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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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论 隐 私 权
入 学 年 月__ 0*年秋_____
姓 名___某某某_____
学 号__0*********___
专 业_ 法学(本)__
学 习 中 心_ 某某学习中心
指 导 教 师__ 某某 ____
完成时间200*年_*_月_**_日
论隐私权
【摘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本论文重点介绍和探讨了隐私权的涵义、特征、内容以及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并且重点阐述了隐私权保护的价值,意义、隐私权保护的方式与法律手段以及隐私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与隐私权保护密切相关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提出了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并着重就知政权与官员隐私权、社会公众人物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相互限制与平衡进行了探讨。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虽然制度的相对比较完善,但并没有形成明确的价值趋向体系,特别是隐私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相关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随着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我国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的缺陷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立法比较零散、保护不太完全、难题没有解决,网络技术发展给隐私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立法未能适时应对。
我认为当前及今后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应该采取以下建议:一、完善其他法律法规对隐私权保护规定;二、在宪法中确定隐私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三、重点强化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功能。
【关键词】:隐私 隐私权 知情权 法律责任 冲突与平衡
【目录】:
一、隐私和隐私权
(一) 隐私
(二) 隐私权
二、隐私权的保护
(一) 隐私权保护的价值
(二) 隐私权保护的方式及法律手段
(三) 隐私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一) 知情权
(二)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三)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相互限制与平衡
四、关于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思考
(一) 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
(二) 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思考
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一、隐私和隐私权
(一)隐私
隐私,是指不愿为外人界入的私人生活,它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特征,社会化的过程也即人际交往扩张的过程。 基于对隐私的隐瞒、利用、维护和支配而形成的隐私权,是法律为保护隐私而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它又称个人秘密,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与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另一部分与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没有关系,也就是隐私权所保护的部分。那么什么是隐私权呢?
(二)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人;
2.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3. 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使用权,个人隐私维持权。
二、隐私权的保护
(一) 隐私权保护的价值
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在于:隐私与尊重人的自由,自主,理性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隐私必须受到尊重,因为它是保护我们自由和自决的一张重要盾牌。康德认为:自由与理性把人与其他生物区分开来,我们具有自决的能力,而该能力是我们之为人的一种最高价值。因而,康德的哲学观点就要求我们必须尊重人的自由。隐私权是一种重要的天赋权利,没有隐私,我们的生活就会受到更多的控制,我们作为人的尊严就会贬低。因此,隐私权必须受到保护。
(二) 隐私权保护的方式及法律手段
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世界各国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
从立法角度考察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隐私权责任。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直接确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能直接找到法律依据,最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
2.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立法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我国采取这种间接保护方法。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损害没有可比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救济。如泄露他人隐私,既未造成名誉权损害,又未造成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救济。
从保护的法律部门考察,可以分为民法保护方法和刑法保护方法
1.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指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讲,除去侵害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行为方式,对一般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均可适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的赔偿。
2.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方法:是指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承担刑事责任作为救济手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隐私权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应该是隐私权保护的最高境界。但目前也不能说侵犯隐私权就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原理,只要一种侵权行为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构成犯罪,那么这种行为就从普遍的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刑事责任。
(三) 隐私侵权的法律责任
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1.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
3.行政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关于新闻、出版、广告、宣传、广播、电视、电影、医疗卫生、档案管理、邮电、社会治安等许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例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就规定了任何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其中包括诽谤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内容。国家通过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姓名、地址等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我国银行为储户保密,律师有责任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保密,医生、公证人、会计师、新闻工作者对其在职务活动中获得的他人隐私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4. 程序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但对于有些涉及到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该法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一) 知情权
知情权是一项公权,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知政权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知政权包括对国家官员出生、家庭、履历、操作、业绩等个人信息的知悉,国为公众选举他们授予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谋求公共利益,就有必要对他们的品行、才干、价值观等有较深入的了解,官员有义务公开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社会知情权,指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社会知情权包括对涉及公众人物的各种信息和社会新闻事件的知悉。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指公民有权了解各种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将成为其工作人员的人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二)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在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存在着一种潜在的冲突,两者从来就是一双对立的法学范畴,它们代表着不同方面的精神利益,社会中的信息可以分为法律保护的信息和不保护的信息,前者是不允许知情的,如国家秘密,私人信息;后者才是知情权保护的内容。在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的社会,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是一咱较为普遍的现象。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就成为一种必然的客观现象。以权利角度而言,隐私权在某种程度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而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而知情权则是获取某种入息的权利。再加之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这就使得两种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事实上,这两种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冲突从未间断。其实质上是一个关涉客观存在的相关立法之间的权利分配与平衡问题,一方权利增加,则意味着另一方权利的减少。
(三)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相互限制与平衡
自然人在行使知情权时,常常与他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如何来解决这种矛盾?有学者提出了以下几个原则:1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2权利协调原则3人格尊严原则。知情权、隐私权的范围不可能的无限扩张,需要一定程度的限制。第一,当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自身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不同,他们负有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职责,应具备良好品德及杰出才能,是社会的表率,其相关个人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能否恰当履行职责有直接的联系,并且不可避免地对其公务活动产生影响,因此也就与社会政法公共利益相关,而其职位越高,个人入息与社会政法公共利益的联系就越紧密,隐私范围也就越小,惟有此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知政权的畅通。第二,当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进行对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就此矛盾的处理,应遵循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满足公众合理兴趣与人格尊言相协调原则。公众人物的事来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他们事来有关的个人情况。在社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生活有关时,就应对其加以限制,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第三,当个人信息权与他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就此矛盾的处理,应遵循权利协调,利益衡量原则。当个人欲获取他人隐私以求得自身个人信息圆满时,对这两种权利都要保护,但为了保障对方的权利,对这两种权利要加以一定的限制,对协调二者平衡。
四、关于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思考
(一) 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
虽然我国已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而建立了相应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毕竟由于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相对落后,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要求。况且我国所建立的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容易令人误以为是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失。学术界对于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的法律健全更是热切与积极,不断的发现新情况,指出新问题。学术界充分观察与分析,认为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法律对公民隐私权规定并不明确。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有关于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中,对于公民隐私有所涉及,如故意宣传、散布他人隐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民事法律并未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讲,隐私权是一种早已为法学界明确提出的概念,在国外的民事法律中,隐私权作为公民民事基本权利,是早有规定。目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
(二) 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思考
我国对私权的法律保护的不足现象,提醒我们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现有立法包括刑法、行政法均有隐私权的内容,但作为根本独立的人格权,使隐私权的保护受到消弱,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进行保护,这些权利对于保证自然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是十分必要的。因此,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在我国日益开放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把隐私权作为一咱独立的人格权在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也是十分必要的。其次,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尽快采用直接保护方式,在立法尚未对隐私权做出明文规定之前,可以借鉴他国的作法,由间接保护方式逐步黑心入直接保护方式。第三,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隐私权保护法。目前,我国宪法和许多其他法规都有零散保护隐私权的内容,但是,要系统地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达到健全我国隐私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充分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五、结束语
从长远来看,我们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所做的是远远不够的,隐私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保护隐私权也是对基本人格权和自由权的保护,其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着积极重要的推动作用,必须要加强立法保护和宣传保护意识;我认为当前及今后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应该采取以下建议:一、完善其他法律法规对隐私权保护规定;二、在宪法中确定隐私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三、重点强化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功能;四、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隐私权保护法。从而使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系统的全面的加以保护。
参考文献
1、张玉敏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7
2、张新宝著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群众出版社,1997年
3、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4、曾庆洪 邹兵,《隐私权及其探究》,中国新闻研究中心,2002.10
5、邱鹏,《隐私权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人大法学,2000.6
6、吴国平,《个人信息开放与隐私权保护—-我国征信立法疑难问题探析》,法学杂志,20##年03期
致 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xxx老师给予了热情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一些朋友、同学积极协助查找资料,给予了很多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谢意。
第二篇:论文开题报告_财务风险的特点与防范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 目 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专 业 会计学
学习中心 南宁学习中心
姓 名 欧江杰
学 号 D20706103001
指导教师 吴 俊 英
二零##年 三 月三十一日
一、研究课题的理论依据
1、所选课题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现代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风险呈多样化、复杂化、全球化的趋势,在资本功能认识深化、风险管理需要、市场需求以及巴塞尔协议的推动下,银行更加重视资本和价值管理,更加强调资本和风险资产的匹配。银行资本是商业银行存在的前提和发展的基础,资本的数量、结构和配置效率决定了银行运行的稳定与否。1998年以来,中国银行业改革步伐加快,商业银行资本约束逐渐强化,但仍普遍存在资本概念缺失、资本结构不合理、资本计量模糊等问题,相对国际先进银行差距很大。纵观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发展的历史轨迹,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全面风险管理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未来方向。
目前,美国金融危机仍未平息,在这次危机中许多著名金融机构先后陷入危机,促使学界和金融界开始对目前流行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刻反思,为什么大型金融机构会先后陷入危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未来又将走向何方?随着外部政策、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来自于股东、监管机构、市场、债权人和竞争对手的压力逐渐加大,中国商业银行迫切需要加快向资本管理转变, 必须实现从传统的财务管理向全面资本运营转变,从银行监管资本向经济资本发展,从账面资本数量的管理向资本配置和绩效测评的转变,逐步实现银行全面资本管理。银行全面资本管理不仅是简单地管理某一项资本,或者是应对外部监管的监管资本管理,也不只是银行内部风险、业绩的一种算法,而是包含可用资本筹划、风险资本度量、经济资本配置三大环节,为银行价值最大化服务的经营管理体系。因而,研究银行资本运营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对我国银行未来能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
当前,国际上金融机构的演变呈现“集团化、全能化、国际化”的特征,在一些发达国家,一流的金融机构都采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化模式,其中包括我们熟悉的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德意志银行等。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逐步展开,届时,国外的这些全能化、巨型化的金融集团将与我国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因此,我们必须及时调整产业结构,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走出一条现代化企业管理、形成良性资金融通体系的发展之路。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已经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之一。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吸引顾客提高利润、拓展市场的有效手段,金融创新已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然而伴随而来的是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也就日益重要。本文拟从金融中介机构的角度,分析金融创新与风险二者的关系,并就金融机构角色的转变,提出了相应的监管与风险防范策略。
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理论是在创新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之后,西方经济学界在这一理论框架上进行了补充和延伸。严格意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而广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创造新的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调节方式等。
过去银行业务一向偏于静态与稳定,但受到金融创新的影响,新的金融投资和风险管理策略陆续开发,金融机构也跟着调整其运营模式,不仅借由发行或投资新种金融商品创造收入,也利用新种金融商品从事风险管理。在上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以前,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是银行,而银行所从事的业务种类也非常有限,除了经营存款、贷款、汇兑等传统业务外,很少经营其它金融业务,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一直很少。
60年代末,国际资本流动速度的加快对布雷顿森林体系所规定的固定汇率制提出了挑战,各国政府对外汇市场实行资本控制。这一阶段银行的金融创新目的在于逃避各国的金融控制和资本监管,主要有欧洲货币、欧洲债券、平行贷款等。在欧洲货币市场建立后,金融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其结果是加强了经济体对金融体系的深化,在原有的金融体系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加速了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设置,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住宅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和互助基金等。
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各国开始逐渐放松管制,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阶段市场创新活动主要有浮动利率票据、中期票据、可转让存单、货币远期交易、浮动利率债券、货币市场存款账户等,其目的在于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80年代,能源市场供应过剩、债务危机等使得转移信用风险、改善银行信贷质量、降低筹资成本成为当务之急。这一阶段的主要创新活动有票据发行便利、零息票债券、互换、期权、期货、远期利率、协议等。进入9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和一体化趋势,各国金融管制大大放松,金融机构为增强资产之流动性,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随着金融衍生商品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角色从以往单纯的间接金融转变为商品的发行者、代理商、管理发行者、信托者、增强信用或流动性者、至证券化资产的投资者。例如投资银行等各种各样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它们从事着资本市场的业务,包括证券的发行、承销与交易代理,提供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基金管理以及为企业投资融资进行咨询、顾问等业务,显然的,为直接融资提供金融服务的正是这些非银行的金融中介。
因此,商业银行不仅继续是货币市场、间接融资的主体,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中的作用也在加强,这也使得银行金融中介和非银行金融中介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正在不断地改变以往的经营模式,它们一改由原来只经营传统的存、汇、贷、放,变成经营几乎无所不包的金融百货公司。
无论是从金融创新的诱因还是从金融创新的应用来看,最直接的体现是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即西方所指的表外业务上。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除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以外,不直接承担或形成债权债务,不动用或极少动用自身资产,为社会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银行在办理这类业务时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而是处于受委托代理的地位,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它既满足了经济社会对商业银行的需求,又能吸引更多顾客,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
从事金融商品创新会为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的利润,但也让金融机构在承销和交易过程中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在从事此些业务时必须了解这些业务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于金融衍生商品的构成相当复杂,创新或复制后金融商品的风险可能与原产品不一样,不仅受标的资产的报酬率和风险所决定,同一金融商品对发行者和使用者的风险也不同,并且也依这些商品如何被使用而有所分别。
随着各国对市场利率、外汇管制的放松,企业为了转移或消除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及摆脱政府的金融管制,金融机构创造了种类繁多的新金融工具进行表外融资,金融创新活动愈演愈烈。以目前的金融创新活动而言,主要集中在资产证券化和新型衍生性金融商品开发上。
二、课题研究内容及成果
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中,风险管理正日益成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不少人认为,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就是引进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特别是定量分析技术,以为通过计量模型就能够解决风险管理问题。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一般包括如下要素:风险文化、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风险管理计算机系统、风险管理人员。有效的风险管理,必然是上述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忽视任何一个要素,风险管理不可能有效。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重视风险管理体系的系统化建设,以理念文化培育为先导、以加强基础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为重点、以技术方法研发为支撑,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一般包括如下要素:风险文化、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风险管理计算机系统、风险管理人员。有效的风险管理,必然是上述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忽视任何一个要素,风险管理不可能有效。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重视风险管理体系的系统化建设,以理念文化培育为先导、以加强基础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为重点、以技术方法研发为支撑,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通过对大量文献的阅读和研究,我个人认为,操作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我们必须加强基础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国际银行界一般认为,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根据重要程度排序依此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当然,由于银行的业务结构不同,风险的重要性程度排序也会有所不同,这种不同是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重要性程度排序。巴塞尔委员会的一项统计表明,发达国家银行操作风险资本需求平均水平为资本需求的10%左右,可见操作风险在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并不处于显著地位。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产生了大量不良贷款,一般认为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不可否认,信用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如果不能准确识别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特征,就不可能抓住风险管理的主要矛盾,就不可能真正控制住风险。
任何损失事件的发生往往不是单一风险造成的。信贷损失也不是单由信用风险造成的。大量信贷损失案例表明,信贷损失是由于信贷流程关键环节人员不尽职、欺诈、人情贷款、违规操作、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密等等造成的。一项调查显示,操作风险事件50%左右发生在信贷部位。操作风险很大程度上引发和放大了信用风险。
和发达国家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更加复杂的经营环境,产权结构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法律体系的缺陷(如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银行起诉难、判决难、执行难,个人住房抵押品的处置问题),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转型经济对道德、文化的冲击,这些极易引发操作风险。而且,我国银行基础管理薄弱,内部控制不健全,如一级法人体制下的多种管理模式造成政策、管理程序、管理标准难以统一;管理制度的重复与缺失并存;监督制约独立性差,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重点,必须通过加强基础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来防范操作风险。
1、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以资本管理为核心,以风险管理为手段
资本作为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决定了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企业一样,必须要有资本。要视资本的多寡决定商业银行规模的大小,明确地讲就是要视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决定商业银行经营产品的种类、范围和总量。过去我国的银行业缺乏资本约束资产发展的概念,这与当时的体制和经营理念有关。在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和服务性业务还未能成为商业银行主要利润增长点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我国仍实行利率管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依靠信贷资产规模的扩张来增加利润。在这种形势下,商业银行只强调贷存比,有存款就可以放贷款,根本没有考虑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风险对资本意味着什么。这就必然增加了银行业经营风险,加大了对银行资本的压力。
资本约束资产的发展是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所必须的,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风险具有的损失和收益的两面性特征,这句话又可以理解为“以资本的多寡确定资产规模的大小;以资本的价值取向决定资产结构的组合”。因此,资本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而风险管理是实现资本管理的手段。换句话说,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经营,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是不同层面的管理。
2、风险管理满足资本管理要求的两项主要内容
(1)测量风险,提出资本需求
从资本管理的角度看,风险管理的意义在于自下而上的测量风险,确定各类银行业务所需要占用的资本。1988年版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测量资本的简易方法,即标准法:资本=∑(资产×权重)×8%。在这个方法中“权重”是委员会制订的,对所有银行都是这个标准;“8%”是委员会规定的资本充足比率的最低要求,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情况要求银行提高这一比率。这一方法简单、明了,对商业银行数据要求不高;它为国际银行业提供了一个统一衡量风险的标准。并将测量结果所需要的资本从“法律”的角度定义为“监管资本”。20##年6月颁布的新协议在继续沿用了这一方法的同时,为了弥补其敏感性不足、对风险测量过于审慎而加大商业银行资本压力的缺陷,提出了IRB法。允许国际活跃银行利用内部数据建立模型测量风险。这一方法简单地讲,就是通过观察一段时间内不同组合客户违约的波动性对可预期损失(EL)的影响计算VaR值。由于VaR值已经超出了用拨备弥补的平均损失,即可预期损失;这部分损失,拨备已不足以覆盖,商业银行只能用资本进行弥补。因此,我们将用于弥补超过损失平均值这部分损失的资本称为风险资本。商业银行在忽略商誉不计的情况下,风险资本等同于经济资本。
因此,资本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首要作用就是防范不可预期损失,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准确地计量不可预期损失,或者没有足够的资本准备,一旦损失发生其结果只能是违约破产。所以,如何提高风险测量水平并加强资本的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至于是根据协议标准法按照监管要求测量资本需求,还是开发IRB法,以经济资本(以IRB法计算的资本与经济资本很相似)替代监管资本,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自身。它不仅要对经营的外部市场环境、监管要求进行全面的调查,还要对内部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管理能力、IT水平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但是,无论商业银行采用何种测量风险的方法,最终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资本是最昂贵的资金来源,占用资本防范损失是有成本的,即风险成本———资本回报。
(2)满足资本的回报要求风险管理的核心是资本经营,商业银行防范风险不是目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有盈利,为资本取得它所祈盼的回报,这就是资本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在风险中经营资本,按照董事会给定的资本确定资产规模的大小,根据董事会确定的资本回报要求完成资本配置,将资产调整至最佳的组合结构。
准确地说,商业银行本身就是风险行业,用于弥补可预期损失的准备金不应该理解为损失,它是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应在成本中列支。一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只要小于已经计提的准备金与经折扣后的抵押品现值之和,并有盈利,这家银行就是好银行。至于这家银行好到何种程度则取决于这家银行的EVA经济增值(EconomicValueAdded)。EVA是财务核算的概念,是对已经发生的进行考核;它有别于SVA股东增值(ShareholderValueAdded),SVA是风险管理的概念,是对未来股东价值增值的预测。
由于种种原因,国内商业银行过去发放贷款不仅没有以资本防范可能发生损失的概念,更没有根据金融产品的风险和客户的信用等级为金融产品定价的概念,我们所有的金融产品中都没有考虑风险成本。我们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仅仅是盈利管理的范畴,包括资金成本、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和净非利息收入。没有准备金,更没有资本成本。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求贷款定价必须包括以上内容。
3、资本管理的内容
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商业银行的资本会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投资人作为股东要求以最少的资本获取最大的利益;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的维护者,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秩序,要求商业银行在出现风险隐患时准备充足的资本,至于商业银行盈利与否并不十分关心;而作为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对资本的管理就不仅仅满足于资本吸纳风险的职能作用,它更为关心的是如何用最少的资本创造最大的价值。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729段的描述,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内容是:银行从战略目标出发,对当前和未来资本需求进行分析,这是制订战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战略计划应清楚地阐明银行资本需求、预计资本支出、目标资本水平和外部资本来源。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必须把资本计划视为能否实现战略目标的关键要素。
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分为对“实物资本”的管理和对“虚拟资本”的管理。实物资本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权益部分,包括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补充性资本);它多以现金和变现能力很强的证券形式存在。虚拟资本是从资本作为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防范损失的缓冲器角度而言,在银行没有真正发生损失前,所有针对资本的风险管理工作都不涉及实物资本,仅就未来可能发生的虚拟情况进行,我们将此时所提到的资本称为虚拟资本。
(1)实物资本的管理
商业银行对实物资本的管理是通过“司库”完成的。司库可以隶属于资产负债管理部门,也可以隶属于财会部门。司库的职能主要包括:其一,确保银行的资本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范围以内。其二,为银行筹集资本并管理余额。其三,资本投资。筹集到的资本是为了保证银行业务的正常经营,防范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
(2)虚拟资本的管理
商业银行对虚拟资本的管理又称为资本配置,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范畴。资本配置是指名义上或形式上计算支持业务的资本总量的过程,即风险测量的过程。资本配置与司库管理职能中的资本投资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它并没有实际的现金投资发生。司库的资本投资属于长期无风险存款资产,而资本被配置于风险业务部门中。
商业银行对虚拟资本的管理是由董事会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它的职能就是通过各个风险管理部门将业务交易层面的风险从业务底层汇集上来,会同资产负债委员会将业务所需要的资本和司库制订的资本计划一并呈报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资产负债委员会安排司库落实资本筹集计划;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配置资本。
总之,现代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以资本为核心进行的,司库负责实物资本管理,风险部门负责虚拟资本管理,两种管理是通过董事会进行统一决策,这是资本的两种不同存在形式的管理,都是银行资本管理中不可或缺的。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资料收集法,通过阅读大量的国内外相关文献,收集翔实可靠的数据资料;以保证论文有充分的证据和坚实基础。综合运用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以及实证与规范分析、历史与比较分析相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宏观与微观分析等方法,以银行资本为研究核心,将银行资本的司库管理、风险管理、监管管理、财务管理结合起来,提出“全面资本管理”的概念,通过深入分析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理论基础以及当前和未来所面临的外部市场和监管环境,尝...更多试构建切实可行并具有前瞻性的中国商业银行全面资本管理体系,为国内商业银行逐步实施全面资本管理模式,探讨理论上的科学依据、具体措施和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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