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4.13

附件: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

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以下简称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项目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和国家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司《关于水电工程决算验收和审计事宜的复函》(审投函〔2008〕17号)等的要求,结合水电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委托,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负责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

第三条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是指在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对项目法人提交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进行验收,提出验收鉴定书。

第四条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是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未按本办法完成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条  水电总院下设的水电工程验收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日常业务。

第二章  决算审计

第六条  根据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需要,水电总院应先行组织成立竣工决算审计组,开展对该水电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审计组应由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组成。水电总院依照本办法及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审计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具备会计、造价、工程注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八条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并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及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本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及审查意见;

(三)本工程历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审查意见;

(四)本工程历次审定设计概算(含重编概算、调整概算或复核概算)及审查、批复文件;

(五)本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六)本工程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七)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

(八)项目法人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九)本工程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十)本工程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

(十一)本工程有关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十三)验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应符合《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试行)》(见附件1)的要求,并原则上在水电工程全部投产(最后一台机组投入运行)后12个月内编制完成。

第十条  水电工程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组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建设支出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建设收入情况、结余资金情况、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  水电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工程决算一览表、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明细表、竣工工程财务(分年)决算表、待核销基建支出表、转出投资明细表、资产构成及待摊投资明细表及有关附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即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十三条  水电工程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资本金到位情况,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三)实际投资完成额;

(四)概算审批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投资变化等;

(六)投资超概算的金额及原因分析,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十四条  水电工程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五条  水电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其他资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水电工程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电工程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七条  水电工程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电工程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  水电工程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三)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账坏账的处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设备物资采购及咨询服务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第二十条  水电工程投资效益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二)投资回收期(静态、动态)、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三)贷款偿还能力分析,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水电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报水电总院,同时需征求项目法人的意见。审计报告应由审计组成员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专用章。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审计报告意见,落实有关整改要求。

第三章  决算验收

    第二十二条  水电总院与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协商组成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由水电总院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委派有关部门)担任,验收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般包括工程有关投资方等,由正、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协商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名单后,水电总院负责印发成立验收委员会文件并通知各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

第二十三条  水电总院负责提出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初稿),并征求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及项目法人意见后,提交验收委员会通过验收工作大纲(大纲编写内容见附件2),明确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水电总院负责将验收工作大纲印发各验收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各有关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验收工作大纲、项目法人提交的竣工决算报告和有关资料以及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验收委员会召开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现场检查;

(二)听取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情况的汇报;

(三)听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主要结论的汇报;

(四)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对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

(五)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提出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水电总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并分送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各委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负责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各有关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项目法人在竣工决算专项验收会议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有关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存档。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水电总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对所提供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在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一经发现,其验收结论一律无效。对于不按规定履行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程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法人承担,同时由水电总院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

第二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应本着对国家、对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委员、审计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十条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验收委员会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验收委员会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验收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电总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单独成册)

附件2:××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格式)

附件3:××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件1: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单独成册)
附件2: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格式)

1.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封面


2.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格式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

(编写内容)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地理位置、主要建筑物名称、规模、综合经济效益主要指标(设计参数)、在电网中的位置和供电范围等。

2.项目目标和效益、建设缘由、历史沿革、项目业主、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等。

二、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委托函。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4.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5.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6.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资料。

    7.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验收组织

    1.验收组织领导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主任委员单位(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委员单位(工程投资方等)。

2.验收委员会办事机构和职责

项目法人承担验收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责,负责验收委员会及审计组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及日常工作。

3.验收参加单位

参加验收会议的单位,包括验收委员会委员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等。

四、验收基本资料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验收基本资料。

五、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所列的主要工作内容。

六、验收工作程序和计划安排

验收工作程序、总体计划和进度安排。

七、验收工作中有关争议的处理原则、方式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明确的处理原则和方式。

八、有关附件

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委托函,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等。


附件3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

1.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封面


2.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格式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

(编写内容)

前言

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的依据,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及参加验收单位,验收会议基本情况。

1.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地理位置、主要建筑物名称、规模、综合经济效益主要指标(设计参数)、在电网中的位置和供电范围等。

(2)项目目标和效益、建设缘由、历史沿革、项目业主、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等。

2. 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内容

3.工程建设情况及其评价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情况。

(2)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3)建设支出情况。

(4)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5)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

(6)建设收入情况。

(7)结余资金情况。

(8)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

(9)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4.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验收结论

对能否通过竣工决算专项验收作出明确结论。

6. 附件

附件1:××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字表(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

附件2:××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审计组成员签字表。

附件3:××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表。

附件4:××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文件资料清单。

附件5:××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备忘录(如有)。

××水电站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委员会

主任委员(签字):

副主任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桃源水电站枢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桃源水电站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试 行)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桃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验收依据 ........................................................................................... 2

第三章 验收组织 ........................................................................................... 4

第四章 验收管理 ........................................................................................... 7

第五章 验收计划 ......................................................................................... 33

第六章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 35

第一章 总 则

1.1为加强桃源水电站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组织职责,规范验收程序,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1.2 为确保桃源水电站的工程移交能够有序开展,强化工程尾工清理及遗留问题处理,有效指导工程竣工交接,促进工程顺利达标投产,结合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特点,制定本办法。

1.3 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在施工承建单位完成各单元工程验收和评定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范组织进行的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配合主管部门完成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另外还包含根据工程需要组织进行的有关专业验收和移交验收;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功能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验收两大部分。

1.4本办法所称移交是指:依照合同文件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满足设计文件或规范要求,通过验收委员会的移交验收,按照综合评价结论办理的工程交接工作;移交包括单项工程使用功能移交、竣工移交和工程档案移交,竣工移交包括工程实体移交和其他固定资产移交。

1.5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明确的组织职责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移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和办理工程移交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1.6 本办法适用于桃源水电站的永久工程、临建工程和遗留消缺工程验收和移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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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验收依据

2.1 总体验收规定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23-2000);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2.2 专项验收规定

1)《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臵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16号);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SL387-2007);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001]第13号令);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HJ464-2009;

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xx年第1号;

7)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9]第106号;

8)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

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

11)《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2号;

12)《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规定》水电规办[2006] 11号;

13)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流程》;

1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水电规验办〔2008〕90号。

14)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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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16)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 18894—2002;

17)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18) 《桃源水电站竣工资料档案细则》。

若国家或部颁规程和管理办法作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新颁布的规程和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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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验收组织

3.1 分部工程验收组织: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组织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配合。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2 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本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由桃源公司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总承包项目部应向桃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在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由桃源公司提前通知质监站。

3.3 阶段验收组织:本工程阶段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桃源公司组织,总承包项目部协调配合。在阶段验收计划时间前1个月,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报送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阶段验收。

3.4 专业验收组织:本工程专业验收仅指水情水调系统验收和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验收。专业工程投入正常运行30日后,相关单位应向桃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5 专项(竣工)验收组织:本工程专项验收有竣工安全鉴定和枢纽工程、库区移民、船闸、消防、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九个专项验收。

1) 竣工安全鉴定:由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在枢纽专项竣工验收前1个月,由总承包项目部向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申请开展工程竣工安全鉴定。

2)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由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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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联合组织。在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3个月,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3) 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由省移民局主持。移民验收前,桃源公司与县人民政府协商组织,编制移民验收工作计划,对移民安臵自验和初验工作做出安排,对移民安臵验收工作提出建议,报送省移民局备案。库区移民专项工程验收需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完成。

4) 船闸专项验收由省航务局主持,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部联合组织,由桃源公司向省航务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5) 消防专项验收由省消防总队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并负责向省消防总队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6) 水土保持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参建各方参与现场验收,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7) 环境保护验收由省环保厅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参建各方参与现场检查和审议,桃源公司向省环保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8)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在枢纽专项工程和消防专项工程验收之后进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由水规总院主持,总承包项目部组织,桃源公司向水规总院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9)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省档案局主持,会同省能源局成立档案验收工作组,桃源公司向省档案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10) 工程决算专项验收由水规总院主持,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联合组织,桃源公司向水规总院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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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竣工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桃源公司负责向省水利厅报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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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验收管理

4.1 分部工程验收管理

4.1.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验收申请。监理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1.2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桃源公司、设计、监理、总承包项目部、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制造商等单位的有关代表组成,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不超过2人。

4.1.3 分部工程验收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1.4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分部工程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分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1.5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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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E。鉴定书正本数量不少于8份,桃源公司和施工单位各两份,参验单位各一份。

4.2 单位工程验收管理

4.2.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总承包项目部向桃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桃源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2.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由桃源公司、设计、监理、总承包项目部、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2~3名。单位工程验收应邀请投资公司和质监站列席验收会议。

4.2.3 单位工程验收条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2.4 单位工程验收主要的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2.5 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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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2.6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F。鉴定书正本数量不少于12份,桃源公司和施工单位各两份,参验单位各一份,质检、安监和省水利厅各一份。

4.3 阶段验收管理

本工程阶段验收仅剩二期下闸蓄水验收、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和库区移民阶段验收。

4.3.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报送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阶段验收,主持单位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4.3.2阶段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省能源局、质监、安监等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并邀请投资公司和桃源县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各参建单位为被验收单位。

4.3.3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3.4本工程下闸蓄水分二期进行,采用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一期下闸蓄水验收已经完成,本办法仅针对二期下闸蓄水阶段验收。二期下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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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的主要的内容如下:

(一)二期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 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臵和库底清理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

3)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 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 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 蓄引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 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9) 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限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二)二期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臵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 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 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 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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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由主要参建单位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预验收。首(末)台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技术预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首(末)台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3)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5) 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 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讯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 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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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12) 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3) 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4) 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二) 技术预验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 听取有关各参建单位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2) 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4.3.7 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总承包项目部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送桃源公司,由桃源公司转呈省能源局和省电网公司备案。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 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4.3.8 库区移民验收分为移民阶段性验收和移民竣工验收,并且由于一期下闸蓄水已经完成了相应水位以下库区移民阶段验收,本条款仅指二期下闸蓄水范围内的移民阶段性验收。移民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农村移民已经完成搬迁,生产安臵基本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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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集镇迁建工作基本完成;

3) 工矿企业搬迁或补偿处理已经完成;

4) 专业项目处理基本完成;

5) 防护工程基本完成;

6) 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卫生、环保、文物部门出具了可以蓄水的意见;

7) 度汛方案已经批准;

8) 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的整理收集工作。

4.3.9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B。鉴定书原件份数参建各方归档需要确定。

4.4 专业验收管理

4.4.1本工程水情水调系统专业验收分为现场层移交验收和自动化系统验收,两项验收工作应分别进行。

4.4.2水情水调系统现场层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总承包项目部向桃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在收到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4.3水情水调系统自动化系统联调结束需投入正常运行30日,由桃源公司组织主持验收。桃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中南院(水情系统设计)、监理、联调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讨论并通过水情水调系统自动化系统专业验收。

4.4.4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专业验收应在各工程部位分部工程验收基础上进行。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专业验收同时对现场数据采集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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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自动化控制层进行验收。

4.4.5 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投入正常运行30日,由桃源公司组织主持验收,施工单位应向总承包项目部报送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由总承包项目部转呈桃源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4.6 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专业验收由桃源公司组织主持。桃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中南院(监测设计)、监理、监测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讨论并通过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专业验收。

4.4.7专业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4.4.7 专业验收的成果是“专业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中有关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制备。鉴定书原件不少于6份。

4.5 竣工安全鉴定

4.5.1 本工程在枢纽专项竣工验收前,按《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安全鉴定。工程竣工鉴定的工作内容、鉴定依据、工作程序、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及内容要求等,执行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关于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相关要求。

4.5.2 竣工安全鉴定专家组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书》,并形成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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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4.6.1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报送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审查,由其转报省能源局主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主持单位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4.6.2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并邀请相关部门、投资公司、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4.6.3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项目基本情况;

2) 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面貌、投资完成情况等;

3) 工程运行情况。包括工程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和各单项工程运行情况、工程运行效益情况等;

4)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安排。

4.6.4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2) 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3) 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4)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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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5)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DL/T5123-2000附录E。

4.6.5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 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以及运行管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的报告。

2) 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是否具备。

3) 对枢纽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

4.6.6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正本一式8份,由桃源公司报竣工验收各主管部门,副本分送参验单位。

4.7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

4.7.1 库区移民专项验收分为自验、初验、终验,按照规定移民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初验可与自验合并进行。自验和初验由县人民政府会同市移民局对库区移民工作进行自检和验收。终验是指省移民局对移民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4.7.2 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的内容主要工作内容:农村移民安臵、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专项设施处理、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4.7.3 由县人民政府会同市移民局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移民验收自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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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验收,并形成自验报告,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初验。初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由桃源公司向省移民局提出终验申请,由省移民局主持组织库区移民验收。省移民局在收到终验申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验收,如决定验收则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终验。通过移民验收的,省移民局在库区移民专项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移民专项验收报告印发有关单位。

4.7.4 库区移民自验会议前,应组织进行自验评定,整理档案资料,编制资料目录,并编写实施管理工作报告和自验报告。在召开库区移民初验会议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现场抽查自验成果,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库区移民初验应成立验收委员会,形成验收意见,讨论通过初验工作报告。

4.7.5 库区移民终验会议前,由省移民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现场抽查县级人民政府自验成果和市移民局的初验成果,检查移民资金使用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库区移民终验须提供以下资料:

1) 项目法人的终验申请;

2) 市移民局的初验报告;

3) 县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工作报告及自验报告;

4) 项目法人编制的业主管理工作报告以及备查资料;

5) 移民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6) 移民综合监理工作报告;

7) 移民监测评估工作报告;

8) 移民安臵工程项目的单项竣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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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移民安臵资金审计报告。

4.7.6 库区移民终验验收委员会由市移民局、县人民政府、县移民、卫生或疾病控制、林业、国土、交通、水利、建设等有关部门,桃源公司及移民设计、移民监理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讨论并通过验收工作报告。

4.8 船闸专项(竣工)验收

4.8.1 本办法所涉及的航道工程为过船建筑物(即船闸)。试运行期是指船闸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

4.8.2 船闸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由桃源公司向省航务局申请船闸专项验收,省航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船闸工程是否符合专项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省航务局在20日内组织完成船闸专项工程验收。

4.8.3 省航务局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专项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4.8.4 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部协商配合提交船闸试运行报告、船闸竣工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并协助专项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质监站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船闸专项验收工作。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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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船闸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专项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2) 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3) 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4) 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5) 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6) 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7) 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8) 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9) 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10) 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11) 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12) 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4.8.6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1) 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2)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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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4) 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5) 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6)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7) 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8) 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9) 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10) 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11) 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4.8.7 船闸专项验收合格的,省航务局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专项验收证书》。

4.9 消防专项(竣工)验收

4.9.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由桃源公司负责通过省消防总队网站的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专项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省消防总队录入消防专项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并出具备案凭证。

4.9.2 省消防总队自收到消防专项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消防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4.9.3消防验收申请应当提供的材料: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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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4.9.4 消防专项验收的主要内容:

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臵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 建筑内部装修;

11) 建筑灭火器配臵;

12)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 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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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消防专项验收的重点:

1) 检查竣工图纸、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及与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是否与工程一致;

2) 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出的消防问题,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

3) 检查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质量及性能;

4) 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联动情况。

4.9.6 消防专项验收合格7日之内签发《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专项验收是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的支撑条件。

4.10 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

4.10.1 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水土保持设施投入使用前,由桃源公司向省水利厅报送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省水利厅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4.10.2在进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前,由总承包项目部组织专项验收前各项工作,并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技术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4.10.3省水利厅受理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申请后,由其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桃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水保设计、水保施工、水保监理、水保监测单位参加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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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 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4.10.3 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具备的条件: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 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 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 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4.10.4 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合格,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由省水利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书》。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4.10.5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投入使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4.11 环境保护专项(竣工)验收

4.11.1 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在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前,由桃源公司向省环保厅报送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省环保厅自收到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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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在申请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监测报告》和《环境影响调查报告》。由总承包项目部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环境保护监测报告》和《环境影响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4.11.3在进行工程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时,由省环保厅组织市环保局、县人民政府、县环保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等部门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对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对《环境影响调查报告》和《环境保护监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验收审议意见。桃源公司、设计、施工、报告编制单位参与验收。

4.11.4 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的主要范围:

1) 与电站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臵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4.11.5 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具备的条件:

1) 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 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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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 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 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 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4.11.6 经审议通过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后,由省环保厅按照规定批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由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告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结果。

4.12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

4.12.1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由水规总院主持。专项验收分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两部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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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水规总院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通过预审可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总承包项目部应根据预审意见修改送审资料,并在会审前10日内提交审查。

4.12.3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和金属结构工程及安全监测系统等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后半年,并完成了工程安全鉴定;

2) 安全评价机构已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施工安装自检报告和建设运行自检报告已编制完成。

4.12.4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前,由总承包项目部组织编写《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自检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告的编制应符合《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4.12.5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现场检查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文件:

1)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等同原初步设计)及审查意见;

3) 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对于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范围未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的,应同时提交机电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

4) 枢纽工程专项(或分期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

5) 消防专项(或分期工程消防专项)验收鉴定书;

6) 涉及工程安全的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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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它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8) 安全评价机构(水力发电行业)资质证书(甲级)的复印件。

4.12.6 总承包项目部应根据水规总院出具的《关于印发……评价报告评审意见的函》,落实有关整改要求,并修改完善《安全预评价报告》,形成《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并在发函后15日内送水规总院审核。水规总院组织会审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并出具通过专项验收的审核意见,由桃源公司将《安全评价报告》、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附专家名单)各一份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4.12.7 在收到专项验收审核意见,并完成备案手续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全部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规总院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存档。

4.13工程档案专项(竣工)验收

4.13.1 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档案专项验收。由桃源公司向省档案局报送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省档案局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13.2 档案专项验收前,由总承包项目组织参建各方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自检,并编写自检报告。

4.13.3 档案专项验收由省档案局组织主持,会同省能源局、投资公司等单位组成档案验收组,桃源公司组织配合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桃源公司、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13.4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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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3) 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4) 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5)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4.13.5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 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 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 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4.13.6 档案专项验收检查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4.13.7档案专项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档案专项验收合格,由档案专项验收组出具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4.14 工程决算专项(竣工)验收

4.14.1在最后一台机组投入运行后12个月内,桃源公司组织工程决算专项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总承包项目配合整理和收集验收所需基本资料。按照“水电规验办〔2008〕90号”文的要求,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联合编写《竣工决算报告》,并提交水规总院开始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决算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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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在决算专项验收前,由水规总院组织成立竣工决算审计组,开展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建设支出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建设收入情况、结余资金情况、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4.14.3本工程工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组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桃源公司和总承包项目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并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 本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及批准或核准文件;

2) 本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及审查意见;

3) 本工程历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审查意见;

4) 本工程历次审定设计概算(含重编概算、调整概算或复核概算)及审查、批复文件;

5) 本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6) 本工程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7) 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

8) 项目法人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9) 本工程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10) 本工程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

11) 本工程有关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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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13) 验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14.4 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水规总院与省发改委协商组成工程决算专项验收委员会,经协商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名单后,水规总院负责印发成立验收委员会文件并通知各有关单位。验收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

4.14.5水规总院负责提出《验收工作大纲》(初稿),并征求省发改委和桃源公司意见后,提交验收委员会通过《验收工作大纲》,明确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水规总院负责将《验收工作大纲》印发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14.6根据《验收工作大纲》、《竣工决算报告》和有关资料以及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验收委员会召开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

单位和桃源公司及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 现场检查;

2) 听取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情况的汇报;

3) 听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主要结论的汇报;

4) 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对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

5) 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提出《工程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

4.14.7《工程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水规总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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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和桃源公司。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各委员单位。

4.15 竣工验收

4.15.1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向省水利厅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省水利厅转报省能源局由其主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4.15.2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查检验、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1)竣工验收前,由桃源公司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总承包配合。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监站,邀请列席自查工作会议,同时向省水利厅报告。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监站,30个工作日内报省水利厅。

2)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由省能源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省能源局。

3)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省能源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各专业工作检查专家组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

4)竣工验收由省能源局主持,省水利厅、投资公司、质监站、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各参建单位参加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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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3 枢纽工程、库区移民、船闸、消防、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九个专项验收完成后,由桃源公司对各专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各专项验收鉴定书的主要结论以及所提主要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况,遗留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计划安排等。

4.15.4 水电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条件:

1) 已按规定完成各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2) 各专项验收意见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

3) 已妥善处理竣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4) 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4.15.5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鉴定书格式见附录R。“数量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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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验收计划

5.1 分部工程验收计划

参照监理及总承包关于分部工程验收计划安排。

5.2 单位工程验收计划

1) 右槽闸坝工程:20xx年10月5日完成

2) 双洲副坝及船闸工程:20xx年10月5日完成

3) 发电厂房工程:20xx年11月10日完成

4) 左槽闸坝工程:20xx年6月30日完成

5)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20xx年11月10日完成

6) 业主营地工程:20xx年10月30日

5.3 阶段验收计划

1) 二期(正常蓄水位)蓄水验收:20xx年10月15日完成

2) 首台(1#)机组启动验收:20xx年10月25日完成

3) 消防预验收:20xx年10月5日完成

4) 库区移民阶段验收:20xx年10月15日完成

5) 输出工程验收:20xx年10月15日完成

6) 2#机组启动验收:20xx年12月10日完成

7) 3#机组启动验收:20xx年1月25日完成

8) 4#机组启动验收:20xx年3月12日完成

9) 5#机组启动验收:20xx年4月27日完成

10) 6#机组启动验收:20xx年6月12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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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7#机组启动验收:20xx年7月28日完成

12) 8#机组启动验收:20xx年9月12日完成

13) 末台(9#)机组启动验收:20xx年10月28日完成

5.4 专业验收计划

1) 水情专业验收:20xx年11月25日完成

2) 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专业验收:20xx年10月28日完成

5.5 专项验收计划(商议确定)

1) 竣工安全鉴定:

2)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

3) 库区移民专项验收:

4) 船闸专项验收:

5) 消防专项验收:

6) 水土保持专项验收:

7) 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8)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验收:

9)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0) 工程决算专项验收:

5.6 竣工验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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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6.1工程移交指工程竣工移交和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工程移交包括工程使用功能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按照总承包合同要求,在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由总承包项目部向桃源公司报送移交申请,在接到移交申请后的10日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组织单项工程移交验收。

6.2根据本工程建设现状,为了保证工程试运行工作有序开展,简化工程移交验收工作,本工程将采取接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移交,工程实体移交和工程竣工档案整体移交。

6.3 将单位工程投入使用移交验收和完工验收合并进行,工程质量保修从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开始起算,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除外。单位工程移交后的工程照管、工程保安和工程投保按照总承包合同执行。

6.4 工程移交验收的依据:

1)总承包合同;

2)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验收资料;

3)国家现行施工规范;

4)质量监督站的验收意见;

5)国家有关其他规定。

6.5 移交验收具备的条件:

1) 工程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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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标准,通过验收委员会组织的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

3) 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盒竣工图,已签署工程保修书,并办理工程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6.6 单位工程移交:

1) 单位工程具备使用条件后,总承包项目部应积极组织配合单位工程的使用功能移交工作,确保工程正常投运和工程安全运行。

2) 单位工程使用功能移交前,总承包项目部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家,针对工程实际对运行管理人员开展相应的使用功能培训学习;

3) 单位工程使用功能移交由桃源公司、总承包项目部或华东机电、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签署单位工程使用功能移交协议;

4)单位工程使用功能移交并不免除各方义务,工程消缺及尾工应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单位工程使用功能移交后因工程或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无法运行,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技术力量修复完善;

5)单位工程使用功能移交后开始计算试运行期,将作为工程移交的重要依据。

6.7 工程竣工移交审批流程: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总承包项目部提交工程施工报告和工程档案自查报告,签署工程移交申请呈报总承包项目部审查;

2) 总承包项目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施工报告编写工程管理报告,并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档案自查报告对工程档案进行查验,签署移交验收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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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理单位对总承包项目部转呈的工程施工报告和单位工程档案自查报告以及工程管理报告进行移交审核,签署移交验收审核意见;

4) 桃源公司根据参建各方签署的工程移交验收意见,组织工程移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由施工单位和总承包项目部联合签署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后,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6.8为减少参建各单位对于工程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的争议,促进工程验收,对于在工程验收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及尾工,遵循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原则处理,可以允许存有少量的非施工质量的遗留问题和尾工,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可通过合同措施处理,在工程竣工移交前统一进行清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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