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范本)

时间:2024.5.2

合作社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章 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四章 董事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五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董事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章 合作社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章 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 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

作社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 、 共同出资设立 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合作社名称:

第二条 合作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 合作社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作社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四条 合作社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合作社以全部资产对合作社的债务

承担责任。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合作社变更注

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董事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五条 董事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董事出资的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六条 合作社成立后,董事缴付出资后,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后,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印章向董事签发出资证明书。合作

社应将出资证明书的复印件提交给相关的审批机关和主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合作社名称、合作社成立日、投资金额 、出资日期、签

发出资证明书的日期。

第五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 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依法进行监督, 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2

(四) 依照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 优先购买其他董事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认缴合作社新增资本;

(七) 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八)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合作社章程;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在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董事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董事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条 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董事应当转让股权通知发出后30日内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在30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董事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董事名册。

第七章 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合作社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

(三)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合作社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董事向董事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3

(十二) 对合作社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董事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的内容、日期及地点。定期会议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董事出席董事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董事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但董事会对合作社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社形式、修改合作社章程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合作社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董事会,并向董事报告工作;

(二) 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 协助总经理决定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协助总经理制订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协助总经理拟订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合作社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协助总经理决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条 合作社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及合作社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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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拟订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合作社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合作社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设监事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合作社的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它高管执行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它高管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3月1日前送交各董事。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利润分配按照《合作社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营业期限为 年。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 董事会决议解散;

(二) 因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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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宣告破产;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合作社解散时,应依据《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合作社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根据需要或涉及合作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合作社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交送原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合作社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董事共同订立,自合作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其中,报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董事签名(盖章):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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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民合作社章程范本


呼和浩特市康园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09 年 3 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侯同宝、党云祥、丁月林、郝虎、刘二、刘玉财、苏军、王存儿、魏初元。武志雄、赵二挠、等 11 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 10 人,占成员总数的 91 %)。于 20xx年 3 月 21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呼和浩特市康园养蜂农民专业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100000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侯同宝【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养殖蜜蜂

─ 1 ─

2.蜂产品收购.加工.销售

3.技术指导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蜂产品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2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成员大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成员大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3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3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 3 ─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成员大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

─ 4 ─

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 5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成员大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召开 1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理事长 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成员大会提议;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

─ 6 ─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成员大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4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1 人。成员大会成员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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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 3 月 30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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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三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 9 ─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60 。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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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10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 11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成员大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字: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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