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造林实绩核查验收技术规定

时间:2024.5.2

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造林实绩核查

验收技术规定

前 言

20xx年10月,安徽省第九次党代会作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把加快造林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作为生态强省建设的首要任务,列入《安徽省生态强省建设实施纲要》。20xx年10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推进生态强省建设的意见》(皖政〔2012〕106号),正式启动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

为推进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客观评价各地工程建设成效,根据省政府和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每年10月组织开展工程造林实绩年度核查验收、于20xx年第一季度完成总核查。为此,特制定《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造林实绩核查验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编制主要依据《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造林实绩核查验收实施细则》,对工程造林实绩核查验收的基本内容、具体方法、评定标准、提交成果提出了技术要求;同时将年度营造林实绩核查验收技术要求列为附录,做到两项核查验收“一套技术规定,同步开展工作,分项产出成果”,实现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与年度营造林实绩核查验收的有效衔接。

《技术规定》编制工作自20xx年12开始,至20xx年3月完成。《技术规定》初稿形成后,省林业厅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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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定》经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林业厅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核查验收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推进生态强省建设的意见》(皖政〔2012〕106号),核查验收和评价各地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成效,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造林实绩核查验收实施细则》,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核查验收依据

一、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林业厅下达的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年度造林任务计划;

二、各地按照要求编制和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

三、各地上报的当年(历年)人工造林及森林面积减少自查验收成果。

第三条 核查验收内容

一、当年人工造林

(一)国家重点工程

1、退耕还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完成情况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造林完成情况

3、林业血防工程造林完成情况

4、长防林工程造林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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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名优经济林项目、生态示范项目)

造林完成情况

6、油茶示范林工程造林完成情况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油茶基地项目造林完成情况

(三)造林补贴试点项目造林完成情况

(四)外资项目造林完成情况

(五)省级重点工程

1、石质山造林绿化工程完成情况

2、生物质能源林项目造林完成情况

(六)其他造林完成情况

二、历年人工造林

人工造林后第2年面积保存合格情况。

三、森林面积减少

森林面积减少按各类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面积计算。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四条 当年人工造林合格标准

一、退耕还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

(一)造林小班起始面积1亩(含1亩,下同)以上。带状造林2行以上(包括2行)、行距≤4米,且连续面积1亩以上(以下简称带状造林)。

(二)造林密度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中附录A:《各造林区域主要树种适宜初植密度表》,及附录 - 3 -

B: 《各造林区域一般造林树种造林最低初植密度表》;《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附录D:《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及其它有关标准执行。

(三)造林成活率85%以上。

(四)造林树种与作业设计一致。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造林

(一)造林小班(含带状造林)起始面积1亩以上。

(二)造林密度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各造林区域主要树种适宜初植密度表》,《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及其它有关标准执行。

(三)造林成活率85%以上。

(四)造林树种与作业设计一致。

三、林业血防工程造林

(一)造林小班(含带状造林)起始面积1亩以上。

(二)在林业血防工程总体规划范围之内。

(三)造林符合林业血防工程造林技术要求。

(四)造林成活率85%以上。

四、长防林工程及农发项目造林

(一)长防林造林小班起始面积3亩以上,农发项目生态林造林小班起始面积10亩以上,经济林造林小班起始面积15亩以上。带状造林连续面积达上述规定面积以上。

(二)造林要符合长防林和农发项目设计要求。

(三)造林成活率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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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油茶示范林工程及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油茶基地项目造林

(一)油茶示范林工程造林小班起始面积15亩以上,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油茶基地造林小班起始面积30亩以上。

(二)苗木和造林密度应符合《苗木标准》、《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和《安徽省油茶营造林技术规程》要求;造林使用的苗木为优良油茶品种(以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油茶良种调拨单为准)。

(三)造林成活率85%以上。

六、造林补贴试点项目造林

(一)造林小班(含带状造林)起始面积1亩以上。

(二)造林密度符合《安徽省造林技术规程》(DB 34/1267—2010)要求。

(三)造林成活率85%以上。

七、外资项目造林

(一)造林小班起始面积15亩以上。

(二)苗木应符合《苗木标准》要求。

(三)造林密度应符合《安徽省造林技术规程》

(DB34/1267—2010)。

(四)造林成活率85%以上。

八、石质山绿化工程造林

(一)造林小班起始面积1亩以上。

(二)造林密度符合《安徽省石质山与废弃矿区人工造林技术导则》要求。

(三)造林成活率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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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物质能源林

(一)造林小班起始面积10亩以上。

(二)造林树种、密度符合《国家林业局—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柴油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要求。

(三)造林成活率85%以上。

十、其他造林

(一)造林小班(含带状造林)起始面积1亩以上。

(二)造林密度符合《安徽省造林技术规程》(DB 34/1267—2010)要求。

(三)造林成活率85%以上。

凡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人工造林为合格面积,否则为不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待下年度补植或重新造林合格后计入当年造林实绩。上述工程类别中仅造林起始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可纳入其他造林,计入当年造林实绩。

第五条 历年人工造林保存合格标准

小班保存合格标准:核查验收上年度造林小班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确定,当株数保存率≥80%时,即认定为合格。

第六条 管理类指标标准

一、作业设计:须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表(卡)并符合各造林工程相应的要求。变更作业设计的需有原审批单位的批复。对于没有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批复的,视为不合格。 - 6 -

二、施工:必须按照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如实际造林小班与造林作业设计的优势树种、位臵、范围、造林密度等不一致,视为未按作业设计施工。

三、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树种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

四、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卡)等基本档案资料,无自查验收图的不予核查验收。

图面档案资料编绘要求:

核查验收时,各县需提供绘制在1:10000地形图(各县准备一套新版地形图,作为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专用)上的人工造林自查验收图。图上需标明乡镇界、行政村界、小班界、乡镇名称、行政村名称及小班号。小班号以乡镇为单位,分别造林年度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统一编号,一个行政村编完,接着编下一个行政村。

小班用分子式标注: 小班号 —— 造林年度

造林类别——面积(亩)

人工造林类别分别为:荒造(退耕还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专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造林)、血防(林业血防工程造林)、长防(长防林造林)、农发(农发项目名优经济林和生态示范项目造林)、油茶(油茶示范林工程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油茶基地项目造林)、试点(造林补帖试点项目造林)、外资(外资项目造林)、石山(石质山绿化工程造林)、能源(生物质能源林项目造林)、其他(其他造林)。

小班面积较小(5亩以下),在地形图无法标注的,用圆圈示意。

5、管护:制定了管护措施、配备有管护人员,且小班(地块)内没有明显的人畜破坏。

6、抚育:人工造林小班按照作业设计要求进行了抚育。 - 7 -

7、合同签订:造林补贴试点项目县(市、区)与造林主体签订的合同书。

第三章 核查验收方法

第七条 资料收集

一、当年人工造林、上年度人工造林保存情况和森林面积减少自查验收资料;

二、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年度造林任务计划;

三、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文件(包括审批文件);

四、自查验收图、表及年度总结报告;

五、其他相关基础资料。

第八条 当年人工造林核查验收

一、核查验收工作量

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为单位,在各县当年自查验收上报人工造林的乡(镇、办事处、场)(以下简称“乡镇”)的基础上,抽取若干个乡镇,抽中乡镇的人工造林面积不小于所在县当年自查验收上报人工造林面积的10%,凡抽中的乡镇对照自查验收图表资料,核查验收当年实施的国家重点工程造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油茶基地造林、造林补贴试点项目造林、外资项目造林、省级重点工程造林和其他造林,采用小班调查法进行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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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人工造林核查验收样本乡镇由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统一抽取。

二、造林小班面积核查验收

实地核实小班(地块)范围,重新求算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当核实合格面积与上报面积误差在±5%以内时,认可上报面积;当核实合格面积大于上报面积5%以上时,超出面积以核实合格面积计算;当核实合格面积小于上报面积5%以上时,以核实合格面积计算合格率,并以此推算全县合格面积。

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下,采用实测求算面积,并设臵1个GPS控制点;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上,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

在小班核查验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①同一年度造林类别相重时,应按造林作业设计确定造林类别,其它造林类别核查验收面积作零处理。②带状造林:各工程应满足最低下限面积。林带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行距+4米]×林带长

三、造林小班成活率核查验收

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调查成活率。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占小班(地块)面积5%;100—450亩应占3%;450亩以上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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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地设臵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条。

对林带样地,应设臵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

在样行或样地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数。

按穴造林中当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

核查验收前一个月内及核查验收工作开展后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株数。

第九条 历年人工造林核查验收

一、核查验收工作量

历年人工造林保存合格情况,结合当年人工造林核查验收,在抽中乡镇中,抽取若干行政村(工区)(以下简称“行政村”),对造林后第2年小班进行核查验收,核查验收面积不小于各县上年度人工造林面积的2%,对抽中行政村采用小班调查法进行全查。

历年人工造林保存合格情况核查验收由核查验收人员根据确定的样本乡镇和抽样下限面积,在被核查验收县提供抽查乡镇上年度人工造林的行政村面积由大到小登记后,再按确定的抽样起点和间隔号抽取行政村。

二、历年人工造林面积核查验收

同当年人工造林小班面积核查验收。

三、历年人工造林保存率核查验收

同当年人工造林小班成活率核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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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森林面积减少核查验收

以县为单位进行核查验收。根据各县当年上报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自查小班登记表,抽取若干个乡镇,对当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小班进行核实。实地核查验收小班面积不少于各县当年自查上报面积的10%。

森林面积减少核查验收根据当年人工造林核查验收抽取的样本乡镇按小班调查法进行全查。如核查验收面积达不到下限面积,则由核查验收组对全县森林面积减少最大的乡镇按行政村森林减少面积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抽样起点和间隔号抽取行政村,直至满足该县核查验收下限面积,对抽中小班进行实地核查验收。

森林面积减少实地核查验收时,当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误差在

±5%以内时,认可上报面积,否则以核查验收面积为准。

第四章 年度核查验收与总核查验收安排 第十一条 年度核查验收

一、时间安排

(一)自查验收:各市、县每年应于9月20日前完成当年人工造林、上年度人工造林保存合格情况和森林面积减少自查验收,并向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查验收成果。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9月底前完成全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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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验收: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9月底完成省级核查验收样本的抽样工作。省级核查验收于每年10月上旬开始进行,10月底前向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验收成果。

二、核查验收内容

(一)20xx年度核查验收当年人工造林完成情况及森林面积减少情况;

(二)2014—20xx年度核查验收当年人工造林完成情况及森林面积减少情况,同时核查验收上年度人工造林面积保存合格情况。

第十二条 总核查验收

一、时间安排:总核查验收与20xx年度核查验收同步进行,并于翌年三月下旬提交总核查验收成果。各市、县须于20xx年9月底前上报工程建设总结和自查验收结果。

二、总核查验收内容包括2012—20xx年期间造林保存合格面积与森林覆盖率增长情况。

(一)5年人工造林总实绩为2012—20xx年各年度人工造林合格面积之和。

(二)20xx年度人工造林保存合格情况根据前3个年度平均保存合格率推算。

(三)森林覆盖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20xx年度森林覆盖率=(规划基数+规划期内人工造林保存总面积-规划期内减少的森林面积)/国土面积

规划期内减少的森林面积,按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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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核查验收方法及提交成果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章 核查验收成果表编制

第十三条 成果表编制

一、抽查乡(镇)自查验收和核查验收情况统计表

根据外业核查验收成果,以乡镇为单位,分别自查验收和核查验收进行分项统计,填写当年人工造林、历年人工造林及森林面积减少自查和核查验收情况统计表,然后进行全县汇总。

二、县级核查验收成果汇总表

(一)当年核查验收成果汇总表

1、全县造林合格率、合格总面积和各造林类别合格面积 造林合格率=(∑抽样核查验收小班核实合格面积/∑抽样核查验收小班自查验收上报面积)×100%

全县合格总面积=全县自查验收上报面积×合格率

全县某造林类别合格面积=全县某造林类别自查验收上报面积×合格率

2、全县计划完成率

全县计划完成率=(全县核实合格总面积/全县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人工造林任务计划)×100%

3、全县平均成活率

全县平均成活率=∑(抽样核查验收小班成活率×相应小班合格面积)/ ∑抽样核查验收小班合格面积×100%

(二)全县历年人工造林面积保存合格情况统计表

历年人工造林面积合格率、合格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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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人工造林保存合格率=(∑株数保存率≥80% 的核查验收人工造林小班保存合格面积)/∑核查验收小班自查上报面积×100%

年度人工造林保存合格面积=年度人工造林上报面积×年度人工造林保存合格率

(三)全县森林面积减少核查验收成果汇总表

核实率=(∑抽样核查验收小班核实面积/∑抽样核查验收小班自查验收上报面积)×100%

全县年度森林减少面积=全县年度森林减少自查验收上报面积×核实率

三、市级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造林实绩核查验收成果汇总表

以各县核查验收结果为基础,编制市级汇总表。市级汇总表各项面积由县表相加而来,各种率则在面积汇总后再按县级核查验收汇总的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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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核查验收成果

第十四条 提交成果

一、核查验收附表

表1-1 人工造林核查验收抽查乡(镇、场)登记表 表1-2 历年人工造林核查验收抽查村(工区)登记表 表1-3 森林面积减少核查验收抽查乡(镇、场)登记表 表2-1 当年(历年)人工造林核查验收小班登记表 表2-2 森林面积减少核查验收小班登记表

表3-1 人工造林抽查乡(镇、场)自查和核查验收情况统计表

表3-2 历年人工造林抽查乡(镇、场)自查和核查验收情况统计表

表3-3 森林面积减少抽查乡(镇、场)自查和核查验收情况统计表

表4-1 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造林实绩核查验收成果汇总表

表4-2 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当年人工造林按成林年限统计表

表4-3 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历年人工造林保存情况汇总表

表4-4 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森林面积减少核查验收成果汇总表

二、核查验收报告

(一)县级核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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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县为单位编制年度核查验收报告,核查验收报告应对核查验收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编写提纲如下:

1、核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2、核查验收内容和方法;

3、核查验收工作量;

4、核查验收主要指标;

5、主要经验与做法(附典型照片);

6、存在问题与建议(附典型照片)。

(二)省级核查验收报告

核查验收单位应向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全省核查验收报告。报告除对核查验收结果进行说明外,应着重对核查验收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针对核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要求

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林业厅成立督查组,指导督查核查验收质量。

核查验收单位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检结合”的原则,强化技术培训,优化人员配臵,提高质量意识,推行单位领导、核查验收组负责人、核查验收人员三级负责制,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规定千万亩核查表附件(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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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营造林实绩核查验收技术规定

为检查评价当年营造林建设成效,在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造林实绩核查验收时,一并进行年度营造林实绩核查验收工作。

一、核查验收内容

(一)当年人工造林完成情况

(二)迹地更新造林完成情况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补植补造完成情况

(四)森林经营

1、封山育林:当年重点工程封山育林面积、地类以及封育标志和封育措施等;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现有林培育情况。

二、技术标准

(一)当年人工造林标准(同主件第四条)

(二)迹地更新造林标准

造林小班起始面积1亩以上;带状造林2行以上(包括2行)、行距≤4米,且连续面积1亩以上;造林密度符合《安徽省造林技术规程》(DB 34/1267—2010)要求,造林成活率85%以上。

凡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人工造林为合格面积,否则为不合格面积。仅造林成活率一项达不到标准的,分两种情况对待,造林成活率84-41%为需补植面积,参加核实率计算;造林成活率≤40%为失败面积,不参加核实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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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补植补造标准

在退耕还林造林小班内开展了补植补造,或异地进行了补造,且株数保存率达80%以上。

(四)森林经营标准

1、封山育林

(1)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小班起始面积50亩以上,长防林及农发项目小班起始面积30亩以上。

(2)符合封山育林适用条件(GB/T 15163—2004: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的封山(沙)育林,以及低质、低效有林地和灌木林的封育改造),且有作业设计和经过检查验收。

(3)设定了固定的封山育林标志。工程封山育林建立了永久性固定碑牌,并注明封山育林工程名称、封育范围、面积等内容。封山育林固定标牌设立按批准的作业设计要求为准。

(4)落实了管护机构和人员。

(5)制定了封山育林措施。

(6)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合格小班。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和疏林地,均可实施封育:

a)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公顷30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公顷6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则按针叶母树除以30加上阔叶母树除以60之和,如大于或等于1则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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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公顷90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公顷60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阔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a)项;

c)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公顷60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公顷45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阔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a)项;

d)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公顷600个以上或灌木丛每公顷750(沙区150)个以上;

e)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公顷100株以上;

f)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树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条件:

郁闭度<0.50的低质、低效林地。

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注:对于长防林工程及农发项目封山育林,起始郁闭度<0.50的有林地封育,设计为无林地封育,其它措施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在核查开始后半个月内变更作业设计,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复后视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退耕还林工程不允许有林地封育,执行国家林业局林退发【2005】169号文标准。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现有林培育

连续面积在50亩以上,因地制宜地采取了抚育、间伐、修剪、嫁接或补植等至少一项经营措施,使林分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三、核查验收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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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年造林实绩核查,对抽中乡镇当年实施的迹地更新造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补植补造、重点工程封山育林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现有林培育进行全查。

四、核查验收方法

(一)当年人工造林核查验收

核查验收方法(同主件第八条)。

(二)迹地更新造林核查验收

核查验收方法(同主件第八条二、三)。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补植补造核查验收 核查验收方法(同主件第八条二、三)。

(四)森林经营核查验收

1、封山育林

(1)采用小班调查方法调查封山育林的实绩。

(2)小班调查

郁闭度≥0.20(灌木覆盖度≥30%)时,用郁闭度(覆盖度)评价小班,否则采用10m样圆调查。

在小班内机械布设面积10 m(半径1.79m)样圆进行小班因子调查。样圆数量按下列标准布设:

小班面积1-75亩,不少于6个。

小班面积76-150亩,不少于8个。

小班面积151-300亩,不少于10个。

小班面积在300亩以上,不少于15个。

(3)对不符合封山育林适用条件,但具备作业设计、封育措施、管护人员和封育标志的小班要进行小班调绘、面积求算以22 - 20 -

及其它小班因子的调查、记载,核实面积记为0,实施面积直接用地形图勾绘求算面积(可以不设GPS控制点),记入“封山护林面积”栏。

(4)封山育林实绩核查验收填写相应核查验收小班调查表。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现有林培育

以小班为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定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

五、核查验收成果表编制

(一)填写抽查乡(镇)自查验收和核查验收情况统计表 根据外业核查验收成果,以乡镇为单位,分别自查验收和核查验收进行分项统计,填写当年人工造林、迹地更新造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补植补造、重点工程森林经营自查和核查验收情况统计表,然后进行全县汇总。

(二)全县营造林实绩核查验收成果汇总表编制

1、当年人工造林核查验收成果汇总表编制

(1)全县人工造林核实率、核实总面积及各造林类型核实面积

核实率=(∑抽样核查小班核实面积/∑抽样核查小班自查验收上报面积)×100%

全县核实总面积=全县(市、区)自查验收上报面积×核实率 全县某造林类型核实面积=全县某造林类型自查验收上报面积×核实率

(2)全县造林合格率、合格总面积和各造林类型合格面积 - 21 -

造林合格率=(∑抽样核查小班核实合格面积/∑抽样核查小班自查验收上报面积)×100%

全县合格总面积=全县自查验收上报面积×合格率

全县某造林类型合格面积=全县某造林类型自查验收上报面积×合格率

汇总表二、三全部填写合格面积,并按下面公式推算: 推算比例=全县合格总面积/∑抽样县自查验收上报面积×100%。

全县某林种(树种)合格面积=全县该林种(树种)自查验收上报面积×推算比例。

(3)全县计划完成率

全县计划完成率=(全县核实总面积一迹地更新面积)/全县人工造林任务计划×100%

(4)全县平均成活率

全县平均成活率=(∑(抽样核查小班成活率×相应小班核实面积)/ ∑抽样核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5)适地适树率

适地适树率=(∑适地适树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6)良种使用率

良种使用率=(∑核查直播造林中使用良种小班核实面积/∑核查直播造林核实面积)×100%

(7)苗木合格率

小班苗木合格率=(标准地中Ⅱ级以上苗木总株数/标准地中实际造林用苗总株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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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合格率=[∑(小班苗木合格率×小班核实面积)/ ∑小班核实面积]×100%

(8)混交林比率

混交林比率=(∑混交林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9)抚育率

抚育率=(∑核查小班抚育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10)作业设计率

作业设计率=(∑有作业设计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11)建档率

建档率=(∑建档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12)自查验收率

自查验收率=(∑自查验收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13)管护率

管护率=(∑有管护措施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2、封山育林成果表编制

(1)小班平均每亩株数

x:小班平均每亩株数

xi:样园内母树、幼树、幼苗、毛竹等株数和灌木丛数 n:样园数

(2)重点工程封山育林面积核实率

面积核实率=(∑小班核实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 - 23 -

(3)重点工程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

合格率=(∑小班核实合格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 (4)重点工程封山育林核实面积

重点工程封山育林核实面积=全县(市、区)重点工程封山育林上报面积×面积核率

(5)重点工程封山育林合格面积

重点工程封山育林合格面积=全县(市、区)重点工程封山育林上报面积×合格率

(6)一般封山育林核实面积和合格面积,以自查验收上报面积为准。

注:如果核查县同时具有两种重点工程并且都抽到了,只计算总的核实率、合格率,推算核实面积、合格面积;如果只抽到一种重点工程,统一以抽样工程核实率、合格率计算。

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现有林培育成果表编制 (1)全县各森林经营类型核实率及核实面积

核实率=(∑某类型抽样核查小班核实面积/∑该森林经营类型抽样核查小班自查验收上报面积)×100%

全县某森林经营类型核实面积=全县(市、区) 某森林经营类型自查验收上报面积×核实率

(2)全县各森林经营类型合格率及合格面积

合格率=(∑某森林经营类型抽样核查小班核实合格面积/∑该森林经营类型抽样核查小班自查验收上报面积)×100%

全县某森林经营类型合格面积=全县(市、区)某类型森林经营自查验收上报面积×合格率

- 24 -

注:如核查县有重点工程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专项规划现有林培育,但样本乡镇一种也没有抽中,则承认全县自查验收结果;如抽中1种类型,则按抽中类型核查指标作为未抽中类型核查指标。

(四)市级营造林实绩核查验收成果汇总表编制

以各县核查验收结果为基础,编制市级汇总表。市级汇总表的各项面积由县表相加而来,各种率则在面积汇总后再按县级核查验收汇总的公式计算。

六、核查验收成果

(一)营造林实绩核查验收附表

表1-1 营造林实绩核查验收抽查乡(镇、场)登记表 表2-1 人工造林(补植补造)核查验收小班登记表 表2-2 封山育林(现有林培育)核查验收小班登记表 表3-1 人工造林抽查乡(镇、场)自查和核查情况统计表 表3-2 退耕还林补植补造抽查乡(镇、场)自查和核查情

况统计表

表3-3 重点工程森林经营抽查乡(镇、场)自查和核查情

况统计表

表4-1 营造林实绩核查验收成果汇总表

表4-2 人工造林分林种面积统计表

表4-3 人工造林分优势树种面积统计表

(二)核查验收报告

1、县级核查验收报告

以县为单位编制核查验收报告,核查验收报告应对核查验收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编写提纲如下:

(1)核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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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验收内容和方法;

(3)核查验收工作量;

(4)核查验收主要指标;

(5)主要经验与做法(附典型照片);

(6)存在问题与建议(附典型照片)。

2、省级核查验收报告

核查验收单位应向省林业厅分别提交核查验收报告。报告除对核查验收结果进行说明外,应着重对核查验收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针对核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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