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银行同业业务现场检查要点

时间:2024.5.8

附件:

20##年银行同业业务检查要点

一、检查总体要求

(一)制度建设情况。银行能否在开展新业务、新产品前做到制度先行;是否针对各项同业业务制定了业务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价、检讨和修订;经营计划及考核办法的制定、实施、完成情况如何。

(二)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是否由一个委员会或部门履行同业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能;各业务部门设置是否遵循了必要的分离原则;岗位之间是否存在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部门、岗位是否具有正式、成文的职责说明;关键岗位是否执行了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

(三)授权授信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授权和转授权;是否存在超出授权范围的交易;限额管理情况如何;是否设定交易对手或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所涉及的同业业务是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四)会计核算。是否对各类同业业务制定了相关会计核算办法;记账方法和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面对账;后台结算部门如何对前台交易进行监督;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根据业务实质和实际承担风险情况纳入表内或表外核算。

(五)资本与拨备。是否存在通过少计或不计加权风险资产以降低资本要求的行为;是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计提准备金。

(六)流动性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政策和程序是否完善、有效;是否建立了完整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七)信息沟通。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是否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上报的监管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能否达到规定的良好标准。

(八)合规管理。合规部门是否审核评价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能否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

(九)内外部审计情况。内外部审计是否将所有同业业务纳入检查计划,检查、评估的频率是否达到制度要求;对同业业务的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是否有效;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切实整改。

(十)其他方面。检查人员应对同业业务交易资金的流向、用途要进行重点了解,必要的话,应当到交易对手机构做进一步核实。银行应保证同业业务的档案完整性,检查相关交割单、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具体业务领域检查要点

(一)存放同业/同业存放

有无存放于非金融机构款项和非金融机构的存放款项;资金用途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私下协议,将款项存放同业进行违规经营;是否在存放同业款项中核算贷款、投资、拆借等款项;是否定期检查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变化,存放同业款项的可收回性如何,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是否将资金集中存放在同一同业机构,特别是存放在风险较高的同一同业;是否存在账外存放同业;是否建立科学的资金价格管理机制,是否存在虚增、隐藏、截留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的情况;是否将同业存款(变相)放一般性存款核算。

(二)同业拆出/同业拆入

是否建立科学的资金价格管理机制,是否拆新还旧,是否存在利率异常的交易;是否定期检查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变化,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是否为规避监管,将拆入资金纳入同业存放科目核算,或将拆入资金与拆出资金轧差核算反映;资金用途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假拆出真投资、假拆出真贷款,或利用拆出资金进行其他违规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账外拆放;是否存在场外交易。

(三)系统内往来(系统内存放/系统内拆借)

系统内往来业务所涉及人员岗位分工是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健全;系统内往来会计核算是否正确;资金划拨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建立科学的内部资金价格管理机制;往来账户的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入账是否及时;是否坚持系统内往来定期对账制度;对账员与记账员是否为同一人,是否存在未换人复核的情况。

(四)票据转贴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转贴资格;交易额度是否在同业授信额度之内;头寸充足性如何,是否会导致流动性风险;是否存在将票据业务异化为规避监管、腾挪规模的情况:是否存在借助相关“通道”,通过转贴将资产腾挪至“同业往来”科目的情况(如“卖断+买入返售+买断”模式、“卖断+买断”附加交易对手以“卖出回购”交易从他行搭桥融入资金模式),是否存在发行票据类理财产品将已卖断的票据资产进行回购,达到票据资产“表外化”的情况。

(五)债券投资/回购

债券投资/回购业务内控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业务的前、中、后台是否真正独立设置并有效运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状况如何;是否将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相分离,期内是否存在重分类;持有到期和可供出售债券实际利率和利息调整金额是否准确;相关债券信用等级是否均经适当评估、及时备案并定期更新;是否针对回购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定期更新;是否存在同一交易对手相同金额的连续逆回购交易,交易的真实性如何;是否存在网下回购交易,是否存在实际交割日期早于协议签署日期的情况;债券投资的损益确认、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

(六)信贷资产转让

是否遵守真实性原则,转出方是否存在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是否存在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等行为;是否严格遵守整体性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是否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变更担保及抵质押手续;转让双方账务处理是否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落空,及时调整监管指标计算; 是否存在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等行为;是否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有关信息报送。

(七)银信合作业务

是否存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产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开放式的信托产品;银信业务转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并按照固定比例予以压缩。

(八)同业代付

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若作为委托行是否承担了主要审查责任。委托行或代付行是否按“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同业代付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整改。是否体现真实“受托支付”,由委托行真实委托代付行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代为支付款项,由代付行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受益人账户。委托行是否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代付行是否对同业代付业务的合作银行采取名单制管理,将代付同业款项全额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委托行是否严格按照相关信贷审批程序,在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合理确定同业代付的金额和期限,是否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是否存在交易对手资金回流并用于滚动开证等不合规的用途等问题。

(九)类信贷同业业务/融资类理财业务

类信贷同业业务指银行用自有资金或从同业等其他渠道获取资金,以债权投资或权益投资方式为本行或他行对公客户(项目)提供融资的同业业务,在报表中通常体现为“投资”、“买入返售”等非信贷资产,其业务品种主要涉及:信托受益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其他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等。

此处所指的融资类理财业务与类信贷同业业务的资金投向相同,资金来源不同,指银行通过向零售或公司客户募集资金,以债权投资或权益投资等方式为本行或他行对公客户(项目)提供融资的理财类业务,在报表中一般体现为表外项目。

目前,针对此类“新兴”业务大多没有明确的政策,检查时坚持“风险为本”、“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厘清风险实际承担状况,建议关注以下方面[1]:

1. 类信贷同业业务

(1)授信管理。是否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如融资客户为本行客户,是否纳入融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集团客户是否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统一授信管理(准入、审批等)标准是否低于信贷类资产。【提示:通过类信贷业务为信审否决的客户或达不到信贷准入条件的客户提供融资。】

(2)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以及总行信贷政策。如为平台、房地产等重点授信领域贷款,是否符合平台、房地产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将流动资金融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提示:通过类信贷业务融资,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兑付提供资金。通过此类业务融资,降低高风险行业信贷集中度。】

(3)审查与审批。是否按照相关信贷审批程序,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合理确定融资金额和期限。

类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认真审核项目合规性,包括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是否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是否对融资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对项目现金流、贷款期限、还本付息方式进行认真测算。

类流动资金贷款:是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融资期限及金额,是否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融资企业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

(4)担保措施如何。是否要求同业、融资企业提供有效担保防范信用风险。

(5)后续管理。是否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收集了相关凭证,是否存在资金流向与协议约定不一致、不合规的情况。风险预警与监控措施如何。出现信用风险后的应对措施如何。

(6)资金来源及期限匹配性。类信贷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有哪些,银行通过哪些措施保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匹配。

(7)银行是否按业务实质占用资本,计提拨备,资产风险权重计算是否合理。

2. 融资类理财业务

根据业务实质,除了参考类信贷业务的关注要点之外,融资类理财业务的检查还需关注:

(1)理财资金来源与投资是否一一对应,如为对应资金,资金来源与运用期限是否匹配;如为资金池资金,存续期内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与融资类资产配置期限结构是否匹配。

(2)代客理财与自营投资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如何。【提示:理财业务所持有的资产与自营业务持有的资产缺乏物理性的防火墙,为银行利用理财业务资产和自营业务资产之间转移风险或收益提供方便。】

(十)他行理财产品投资/他行理财产品买入返售

是否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进行区别授信;是否了解所购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和各类资产比例,评价产品风险;对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对自身能够承担风险是否有所评估,是否存在商业银行之间互相购买理财产品相互搭桥消减信贷规模等情况;是否持续跟踪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情况及风险暴露情况;各环节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基本要素是否齐备。

附件一:检查要点及检查要求的说明

附件二:银行同业业务概述

附件三:检查依据


附件一

检查要点及检查要求的说明

一、相关背景。在日趋严格的监管环境下,由于受诸多监管指标和政策的限制,加之贷款规模受限,房地产以及政府信用等特殊行业的自营贷款审批较为严格,商业银行积极介入“创新型同业业务”,开展同业代付、买入返售信托收益权、结构化融资理财、非标投资等类信贷业务为相关行业提供融资。

二、检查目的。旨在进一步摸清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状况,揭示规避监管要求或变相掩盖风险的行为,并为今后的监管政策提出意见建议。

三、业务范围。银行同业业务种类繁多(具体业务参见附件二《同业业务概述》),本次检查要点没有一一涉及。根据被查机构实际情况和检查需要,检查组可以选择要点所列举的某些具体业务领域进行检查,也可追溯和延伸检查。

四、除了传统的同业资金业务外,检查组可以关注目前新兴的同业业务中可能存在规避监管的方面。对于已有明确监管要求的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票据、同业代付等业务,可查验监管政策执行情况。

五、检查具体业务时,可将检查要点的第一部分“检查总体要求”与第二部分“具体业务领域检查要点”结合运用。

六、类信贷业务操作模式很多,还可层层嵌套和嫁接各种产品/计划,各行对同一业务命名也可能各不相同,在整个业务链条上银行的角色主要有:项目方、资金方、过桥方、资金托管方。本次检查要点主要着眼于银行作为项目方和资金方的情况,同时简要涉及作为过桥方的情况。在工作开展时,检查业务范围不局限于以上列举模式,可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延伸。

七、类信贷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实质上风险大体相同,均取决于实际融资人的信用风险,风险实际大多由银行承担。类信贷业务对传统信贷业务起到了承接和替代作用,但是在相关制度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类替代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贷管理要求,风险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因此,检查时凡涉及到没有明确监管制度和监管要求的新兴业务,应以风险为本,揭示业务实质和风险,提出需要银行和监管部门特别关注的事项。在《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报告》中可以“值得关注的其他事项”列明。

八、除了归纳同业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揭示业务实质和风险之外,检查报告还可分析具体业务之间的关联、相关业务之间的“挤出”、“竞争”效应等状况,并对今后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二

银行同业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商业银行传统同业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资产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

2.负债业务:同业存放、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

3.服务类同业往来业务:代理销售、资金托管、第三方存管等。

广义的同业业务还包括外汇买卖、衍生品交易、代理同业资金清算等,以及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合作业务。

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许多创新型同业业务。此类业务大部分尚未得到监管当局认可,且未出台相关规章制度。


附件三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6.《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

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1999年第260号)

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6号)

9.《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

10.《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

11.《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1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1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1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年第2号)

15.《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年第5号)

1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

17. 其他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 注:此部分要点仅供参考,不代表监管部门对此类业务的定性和监管要求。


第二篇:银行同业业务


银行同业业务 (2014-05-21 19: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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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华宝证券研究报告等

我国银行同业资产包括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同业负债包括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按13%的比例估算,中国银行业整体的同业资产规模,接近20万亿元。

一、银行同业业务驱动因素

纵观我国同业业务出现的背景,其驱动因素主要是规避政策和寻求套利空间,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的资金融通需求客观上也极大促进了同业业务的发展。近年来,银行买入返售资产规模激增,主要包括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和买入返售票据业务。

(一)规避政策

央行为防止银行过度扩张,目前规定商业银行最高的存贷比例为75%,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皆不受此类规定的约束。同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没有拨备覆盖率指标,并且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仅为25%,远低于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100%的风险权重。为此银行通过开展同业业务,让资产产生了更多的收益。

注释1:“买入返售业务”是指分行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信托资产受益权而融出资金的业务,其中回购方应提供明确的、无条件的书面回购承诺或与我行签署相关协议,承诺不因标的物瑕疵、市场价格等环境的变化而提出抗辩,且资产返售日应不晚于资产到期日前。

而信贷调控政策对相关行业贷款的限制及对融资主体的要求,使得商业银行往往无法为授信客户发放贷款,而为留住此类客户,银行借道同业,通过买入返售等同业手段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

(二)寻求套利空间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货款利率受到管制,但我国金融市场利率、金融工具的利率均已实现了市场定价。存款市场利率管制与金融市场利率的同时并行,则可能创造了套利空间。据统计,相同期限的上海银行间拆借利率基本高于存款利率,如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3月期SHIBOR利率较3月期定期存款利率平均高1.48%,一年期SHIBOR利率较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平均高1.5%

由于银行买入返售等同业业务的收益率普遍高于拆借利率,使得中小股份行从资金充裕的大行拆得资金,利用期限错配进行短债长投,以获得高利差,而这一举措容易导致同业资金被“锁住”,引发银行资金流动性问题,6月银行间拆借利率的一路飙升,使部分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则是最好的例证。

二、同业业务的种类

(一)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

我国银行同业资产包括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同业负债包括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1、同业资产

存放同业:商业银行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满足客户与本银行之间各类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需求及部分盈利性需求。

拆出资金: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而短期借出资金的行为,无抵质押物。拆出资金在同业市场融通,获得盈利。

买入返售:先买入某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进行回售从而融出资金。债券、票据、股票、信托受益权等金融资产的返售。

2、同业负责

同业存放: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以第三方存管资金为主。

拆入资金: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而短期借出资金的行为,无抵质押物。向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满足投资需求和流动性需要

卖出回购:根据回购协议按约债券、票据、股票、定价格卖出金融资产从而融入资金。信托受益权等金融资产的回购。

(二)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1、模式一:银信合作——抽屉协议

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最基本的模式就是银信合作下授信银行“出保”。如图所示,B银行为融资客户甲的授信银行,碍于信贷规模或政策限制,B银行无法直接贷款给甲,因此通过信托公司发行单一信托计划,让合作银行A银行认购该信托计划的受益权为融资客户提供资金。在此种模式下,B银行并非直接受让A银行的信托受益权,而是为该信托计划提供增信支持,与A银行签订《远期信托受益权回购协议》,承诺在融资客户无法偿还信托借款时,自己出资回购,也即为信托计划兜底。这也是业务领域广为流传的银行“明保”、“暗保”等出保函行为,而“暗保”也被称为抽屉协议。

银行同业业务

在上述参与者的基础上,B银行可能同时拉入2-3个银行共同运作,因此可能产生了第四方、乃至第五方的多边合作模式。信托的包装形式则可能出现TOT模式,即用另一新成立的信托买入前一实际融资的信托;在银行参与后,又形成了新的买入返售业务。

2、模式二:双边合作——信托受益权转让与回购

在此模式中,融资客户甲的授信银B银行找来A银行,让A银行以理财资金购买上述信托受益权为客户甲融通资金,同时以自有资金受让A银行的信托收益权。A银行将此业务计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账款类投资下,从而实现间接为客户融资。

银行同业业务

3、模式三:三方买入返售业务

三方买入返售业务中,A银行作为资金过桥方,以理财资金设立信托,形成信托受益权转让给B银行,B银行作为信托资金的实质提供方,以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以受让A银行的信托受益。C银行为信托计划的兜底方,是为融资客户甲提供授信的银行,在不提供资金、不占用贷款规模前提下为授信客户融资提供担保,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前无条件购买B银行从A银行受让的信托受益权。

银行同业业务

4、相互反向操作

20xx年3月份,银行理财8号文出台,矛头直指银行理财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为达到“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之间孰低者为上限”的硬性要求,非标资产超标的银行使出浑身解数来降非标,而买入返售业务成为其降非标的不二选择,商业银行通过互买对方银行的非标理财产品,不仅达到降非标目的,而且互相购买彼此银行兜底的非标债权,能够让风险资本的占用降低至20%,可谓一举两得。

银行同业业务

新规: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 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三)买入返售票据

票据在贴现前体现在银行的表外业务,贴现后则被纳入表内贷款项下的票据融资科目。

转贴现分为卖断式贴现与回购式贴现。卖断式贴现是指银行甲将票据卖断给银行乙,银行甲的贷款下降,银行乙的贷款增加,回购式贴现是指银行甲将票据卖给银行乙从而获得资金,但承诺到期回购票据资产。转贴现后银行甲的买入返售资产减少,银行乙的卖出回购资产增加。再贴现。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从而向商业银行融出资金的行为。

票据买入返售也即回购式转贴现业务,银行按买入返售协议买入票据再按固定价格回售从而融出资金。部分银行与农村信用社采用票据“双买断”手法以此达到逃匿信贷规模的目的。按照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商业银行或者农信社在收进票据后,需要将该笔业务记在资产负债表内“票据融资”科目下,占用信贷规模,也称“进表”。当银行将该笔业务转贴现卖断后,该笔票据可以从“票据融资”科目中扣除,做到“出表”。但如果银行是以回购的方式将该笔票据转出去,则仍要留在“票据融资”科目下,不能“出表”。

然而一些地区的农信社仍在沿用老的会计处理模式,不区分“票据卖断”和“票据回购”会计处理,即农信社无论是将票据卖断还是回购,都可以在“票据融资”科目下扣除。由于监管规定,银行间票据业务,一方“出表”,另一方必须“进表”,对于这种双方都“出表”属于“双买断”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因此银行利用这些监管不规范的农信社作为交易对手,先将票据转贴现卖给农信社,做到“出表”,再从农信社逆回购买入票据,并计入“买入返售”科目下,成为一项表外业务,从而腾出信贷规模。

(四)买入返售的会计处理

1、浦发银行

买入返售交易为买入资产时已协议于约定日以协定价格出售相同之资产,买入的资产不予以确认,对交易对手的债权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中列示。卖出回购交易为卖出资产时已协议于约定日回购相同之资产,卖出的资产不予以终止确认,对交易对手的债务在“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中列示。买入返售协议中所赚取之利息收入及卖出回购协议须支付之利息支出在协议期间按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

2、兴业银行

银行同业业务

3、华夏银行

银行同业业务

按回购合约出售的有价证券、票据及发放贷款和垫款等资产仍按照出售前的金融资产项目分类列报,向交易对手收取的款项作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列示。为按返售合约买入有价证券、票据及贷款等资产所支付的对价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中列示。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的买卖价差,在交易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同业业务影响

(一)带来活期存款分流,存款增长压力显著加大

存款增速的同比下滑,银行感觉到来自存款端的压力。分析银行存款结构,不难发现从20xx年至20xx年5月,活期存款与储蓄存款占货币与准货币(M2)比例在逐年下降,其中活期存款比例下降更为明显。两者比例的下滑,一方面与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有关,而另一方面则与银行表外业务的兴起密切相关。随着存款利率的低迷和居民理财意识的提高,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成为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普遍替代方式,显著分流了部分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使之转移至表外。这部分资金一方面通过买入返售等业务转移计入同业存放负债,直接导致同业存放资金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急剧增加引起银行资金的流动性缺口,而这部分缺口银行又通过同业拆入来弥补,直接导致同业负债规模的大幅增加。

(二)低资本占用收入显著增加,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明显扩大

20xx年6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

分的风险权重为0%;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而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因此,各商业银行倾向于通过配臵同业资产来降低风险系数,同时提高资产收益水平。

20xx年上市银行同业资产规模达到10.5万亿元,较20xx年的1.4万亿增长了6.5倍,成为银行资产大规模扩张的重要贡献因素。由于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严格调控,而近几年银行间流动资金较为宽裕,同业拆借利率也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通过拆入资金及同业存放扩大总资产规模成为各商业银行上乘的选择。而买入返售等业务与同业资金拆借存在的天然信用利差也极大推动了同业业务的发展。

(三)资产端与负债端期限错配,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同业业务资产端包括“存放同业”、“拆入资金”及“买入返售”,期限普遍偏长,以兴业银行为例,其买入返售票据余期一般在3个月左右,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余期一般在9个月。而同业资产对应的同业负债期限则短很多,以民生银行为例,其20xx年末,同业负债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剩余期限在一个月内的短期资金占比42.8%,20xx年末已接近50%。

然而,一些激进型的商业银行为追求高收益,通过扩大期限错配,拆短投长,将同业存放资金、拆入资金投资于期限较长的票据类资产及买入返售资产。在银行间整体流动性宽松,银行间拆借利率较低时,此举能带来较高的收益,同时各家银行也能“相安无事”。然而,在货币政策一收紧时,则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随着存贷息差越来越收窄,而金融机构利率的市场化带来的信用利差,而使得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同业业务收入也节节攀升。买入返售业务将资金投向房地产信托、政信合作类信托,资金流入房地产企业、政府平台公司,不仅与央行调控政策背道而驰,而且资金流入“影子银行”体系,难于监控,也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而制造类企业特别是民营制造类企业却由于得不到银行资金

的支持而陷入疲弱的窘境。企业工业增加值同比出现下降,私营企业下降幅度尤为明显。银行信贷体系发展的停滞不前,伴随而来的是影子银行的繁荣,近几年影子银行的迅猛发展,正是以传统银行业信贷规模的萎缩为前提的,其背景,则是中国长期利率管制和短期货币紧缩政策的双重效应叠加,而银行追逐同业业务的高收益则加剧了信贷规模的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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