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

时间:2024.4.13

中山市             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中山市             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人          ,出资金额    万,占全部出资额的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     个班共       人。

    (六) 招生区域:中山市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山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山市             幼儿园理事会成员一览表

              

中山市             幼儿园理事会成员简历

中山市             幼儿园理事会成员简历

中山市             幼儿园理事会成员简历

中山市             幼儿园理事会成员简历

中山市             幼儿园理事会成员简历


第二篇:民办学校申办


第一部分 民办学校的设立

一、民办教育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称为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法人组织应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万元以上。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内容

拟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合肥市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规,以及本手册的全部内容。

四、审批机关

合肥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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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本区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五、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与学校名称核准相同)。

3、拟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接受资产的数额、用途和资产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核准民办学校名称:举办者必须递交以下材料:核准名称报告,报告必须包括拟用名称、备用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范围和办学规模等。

社会组织应提交有效的机构法人登记证(指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事业单位代码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和单位简介。外地社会组织必须有本地相应管理机关的登记证明。

公民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其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的政审证明(必须证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个人简历。非本市(县)个人,还必须提交本地派出所的一年以上暂住证明。

审批机关核准拟用名称:审批机关收到申办者上述材料并对材料和拟办学场所进行审核后,发给举办者名称核准通知书(样表附后)。

5、学校章程(适用合肥市教育局印发的指导性文本)。

6、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简明登记表(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及其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的政审证明(必须注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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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从事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证、校长任职资格证等)。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简明登记表及其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提交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人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主要指土地证、房产证、设施设备#5@p、资产评估报告等及其复印件。

9、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安全证明。

10、设立学校的可行性分析评估报告,要求按照相应类型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办学规模,逐条对照标准说明相应的办学条件等。说明文字必须符合已提交的各项文件材料。

11、联系方式须提供本地稳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和电话。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不足可用复印件代替。

六、学校名称核准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在申办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须到审批机关核准拟用民办学校的名称。

民办学校名称规范:[地域范围][办学品牌][办学层次与范围]〈学校(中心、部)〉。地域范围,适用与审批机关相应的地域名称;民办学校的校名应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带“省”、“市”、“县(区)”字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省、市”等字样。

办学品牌,要求品牌在本区域范围内不重名,不得使用相同或相近机构的注册品牌和知名品牌,不使用国家禁用的字牌。

办学层次和类型。办学层次,注明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短期培训等。办学类型,注明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按照规定,不同民办学校的名称可以缀以“学校(中心、部)”等字样。

七、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和时限

1、受理材料:举办者按照规定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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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相应的审批机关进行申办。

2、专家考察:审批机关按照申报材料所反映的内容,组织专家对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教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听取举办者汇报,查验相关资料原件,并如实记录。

3、专家评审:专家组在对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考察报告提交审批机关。

4、批准: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具备办学条件,发给准予办学批文。否则,通知举办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发证:由审批机关根据批准文件发给办学许可证。 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批准筹设不超过30个工作日,批准正式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须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批准正式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须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八、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及时完备的手续

民办学校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应立即持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招生办学:

1、到公安机关登记雕刻学校印章,并及时将印章拓印件送审批机关备案。

2、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到银行将临时帐户改为正式帐户,或重新开立基本帐户。

5、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6、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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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民办学校的常规管理

一、对招生广告的管理

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需在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发布招生广告、印刷宣传品必须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合肥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附后)。学校招生广告内容须实事求是,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不得涉及安排就业等承诺。

擅自发布非法广告处理:发布虚假广告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办学单位及刊登广告的媒体单位进行查处。

二、对办理变更手续的管理

民办学校一经批准设立,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相关变更手续。

1、办理变更手续的范围

教育机构(学校)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层次、范围、招生对象以及教学、办公场地、联系电话等。

2、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学校名称,由学校提交如下的材料(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提交变更教育机构名称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相应机构审计的学校资产报告书等。

(2)更换举办者,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更换举办者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的决议;变更举办者协议书;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按照申请设立时审核举办者资格的同样要求提交材料);学校的财务、财产清理情况审计报告书等。

(3)更换法定代表人,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的决议;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简历、政审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材料等);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等。

(4)更换校长,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更换校长的报告;董(理)事会的决议;拟任校长的资格审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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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简历、政审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校长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5)变更办学层次类型,调整办学内容和范围以及招生对象,由教育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一式三份):变更相关内容的报告;董(理)事会的决议;提交适应变更内容的设施、师资、管理人员方面的证明材料。

(6)变更办学场地。民办学校教学场地要相对固定,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变更的,由教育机构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变更教学场地的报告;董(理)事会决议;自有教学场地的要有完备的房屋产权手续;租用教学场地的须提交租赁协议书。

有关变更申请,按“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报审批该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变更项目均须得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涉及到《办学许可证》的重新制作和学校印章的重新刻制,须将原《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

三、通过年度检查对办学单位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批准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分别以“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发文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对“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换发办学许可证,对“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限期三个月整改后,实行年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应参加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学校按照自动停办处理;物价、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已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收费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情况的年度检查,以及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的年度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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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民办学校的终止

民办学校按照办学章程规定,自行终止办学,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停办申请,并抄报民政、物价、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同时停止招收新生并负责正常进行在校生的教育教学工作;

2、学校董(理)事会提出财务、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算方案,在教育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学校按法定程序进行终止办学工作,实施终止办学清算。

3、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注销办学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其它情形的终止办学,依据法律由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实施。

说明:本手册第一至第三分内容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安徽省和合肥市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编写的,今后如有新文件出台,按最新规定执行。本文的解释权为合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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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设置基本标准

普通高级中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重视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

3、坚持全面育人,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4、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5、纳入省及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高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2、聘任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之比不应小于2︰1。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3、教职工人数按每个教学班3—4人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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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经费

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可资信用的凭证(如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公证部门的公证书等)。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五、办学条件于教学设施

1、有不少于10亩土地的独立的校园。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应相应增加校园面积,以保证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城市高中应达到14平方米以上,县镇及以下高中应达到25平方米以上。

2、学校有总体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比例适当。

3、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室和办公用房。有住宿学生的学校,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应达到6平方米。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Ⅲ类实验室标准,城市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Ⅱ类标准。演示实验开出率应达到100%。至少有一个拥有30台微机的计算机(或多媒体)教室,音乐专用教室、电教室各一个,有满足教学及学生课余生活需要的体育器材。

5、学校的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和教师阅览室分别设置。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种类达到30种以上。

6、有满足体育课教学的田径运动场。

普通初级中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2、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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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3、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应按每个教学班3名标准配齐各科教师,配备的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初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的达到80%以上,年龄不超过65岁。

2、教师队伍基本稳定。聘任的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退休教师各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不得随意从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中聘任教师,确需聘任,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3、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思想端正,热爱学生,无体罚、歧视后进生现象;

4、教师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有落实措施。

四、办学经费

审批时,办学首次投入和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之和,农村初中不少于200万元,城市初中不少于300万元;流动资金农村初中不少于10万元,城市初中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常性教育经费来源,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并逐步增长。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有不少于10亩的独立设置校园。生均占地面积农村初中不少于25平方米,城市初中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农村初中不少于4.21平方米,城市初中不少于4.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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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师和课桌椅,班均学生数不超过50人。

3、校舍安全、适用,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基本配套。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初中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Ⅲ类标准,城市初中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Ⅱ类标准设备、配备;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语音室、电教室、微机室、音乐和美术等专用教室。

5、有独立设置的图书馆,藏书量生均图书不少于15册,年订阅报刊种类不少于30种,藏书室、师生阅览室分别设置。

6、有满足体育课教学和学生体育活动的田径运动场。有专用卫生室。

小 学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审美能力、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

2、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德育和安全工作。

3、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4、学校设置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合理。

2、校长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持有校长岗位培训证书,具备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懂得小学教育规律,能胜任一门学科教育,能够指导教学研究,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

1、有一支较为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教师能恪守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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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学教师学历和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3、学校按每个教学班2名左右标准配备师资。

4、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分别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四、办学经费

经费由主办者自筹。开办经费必须首先到位,并有资信证明。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小学不少于5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城市小学不少于1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有不少于10亩的独立校园,规划在校生达到4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还要增加校园面积,使生均占地面积城镇小学达到10平方米以上,农村小学在16平方米以上。

2、校园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规划合理,做到绿化、美化。有校门、旗杆、道路、厕所、围墙和劳动基地。生均绿化面积在0.5平方米以上。有200米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地,至少应有60米直跑道和足够的学生活动场地。

3、校舍安全、适用,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生均建筑面积达到3.8平方米以上。班班有标准教室,学校有教师办公室、图书室、阅览室、仪器实验室、多功能教师、科技活动室、少先队活动室。

4、学生人人有标准课桌椅。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

5、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目录和要求配齐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器材和卫生保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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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图书3000册以上。随着学生数的增加,还应逐渐新购图书,使生均图书达到10册以上,学校应订有一定数量的教育类报刊、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用工具书和教学参考资料。

幼儿园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

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证。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儿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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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办学经费

1、举办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自筹,申请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2、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万元),集镇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城市、县城幼儿园不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场地消防安全须经当地消防部门出具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占地在面积不得少于2亩。

2、幼儿园内部建筑布局合理,户外大型体育活动器械摆放得当;园舍建筑富有童情趣,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

3、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场地积的30%。

4、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城市、县城幼儿园应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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盥洗室、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厨房,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厨房。所有房舍安全、适用。

5、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

6、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县城应有流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幼儿园桌椅应符合幼儿身高。

7、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用品。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城市、县城幼儿园分别不少于6种和15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4种和8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4册以上。

8、厨房有必要的饮用机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具以及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城市、县城及具备3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保健室应配备儿童磅秤、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机械和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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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2、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专业设置与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3、纳入当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及专业的合理布局和职教资源的优化。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2、学校校长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3、学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教学行政人员,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后勤等管理机构。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必须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2、学校聘任的兼职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40%。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兼职教师应征求所在单位同意。

3、教职工数按每个教学班4-5人配备。学校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2名;文化课、专业课、实习课教师的结构比例应相对合理,专业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教师数的50%。

—16—

四、办学经费

1、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出资信用的凭证(如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公正部门的公正书等)。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应有总体规划,校园教学区、生活区、活动区和实习实训基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2、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申办时独立校园面积一般不少于15亩,并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校园面积;学生生均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4平方米,县镇及以下学校应不少于2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3、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要求的普通教室、专业教室、实验室,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文化课的实验开出率不低于80%,专业课实验实习开出率不低于70%。

4、有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30种。

5、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器材。

6、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本设置标准适用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专学校。

—17—

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

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宗旨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根据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多门类、多层次的培训教育。

2、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督查和审计。

3、面向市场需要、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为国家培养实用型、多技能的合格人才。

二、组织机构

1、教育机构有专职负责人,年龄在70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能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校长具备有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验。

2、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专(兼)职会计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师资队伍

1、有所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骨干教师应为该机构的专职教师。

2、每个专业至少有两名以上专职教师,各教学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班主任,负责教学班的管理工作。

3、教师必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其中从事技能培训的教师应具备所任专业课程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证书。

四、办学经费

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学校创办伊始,应有启动资金。其中文化类、艺术类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外语类不少于15万人民币;计算机类、琴类、武术类不少于2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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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备

1、有符合教育布局要求的相对固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办学场地,环境适宜。其中自有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设置符合标准,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学生阅览室藏书城市不少于2000册,农村不少于1000册。

2、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申办计算机类培训的必须有两个40台以上符合标准的计算机室;申办琴类培训的必须有相应琴类设备30台(架)以上。有食宿的民办学校,宿舍食堂必须安全、卫生、舒适,水、电、卫生设施齐全,且有相关的许可证和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4、凡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时提交出让,划拨或租赁(借)用于教学活动的场地、房产、设备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等。

5、教学场所、实验场所及学生宿舍必须配备消防设施,严禁使用各类危房。

六、学校命名

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学校,凡拥有独立产权的教育用房800平方米以上的,且办学规模较大、投资较大的,可设置为合肥XX培训学校;凡拥有独立产权的教育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一定办学规模,教学设备齐全的可设置为合肥XX培训中心;基本具备申办条件的,可设置为合肥XX培训部。

—19—

合肥市教育局受理审批民办学校

工 作 流 程 图

—20—

第五部分 合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示 范 文 本

学校章程

(正文)

举办者:

制订日期:

审批机关:

备案日期:

章程编号:

公示日期:

合肥市教育局 监制

—21—

(编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本学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是学校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 本校以培养 为办学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 本校举办者是

第五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为合肥市 教育局。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学校的名称与地址

第六条 本校名称经审批机关核准为: 。

第七条 本校地址:合肥市 区(县) 街道(乡、镇) 路

邮政编码:23 ;电话:0551 。

本校地址:合肥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第三章 办学内容

第八条 本校办学宗旨: 。

第九条 本校的教育、教学业务范围:(以审批机关颁发的

—22—

办学许可证为准):

(一)办学类型: 。 (二)办学形式: 。 (三)办学范围: 。 (四)招生对象: 。 第十条 本校计划办学规模: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限 月。 (二)年度在校生数: 人。 (三)年度班级数 个班。 (四)班级学额:每班 人。

第四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校兴办各类资产投入已经 事务所验资,并于 年 月 日出具了编号为 的验资报告。下列是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状况:

(一)办学投入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民办学校申办

民办学校申办

—23—

第十二条 本校依法制定财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由 担任财务负责人,设置主办会计一人,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有以下第 项所列途径。

(一)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二)社会捐助; (三)学校经费存款利息; (四)银行贷款;

(五) 。

民办学校申办

—24—

民办学校申办

第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基本福利待遇的标准如下,并逐年略有提高。

(一)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最低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最高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

(二)职工福利标准月平均为人民币 元。

(三)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四)其它待遇标准: 。

第十六条 本校所有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所有支付项目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报销项目必须有证明人签字,然后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提取的 %(不低于25%)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提取的百分之 作为学校的公益金,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八条 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均按照财务制度具实制定财务报告,并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同时学校按照财务公示制度公示学校主要财务收支数据,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本校设立董(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建立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董(理)事会由 名董(理)事会组 成(其中 名是学校职工),董(理)事会由 依法 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报审批机关备案。董(理)事会在职人数少于二分之一时,即宣布解散,并照程序建新一 届机构。首届董(理)事会分别是

第二十一条 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25—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一名,主持董(理)事会日常工作。设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开展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会指定的副(理)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首届董(理)事会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长由 但任 。今后各届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

(二)检查董(理)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理董(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在董(理)事长认为必要召开或者三分之一的董(理)事提议的情况下也均应召开会议,董(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天前书面通知全体董(理)事会。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表决,委托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董(理)事 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照出席会议董(理)事 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1/2时方可召开董(理)事会议,会议决定必须超过1/2到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但学校董(理)事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26—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与校长

第二十八条 本校首任法定代表人由 但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学校今后新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校聘请 担任首任校长,任期三年,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上岗。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依法履行校长职责: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七) 。

第七章 合理回报问题

第三十条 本校出资人按照下列第 项办法处理合理回报问题。

(一)本校出资人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各类基金及费用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结束,由董(理)事会 根据当年学校财务状况并由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决定年度净收益中给予出资人的回报比例,并依法将该决定及相关内容公告社会,报审批机关备案。

—27—

以上行为达到法定实效,并没有异议,本校出资人则按照兴办学校时所出资金占学校总资产的比例取得出资回报,学校依法代扣有关税金。

(二)本校属于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回报;

(三)本校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

(四)本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需要取得合理回报时必须经全体董(理)事召开会议,2/3组成人员同意给予合理回报,并依法修订本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并由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按照章程修正案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八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各类变更事项依法办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办者的学校,其中有举办者要求变更举办者,该举办者必须先取得其他举办者同意,在获得学校董(理)事会同意,并优先将举办权变更给已有的举办者。

第三十二条 本校 自行终止办学,并依法办理终止程序,停止办学,解散学校。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他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五) 。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董(理)事会召开会议,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28—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 年 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于 年 月 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董(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送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于 年 月 日向社会公示本章程,并于 年 月 日 时结束公示。本章程自结束公示后正式生效。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董(理)事会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为样本(A4纸,一式三份)

—29—

第六部分 申报、审批有关表格(表样)

合肥市民办学校

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人)(盖章): 申报办学名称: 学 校 校 址: 填 表 日 期:

合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制

—30—

合肥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一览表

民办学校申办

—31—

注:以上样本附后(A4纸,一式三份)

—32—

民办学校申办

合肥市民办学校申请设立简明登记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申办

—33—

合肥市民办学校举办者资格审核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申办

附件:①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自然人政审材料

③自然人健康证明材料 ④自然人学历等相应证明 ⑤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⑦法人单位最近年度财务报表

—34—

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核准书

填表人: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申办

此表无附件

—35—

合肥市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备案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申办

此表附件:①董(理)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②董(理)事会 成员政审材料:③董(理)事会成员健康证明材料④董(理)事会 成员教育经历证明材料⑤董(理)事会成员个人简历

—36—

合肥市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核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申办

此表附件:①拟任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拟任人员政审材料;③拟任人员健康证明材料:④拟任人学历等相关证明。

—37—

合肥市民办学校校长审核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申办

此表附件:①拟任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拟任人员政审材料;③拟任人员健康证明材料;④拟任人学历证明和教师资格证书证明材料。

—38—

合肥市民办学校教职工简明登记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申办

—39—

本表附件:①拟聘教职工身份复印件(四人一张);②拟聘教职工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人一张)③拟聘教职工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人一张)

合肥市民办办学校校舍场地登记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申办

—40—

合肥市民办学校图书软件简明登记表

填表人:

页。

本表共计 页,此页为

年 月 日

民办学校申办

—41—

合肥市民办学校设施设备简明登记表

民办学校申办

本表共计 页,此页为 页。

—42—

合肥市民办学校广告(简章)

审核备案表

民办学校申办

—43—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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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lt说明gt一根据19xx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

天津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 副本

天津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lt说明gt一根据19xx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河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lt说明gt一根据19xx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5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