可

获信托收益分配的,在对于的投资项目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的任一日(“次级信托收益支付日”)向其支付对应的信托收益;

9.2.1.5 信托计划终止时,就全部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利益于支付日(终

止)(各支付日统称“支付日”)予以支付。

9.3 信托财产的分配

9.3.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任一支付日(即不含支付日(终止)),信托财产按照

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任一支付日下述某一项所涉款项无需分配的,直接 41

进入下一项的分配,若同一项中涉及多类款项,但任一支付日仅有一类款项需予支付的,仅分配该类需支付的款项;同时,如下款项如果因对应信托单位的滚动申购或续期而无需对信托本金进行实际支付的,对相应的信托收益亦应按如下顺序相应进行分配:

9.3.1.1 支付根据《信托合同》和法律法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

9.3.1.2 同顺序(按照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

用;

9.3.1.3 同顺序(按照依据《信托合同》计算的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

托收益的比例)分配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收益,直至受益人获得

分配的信托收益达到根据《信托合同》计算的预期信托收益;

9.3.1.4 同顺序(按照各自对应的信托本金占届时全体优先级信托资金的比

例)分配信托届满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

9.3.1.5 同顺序(按照各自对应的信托本金占届时全体次级信托资金的比

例)按照9.1.4条向次级受益人进行次级信托收益(如有)分配。

9.3.2 于支付日(终止),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支付日(终止)

下述某一项所涉款项无需分配的,直接进入下一项的分配:

9.3.2.1 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规费;

9.3.2.2 同顺序(按照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

用;

42

9.3.2.3 同顺序(按照根据《信托合同》计算的预期信托利益的比例)分配

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直至受益人获得分配的信托财产金额

达到根据《信托合同》计算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于信托计划终止时的

预期信托利益;

9.3.2.4 如果第9.3.2.1条至第9.3.2.3条没有足额实现的,本项不进行分配;

如果第9.3.2.1条至第9.3.2.3条足额实现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全部

按照次级受益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占届时存续的次级信托单位

的比例分配给次级受益人。

9.3.3 信托利益分配原则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时,在以现金形

式分配完毕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后,可以以原状将剩余信托财产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10 信托费用及税费、规费的计提和收取

10.1 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规费

10.1.1 信托费用及承担: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

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10.1.1.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

披露费用;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及与清

算事宜相关的其他费用;受托人为履行其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保管人收取的资金划付费;代理收付机构收取的代理收付费;其它

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

10.1.1.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含为信托计划设立、运营而发生的受托人信

托报酬、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保管人保管费、信托计划的发行

43

费用、咨询服务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收取的服

务费用以及包括受托人在内的该等服务机构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

发生的差旅费。

10.1.1.3 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0.1.2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办理。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需向政府机关缴纳的规费,由信托财产依法承担。

10.1.3 以上各项信托费用和依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均由本信托计划

的信托财产承担。

10.1.4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

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专户中支付。

10.2 信托费用之计提原则

10.2.1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0.2.2 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

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0.3 信托费用之计提标准

10.3.1 因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

和《保管合同》的约定,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44

10.3.2 信托报酬

10.3.2.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针对受托人本次发行的A3、B3、C3类优先

级信托单位而言,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年化报酬率为0.2%,按照本次募集并存续的A3、B3、C3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0.2%每日计提,根据10.3.2.2条的约定支付。每日计提的信托报酬=该日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0.2%÷365。 10.3.2.2 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受托人于每年3月20日、6月20日、

9月20日、12月20日(以下合称“信托报酬核算日”)收取上一

个信托报酬核算日(含)至本次信托报酬核算日(不含)期间内

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报酬;首次收取信托报酬时,收取自信托计

划成立日(含)起至信托计划成立起第一个信托报酬核算日(不

含)期间内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收取信托计划终止前最

近一个信托报酬核算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期间内

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10.3.2.3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

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

10.3.2.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

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45

10.3.3 保管银行的保管费: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保管银行的保管费年费率为

0.1%,按照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0.1%每日计提,根据10.3.4条的约定支付。每日计提的保管费=该日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0.1%÷365。信托计划期限提前终止或者延长的,保管人收取保管费的标准不变。

10.3.4 保管费支付方式: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于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以下合称“保管费核算日”)收取上一个保管费核算日(含)至本次保管费核算日(不含)期间内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首次收取保管费时,收取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第一个保管费核算日(不含)期间内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信托计划终止前最近一个保管费核算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期间内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 保管费相关具体事宜,按照受托人与保管行签署的《保管合同》确定。 10.3.5 受托人与保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保管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按照信托财产

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委托人的原则进行修改,并在受托人官网()上进行公告。

10.3.6 受托人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为信托计划提供顾问服务或咨询服务的,具体

的费用按照受托人与第三方签署的《顾问协议》或《咨询服务协议》确定和支付。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保管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核查受托人的划款指令无误后,进行支付。

46

10.4 税收、规费处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税费、规费。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10.5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11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11.1 信托计划的终止

信托计划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1.1.1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含根据4.5.2条(1)、(2)规定予以延长的期

限)届满;

11.1.2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信托计划的;

11.1.3 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以分配、续期及其他

方式)实现后,受托人决定终止信托计划的;

11.1.4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产生新受托人的;

11.1.5 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延长期的,变现期/延长期结束之日信托计划终止; 11.1.6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信托计划终止事由。

47

11.2 清算

11.2.1 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

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11.2.2 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

告,并向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不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1.2.3 受益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

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1.3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清算后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9.3.2条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信托利益分配原则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时,在以现金形式分配完毕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后,可以以原状将剩余信托财产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因本合同第11.1.2款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还是以原状进行分配,由受托人会同全体受益人协商确定。如果以非资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则由受托人委托具有公信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信托财产评估作价后将非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第

9.3.2条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因此产生的评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2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 48

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 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委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

委托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委托人的各项资质要求,委托人对信托计划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3) 合法授权。委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

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政府命令、裁决、判决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的规定或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违反其任何公司章程及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已就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其配偶(如有)和/或其他共同共有人(如有)的同意。

(4) 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

来源合法,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如委托人为银行的,委托人承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委托人保证认购本信托计划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

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49

任何上述陈述和保证不真实、虚假、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行政或刑事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13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 公司存续。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

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2) 业务经营资格。受托人依法取得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所

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3) 合法授权。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

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4)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所

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14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50

14.1 委托人的权利

14.1.1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4.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

其他文件。

14.1.3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4.1.4 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不再享有上述权利。

14.2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遵守其所做出的陈述和保证。

14.2.2 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14.2.3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4 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取得的信托受益权发生转移的,其作为委托人在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15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51

15.1 受益人的权利

15.1.1 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15.1.2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

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5.1.3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

其他文件。

15.1.4 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信托单位行使表决权。

15.1.5 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15.1.6 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 15.1.7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5.2 受益人的义务

15.2.1 依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信托受益权。

15.2.2 对所获知的信托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5.2.3 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委托人义

务。

15.2.4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6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 52

担以下义务:

16.1 受托人的权利

16.1.1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自主管

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16.1.2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报酬。

16.1.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6.1.4 信托计划期限内,为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信托计

划设计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等要素不同于A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B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C类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其他种类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并发售该等信托受益权募集资金。

16.1.5 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有权制定、修改信托单位认购、申购规则,并要

求受益人按照最新的信托单位认购、申购规则进行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受托人应把最新的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规则在受托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16.1.6 有权根据本合同第4.5.2条(1)项规定自行决定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

限而不需通过受益人大会决议。

16.1.7 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以分配、续期及其他

方式)实现后,受托人有权不经受益人大会表决自行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53

16.1.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6.2 受托人的义务

16.2.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6.2.2 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信托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本合同的规

定管理信托财产。

16.2.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

托计划的资产分别记账。

16.2.4 按照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信托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

询。

16.2.5 定期编制信托计划管理报告。

16.2.6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

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15年。

16.2.7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

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2.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17 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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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17.1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如下定期信息披露:

(1)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制作该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于每自然季度末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计划的资金管理、运用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17.2 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时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2)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重大变故;

(4)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5) 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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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受益人大会

18.1 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18.2 职权

受益人大会有权决定如下事项:

(1) 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2) 决定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3) 决定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4) 决定是否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决定受托人的解任及更换新的受托人;

(5)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6) 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如果信托文件对前述事项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因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或变现期而自动延长、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等,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18.3 召集的方式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如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56

18.4 通知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通知。受益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 代表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18.5 会议的召开

18.5.1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18.5.2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信托单位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8.5.3 由受益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受托人和保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受益人大会。

18.5.4 受益人大会主持人由召集人选举产生。

18.6 会议的表决

18.6.1 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信托单位已不再存续的,该信

托单位自对应的信托单位届满日(含该日)起不再享有表决权。

57

18.6.2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2)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3) 决定是否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决定受托人的解任及更换新的受托人。 18.6.3 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8.6.4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8.7 计票

受益人大会的计票方式为:

(1) 如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中选举2名受益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受益人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中选举3名受益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受益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

信托单位持有代表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

58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 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在通知的召开时间,如该受益人未能

将书面意见送达至召集人,则视为该受益人未参加受益人大会,受益

人大会统计表决结果时以实际收到的受益人书面意见为准。

18.8 通知和报告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信托计划的监管部门报告。

19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19.1 受托人的解任

19.1.1 信托计划发生本合同第19.2款规定的任何受托人解任事件时,应召开受

益人大会;并且如果受益人大会做出解任受托人的决议,则受益人大会应向受托人发出书面解任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受托人解任的生效日期。 19.1.2 受益人大会发出受托人解任通知后,受托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受托人

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受益人大会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

(A)在受益人大会任命后续受托人生效之日;(B)受托人解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19.1.3 除了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受托人。

19.2 受托人解任事件

在本合同项下,构成受托人解任事件的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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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

(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

重大过失;

(3) 受托人因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而不能继

续履行管理职责;

(4) 法规法规规定的受托人应予解任的其他情形。

19.3 受托人的辞任

受托人不得辞去其作为本合同项下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除非受益人大会决议确认:(A)任何应适用的法律不允许受托人继续履行管理职责;且

(B)受托人无法采取任何应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合理措施以履行其管理职责。

19.4 后续受托人的委任

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或同意受托人辞任的,受益人大会应任命后续受托人,一经任命,后续受托人即成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管理职能的承继者,并应承担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后续受托人一经接受任命,应当做出信托文件中受托人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权利,承担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义务。

60

20 风险揭示与承担

20.1 风险提示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2) 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

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正式建立,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可能被按照受托人固有财产处理,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因此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 投资风险

受世界经济形势波动、国家利率调整等影响,信托计划资金投资的金融产品、权益性投资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价格将会发生波动,并可能引起信托财产出现投资亏损。在信托财产出现投资亏损的情形下,存在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而提前终止信托计划进行清算分配的可能,并存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不足支付届时应予支付的信托费用和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的可能,从而影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4) 信用风险

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投资品种,可能因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到期投资品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偿付,进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5) 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由于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使信托财产未能实

61

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6) 保管人风险

可能存在因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7)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以及因此而引起的不能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利益的风险。

(i)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为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利益;即使本信托计划安排了次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级受益权提供流动性支持,但是可能因次级委托人不能按时、足额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无法按时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ii)信托计划可能无法按期终止和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需以卖出债券、变现信托受益权、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变现信托财产,受制于市场可能出现的波动性以及信托受益权、股权或股权收益权转让的潜在受让方、转让价格不确定等原因,受托人可能无法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及时变现全部信托财产,从而对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利影响。

(iii)优先级信托单位唯有存续期限达到或超过其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后方可退出,该等期间内受益人唯有通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规定转让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形式变现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其流动性受到影响。

(8) 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损的风险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不足本合同第9.3.2.1条至第9.3.2.3条规定款项的,优先级受益人面临遭受信托利益损失的风险。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不足支付本合同第

9.3.2.1条至9.3.2.3条规定款项或在支付完毕本合同第9.3.2.1条至

9.3.2.3条规定款项后的余额小于次级受益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次级受益人面临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9) 其它风险

62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或使得受托人无法进行相关投资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20.2 风险防范

针对上述风险,受托人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以下措施可以覆盖和排除在管理本信托财产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全部风险。

(1) 受托人应密切关注、跟踪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状况,对未来政

策和市场走势做出相应判断,在发生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风险时,及时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 受托人根据所掌握的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判断经济走势,把

握产业动向,控制投资风险,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对资金进行谨慎、有效的运作,努力规避各种市场风险。同时,本信托计划应当将资金投资在多个投资品种上,遵守《信托合同》第8条规定的投向及投资标准,以分散因投资过于集中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受托人将坚持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网络或系统故障等风险。同时,受托人将加强内部的流动性管理,将部分资金投资于货币基金、活期存款等流动性强的投资品种,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营情况及时准备相应的现金资产。

(4) 受托人将审慎选择交易对手,降低因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到

期投资品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清偿,进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5) 受托人应加强内部管理,恪尽职守,在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科学的分

析,严格执行受托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力争降低因受托人的管理不当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6) 受托人应坚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63

20.3 风险的承担

20.3.1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

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20.3.2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由于受托人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而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负责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20.3.3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

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21 违约责任

21.1 一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1.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原因致使信托利益未按时支付的,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自行承担。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 因委托人在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上存在问题而导

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2) 委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做 64

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21.3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 受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2) 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本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约

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22 保密义务

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双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A)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B)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C)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要求进行的披露。

65

23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3.1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23.2 争议解决

23.2.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

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应就有关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3.2.2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24 其他

24.1 通知

24.1.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要求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

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专人递送、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第24.1.2款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邮寄或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有效送达:

(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2)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在 66

相关传真发送时;

(3)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

后第5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4) 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递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5) 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发件人电子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之

日。

24.1.2 双方用于第24.1.1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如发送给委托人/受益人,联系方式见本合同前附认购/申购信息表;

如发送给受托人,按如下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8层815室

联系人:高文跃

电话:010-85710330-8022

传真:010-85711577

电子邮件:gaowenyue@zrtic.com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以书面形式予以放弃。在任何公司或单位内部未能或延迟向指定收信人递送任何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按照第24.1.1条有效送达的效力。 67

24.1.3 但是就受托人而言,受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信息、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

人(受益人)作出的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可以选择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向委托人(受益人)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递送。

24.2 生效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并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24.3 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本合同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24.4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信托财产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8

24.5 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24.6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

24.7 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附件一(《续期授权书》)。除附件一《续期授权书》外,上述附件中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续期时,若《续期授权书》的内容与本合同内容约定不一致的,在续期时应以《续期授权书》的约定为准。 24.8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委托人持有壹份,受托人持有壹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69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签字页)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70

附件一:续期授权书(格式)

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续期授权书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持有下列优先级信托单位(下述数据可由受托人协助填写):

2中融唐升1号A3B3C3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

上述信托单位到期后,本人/本机构授权贵司在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当日,将拟分配利益中的信托本金作为申购新开放的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申购数量为

【100万份,且为10万的整数倍),申购类型为【X】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为【X】%,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剩余资金请分配到本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本人/本机构签署本《续期授权书》后,将作为我方认购“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信托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效力视同签署申购新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该等信托文件无需另行签署,与原信托文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此为准。

在签署本《续期授权书》前,本人/本机构已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A3、B3、CI类优先级资金信托合同》、《中融-唐昇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唐昇1号结 71

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独立作出是否签署本《续期授权书》的决策。本人/本机构对本《续期授权书》的签署,将表明本人/本机构已了解该信托可能存在的风险,且表明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本次续期申购的相应风险。

本授权书签署后不可撤销。

个人(委托人)签名/机构(委托人)签章:

72 年月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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