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时间:2024.4.2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的界定】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职责】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

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计划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的资助方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的界定】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和界定】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2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开支范围】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5%。 如国家另行规定间接费用核定标准,从其规定。

间接费用核定应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的管理】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 4

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要求】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按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臵,确有必要购臵的,应当对拟购臵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臵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要求】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5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预算的编制】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预算的评审】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与调整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6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基金委审批】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依托单位审批】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逐步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 7

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使用资金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成本补偿资助项目的财务检查】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决算】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成本补偿资助项目的财务验收】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 8

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年度收支报告】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结余资金的处理】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或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的,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终止撤销项目资金结余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 9

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效益考评】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三十三条 【承诺机制】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用机制】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10

第三十五条 【信息公开】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臵、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违规与处理】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20xx年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同时废止。

11


第二篇: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附件1: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参照国家与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为规范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结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均须在规定完成期限后三个月内在网上提交结题申请。

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遵循严谨求实、科学规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尊重专家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结题主要考核项目组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关注研究工作的创新性,鼓励出高水平研究成果,避免低水平重复工作。

第三章 评议专家

第五条 结题采取同行专家网上评议方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评议专家库,原则上由近五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定期进行更新。

第四章 结题材料

第六条 项目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提炼、总结完成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提交以下结题材料:

(一)《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1

(二) 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为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China )字样的论文、著作等有关资料;

(三) 资助项目决算表。

第七条 项目准予结题后,提供加盖公章的全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第五章 结题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项目组完成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工作,主要工作成果公开发表或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

第九条 重点项目结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四篇文章被SCI、EI、MEDLINE、CSSCI收录;

(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六篇以上。

第十条 面上项目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两篇文章被SCI、EI、ISTP、MEDLINE 、CSSCI收录;

(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四篇以上。

第十一条 青年项目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一篇文章被SCI、EI、ISTP、MEDLINE、CSSCI收录;

(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三篇以上。

第十二条 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公认的出版刊物和国际会议上发表文章,可不受上述规定的发表论文数量的限制。

第十三条 联合专项项目结题条件参照面上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结题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六章 结题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组在相关管理网站上下载、填报结题所需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 2

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结题申请。办公室认为达到结题基本条件后,委托项目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评议。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从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评议专家库中选择三名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中本单位专家至多一名)独立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查,分别给出评议意见并提出评定建议:A(建议优秀)、B(同意结题)、C(不同意结题)。综合三名专家的意见,给出评定结论:三名专家均评定为A方为A;有两名专家评定C即为C;其他情况为B。

第十七条 评定为A的标准:在项目正常执行期内高质量地完成项目任务书的各项任务,研究成果取得了重要的发现与创新,丰富和拓展了该学科的理论体系,主要研究论文发表在本学科的SCI期刊影响因子分区二区及以上区期刊上或在本领域公认的国际会议上发表。

第十八条 评定为B的标准:在项目正常执行期内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的各项任务,达到项目结题基本条件。专家评定为B的项目准予结题。

第十九条 评定为C的标准:在项目正常执行期内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的任务要求,未达到项目结题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对评定为C的项目须督促项目组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短半年后重新组织评议。两次评定为C的项目可由项目依托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项目中止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集中组织专家对结题结论为A的项目进行综合评议,最终从中评定出优秀等级的项目(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总数的8%),并对评定为优秀的项目在网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作为下一 省科学基金资助的重要依据。未被综合评议为优秀的项目结题等级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有特色的结题项目,或在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有必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推荐,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后,视情况推荐给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给予连续 3

资助。

第七章 未按期结题与项目中止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限二年以内)。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第一、第二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四条 延期超过两年确实无法达到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或继续研究工作已无意义的项目,经项目依托单位同意,可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中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延期以及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停止拨发剩余经费,视情况予以中止并收回原拨的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由于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造成项目未按期结题的项目,其负责人在结题后两年内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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