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强公司领导同基层职工群众的联系,密切干群关系,建立公司领导与职工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的平台,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订公司总经理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总经理联络员的基本条件
1、在生产一线和管理岗位工作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2、思想素质高,具备较强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3、诚信尽责、忠诚敬业,在本单位具有较高的群众基础和威信。
二、总经理联络员的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带头执行上级有关决定、决议,认真履行下情上达的联络职责。
2、关心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及时掌握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动态情况,敢于真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积极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巡视检查活动。
4、如遇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5、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作好上级和公司有关政策规章的宣传、解释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三、总经理联络员的产生
联络员的组织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各单位提出人选意见,名额为1至2人,由公司职代会代表团团长及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核,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由公司总经理颁发聘书。
四、总经理联络员的聘期
联络员的聘期一般与公司职代会的届期同步,如遇有缺额,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办法补选。
五、总经理联络员的工作内容
1、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深入了解和掌握本单位职工思想动态,并做好公司各项政策、制度的宣贯,为职工释疑解惑,在企业面临的新形势下,主动创建和谐的人文环境。
2、在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设备整治、节能降耗,降低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以及在企业转型,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升企业的精益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等方面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对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奋斗目标等重大决策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4、对职工广泛关心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六、总经理联络员会议
1、经总经理同意,由公司工会和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如遇有重要事项,经总经理提议,可随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2、召开会议之前,可由总经理确定会议主题,提前7日通知联络员。
3、如总经理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公司工会或总经理工作部请假,并以书面形式对会议主题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3、会议结束后,应立即形成会议纪要,并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会议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将处理意见向联络员及时反馈。
七、总经理联络员的培训
1、联络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政策培训,优先参加有关调研及考察学习活动。
2、联络员所在单位应支持联络员正常履行职责。
八、总经理联络员的考核
1、联络员每季要向总经理或总经理联系人(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反映一次情况。
2、联络员每年要向公司工会上交一份书面述职报告。
3、经公司工会考评和总经理同意,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总经理联络员进行表彰,对不称职的总经理联络员将予以撤换。
第二篇:XX县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XX县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加强工作指导,增强信息沟通,落实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确定建立全县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应确定1名副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联络员如有变更,请在变更时通知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
第三条 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节能工作规划或计划,督查本部门节能工作落实。
(二)分析、整理本部门能源消耗状况和特点,按季度(次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7月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报半年、全年能耗数据分析报告。
(三)收集、传递本部门节能工作信息,总结并上报本部门节能工作典型和经验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完成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指令性工作任务,参加有关学习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
(五)提出推进本部门或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 1
垂直管理部门的联络员,应承担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全县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由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年度会议每年召开1次。会议主要内容:学习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问题;提出拟订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等事项。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研究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工作或重点问题。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全体联络员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二)联络员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向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书面报告。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各部门联络员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联络督导、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本部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第七条 对在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联络员,由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考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 2
垂直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建立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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