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环发 [200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以下统称《范围》)。《范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范围》吸收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意见执行。 现将《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2.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3. 国务院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具体范围的批复件
2004 年 7月 6日印发 附件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 、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1 、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 、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 、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2 、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 、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 、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 、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 、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附件二: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 、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 、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 、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 、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 、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 、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 、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 、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 、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 、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 、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 、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 、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