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私人建房规划许
可办理分类处置办法(试行)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有效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建设活动,规范建房行为,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黔东南州“两违”清理处置工作指导要则?、??中共施秉县委办公室 施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秉县集中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施党办发?2012?1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规划编制批复实施情况、20xx年5月1日开展的“两违”清理工作及近年在办理私人建房规划许可手续出现的情况,特制定本处置办法。
一、适用范围
?施秉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划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私人建房,东起下窑村,南达毛头脚,西至高寨榜,北以鸡公岩山体为界,面积约17.45平方公里。
二、阶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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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县规划批复实施时间及开展“两违”工作时间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施秉县城总体规划(1999-2015)?(以下简称99版总规)批复实施前,即20xx年1月25日前。
(二)第二阶段。99版总规批复至20xx年3月16日批复实施的?施秉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以下简称2010版总规)期间。
(三)第三阶段。20xx年3月17日至20xx年5月1日“两违”令下发期间。
(四)第四阶段。20xx年5月至今。
三、处置原则
(一)20xx年1月99版总规批复实施前已建房屋和20xx年3月以前2010版总规扩容之后在99版总规中心城区范围之外已建房屋(包含上、中、下窑,红卫桥酒厂至毛头脚,凉水井至伍棋、高寨榜,鸡公岩坡脚,陈家榜),对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不严重影响交通、林业、水利等部门规划,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不拆除,无论是否符合现行县城规划,是否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经按程序核实后,不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二)第一款约定的时间、范围外用地性质不符合县城规划,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已建房屋,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分期拆除。 2
1、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2、侵占河道、渠道、河堤、城市水源地、规划保留水域的。
3、侵占滨河绿地等公用设施用地的。
4、侵占城市市政管线控制地带或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5、对城市消防、防洪、防汛、环境保护及其他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影响的。
6、不符合城市风貌设计,直接影响市容立面效果和城市景观的。
7、停建令下达查处后仍非法抢建、强建的。
(三)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对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当事人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已建建筑进行质量鉴定,出具有效鉴定报告,鉴定质量合格或按鉴定报告整改合格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若当事人不履行鉴定评估程序,当事人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包括影响周边房屋)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与利害关系人签订相应协议。
四、补办程序及处罚缴费标准
(一)、办理程序
建房户提出申请(附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建房年限佐证材料、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或承诺)→社区居委会、镇规划管理站核实证明→县综合执法局、国土、住建联合审 3
查意见→住建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手续→住建部门办理房产证。
(二)、补缴费用和罚款
1、土地按国土部门要求补缴费用及罚款。
2、房屋按?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营性房屋按30元/㎡、其他按20元/㎡(总建筑面积)补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违法行为处以工程总价5%--10%罚款:
⑴、20xx年1月25日至20xx年5月1日期间的房屋: ①两证(土地证、规划证)全无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进行处罚。
②属于拆除旧房,在老屋基上新建,未取得许可手续的的:用地性质符合规划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进行处罚;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进行处罚。
③有土地证,无规划许可手续的:用地性质符合规划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进行处罚;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进行处罚。
⑵、20xx年5月1日至今的房屋:
①停建令下达查处后停工等候处理的房屋,按第一款罚 4
款标准执行。
②停建令下达后抢建、强建的房屋,除按第一款罚款标准执行外,对其行为另行处罚:
①两证(土地证、规划证)全无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进行处罚。
②属于拆除旧房,在老屋基上新建,未取得许可手续的的:用地性质符合规划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进行处罚;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
③有土地证,无规划许可手续的:用地性质符合规划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进行处罚;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进行处罚。
4、对属于县城建设的第一拆迁安置户,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按程序补办,不另行补收以上费用和罚款。
五、严格实施处理
(一)对审查符合补办手续的,严格按程序、时限予以办理。
(二)对“两违”整治中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两违”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凡是列入补办手续对象的,在未履行完处罚程序、相关规费和规划用地手续未补办完毕,擅自抢建、强建、偷建,一律停止补办手续,并作拆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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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是尚未认定可以补办手续或拆除的两违对象户,擅自抢建、强建、偷建的一律拆除处理。
(五)20xx年1月1日后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一经发现,立即拆除,不得补办任何手续。
(六)凡把关不严,存在对不符合可完善手续的房屋擅自完善手续,或为其提供虚假资料完善手续的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O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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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xx〕67号,
泰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泰政发〔2008〕67号
(20xx年6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2004〕23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人建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住民在已依法登记或审批的房屋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享受农村经济分配的农户因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而在其户籍所在行政村集体土地择址新建居住房屋的活动。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是指《泰顺县县城总体规划(2002—20xx年)》确定的罗阳镇规划控制区(含《县城新城区分区规划》范围内控制区)。
第四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私人建房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是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房管、公安、环保、文化、水利、工商、消防、环卫、城建管委办等部门和罗阳镇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私人建房必须符合罗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泰顺县县城建设规划,切实做好排水、通风、采光、施工等方面与相邻方的关系。
第七条 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
第八条 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荒地,在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点聚集,鼓励集中成片建设新村或农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单家独户兴建住宅。
第二章 新 建
第九条 新建对象为县城规划区内罗阳镇各行政村的无房户、危旧房户、住房困难户等 1
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农户。已享受搬迁安置、灾后重建等建房政策的,不列入新建对象。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户,可申请新建房屋。
(一)申请建房户为农业户口,参与户口所在行政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并拟建房用地属申请建房人户口所在行政村集体土地;
(二)申请建房户没有任何出售、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建筑物)的;
(三)申请建房户必须是无房户、危旧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包括下列情形:
1.申请建房户一直借(租)他人房屋的;
2.申请建房户原有老屋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文保单位且无法拆除改扩建,确又无其他住房的;
3.因规划控制需要,申请建房户原有老屋拆除后无法改扩建、重建,确又无其他住房的;
4.申请建房户未审批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或者以全体家庭成员作为一户审批建房用地后,确因家庭人口众多(5人以上,以户籍为准),且常住人口中因结婚(以领取结婚证书为准)造成人口增加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确实需要分户建房的。
(四)对第(三)项第2、3目所列情形,在安排建房指标时,申请建房人必须与罗阳镇政府签订书面协议,在征用征收其原有老屋用地时,不再安排用地。
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用地不得安排在县政府确定的控制范围内。控制范围包括云寿线两侧和老城区所有地段沿街的第一退(排)、桃花园小区至原弹药仓库所有地段、马头岗小区、塘角、青草湾地块、城西小区至白云橡胶厂(泰庆路两侧)、三插溪水电站职工宿舍北侧至泰一中地块、城东小区已征规划范围、南外村Y和Z地块已征规划范围、新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容易引发地质灾害地块及有土地权属纠纷地块。
第三章 改扩建
第十二条 改扩建包括改建、翻建、加层、升高和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房屋改扩建。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二)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第十四条 除D级危房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改扩建。
(一)位于严格控制区内的;
(二)位于道路规划红线内的;
(三)占用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公用绿地的;
(四)压占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的;
(五)改扩建后加剧影响道路交通或消防安全的;
(六)位于按照规划实施并已建成区域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改扩建的其他情形。
严格控制区是指新城区、城北路延伸地块、县长运公司周边地块等(详见附图)。 2
第十五条 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已依法领取权属证件并经有资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D级危房,居住人无其他住房又难以易地建房的,可以进行改建,但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证老宅改扩建的,因规划等原因确需凑用少量用地的,参照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指标控制
第十七条 私人建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地面积在省、市、县规定的户限额范围内;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5层以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底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其他层次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十八条 私人建房原则上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在符合用地凑用面积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凑用和县规划建设局核准后,可以适当调整建房占用红线边界。
第十九条 私人建房建筑间距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泰顺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标准。对确实存在困难的对象,在申请建房人征得县规划建设局确定的受影响相邻方的书面同意意见后,经县规划建设局核准,可以适当调整间距。
第二十条 农村私人建房申请人家庭居住人口按申请建房之日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居住人口: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落户在申请建房人家庭的,但其父母另有住房的。
第五章 建房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私人建房的,由申请建房人持经其户口所在行政村和罗阳镇人民政府审查的意见书,向罗阳国土资源所、罗阳规划建设所分别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常住户籍证明。申请建房人进行改扩建活动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明;
(二)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或复核的设计图纸。
除前款规定外,属危房的,需提供危房鉴定证明;属加层的,需提供有资质房屋结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新建的,由罗阳国土资源所牵头,罗阳规划建设所、罗阳房管所、罗阳镇政府配合,对申请建房人的家庭人口、用地和房屋出卖、赠与、转让及符合城镇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建房人户口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罗阳国土资源所进行汇总,申请建房人持相关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申请改扩建的,由罗阳规划建设所牵头,罗阳国土资源所、罗阳房管所、罗阳镇政府 3
配合,对申请建房人的家庭人口、用地和房屋出卖、赠与、转让及符合城镇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建房人户口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罗阳规划建设所进行汇总,申请建房人持相关材料到县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指标中安排切块指标,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对已选定集中安置用地或统一规划安排用地的,不再零星安排建房用地指标。涉及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指标的,在下达罗阳镇切块指标中统筹解决。
罗阳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建房人住房困难程度、建房需求程度、建房能力等因素,将建房用地指标安排到村。同时,有关行政村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建房用地指标落实到户。
第六章 建房监管
第二十四条 私人建房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含套图),并经县规划建设局评审确认。委托设计时,申请建房人应提供由县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建筑设计要点,包括建房规模、造型、层高、层数、立面和色彩等。
第二十五条 申请建房人应申请县规划建设局进行现场放样,完成基础建设后申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建房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无法按期开工的,申请建房人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期10日前向县规划建设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私人建房竣工后,申请建房人应申请县有关审批部门进行验收。县有关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验收合格的,县规划建设局应发竣工验收认可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要切实加强私人建房执法监察,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擅自改变批准建设位置、建设红线、用地规模、建筑风格等许可要求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申请建房户提供有关虚假证明、批准建房用地、违反程序审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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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泰顺县城总体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图
2.县城严格控制区图(县城老城区控规图)
3.县城新城区分区规划控制区图
4.用地凑用面积业务规定(节选)
附件4用地凑用面积业务规定(节选)
六、关于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问题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使用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按照20xx年7月1日施行的《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执行:
1、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m2;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 m2;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 m2。
2、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m2;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00m2;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20m2。
3、3人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m2;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80 m2;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00 m2。
十六、关于有合法权源的老屋改建凑用面积限额问题
根据村镇规划改建需要移位的,凑用农用地的,无结转指标的村可先凑用耕地15m2以内,其他农用地不超过20m2,凑用面积以村为单位待下年上报农转用时冲补折抵。凑用现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可以放宽到30m2以内。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超过凑用面积的,不能以改建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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