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评价技术协会
重庆市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要求,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维护委托方和安全评价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和其他省市相关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业自律收费标准。
一、安全评价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相应的安全评价机构负责对评价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工作。
二、安全评价收费实行行业自律价。具体收费按本标准附件根据项目规模、产值,采用插值法确定,不得降低收费标准。
三、评价报告的评审费用由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书应符合安全评价导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五、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并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委托方应遵守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收费。
七、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收费标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2.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3.气体、液体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5.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8. 水力发电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9. 港口码头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附件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注:
1.总投资额,在安全预评价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额;在安全验收评价时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不含上限。
2.在确定收费标准具体幅度后,不同行业再乘上行业调整系数后确定收费标准。行业调整系数为: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管道运输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烟花爆竹制造业、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等行业为1.2;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运输业、港口码头为1.0;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仓储业,水利、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为0.8;风力发电业、太阳能发电业、再生能源发电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器制造业,轻工业,纺织业,烟草加工制造业等行业为0.5。
3.未作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收费在本标准基础上上浮20%收费。
4.本标准不包括非煤矿山项目。
附件2: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加油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加气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加油加气联合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附件3:气体、液体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气体、液体储存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注:Ⅰ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0m3以上或液体1000m3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 m2的大型仓库。Ⅱ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10000m3的或液体100-1000m3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2之间的中型仓库;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Ⅲ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m3以下或液体1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3的小型仓库;Ⅳ类: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
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附件5: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附件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注:
1.有瓦斯的地下矿山,其安全评价费用在同等规模评价费基础上增加1万元;
2.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的地下矿山在同等规模评价费基础上增加1万元;
3.两者都具备的地下矿山在同等规模评价费基础上增加1.5万元。
4.条石场、矿泉水、河道采砂、盐卤、温泉等安全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7: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附件8:水力发电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水力发电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附件9:港口码头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港口码头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注:
1.上述标准均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泊位1个的码头;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两个及两个以上泊位的码头参照建设项目中验收评价收费标准执行。
2.有上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码头,按其中最大一种执行。
第二篇:上海市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上海市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20xx年12月6日)
20xx年12月6日,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讨论,形成收费的初步意见,报物价局批准。标准如下: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收费标准
二、其它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收费标准
1上述费用不包括赴外省市进行项目调研的费用。
2安全验收评价的收费在安全预评价收费基础上增加10%。
3上海市评审费按照评价费的10%收取;国家局评审费2.5万元、会务费2.5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现状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1、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费用(元)=34000×A+60000×B+23000×C
其中:A:大型化工企业进行管理层评价,A=1; 其他企业的A=0;
B:生产装置的数量
C:小型仓库C=1;中型仓库C=1.5;大型仓库C=2;
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注一:Ⅰ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0m以上或液体1000m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的大型仓库;Ⅱ拥有储存气体1000—10000m3或液体100—1000m3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2的中型仓库;Ⅲ类拥有储存气体1000m3以下或液体1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
3、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现状评价 费用(万元)=10000+20000×C
其中:C:无储存场所C=0;小型仓库C=1;中型仓库C=1.5;大型仓库C=2 注:每增加一项危险化学品内容,收费增加1000元。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安全现状评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证评价参照一套生产装置的费用进行收费。
5、加油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